農業經營主體分化不僅是由于外部潛在利潤的出現,更關鍵的是主體對外部潛在利潤的不同反應。而之所以產生不同反應,一是由于不同農業經營主體所面臨的約束條件、目標函數及行為邏輯存在較大區別;二是因為外部制度和政策環境的變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可供主體選擇的方案不同。基于“歷史—現實”的演進邏輯,農業經營主體未來分化的趨勢為:少部分承包農戶明顯向規?;?、專業化、商品化經營轉變;小規模承包農戶仍將在中長時期內大量存在且兼業化程度繼續加深;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呈現多元發展態勢并更多發揮服務功能;工商資本受政策約束和自身優勢驅動將更多進入農業生產性服務領域。由于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現象已嵌入農村社會結構之中,因此,在構建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體系時,必須具備宏觀視野,除關注農業內部關系的變化外,還應注重國家糧食安全、農產品供給及農村社會穩定等全局變化。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農戶家庭一直扮演著中國農業最基本經營單位的角色,被視為理解、分析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鑰匙。然而,改革開放以來,深刻的社會經濟結構變遷重新刻畫了農業經營主體乃至整個社會的面貌??疾鞂嵺`表明,農業經營主體已逐漸由改革初期相對同質性的傳統承包農戶轉變為現階段多元主體并存的發展格局。農業經營主體究竟是如何發展到今天的多元格局的?分化演進中都發生了什么?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問題,不僅影響著農業現代化發展,還關系到糧食安全、農產品供給安全等消費者切身利益和國家利益,更事關中國經濟社會結構轉型。
為此,連續數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從國家戰略層面明確提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并將其作為“三農”工作的重心。本文以制度改革和政策變化為線索對農業經營主體分化進行剖析,并以史為鑒,判斷農業經營主體未來分化的趨勢,進而提出未來發展思路與建議。
一、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概念界定
農業經營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類經濟主體,不僅包括農戶,也包括那些不具有農業戶口或不居住在農村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主體。當然,并不是所有農戶都是農業經營主體。借鑒陳勝祥對農戶分化的概念界定,本文認為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核心是從同質到異質的演進,可從兩個層面理解:一是傳統承包農戶從單一經營的高度同質化局面演變為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多類型經營主體的過程;二是工商資本通過不同利益聯接方式與傳統承包農戶(或已經分化后的經營主體)形成的各種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的演變過程。按此邏輯,農業經營主體可劃分為社區親和型和外部植入型。
綜上,農業經營主體分化可從以下維度進行劃分,詳見表1。
二、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演進
組織變遷的根本誘因在于已有制度安排下無法獲取的外部利潤的出現。⑤那么,是什么變革突破了原有穩定,這些變革又如何導致農業經營主體分化?這些問題都值得回顧和審視。
1.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制度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農戶是農業經營主體的最本源的組織形式。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時期,農戶自我發展的動力嚴重不足,農業經營主體分化基本處于停滯狀態。不過,從行為特征來看,一些農戶生產積極性較高,一些農戶下地磨洋工。更關鍵的是,這些表現出差異化行為特征的農戶所面臨的結果都是“干不干,都吃一樣的飯”。由此,生產積極性較高的那部分農戶逐漸產生了變革動力。1978年12月,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通過簽訂農地承包合同,率先打破了“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大鍋飯”局面。因為承包到戶后,農戶可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安排種植結構,所以,他們在生產行為方面的隱性差異迅速顯性化,突出表現在農業經營績效上。
在隨后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中,人民公社制度被廢除,代之以分戶經營。雖然該制度安排并未直接促成農業經營主體分化,但是,按照“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農戶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這種制度內生的調動農戶生產積極性的利益激勵機制,正是打破農業經營主體高度同質化格局的重要制度基礎。
2.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制度激勵:生產要素市場化改革
1992年,黨的十四大正式確立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也進一步明確了市場化改革的基本框架和任務。正是由于實行了與外部社會日益廣泛、深入的聯系,及促進農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市場化改革的系列措施,農業經營主體之間才真正發生了重大實質性分化。
第一,農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重要前提。雖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和市場經濟建設都為農業經營主體分化提供了良好契機,但由于農地均分的普遍做法及關于農地經營權流轉的限制性規定,傳統承包農戶之間的分化進展一直較慢。直到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才明確提出:“社員在承包期內,因無力耕種或轉營他業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經集體同意后進行轉包?!庇捎跐撛诶麧櫟目陀^存在及政策允許,少部分有經營眼光的承包農戶便開始流轉農地經營權,擴大生產規模,逐漸成為規模經營主體。而部分外出打工、轉營他業或不愿繼續經營農業的承包農戶則逐漸將自己的農地經營權流轉出去,成為兼業經營者。這種基于農地經營權流轉而導致的分化便是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最初表現形式。
21世紀以來,農地要素市場建設進一步加快。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秉h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完善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推進農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國家層面從鼓勵到規范再到推廣的政策態度轉變,使得農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不斷完善。截至2015年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達4.43億畝,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總面積的33.3%。
可見,農地經營權流轉的制度安排是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重要前提。甚至可以說,越是農地經營權流轉較快、較好的地區,農業經營主體分化越明顯。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傳統承包農戶之間的分化,即農地經營權轉入方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大,轉出方的經營規模逐漸縮小。二是由于流轉形式、流轉制度安排等差異,實踐中還涌現出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經營主體。三是還有大量工商資本通過流轉農地經營權,成為農業經營主體。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的農戶數量超過341萬戶,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129萬家,龍頭企業超過12萬家。
第二,農業勞動力轉移是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重要推動。盡管部分承包農戶之間早已存在農地流轉行為,但在城鄉二元剛性結構下,分化并未得到充分反映,而是隨著政府對城鄉人口流動的限制性政策規定不斷松動,傳統、封閉的單個農戶愈來愈廣泛、深入地進入開放、流動的社會分工體系中,他們自主擇業的意識不斷增強,擇業領域日益豐富,才導致農業生產行為分化日趨明顯。⑧與此同時,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使得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城鎮轉移的速度和規模都不斷增加,進一步推動了承包農戶之間的分化。突出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受比較利益驅使,部分承包農戶進入非農產業,選擇兼業經營農業。但因為自身能力、資源稟賦等差異及獲取非農就業機會的不均等,承包農戶之間在兼業程度上存在較大差異,總體上形成了農業兼業經營主體和非農兼業經營主體。二是部分未向城鎮或非農部門轉移的承包農戶逐漸發展成為純農業經營主體,他們之間的分化主要體現在經營品種、規模、商品化程度等方面。三是少部分承包農戶選擇徹底轉讓甚至出售農地經營權,逐漸退出農業經營主體行列。
近年來,由于國家層面對推進農業勞動力轉移工作的高度重視及新型人口城鎮化等發展理念的提出,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得以出臺。例如,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等,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居住證制度,分類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并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等。隨著這些政策的逐步落實及戶籍、社會保障、就業、住房、教育等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業勞動力轉移也將逐漸從過去以個體、季節性轉移為主向以全家轉移為主轉變。而這一轉變勢必將對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產生深遠影響。
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產生與發展的政策環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農業各產業環節之間的聯系日趨緊密,農業產業化經營隨之應運而生。在此發展態勢下,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涌現。其中,專業大戶實質是在家庭承包經營框架內,由生產要素向經營能手或優勢產業聚集而形成的⑨,其發展主要是承包農戶自下而上的變遷結果,受政策影響較弱。其他類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演化的政策環境分析如下:
第一,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受政策約束較明顯。20世紀90年代初,山東省濰坊市率先提出“農業產業化”概念。之后,國家便開始倡導農業產業化經營,并將其視為提高農業競爭力、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此后,連續數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一直強調扶持龍頭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各級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實踐中,龍頭企業的確得到快速發展,僅2000—2006年,被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就分別達580多家、4800多家。⑩
然而,由于工商資本大規模流轉農地的過程往往伴隨“非糧化”“非農化”現象,不僅可能引發糧食安全、農產品供給安全問題,還可能擠壓農戶的經濟利益B11,因此,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頗受爭議。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就提出在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的同時,還應探索建立嚴格的準入和監管制度。2015年,農業部聯合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對工商資本流轉農地的監管和風險防范做出明確要求。從實踐觀察來看,受國家及地方政策約束,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發展步伐有所趨緩,在進入作物領域和產業環節等方面都有所收縮。
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長依賴于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隨著市場經濟建設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弊端愈發明顯,一些農戶逐漸產生了聯合發展的需求。早在20世紀90年代左右,部分發達地區的農戶便開始合作經營。但由于未得到政府認可,合作社的發展進程一直較慢。進入21世紀,合作社發展的外部環境產生了重大積極變化。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明確提出“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并要求中央和地方安排專門資金、制定財政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更以法律形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經營地位。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位提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強調其是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經營組織形式。
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體呈加速發展態勢。但由于各地市場經濟發達程度不一,及地方政府對合作社發展的不同態度和實施的不同政策,不同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第三,家庭農場的興起得益于外部政策環境的積極推動。早在20世紀80年代,一些種田能手便通過流轉農地經營權從事專業化、規?;r業生產,只是當時并不稱之為家庭農場。21世紀以來,上海松江、湖北武漢、吉林延邊、浙江寧波、安徽郎溪等地也一直進行著家庭農場的探索。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主體。”這是首份提到“家庭農場”的中央文件。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農場流轉”、“創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采取獎勵補助等多種方法,扶持家庭農場”。這表明黨和政府不僅肯定家庭農場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重要形式,還就發展家庭農場做出重要部署。隨后,各級政府也高度重視家庭農場的發展,地方探索熱情迅速高漲。2014年,農業部還專門印發了《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中,流轉入農戶的比例達58.4%,經農業部門認定的家庭農場數量為13.9萬家,比2013年年底增長92.3%。
三、行為邏輯與農業經營主體進一步分化的趨勢判斷
上述演進脈絡表明,農業經營主體分化及其演進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共同作用的結果。分化不僅是由于外部潛在利潤的出現,更關鍵的是主體對外部潛在利潤的不同反應。而原農業經營主體在不同時期的行為選擇之所以表現不同,一是由于不同農業經營主體所面臨的約束條件、目標函數及行為邏輯存在較大區別;二是因為外部制度和政策環境的變化及由此造成的可供主體選擇方案的不同。那么,在日益開放、流動、分工的社會環境,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及農業現代化加速推進的發展格局下,農業經營主體又將如何進一步分化?
1.少部分承包農戶明顯向規模化、專業化、商品化經營轉變
為克服生產規模小、市場競爭能力弱、抗風險能力不強等發展弊端,提高贏利能力,部分愿意繼續從事農業的承包農戶將在實踐中不斷積累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并向專業化、商品化經營轉變。該行為背后的經濟學邏輯在于:使農業收入至少不低于非農就業的機會成本。而新型工業化、人口城鎮化帶來的農業勞動力轉移速度加快和規模擴大等積極變化,在客觀上也為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契機,有利于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的成長。
其中,發展較好的部分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還將在未來扮演農業生產性服務主體的角色。這主要是因為,當資本積累達到一定程度、經營面積達到一定規模,部分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出于“成本—收益”考慮,就會不斷增加對固定資產的投資,特別是農業機械。而為了快速收回投資成本、實現資產的最大化效益,他們在滿足自我服務需求基礎上,還會逐漸向市場供給服務。由于既克服了承包農戶“小而全”的不足,又延續了家庭經營的優勢,在承包農戶基礎上壯大起來的專業大戶及家庭農場,具有較強的發展能力。更關鍵的是,隨著農業經營經驗、農產品銷售網絡的不斷積累,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在農業生產實踐中的輻射帶動作用將更加明顯,其所提供的生產性服務內容也將逐漸拓展。
2.小規模承包農戶仍將在中長時期內大量存在且兼業化程度繼續加深
雖然超小規?;A上的家庭經營在全球化農業競爭中已表現出種種弊端,但客觀事實表明:即便當中國的城鎮化率進入較高水平,中國農村依然會有高達4億的常住人口。而且,應當承認,能夠發展成為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的承包農戶畢竟是少數。因此,在中長時期內,大部分農戶仍將繼續以小規模、兼業形式從事農業生產。
而且,在農業生產性服務的協助下,小規模承包農戶還將表現出較強的生存能力。農業生產實踐表明,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快速發展有助于緩解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種植規模等經營特征差異對現代農業的制約,甚至單獨依靠留守在家的老人、婦女也能比較順利地完成整個農業生產活動。B14特別是在農業生產機會成本不斷高漲甚至遠高于服務價格的市場環境里,小規模承包農戶兼顧外出務工和農業生產的成本將更小,因此,其經營行為的兼業化程度將繼續加深。對這部分小規模承包農戶而言,農業生產已并非賺錢手段,甚至演變為一種滿足自給需求的生產活動,或者可以說是非徹底城鎮轉移背景下的一種社會保障模式。
不過,值得警惕的是,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在增強小規模承包農戶生存能力的同時,也可能使“老人/婦女+農業生產性服務”的農業發展模式得以維持甚至強化。而這種農業模式的固化和延續,很可能阻礙土地等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從而阻礙農業經營主體的分化進程。
3.農民專業合作社將呈現多元發展態勢并更多發揮服務功能
雖然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盡理想,有關負面評價較多,如“空殼”“掛羊頭賣狗肉”等,但作為一種在家庭經營根基上發展起來的農業經營組織,合作社不僅是堅持和完善家庭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組織載體,而且在幫助農戶提高組織化程度、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增強市場主體地位等方面的作用都值得充分肯定。
從發展趨勢看,一是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戶分層分化加快,農戶之間在內容、層次、領域等方面的合作需求都將更加多樣,因而,合作社總體將呈現更加多元化的發展特征。二是合作社在未來將發揮更多的服務功能。由于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圍繞某種特定農產品、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組建的,其成員構成通常具有地域集中、同質性較強等特點,這使合作社在提供農業生產性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4.工商資本受政策約束和自身優勢驅動將更多進入農業生產性服務領域
在高科技農業開發、荒山荒水、灘涂大水面等單家獨戶無法勝任或能力不強的領域,工商資本具有較強的經營優勢。但是,無論從建設現代農業,還是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工商資本經營農業的可持續性都相對較弱,其天生的逐利性與農業所具有的多元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矛盾的。因此,工商資本下鄉應是帶動農戶發展現代農業,而不是代替,不應鼓勵其與農戶爭奪傳統的農地經營,應當引導其主要進入農戶和合作社干不了的關鍵環節或產業發展薄弱環節,通過錯位經營實現共贏。
從外部發展環境來看,由于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主體大多植根于農村內部,具有較明顯的地緣優勢和熟人關系,因此,隨著其快速發展,工商資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競爭優勢將逐漸減弱。更現實的是,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絕大多數地區的農地租金和勞動力工資價格都可能進一步上漲,從而對于需要大量流轉農地和雇工的工商資本而言,其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成本也將進一步增加。從自身發展選擇來看,由于農業企業具有較明顯的資本和經營管理優勢,更適合進入能夠企業化運作的農業生產性服務領域。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壯大,都將加大對農業生產性服務的市場需求。這也是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生產性服務領域的重要市場基礎。
四、構建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體系的思考
農業經營主體分化不僅是經濟現象,還由于分化現象已嵌入農村社會結構之中,成為事關農村社會穩定甚至是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因此,在構建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體系時,必須具備宏觀視野,除應結合農業內部關系變化,還應注重國家糧食安全、農產品供給及農村社會穩定等全局變化。以下幾點特別值得重視:
1.正視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多元性,積極營造互補、合作的發展氛圍
從農業經營主體分化的演進歷程和未來發展趨勢來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總體呈現多元、動態特征,因此,相應的發展政策必須正視這一事實。而且,因為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業生產實踐中所發揮的作用有所區別,所以,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體系的構建還必須保持各主體之間的互補性和合作性。
2.在逐步加大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扶持時,仍應重視并保護小規模農戶的合理發展
值得肯定的是,適度規模經營才是中國農業發展的根本出路。但是,必須清晰認識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一個較長的轉型過程。在當前非徹底城鎮轉移背景下,如果強行快速推進農業規模經營,很可能會導致小規模農戶陷入“城市留不下,農村回不來”的尷尬處境,危及社會穩定。因此,在制定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政策時,必須具備全局觀念,充分考慮政策發展的包容性,仍需重視并保護小規模農戶的合理發展。
3.引導和鼓勵工商資本進入農業,但必須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和事后監督機制
當前中國農業已進入大規模市場化、商品化的發展新階段,農業產業鏈明顯拉長,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不斷深化。在此背景下,小規模農戶經營已很難滿足農業發展需求,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成為必然。但對工商資本經營農業所造成的“非糧化”“非農化”等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和事后動態監督機制,以保障農產品供給安全、農民權益和農村社會穩定。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州學刊》2017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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