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返租倒包為例
【摘 要】農地流轉內含了持續增加農民收入的政策性目標。農地流轉改變了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建構了農村新的利益關系,形成了新的集體行動系統。農地返租倒包是農地流轉的一種主要形式,農民、村集體組織和農地經營公司三者在農地返租倒包所形成的新集體行動系統中擁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權力,影響和制約著持續增加農民土地流轉收入的公共政策目標的實現。合理而科學的制度體系設計有利于規范行動主體的行為,有利于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收入政策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農地流轉;農民收入;利益關系;農村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收入結構正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工資、農業、財產和轉移支付共同構成了農民收入,農業收入為主的格局正在被打破。土地是農業生產的投入要素,土地收入是農民重要的財產性收入,是農民收入增長的潛在力量。總體上,土地收入決定于農業生產方式,與土地的自由流動和配置有關。理論上,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為制度背景,農地流轉是一種帕累托改進,有利于擴大農業生產規模,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和勞動力資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和市民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農地流轉研究集中在影響因素和收入增長機理方面。農地流轉行為受人口、收入、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農地流轉的收入增長效應來源于土地、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同的農地流轉的資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從而對農民的收入增長有著不同的作用機理,政府主導和農民自發流轉的收入增長效應明顯不同。目前,我國農地流轉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出現了多樣化的農地流轉組織形式。在實踐層面,人們通常以農地流轉必然會增加農民收入為應然之物,備受政府推崇,因此,政府主導下的農地流轉正在成為農地流轉的主要方式。近年來,因農地流轉而產生的經濟糾紛和群體事件不斷發生,因農地經營公司經營不善、不認真履行合同而導致的農民不滿,而要求收回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農地流轉并沒有像人們所預期一樣增加農民的土地收入為個別現象,但卻給理論工作者提出了有待研究的新問題。如果以農民土地收入的可持續增長為農地流轉的公共政策目標,那么以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農地流轉的農民土地收入的增長效應是否與農地流轉后而形成的組織形式有關;二是在農地流轉而形成的利益關系結構中,農民土地流轉收入的持續增長是否與利益相關者的策略行為有關,保障農民的農地流轉利益的制度基礎是什么等。不同的農地流轉將形成不同的農地經營組織方式,在不同組織結構中,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利益相關者具有不同的權力,不同權力將會導致不同策略性行為。以此為基本命題,本文將農地流轉的收入效應集中在其直接的租金和分紅收入上,以農民的農地流轉收入的可持續增長為研究目標,選取農地返租倒包流轉為主要研究對象,從組織結構、利益形態、策略行為和制度建設方面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
二、農地流轉歷史演變與新的農業生產組織形態分析
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制度。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是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本質性特征。200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了明確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民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流轉不僅意味著其配置方式的改變,而且也意味著社會關系的重新建構,事關農業的生產效率、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宏觀層面上,農地流轉有利于農業生產要素的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和農業生產組織化,是農業現代化的內在條件和必然要求。微觀層面上,農地流轉有利于農業生產規模的形成和擴大,有利于改變小規模農業生產主體的市場地位,從而增加農民的土地收益。總之,在家庭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任何形式農地流轉必然會導致所有權、承包經營權與使用權三權的分離,進而聯結成新的經濟、社會關系網絡,出現新的組織形式,是在制度上對傳統農業的改造。
(一)農地流轉形式的歷史演變分析
事實上,自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實施以來,農地流轉或明或暗地,以多種方式廣泛存在于廣大農村的社會實踐體系中。以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為時代背景,早期的農地流轉更多的發生村莊范圍內的農戶之間,是一種自發的、基于情感價值的、發生在熟人社會之間的小范圍內流轉。雖然流轉的主要動機在流出和轉入方有所不同,但優勢互補和互惠互利是村莊范圍內,熟悉農戶之間土地流轉基本特點。對流出者而言,基于對承包土地權利、對土地的經濟、社會功能的認識,流出的目的是為了在外出務工,獲取城市就業機會和工資性收入的同時,還要保住自己的土地承包權,以至于當自己在城市就業失敗時回到農村可以重新從事農業生產,是一種典型的臨時性、替代性策略。由此可見,在城鎮化初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僅具有經濟利益,而且具有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對轉入者而言,轉入他人承包土地意味著土地經營規模擴大,可以改變因承包土地面積不足而實際存在的農業生產勞動過密的問題,有利于提高自己勞動生產率,從而為提高自身的收入創造了條件。
發生在農村社區內部的農地流轉規模小、是一種短期的關系契約,穩定性差,制約著流入方的資本和要素投入,農業生產技術和條件難以得到實質性的改變,農業部門的生產效率難以有效地提高。一方面受制于流轉面積、流入者自身能力和企業家精神,發生在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在組織形式上類似于單個家庭承包經營,要素配置方式并沒有發生質的變化,難以形成規模和組織化運作。另一方面受制于雙方之間契約的不穩定性和非完備性,流入者缺乏對未來穩定的預期,為降低不確定性和專用性投資所固有的風險,其行為選擇必然是保持原有的土地狀況,不對流入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專用性技術投資,制約著土地生產潛力的有效發揮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有效提高。
小規模和期限不確定性是發生在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內在不足,自身所固有的不足不僅決定了其社會福利增長空間的有限性,而且也決定了其將被更有效的土地流轉形式所替代的歷史必然。一方面,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農村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具有了更好的制度環境。在國家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政策的指導作用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和發展,農地確權試點有序推進為農地的規模化流轉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空間;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經濟條件的改善,優質、安全的農產品具有了巨大的市場空間,為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積極參與到農業生產中,不斷地創新農地流轉形式,極大地促進了農地集約化、規模化生產經營的社會實踐,有力地促進了農地流轉的健康發展,也產生了一系列的農地流轉組織形式。據統計,2011年農地流轉比例為17.8%,2012年21.2%的農地發生了流轉,2013年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達到3.41億畝,流轉比例超過25.7%,2014年全國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進一步增加到4.03億畝,比2013年底增長18.2%,流轉比例達到30.4%。雖然我國農地流轉增速較快,但流轉形式卻以轉包和出租為主,轉讓、互換和股份合作的流轉形式卻為少數。2013年,轉包形式占到流轉耕地的46.32%,到2014年,這一比例基本保持穩定,只是小幅增至46.67%。2013年,35.79%的流轉采用了出租的形式。
(二)農地流轉后的組織結構分析
雖然農地流轉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目標卻是要通過農地流轉來解決農村因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而出現的土地撂荒、棄耕、“無人種地”現實問題,希望通過農地的規模化經營來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的市場弱勢地位,提高農業部門的要素生產效率,實現農民收入的增長,縮小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顯然地,農地流轉的價值取向是多元的,既有經濟性目標,也有社會性目標,既有促進農民增收,改變農民收入狀況的局部利益,也隱含著保證糧食生產安全、農村社會穩定、擴大內需等整體利益。農地流轉的動力不僅內生于農村社會內部,也源自農村社會之外,兩者共同形成了農地流轉的動力源泉。源自農村社會內部的農地流轉多為一種自發性流轉,由農戶家庭根據自身的家庭要素稟賦特征做出流出與流入的決策,一是在熟人之間形成流轉;二是在村級組織、農村經濟社會精英的帶領下,自發地將自己所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轉租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專業化的農地經營公司,農地經營公司按流轉面積定期支付雙方約定數額的租金給農戶,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源自農村社會外部的農地流轉多為在政府主導下,以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收入增長為政策性目標,并以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投資,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為前提條件,通過條件的改善來吸引農村之外的技術、資金、人才,從而改變農業生產的要素結構和組織形態,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果。
雖然隱含在農地流轉背后的動因是復雜的,受多重因素影響,流轉后而出現的組織形式、流轉規模和發展勢頭在不同地區存在明顯的不同,呈現出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經營公司等多種形式,但透過林林總總的外在形式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之間在組織結構上所表現出的高度一致性。從圖1可知:農地一旦實現流轉,不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方式發生了變化,而且整個農村的經濟社會利益關系也實現了新的建構。一是原有的家庭承包經營就演變成農地經營公司專業化生產,農業生產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二是原有的村集體組織與農民的關系被村集體組織、農民和農地經營公司三者之間的關系所替代。農地經營公司是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嵌入在農戶和農產品市場之間,重新建構了農村的經濟社會關系。相對于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農地經營公司的出現不僅意味著農業內部生產組織方式的根本性變化和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的提高,而且也意味著農地流轉后而形成新的社會關系和利益相關者集體在農村的出現,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是農地流轉目標實現的核心和必須面對的客觀現實。
三、農地返租倒包流轉利益關系與行為分析
現有的農地流轉所形成的組織形態在不同的地區有著不同的形態呈現,是誘致性制度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如果以轉租倒包是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主要形式,那么因農地返租倒包而產生的經濟利益關系內嵌于其組織結構中,相關者利益與內部的權力分布有關。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有利于辨識清楚農地流轉的收入效應產生的條件。目前,為避免農地流轉合約簽訂前的交易費用,多數地區選擇了農地返租倒包的土地流轉形式,在村集體組織或基層政府主導下,村民本著自愿的原則,將自己所承包的集體土地返租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將整合起來的農村集體土地整體租給農地經營組織,農地經營公司按照其與村集體組織達成的合同按期向村集體組織支付租金和一定比例的經營利潤分成,村集體組織再按照合同約定向農民支付土地租金和相應利潤分成。在農地返租倒包模式下,一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嵌入在村民與農地經營公司之間,其參與有利于降低分散農戶與農地經營公司之間就土地流轉合約的達成的交易成本;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具有風險擔保作用,降低了農戶的租金獲取和利潤分成的風險,從而從整體上提升了合作初期的效率。但長期看,農民的土地流轉收益的可持續性或穩定增長卻與流轉后而形成的利益屬性、權力分布有關。
(一)農地返租倒包流轉模式下的主體利益形態與關系分析
正如圖2所示,在返租倒包模式下,農戶、村集體組織、農業經營公司三者之間因土地流轉而形成了新的利益關系。在返租倒包流轉模式下,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標準包括:一是農民從農地流轉中得到的土地租金和分紅應高于自己從事生產經營所得;二是村集體組織能夠從土地流轉中獲取部分經濟利益,村集體組織的經濟實力能夠明顯增強,且其行為的正當性能夠得到村民和上級政府的共同認可,從而獲得經濟利益以外的附加政治利益;三是農地經營公司的投入能夠獲得預期的產出,在支付土地租金和生產經營成本之外,能夠實現盈利。
事實上,圍繞農地流轉,農民、村集體組織、農地經營公司三者形成了一個利益相關者集合,農地流轉的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決定于三者之間的策略互動行為,是三者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農地經營公司經營績效水平、利益分享機制設計直接關系到三者之間的行為博弈均衡。更進一步,如果將農地流轉的公共政策目標理解為持續增加農民土地收入,那么因農地流轉而出現的新的農業經營組織形態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制度均衡,是人為制度建構的結果。在赫爾維茨看來,一組涵蓋社會目標的制度建構必須具備可實施性,必須兼容技術、偏好、資源稟賦和參與者的行為動機,這是制度所隱含的社會目標能否實現的關鍵。在制度所涵蓋的社會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制度的可實施性是最為關鍵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說制度設計本身的有效性決定于其自我實施的可能性。如果制度設計不能解決好自我實施問題,那么就需要在特定的行動集合中加入特定的實施者,以解決制度設計的自我實施問題。特定實施者的加入在保證制度實施的前提下,卻會帶來實施者激勵和實施過程對社會資源的耗費兩個相關的問題,利弊的同時存在不僅增加了制度本身的利益復雜性,而且增加了對制度安排效果的預測難度和政策效應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導致初始的制度目標受損。
總體上,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農地經營公司之間既有利益一致性,也存在難以避免的利益沖突。在農地流轉關系持續期間,解除土地約束,獲取自由時間并享有土地租金和利潤分成是農民土地流轉的利益,收入的穩定性增長是農民的核心利益;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實力,提升其服務能力,獲取村民的信任和基層政府的認可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流轉利益,政治利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心利益;作為具有企業性質的農地經營公司,保持流轉關系的穩定,獲取利潤是農地經營公司的利益,經濟利益是其核心利益。農民、村集體組織和農地經營公司三者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利益函數的不同影響制約著農地的流轉的公共政策目標的實現。首先,勞動力市場結構、工資水平不僅影響農民的土地流轉意愿,而且也決定了農地流轉的價格水平。如果勞動力市場結構有利于農民就業,且勞動力市場的工資水平明顯高于農業部門,則農民愿意以較低的價格將土地流轉出去,這樣不僅可以獲取土地流轉租金,而且還獲取到了勞動時間的可自由支配選擇權,可以將自己的勞動時間配置到城市和非農部門,可以獲取更好的經濟收益。其次,經濟和政治雙重利益提高了村集體組織參與農地流轉的積極性。在開放的市場條件下,面對工商資本不斷增漲的涉農投資積極性,農地流轉不僅可以明顯地帶動農村基礎設施的投資,改善農村生產、農村生活條件,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條件,這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村集體組織的工作目標,促成農地流轉將進一步增強村集體組織的合法性,將為村集體組織帶來更多的政治利益和晉升機會。再次,實現投資贏利是農地經營公司作為經濟組織的根本性目標。通過農地流轉,農地經營公司獲取到了農業生產的必備要素資源,與自身的資金、技術、管理進行有效配置,有利于農地經營公司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雖然,農民、村集體組織和農業經營公司三者之間的利益訴求有所不同,但我們不難發現其利益的一致性,并建構起了新的農業生產組織形態。
(二)農地返租倒包模式下的主體權力分析
相對于單個農戶家庭承包經營而言,農地返租倒包擴大了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為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現代化創造了條件,然而與其可能產生的經濟、社會利益相伴生的卻是農地經營公司因規模擴大而帶來的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廣泛存在于人類社會的各種交易之中。理論研究表明:在一個集體行動系統中,如果不確定性能夠給系統內部的行動者帶來利益,那么能夠操控不確定性因素的行動者就會利用它,形成事實上對自己有利的權力,從而在集體行動系統中通過不平等交易獲取利益。從農地返租倒包的組織結構分析,一旦農地經營公司從農民或村集體組織處轉入土地,在因農地流轉而成為新的利益關系集合和集體行動系統中,農民、村集體組織、農地經營公司三者之間的不確定性內容是不同的,且各自對不確定性的控制能力也有所差異,這事實上造成了三者之間的權力的不同。首先,農地經營公司處于整個組織的關鍵位置,直接從事產品選擇、市場策略、技術選擇、管理等事關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這些活動過程本身將導致農地經營公司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他們具有掌控和利用這些不確定性權力,他們能夠對不確定性加以利用并將實施的不利結果強加給村集體組織或者農民。由此可見,農地經營公司在整個集體行動系統中占有統治性地位,農地經營公司的策略性行為事關整個農地流轉的組織效率,是農地流轉的政策性目標能否實現的關鍵。其次,村集體組織參與農地流轉有利于降低農地流轉的交易成本,他們居于分散化的農戶與農地經營公司之間,其位置決定了其獨特的信息優勢和權力優勢。一方面相對于農戶而言,他們通過與農地公司的先期接觸,擁有對農地經營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能力、誠信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等方面的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相對于農地經營公司而言,他們擁有更多關于個體農民經濟能力、行為習慣、社會關系等信息。在農地流轉過程中,村集體組織一定程度是農民利益的代表,接受農民的委托而與農地經營公司進行相關談判,簽訂相關協議,形成正式合同,他們能否認真履行“代理人”的角色,維護好農民利益事關農民土地收入的穩定性和持續增長。再次,農民是農地的承包主體,享有承包收益權,一旦將承包地流轉出去意味著其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權,能否享受到其應有的收益權決定于農地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利潤、履責意愿和村集體組織的監督制約。當其收益權不能實現時,其策略空間僅為收回流轉出去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典型的事后策略,對自身的利益維護能力十分有限。
綜上所述,在農地反租倒包模式下,由農民、村集體組織和農地經營公司三者所形成的集體行動系統中,三者的利益關系、利益表現形式和權力明顯不同,農民土地流轉收入穩定性增長依賴于農地經營公司的企業家才能和信用水平,依賴于村集體組織的代理人角色的履行。如果將上述兩個方面的要求理解為農地流轉后農民收入穩定性增長的條件,那么以現實的中國經濟和社會為背景,因農地流轉而出現的不同類型的農地經營組織形式、農地經營公司的策略行為就應成為農地流轉與農民土地收入可持續增長關系研究的題中之意。
(三)農地返租倒包模式下的主體策略行為分析
農戶、村集體組織、農地經營公司三者共同構成了現行的制度體系,其目標實現決定于其內部的自我實施機制和主體策略行為,而最為關鍵的是農地經營公司的行為。首先農地經營公司處于整個農地流轉價值鏈的核心位置,現假設農地經營公司是理性的,其策略性行為受環境約束和利益主導。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主導下的行為策略對農地流轉目標實現程度的影響結果明顯不同。一方面,在短期利益導向下,農地經營公司將最大化自己的投資利潤,為達成其目標,其在處理與村集體組織和村民的土地流轉收益的策略可能是向集體組織繳納固定的地租,而有著強烈的動機向村集體組織隱瞞生產經營利潤,從而不分紅或者盡量將分紅額度控制在最低,其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最優、次優策略集合依次為(如數繳納地租,不分紅),(如數繳納地租,少分紅或者不分紅)。在短期利益導向下,農地經營公司的生產策略可能是非農化和對土地資源進行掠奪性使用,將流轉土地的目的定位于獲取政府補貼、獎勵,并在生產中大量使用除草劑、防蟲劑、催熟劑等,降低生產成本,將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留給社會,從而最大化自身的短期利益。另一方面,在長期利益導向下,農地經營公司仍然是理性的,仍然會選擇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的策略,但在較長的時間范疇內,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卻有著更加多樣的策略手段,如改變承包經營期限、選擇新的合作伙伴等。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策略手段的增加意味著其選擇自由的增加,這事實上會對農地經營公司形成一定的市場震懾。如果農地經營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條款,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將要求解除合同,農地經營公司前期的基礎設施、專用技術、市場渠道投資將會因合約解除而面臨投資難以收回的風險,生產經營的可持續性將受到威脅。以此為背景,農地經營公司的最優、次優策略行為是:(按時支付租金,保持分紅比例的可競爭性);(按時支付租金、保持分紅),從而有效地保證村民收入與農業經營公司一起增長的動態均衡。
四、農地流轉制度體系構建
長期看,農地規模化經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農地流轉不僅意味著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的分離和農業生產組織方式的變化,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農村新的生產關系的出現。在由農民、村集體組織和農地經營公司構成新的集體行動系統中,各自擁有不同的利益和權力,其行為動機和策略行為也有所不同。農地流轉的政策目標的實現具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客觀上要求協調處理好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建立起一套制度體系,順應農村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經濟、社會環境需要,規范農地流轉市場主體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農地流轉信息制度建設。擴大農地流轉范圍、規范農地流轉行為、提高農地流轉效率離不開農地流轉市場建設和價格形成機制。一方面,我國土地流轉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流轉行為發生在有限的空間范圍內,制約著農地流轉的資源配置效率,急需擴大農地流轉的市場范圍,信息制度建設有利于形成全國、區域性的農地流轉市場;另一方面,農地經營公司正處于創立發展初期,內部治理依賴于關系網絡和情感基礎,存在著內部治理不夠規范的問題,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公司內部的信息制度不健全,不僅不利于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而且因公司相關經營數據缺乏和不真實,導致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不足,給內外部利益相關者了解、掌握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帶來了困難,直接影響到農民、村集體組織等利益相關者對農業經營公司的信任,進而影響到其長期合作基礎。因此,從長遠角度看,建立起農業經營公司的信息公開制度是保證農村土地流轉有序發展的基礎,有利于我國農地流轉市場的規范化發展,是農民土地流轉收入可持續增長的前提。
2.農地流轉的決策制度建設。農地經營公司在整個農地流轉過程中的作用、地位決定了其經營績效的重要性,而這一切都依賴于其科學的決策體系建設。農產品價格天花板約束和成本剛性增長是農地經營公司所面臨的行業環境,這一環境因素對農地經營公司的科學決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除少數農地經營公司建立起了規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外,多數農地經營公司內部治理制度缺乏,具體表現在決策權的劃分不清、決策程序設立不規范和決策者責任不明確,難以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從而增加了農地經營公司的運營風險和經營風險。由此可見,建立科學而合理的決策制度是降低農地經營公司經營風險,促進其健康發展的制度內容。為降低農地經營公司的生產經營風險,農地經營公司必須對治理結構、決策主體、決策程序、決策內容、執行、評價等環節對農地經營公司所涉及到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策略、利益分配等重要事項做出程序性規定,以保證其決策制度的完整,從而為科學決策提供制度保證。
3.農地流轉的績效評價制度建設。碎片化、分散化的農地流轉給農地經營公司,由具有比較優勢的農地經營公司根據市場需要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有利于優化資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改進。也就是說,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改變不僅是身份的改變,而且也是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農地流轉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相比較而言,農地經營公司具有專業化、規模化的優勢,但受發展階段的影響,不同的農地經營公司在規模、技術、能力、誠信等方面存在差異,其行為方式和經營績效是不同的,農地經營公司的行為方式和經營績效在新的集體行動系統中,具有典型的外部性,需要相應的治理方式。農地流轉評價制度的設計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外部社會力量的作用,形成一種聲譽機制以規范農地經營公司的各種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而且評價結果的反饋應用,也有利于提升農地經營公司自身的生產經營能力,從而促進其健康發展。
4.農地流轉監督制度建設。農地流轉的社會性、公共性決定了農地流轉過程中的政府責任,也決定了農地流轉監督制度設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總體上,農地流轉過程中的監督制度是體系化的,包括內外2套監督制度。在內部監督制度框架內,農地流轉的監督主體既可以是農民自發形成的民間組織,也可以是村集體組織或更高層面的政府管理部門,監督的客體是農地經營公司,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農地的用途、生產經營的合規性和合同履行等。在外部監督制度框架內,監督主體包括農業生產、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和社會第三方等,監督內容應涵蓋食品安全監督等。農地流轉過程中的監督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形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規范農地經營公司的主體行為,以保證其生產經營的可持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實現農民土地流轉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五、結論
從2004年的農民人均收入2936元,到2015年的11422元,我國農民收入已實現連續12年的快速增長。“十二五”期間平均增速達到9.6%,增速連續多年超過“GDP”,高于同期城鎮居民收入增長幅度,城鄉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正在進一步縮小。當前,受經濟下行和糧食市場價格的多重影響,農民外出務工機會減少,工資性收入增長受限,糧食收購價格的下滑,農業經營性收入的天花板約束正在出現,這些均構成了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不利因素。防止農民收入增長趨勢的逆轉,推動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是經濟穩定的重要任務。總體上,強化農村生產、經營、組織制度創新,建立起有利于農民增收的制度環境,形成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內生機制是關鍵。農地流轉是農業基本生產經營制度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農村土地制度、農業經營制度和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然而農地流轉與農民收入的增長之間關系的成立有著嚴格的前提條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來規范因農地流轉而形成的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形成有利于保證農民土地流轉收入的政策環境。通過農業投入、農產品價格、農業補貼、農村金融以及城鎮化等方面政策措施,農民收入才會得到有力地保證。隨著農村產權市場不斷完善,農村、農業將成為新的投資領域,投資的增長將促進農村的發展,形成新的產業、形態,給農村創業和擴大就業創造了機會,有助于為農民增收渠道的拓寬和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
作者簡介:劉鴻淵,西南石油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怡男,西南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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