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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皮:以宅基地改革確立鄉村振興的空間布局

[ 作者:海皮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5-04 錄入:王惠敏 ]

宅基地改革不僅要解決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更要服務和服從于未來鄉村振興的長遠目標。本文所稱“宅基地改革”,是“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簡稱。現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由相關法律所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所有制性質為農民集體所有,《城鄉規劃法》規定農村宅基地由法律規定的規劃主體規劃使用,《物權法》規定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性質等等。本文討論宅基地改革問題,主要是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角度,對推進宅基地改革的思路作一探討。

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在此前提下,明確提出了深化農村土地制度的任務。隨后,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根據十九大精神,對深化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內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體部署。究竟如何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尚需深入探討。

一、宅基地改革的目標導向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意見》對包括土地制度改革在內的改革,是從“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必須把制度建設貫穿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過程,“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激活主體、激活要素、激活市場,著力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意見》對宅基地改革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如系統總結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包括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體系,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等等。

在本文看來,推進宅基地改革,還需要從深層次上認識和把握宅基地改革的意義。宅基地改革不僅要解決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僅要有問題導向,更要有目標導向,要服務和服從于未來鄉村振興的長遠目標,立足于鄉村自身發展,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大局,從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的高度來設定目標指向。

首先,宅基地改革要著眼于確立鄉村振興的空間布局

這一次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首要一條的是規劃布局宅基地,確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場所和基地,確定未來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之后的中國現代化新鄉村的坐落空間,建設未來新鄉村居民居住區。

這是因為,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農村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其中最大的一個變化是,由于大量農業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大量村莊變成為“空心村”,許多村莊能否作為“鄉村”來“振興”是不確定的,許多農村人口能否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是不確定的,他們還處于是進入城市還是留在農村的選擇之中。之所以還在“選擇”,是因為他們想要進城落戶,但成本太高難以承受,城市接納能力也有不足,難以消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為那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農村人口作出抉擇創造條件,把將要“振興”的鄉村確定下來。

就是說,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首先必須明確:鄉村在哪里,鄉村在哪里振興,誰在那里振興鄉村。這個新鄉村居民的居住區可以是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所在地,也可以在新的鄉村區域,如山東、河北、河南一些農村由多個空心村合并而來的新型農村社區,如易地搬遷的村莊。無論如何,這個將要振興的新鄉村必須是也一定是未來新鄉村居民長期穩定居住的居民區,而絕不應當、也不能允許過去那種低水平、低層次的說變就變、一變再變的村莊規劃重演一遍。

也就是說,這一次宅基地改革必須要以2035年鄉村振興目標為導向、為依歸,以2050年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時“鄉村全面振興,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全面實現”這一目標為導向。這次宅基地定了,就應當做到,不僅到2035年鄉村居民還住在那里,到2050年還住在那里。

其次,宅基地改革要為城鄉融合發展創造條件

與為建設新鄉村居民居住區的目標服務同等重要的是,這一次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絕不能仍然是固化城鄉二元體制、進一步分隔城鄉社會的改革,而必須是推動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改革。這次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后,不應當仍然城市是城市、鄉村是鄉村,仍然城鄉居民兩相隔離、不能雙向流動。

如《意見》中“堅持城鄉融合發展”所要求的那樣,改革必須“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推動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這里的“城鄉要素自由流動”,最重要的要素是勞動力資源、人才資源。有意愿留在農村的農民要能夠心甘情愿留在農村,而不再受到城市各方面優勢條件的誘惑而猶豫不決;有意愿來到農村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城里人也要能夠順利有序來到農村,而不再被以種種理由拒絕。這是中國特色現代化建設在新時代發展階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領導人提出的明確要求。2018年3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習近平在參加廣東代表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一方面要繼續推動城鎮化建設,另一方面,鄉村振興也需要有生力軍。要讓精英人才到鄉村的舞臺上大施拳腳,讓農民企業家在農村壯大發展。城鎮化、逆城鎮化兩個方面都要致力推動。城鎮化進程中農村也不能衰落,要相得益彰、相輔相成。”

事實上,現實中城鄉人口雙向流動已經在進行中。2018年4月,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在博鰲亞洲論壇上稱,目前農民工總量達到2.8億人,同時據農業農村部調查,城市人口下鄉人數已超過700萬,且在快速增加。這一狀況表明,城市人口如何進入鄉村迫切需要規范和疏導,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為城市人才來到農村參與鄉村振興各項事業提供居住生活的空間。

第三,宅基地改革要為鄉村現代化建設創造條件

宅基地改革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必須有利于為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空間,必須容納和承載鄉村居民的現代生活方式,必須有現代化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設施、公共空間。

從物質生活來看,居民住宅區必須按照現代生活方式的邏輯,建立系統配套的高標準公路、供水、供氣、環保、電網、物流、信息、廣播電視等設施。鄉村振興的一個標志應當是鄉村居民家庭和城市居民家庭一樣也能夠消費現代化的耐用家用電器。消費家用電器并不是把家用電器運到居民家中而已,如使用洗衣機,必須有上下水給排水設施,必須有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這就需要確定居民集中居住的人口規模。

從經濟生活來看,要有農業生產加工經營場地,非農產業的經營場地。

從精神文化生活來看,一個居民區必須有基本的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娛樂設施,特別是必須有一所高標準、高水平的學校,滿足居民子女享受現代化水平教育的需求,而一所標準化的小學通常需有約4000人口左右的居民居住集中度。

從社會保障來看,要有一定水平的社區醫院、安全保障機構和設施等。從居民公共生活來看,要有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村民監督委員會等村民自治組織的活動,要有活動場所。

顯然,合理安排布局新鄉村的公共設施、公共資源,才能合理安排居民住宅的宅基地,才能形成長期穩定的鄉村振興基地。

第四,宅基地改革要有利于推動具有鄉村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的繁榮

現階段全國各地都有祖先留下的特色民居,如福建的客家土樓、廣東開平的碉樓、山西以喬家大院為代表的大院民居、安徽以西遞宏村為代表的徽派民居。少數民族地區也有許多特色民居,如貴州的千村苗寨、土家族的吊腳樓、云南傣族哈尼族的土掌房、蒙古族的蒙古包等等。

長期以來,由于農村發展滯后,再加上農民自行建房缺乏引導和支持,建筑缺少設計,外觀缺乏特色,很少見到地域文化特色鮮明的民居。按照十九大提出的“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要求,按照《意見》中“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加強‘空心村’服務管理和改造”,“保護保留鄉村風貌,開展田園建筑示范”的要求,值此鄉村振興新時代,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能夠促進鄉村民居形成嶄新風貌,為后人留下特色民居群落。

第五,宅基地改革要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需要

現階段我國農村人居環境狀況很不平衡,臟亂差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而且住宅布局分散,結構陳舊,建筑技術含量低,安全性不高,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和農民群眾期盼還有較大差距,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短板。

這種狀況也與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密切相關。2018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將以這一方案推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整合各種資源,強化各種舉措,穩步有序推進農村人居環境突出問題治理。

對農村人居環境的整治突顯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緊迫性。只有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實施人居環境治理,這項治理工作才可能不僅具有現實意義,也更具有長遠意義,更能夠配合和促進鄉村在新建、修建、重建住宅時采用新標準、高標準,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時代要求,打造新時代、新鄉村的宜居環境。

第六,宅基地改革要為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建設治理有效的新鄉村發揮作用

如果農村宅基地制度不再限制城市人口進入農村,那么,當許多城市人才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且成為農村居民以后,就像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以后一定要成為城市公民、選民、居民,參與城市公共生活一樣,來自城市的鄉村新居民必須成為村民自治組織成員參與村民自治,而由于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較高,一定會發揮積極作用,推動鄉村治理更加有效。

第七,建立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新的體制機制

現行有關法律所規定的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不適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需要,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一個成熟定型的土地制度體系、為鄉村振興提供可靠制度保障的要求相比存在著差距。因此,這一次宅基地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還在于,改革必須著眼于建立完善體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二、切實解決與宅基地相關的現實問題

首先,保護農民合法的宅基地權益,盤活現有作為財產的宅基地和房屋,開發利用農民宅基地資源

宅基地改革必須以保護農民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財產為出發點和歸宿,在保護農民的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宅基地農戶資格權、農戶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積極主張和爭取農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權益,依法讓農村宅基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兌現它的市場價值,讓農民得到應有份額。

其次,宅基地改革必須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為目標

現階段農村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存在著嚴重的不規范、不經濟、不公平的問題,一些農戶隨意超標占用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國土資源部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建設用地面積為91612平方公里,而農村建設用地面積為191158平方公里,其中農村宅基地面積13萬平方公里,約占70%。在山東省,2013年農村宅基地用地2083萬畝,戶均1.23畝,占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的68%,盡管農業轉移人口大量進城,但農村宅基地反而不斷增加,從2005年到2012年增加了270萬畝。該省德州市農村宅基地總面積約150萬畝,人均260平方米,而國家、山東省規定人均宅基地面積為150和100平方米。

許多農戶超標多占宅基地面積,多由于缺乏規劃居住區、沒有嚴格執行批準程序規定、農戶自行亂占缺乏管理等原因造成。如果能夠依法依規調節整治超標濫占宅基地的行為,可分別節約土地60萬畝和100萬畝(按此間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而產生的土地級差收益每畝30萬元計,可籌措資金1800―3000億元)。宅基地改革應與解決多占、亂占宅基地的問題結合起來。

第三,宅基地改革要使宅基地制度與承包地制度協調配套

十九大提出改革農村土地制度,要完善承包地“三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制度,以此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同時對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具體部署,要求“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在這里,承包地和宅基地分別實行三權分置,實質是要形成兩項制度的協調一致:承包地三權分置,是要在穩定所有權和承包權的基礎上讓經營權更多流轉起來,從而在較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農村就業人口非農化的條件下,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人口的收入水平,允許和規范城市居民進入農業領域、促進農村非農產業發展。

因此,協同承包地改革和宅基地改革,以宅基地改革規范引導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的適度流轉,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口,特別是為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城市人才進入農業領域、鄉村區域,就變得十分必要。

新鄉村居民區建設不僅要極大地提高鄉村居民居住條件、生活質量,而且要為發展鄉村民宿、鄉村旅游創造條件。

三、能否取消現行農村宅基地取得制度

在承包地制度中有一個“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制度規定,其實質是在一個時點上將土地承包關系固定起來,讓新增人口不再擁有集體土地承包權。宅基地改革應當借鑒這一改革思路,停止給農村新增居民戶分配宅基地,取消現行宅基地取得制度(分配制度)。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制度規定,來源于1987年國家在貴州省湄潭縣所進行的改革試驗。試點到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作出規定:“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2003年起實行的《土地承包法》也在一些條款中肯定了這一原則。如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實際上這三條所規定的新增土地來源絕大多數農村非常少有,所以農村新增人口基本上不再有機會承包土地。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期進行的第二輪承包將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延長至三十年,其中包含了將“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制度延長三十年。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其中也包含這一原則。

這一制度將人口與土地承包的關系進行封閉和固化,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重新調整承包地,從制度上終結了由不斷分地而產生的土地細碎化問題,強化了已承包土地的農民穩定承包關系的預期,非常重要的是,這一原則有利于讓既有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地穩定下來,讓承包制度有條件成為一個成熟定型的制度。

讓宅基地制度也能夠停止農村新增居民戶繼續取得宅基地,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現階段農村宅基地保有量已經遠遠超過農村新增居民戶對宅基地的需求,不應當仍然以現有方式給新增居民戶分配宅基地,來進一步加劇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

總體上農村居民人口在下降。我國常住人口城市化率,2017年已經達到58.52%,8.1億人口在城市,農村常住人口只有5億多。而現階段,我國農村向9億農村戶籍人口供給了宅基地,早就具備了取消宅基地分配制度的條件和必要性。將來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70%以上,農村宅基地的需求還將進一步縮減。

第二,取消現行宅基地分配制度,農村新增居民戶除了可以選擇進城落戶以外,可以采取在本村或外村流轉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權。這樣做,有利于農村人口流動,也有利于進城落戶的農戶流轉宅基地,兌現宅基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新增居民戶不再可以免費取得宅基地,轉而向進城落戶的農戶、因人口變動而剩余宅基地的農戶尋求流轉宅基地,宅基地的價值就會有所提高。

第三,在停止以現有方式給新增居民戶分配宅基地的基礎上,可以制定實施有條件允許城市人才進入農村、接受農戶轉讓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政策。

在沒有停止免費提供宅基地的前提下允許城市人口進入農村,會使更多農村居民戶申請宅基地,使宅基地供應過多增加。應當由縣級政府制定實施允許有條件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城里人進入農村的政策,而絕不能允許隨便什么人想來就可以來。比如,首先要著眼于從城市甚至從發達國家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優質醫療資源,如城市大學退休教授、退休的中小學高級教師、城市醫院退休醫生、外國教師,等等。這里必須特別明確的是,允許城市人才、外來人才進入農村,絕不是給他們提供宅基地,而只是允許他們參與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這一改革必將推動形成城鄉融合發展的新型城鄉關系,也有利于加快規劃建設新鄉村村民居住區。

第四,像承包地制度停止新增人口承包承包地一樣,停止農村新增居民戶取得宅基地,有利于適應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的宅基地制度,從而形成統一的、更加成熟定型的宅基地制度。

為此,國家應當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從一個時點(比如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公布之日)起,無限期停止受理分配宅基地的申請;農村新增居民戶選擇定居農村,可以租賃、接受轉讓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如同選擇定居城市的農民可以租賃、購買城市居民房屋一樣。

如此,可以讓農村新增居民戶對是否進城落戶早作決斷,也可以有條件地向有意愿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城里人開放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流轉市場,為農村引進城市人才創造條件。

四、結合鄉村振興戰略部署推進宅基地改革

第一,宅基地改革應當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起始階段進行。宅基地改革應當成為鄉村振興規劃重要組成部分。即使是同步推進宅基地改革和鄉村振興戰略中的其他各方面政策落地,也要為宅基地改革留出空間、作出準備。比如產業發展、社會建設等等方面的資源布局,必須與新鄉村居民居住區規劃建設相協調。

第二,鄉鎮和村級鄉村振興規劃首先應當是新鄉村居民居住區規劃,這一規劃必須將宅基地改革包含其中。

無論是另起爐灶的新型農村社區,還是原有行政村、自然村,都應當規劃出為本村新增農民居民戶或外來人口預留的居住區域。如果是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應當推動已經進城落戶的居民戶將其宅基地及其房屋使用權流轉給引進的城市人才、外來人才;如果是新社區,應當將本村已進城落戶的農戶的原有宅基地置換出來的新宅基地,用于流轉給引進的城市人才、外來人才。規劃基本完成的時候,就要著力開展“招才引智”、“招教引醫”活動,引導城市人才落戶新鄉村。

第三,宅基地改革要按照新的標準、國家標準,規定村民宅基地份額(比如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有的地方只規定87平方米);在那些宅基地浪費嚴重的鄉村,應將農戶原來超標多占的宅基地清退整理出來,作為集體建設用地。要把空心自然村合并到人口較為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騰出閑置的宅基地。

這些新增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一部分應當用于建設高標準新鄉村現代化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設施,包括學校、醫院等等,一部分用于發展現代農業、非農產業需要的場地。特別重要的是,要有一部分用于與外地城市進行交易,通過占補平衡政策,把建設用地指標給它們,以取得高額級差地租,同時把這一部分由宅基地整理而來的土地復墾為耕地,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流轉給有關農業生產主體(可以是外來進入農業領域的城市工商業者),以取得較高水平的流轉費用。

第四,可以由縣級政府作出規定,新鄉村中的住宅務必充分體現地域文化特色和生態文明理念。新建住宅一定要創造新的地域特色,要創造性地繼承發揚傳統地域特色。舊房屋可以進行適當的外觀改造。可以由縣級政府在上級專項財政資金支持下,邀請城市高水平的建筑設計機構、專家到鄉村中來學習研究,創新設計出新的體現地域特色文化、體現人與自然和諧融合的生態文明理念的獨特建筑風格,而絕不能允許千篇一律、千房一面。

也就是說,新鄉村居民區建設不僅要極大地提高鄉村居民居住條件、生活質量,而且要為發展鄉村民宿、鄉村旅游創造條件,讓鄉村振興戰略完成以后的中國鄉村,能夠充分體現中國文化、中國精神、中國氣派。

五、形成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

宅基地改革之后,可以逐步形成一個農村宅基地產權制度和農村宅基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具體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第一,農村宅基地產權集體所有制度。這里的“集體所有”指的是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由農戶共有,宅基地由宅基地所有者集體組織成員依法共同管理,相關事務由這個組織成員共同決定。比如說如果宅基地將要被征用,這個集體組織成員可以開會協商征地補償事宜、談判策略,共同決定補償標準、談判底線,等等。

宅基地產權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應當是“資格權制度”。所謂“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指的是實然的資格權、已經取得了宅基地的資格權,而不是應然的、虛擬的、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宅基地的資格權。沒有取得、尚未取得宅基地的居民戶,就沒有資格權。不管能否按照本文的建議取消新增居民戶的宅基地資格權,現實中任何時點上的“農村宅基地所有者集體成員”也是固定的:他們是指已經取得宅基地的農村居民戶。比如說,一個家庭,兒子雖然已經結婚,但沒有自立門戶、仍然住在父母家里,就不是一個獨立的居民戶,既沒有取得宅基地,也就沒有資格權。

第二,由宅基地集體所有權所產生的收益由所有者集體成員即具有資格權的農戶共享。不具有資格權的農戶,就不具有分享由宅基地所有權所帶來收益的資格。比如說,如果村里宅基地全部被征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即由具有宅基地資格權的農戶按戶均分。假如是部分宅基地被征用,相關農戶則因不再存在這份宅基地而使資格權滅失,那么所產生征地補償費用可以采取的分配方式是大頭歸農戶(比如98%)、少量歸集體共有,同時不再保留其“xx村xx組農村宅基地所有者集體成員”資格。

第三,在每個擁有資格權的農戶家庭內部,其成員也應該是固定的。當時一個農戶取得宅基地時,這個農戶有幾口人,這幾口人就是這個按戶取得的收益的共享者,這個家庭內部新增的成員并不具備享有由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帶來的收益分配權。為了避免家庭內部財產糾紛,應當對此加以明確。因為如果宅基地被征用,可能產生數百萬元的補償費用,如果不從制度上(應當寫進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就可能引發矛盾,不利于社會和家庭和諧穩定。

第四,可以考慮由法律規定對擁有農村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農戶收取一定宅基地使用費,用于宅基地所有者集體組織的各種事務。比如說這個集體成員要開會,需要租用場地,就要支付費用;需要邀請專家、律師等等提供服務,也會產生費用。如果規定按照從宅基地資格權取得的收益的比例進行收費,在宅基地經營收益較高的情況下,就可以形成較高的集體收益,可以為成員增進更多福利。

第五,不應當也沒有必要硬性規定或要求那些擁有資格權但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戶放棄資格權。除非宅基地改革中明確規定,對宅基地所有者農戶自愿放棄資格權、自愿交回宅基地的,可以給予其合理補償。但不放棄者,應當保留其作為“xx村xx組農村宅基地所有者集體成員”資格,在宅基地管理事務中保留其發言權,保留其收益權,同時應推動其流轉其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權。這樣既可盤活資源,幫助那些擁有資格權的農戶取得財產收益,又能促進鄉村振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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