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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興平:轉型期農民環境抗爭的行為邏輯

[ 作者:李興平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7-25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政治機會結構的檢視

摘要:社會轉型期因環境破壞與污染而生成的農民環境抗爭行為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種政治現象。政治機會結構影響和制約著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發生與發展。我國政治通道的開放、有影響社會資源的介入、行政體制的改革、抗爭風險的減低和國家對環保的重視等政治機會為農民環境維權提供了行動路徑和主觀能動性,因政治限制因素的客觀存在,使得政治機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又成為農民維護環境權益的障礙而易產生抗爭行為。利用西方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本土化改造結構,提出通過完善農民環境權益訴求的政治機會結構來推動農民政治行為的制度化目標。

關鍵詞:政治機會結構;農民環境抗爭;行為邏輯;社會轉型期

伴隨改革開放推進的中國社會轉型目前仍處在全面深化之中,近40年的改革實踐使我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各類社會問題也在轉型過程中不斷涌現出來,尤其是這些年興起的環境維權事件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當前面對環境破壞與污染的嚴峻形勢和國內民眾環境維權意識的日益增強,各種類型的環境沖突事件不斷被媒體披露。農民環境抗爭受到學術界的關注,近年來學者們探討的相關主題重點牽涉農民環境抗爭的參與動機、抗爭方式與策略等,但對影響農民環境抗爭成效的外部政治環境的認知較為欠缺。本文通過對西方“政治機會結構”理論進行中國國情的矯正,以新的解釋性變量來論證轉型期我國政治機會結構對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影響與形塑。

一、農民環境抗爭的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觀照

政治機會結構理論是政治過程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西方研究社會運動所處的特定政治環境如何影響抗爭者的行動策略和組織過程等。學者艾辛杰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就提出“政治機會結構”概念來分析社會運動。在艾辛杰看來,政治機會結構主要指政體的開放性或封閉性,并認為抗爭事件易爆發于封閉與開放的混合政體。繼艾辛杰之后,詹金斯和佩羅等學者認為社會運動的組織和政府支持態度將影響社會運動的成敗。隨后麥克亞當和泰羅等學者又強調社會運動能否興起取決于政治機會的多寡。隨著政治機會結構研究的深入,該理論所包含的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政治機會結構在研究中幾乎成了任何能夠影響社會運動的結構性因素的代名詞。由于它似乎什么都能解釋,自然就失去了一個理論應有的可證偽性”。對于政治機會結構概念界定混亂的問題,邁耶等學者提出應該對“機會”進行歸類,需要確定“什么的機會”以及“誰的機會”。進入21世紀,政治機會結構研究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方面學者們更關注的是在特定案例中,“政治機會結構的一些構成要素的特定組合與歷史演變對社會運動者的策略選擇、框架建構和興衰過程等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便是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本土化。將政治機會結構理論與草根環境抗爭問題相聯系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是美國學者阿爾梅達與斯蒂恩斯,他們認為政治機會的動態變化對地區性草根環境運動的策略選擇和運動結果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當政治機會微弱時,草根環境維權者不論采取擾亂性行動,還是非制度化策略參與,行動的效果都比較差;當政治機會增加時,運用其維權手段就會增加他們達到行動目標的可能性。由于政治機會與政治限制對社會運動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但西方學者在分析政治機會結構時缺乏對政治機會與政治限制的嚴格區分,這就需要我們對政治機會結構理論進行本土化改造來加以運用。通過剖析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的構成要素及歷史演變,可見“政治機會結構是一組以政治環境為中心的變量的總和,這些外生性變量規定和限制了抗爭行動的發生、發展和結果,并且提高或者降低了抗爭參與者所需要的成本,它是促進或阻止抗爭行動者的政權和制度特征以及這些特征的種種變化,它不僅包括機會也包括限制”。受西方學者對政治機會結構理論研究的啟示,我們可將包括政治通道的開放性、有影響力的社會資源、政府間關系的分化及政府處理沖突的理性態度等本土化的政治機會作為研究的基礎,另外把政治限制也納入到分析結構中來,以此來檢視政治機會結構對轉型期我國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影響與形塑。

二、轉型期農民環境抗爭的政治機會因素

政治過程理論認為社會運動是一個政治過程,利益和理性選擇是運動參與者參與的根本動因,政治機會在運動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泰羅是這樣定義政治機會的:“政治環境的各個方面,這些方面是一貫的,但不一定是正式的或永久性的,它們通過影響人們成功或者失敗的預期,為人們提供激勵以從事集體行動。”近年隨著我國政治機會結構的改善與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日趨嚴重,農民環境抗爭顯現出一種活躍的趨向。農村行政體制的改革為農民環境抗爭提供了政治空間,媒體的介入增強了農民維權動員的社會資源,環保法的完善為農民依法抗爭提供了條件,政府處理危險的理性態度降低了抗爭的風險,中央政府對環保的重視增強了抗爭的行動依據等,這些政治機會因素為農民環境抗爭提供了行動路徑和主觀能動性。

(一)開放的政治通道

第一,鄉政村治體制的實施增強了農民環境抗爭的權利意識與行為。村民自治的推進,不僅改變著農村社會的政治關系,也改變著農民的政治價值觀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為。根據鄉政村治的制度安排,村民在參與村級治理實踐活動中,能夠體驗民主、平等甚至個人的尊嚴和價值,形成特定的認知和預期,培育了村民的民主權利意識;另外村委會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強了自治社區與基層政府討價還價的能力。隨著民主化的發展和農村政治體制的完善,農民有了更多的表達和實現自己利益訴求的有效機制。同傳統上級任命的村官相比,由村民自己選舉的村官在環境抗爭過程中更能站在村民的立場,甚至直接充任村民的維權先鋒。

第二,大眾傳媒的介入增強了農民維權的動員資源。大眾傳媒的介入會對農民環境維權事件的發展和結果產生重要的影響。在以往情況下,大眾傳媒更多時候扮演著黨和政府的喉舌。這些年來,隨著社會的民主化進程及開放程度的提高,大眾媒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群體性事件進行報道;與此同時,不少村民開始借助新聞曝光的力量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除傳統媒體外,新型網絡媒體的快速發展也為農民環境抗爭提供了更多的政治機會。網絡動員相比傳統動員,最大的優勢就是動員效率高、傳播途徑多且對傳統的權力屏障有所突破。農村由于受農民文化程度的限制,主要是一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農民使用網絡資源,這部分人也通常是環境抗爭的行動者或主導人。農民對于網絡的利用主要限于在論壇上發帖,或者進行網絡投訴等方式擴大社會影響,進而使個體抗爭演變為群體動員。

第三,環保法的逐步完善提供了農民依法抗爭的行動依據。實行環境法治的最重要前提就是要有環境“良法”,如果沒有科學、健全、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就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治理效果。這些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完善環境領域的法治建設,使公民的環境權益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目前,我國環保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憲法、環保基本法、環保單行法規、環境標準以及其他部門法中有關環保的法律規范。以農民環境抗爭典型案例中的血鉛事件來說,與其直接相關的代表性法律法規就有1989年頒布施行的《環境保護法》、1986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1996年修訂的《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2007年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這些法律法規為村民環境維權提供了行動依據,尤為重要的是,村民在抗爭實踐中切身體會到了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有影響力的主要社會資源

第一,社會精英的幫助。在中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由于資源和利益在不同群體之間的再分配,以致社會結構呈現出一定程度的斷裂現象。與這種斷裂現象聯系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農民與其他社會群體尤其是社會精英產生了一定的隔離。隨著改革的深入,以知識分子為代表的社會精英開始關注社會政治的發展,努力參與社會事務。在農民環境維權事件中,一些知識精英,為了政治、經濟或社會影響等各種目的而介入其中。由于知識精英們在“話語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優勢,他們的介入能夠使農民環境抗爭事件產生較大的政治效應,進一步提高了這類事件的能見度與影響力。

第二,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幫助。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環境非政府組織逐漸成為國內環境治理與保護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由于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制度上與國家分離,因而其權威來源與國家不同,它所依靠的是由“道義、規范、知識和信息而產生的權威,是一種‘軟權力’”。這就使環境非政府組織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特點與優勢來協調政府與公眾及其他治理主體間的分歧,防止維權事件的擴大。這些年來,環境非政府組織成為農民環境維權的一支重要外援。如在云南怒江水電開發爭論中,底層群體的沿江村民就是在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幫助下,通過以出席國際會議的方式來表達他們在水電開發中的利益訴求。目前我國的環境非政府組織在農民環境維權過程中主要提供諸如信息援助、專業知識培訓、法律訴訟指導等智力外援。

(三)政府間關系的分化

中國政府間關系與其他國家相比,體現出一種獨特的模式。“一方面,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利益是高度一體化的;另一方面,不同層級政府之間又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利益分化,呈現出一種多權威中心的特征。”受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不同層級的政府間是存在著利益差異的。在環境治理中,由于中央政府代表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因而其環境治理行為更加注重實現全局和長遠的利益目標;地方政府最根本的效用偏向于追求政績最大化及地方經濟利益最大化,這就使得政府間縱向關系中存在著利益的沖突。另外,省級以下環保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體制改革也使得地方政府與地方環保部門間存在著橫向關系的利益分化。這種多權威的利益結構為農民環境抗爭行動增加了政治機會。政府間關系的利益裂痕越大,地方政府為追求局部利益而破壞環境的合法性就越小。所以說,政府間關系的分化既減低了農民環境維權風險,又為維權者供給了合理的行動依據。

(四)政府處理沖突的理性態度

政府處理沖突的理性態度也是一項重要的農民環境抗爭的政治機會因素。改革開放初期,政府往往以對待敵我矛盾的思維方式和方法對待民眾維權行動。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在對待民眾維權實踐上漸趨理性化。政府開始認識到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各種形式的社會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民眾維權事件的發生并不是對抗性的敵我矛盾,而是人民內部的矛盾。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央政府為落實構建和諧社會與環境治理的戰略任務,對農民環境維權行為的態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農民維權不再被認定為“鬧事”,只是因為其環境權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反應,因而嚴厲禁止各級政府粗暴對待農民。這一姿態明顯影響到地方政府及基層民眾的心態。對地方政府來說,傳統的硬性手段既違背了中央規定,又破壞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只能用其他方式來擺平農民的訴求;對農民來說,政府處理維權行動態度的變化極大地舒緩了他們對于維權后果的擔憂,這也是導致產生很多維權專業戶的一個重要根源。

三、轉型期農民環境抗爭的政治限制因素

政治限制一般是指在政治過程中妨礙抗爭者達到目的的因素,這也是當政者鎮壓或化解民眾抗爭行動的能力與手段。由于政治限制對社會運動的影響要比政治機會大,所以農民在環境抗爭中對它的反應要比政治機會更為強烈。激發農民采取體制外維權行動的條件有時并不體現為政治機會,而很有可能就是政治機會的欠缺。農民環境抗爭是政治機會與政治限制之間交互作用的外在反映,如果農民在環境權益受損的前提下,既有政治限制的阻礙又能感受到政治機會的存在,抗爭行為就易發生。

(一)政治通道的有限性

第一,農民環境權保障性的不完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包括環境的占有權、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索賠權等。”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施行的相關環保法規都對公眾的環境參與權和知情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參與環境治理是公民環境權得以保障的體現,包括憲法在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公民怎樣行使環境權缺乏明確規定。從這些年來村民在環境維權中“討說法”的表現來看,村民之所以奮起抗爭,除了環境污染、破壞危及其基本生存與生活條件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維護自身環境權益。除立法問題外,環境治理的司法實踐也不樂觀。環境民事訴訟由于成本高、效率低、難度大,對農民來說,在受經濟條件、文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限制的條件下,自然不愿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二,農民環境抗爭的網絡媒體渠道存在的弊端。互聯網作為一種新媒體,既有利于維權民眾直接民主愿景的實現,又因網絡信息的可操控性而容易導致其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在網絡空間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見解,這就為一些別有用心的組織或個人提供了機會。這些組織或個人通過對信息進行加工,從而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或歪曲事實進行宣傳和煽動。由這種失真的網絡信息煽動起來的公眾情緒,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從而使維權行動偏離了抗爭的初衷。例如寧波鎮海PX項目村民集聚事件中,就因有人在微博上散布警察在事件中亂抓人、亂打人的謠言而激化了群眾與地方政府間的矛盾。另外,政府有時也會用網絡風險管理手段防止網絡輿論向偏激、極端等方向發展。

第三,農民環境抗爭制度供給作用的微弱。就以信訪制度為例,信訪本是指包括農民在內的公民或其他組織通過走訪、書信等形式向各級政府提出訴求,然后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但農民一般認為通過書信等方式提出的訴求不能引起政府部門的充分重視,因而更喜歡與政府官員面對面直接交流,這樣一來,“信訪”的重心偏向“上訪”。由于上訪制度在設計與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缺陷,以致農民通過上訪方式來環境維權的作用不甚明顯。中央政府既要求對正常上訪群眾不能壓制、阻截,又強調不能越級上訪、集體上訪,且對基層政府的投訴最終又返回由基層政府處理,利益沖突如化解不了就有進一步升級的可能性,容易釀成群體性事件。如浙江東陽市畫水鎮農民因環境污染向基層政府多次上訪無效后,激發了游行示威活動。

(二)主要社會資源影響力的有限性

第一,農民環境抗爭社會精英介入的有限。當前中國式的維權抗爭行動與西方社會運動相比,最大的差異就在于其背后沒有大型話語和意識形態的支持,只能停留在經濟和利益層面,抗爭主體是如此,本應是農民環境抗爭重要幫手的社會精英也是如此。利益是個人或社會團體政治參與動機中最具激發力的因素。由于農民環境抗爭行為與社會精英的自身利益并沒有直接關聯性,因而其參與動機并不強烈;另外因體制因素和政治參與制度化問題,相當部分社會精英認為自己的參與對抗爭行為結果沒有任何意義,使他們的政治效能感嚴重受挫,從而更不愿意參與此類政治活動。這也是為什么在農民環境抗爭行為中,社會精英除了表達同情外,實際上對農民的幫助極其有限。除此之外,在中央密切關注環保、農村和維穩的大背景下,一旦農民環境抗爭事件引起社會反響,權力高層及上級政府必定會迅速介入平息矛盾和糾紛,不會給其他社會資源的介入留下機會空間。

第二,環境非政府組織對農民環境抗爭的保守態度。這些年來,我國環境非政府組織雖然發展迅速,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由于受控制性“雙重管理體制”的影響和資金的制約,其表現出對政府的嚴重依賴性。面對強勢的政府及與政府合作的利益誘惑,環境非政府組織是難以保持住自己社會組織的宗旨的。這種狀況使得我國的環境非政府組織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社會認同,但并未增加其與政府及政府各部門進行討價還價的資本。在當前中國“強政府、弱社會”的現實情況下,農民環境權益訴求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取決于政府的態度。鑒于環境非政府組織與政府在力量上的巨大差異,環境非政府組織要實現自己的訴求就必須盡量避免參與具有政治敏感性的環境抗爭活動,通過取得政府的信任與認可來實現與政府的良性合作。

(三)基層政府環境治理能力的有限性

由于利益和制度原因,對我國不同層級的政府來說,其環保激勵程度是存在差異的。和中央相比,地方政府更多追求的是地方的利益。為了追求地方利益,特別是政府自身的利益,許多地方政府不惜以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來促進經濟的增長。對于取消農業稅后的農村基層政府而言,其自利、短視行為更為突出,大部分農村鄉鎮將招商引資作為政府的主要工作。為了招商引資增加財政收入,農村基層政府主動減低環境準入標準,引進一些高污染型企業,對環保制度的執行也僅走過場,甚至有時還會干擾環境執法部門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督和檢查。另外,由于企業環境信息透明度、公開度的嚴重不足,也容易導致維權農民對企業和基層政府強烈的不信任感。從這些年基層政府對待維權農民的策略來看,表現出了其很強的權宜性。當抗爭影響不大時,主要通過哄騙、收買和打壓等方法對待民眾的不滿;當抗爭矛盾激化引起上級政府及社會重視時,則被迫對污染企業采取限產、停產等措施來緩解民眾與企業間的矛盾;等督促風頭一過,污染企業又恢復正常生產。基層政府的這種環境治理態度和行為模式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環境維權問題。

四、政治機會結構要素對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形塑

政治機會結構是社會運動的政治環境,在社會運動實踐中,其結構性要素的改變可為社會運動參與者提供機會窗口,進而會影響參與者行動策略的選擇。農民環境抗爭受外部政治機會與限制因素的深刻影響,只能在政治限制的條件下通過尋求政治機會來實現政治參與目的。由于政治機會因素與政治限制因素的不平衡或變化存在于不同階段和不同政治條件下,所以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發生難以預判。基于這種認識,結合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現實情況,我們可以將政治機會結構要素領會為預示農民環境抗爭發生的系列重要線索。這些線索塑造著農民環境抗爭的有限訴求、行動策略和抗爭結果。

(一)農民環境抗爭對媒體的高度依賴

媒體介入農民環境抗爭的作用是由政治機會結構的可變因素決定的。21世紀以來,媒體有關環境污染的報道不但數量大幅上升,而且負面報道也大大增加。在互聯網上,關于農民環境抗爭事件的各種信息更是不勝枚舉。不少村民開始借助媒體作用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例如在一些農民環境抗爭的典型案件中,媒體的確曾產生過巨大的作用,包括引起上級政府及領導關注、社會精英介入、保護上訪者等方面。盡管如此,但政府仍可通過特定手段對關涉敏感性的政治事件進行控制,這又在某種意義上限制了媒體對農民環境抗爭事件的介入。除了傳統媒體,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新媒體正依據自身特征重新塑造著新的信息秩序和信息空間,能夠有效突破社會管理和控制的限制,為提升抗爭行為影響力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機會。在農民環境抗爭事件中,一些精英已經能夠利用網絡媒體來主導維權話語權。如在浙江鎮海PX事件中,截至2012年10月25日下午1點,其相關新聞信息中的網絡論壇就有5440篇,微博達到了223822篇之多。媒體的廣泛介入給地方政府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這成為抗爭事件得以解決的轉折點。但是,新媒體與傳統媒體一樣,不可能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制度化通道;另外,新媒體的負面作用也會影響到農民社會資源利用的效果。

(二)農民環境抗爭方式的理性維權與暴力沖突共存

農民環境抗爭是在政治限制條件下發生的,這種活動是農民通過約束自己行為去實現維護環境權益方面的“去政治化”目標的。農民抗爭行為是在法律框架里尋求政治機會,在具體行動上則以不反對國家政權為訴求目標來獲取維權行為的合法性。“正是農民對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當運用,使得他們的抗爭不僅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進行依法抗爭的農民總是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指出,他們面臨的種種困難根源于干部對某些政策和法律的忽視或違規。”此外,農民總是依據中央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起抗爭行為并提出他們的政治訴求。如國家對環保的重視以及頒布的環保法規使農民體會到環境抗爭的政治正確性;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強化了農民對解決農村問題的期待;和諧社會建設則舒緩了農民對抗爭行為的“合法性困境”的擔憂。在此境況下,村民能不能接受足夠的信息、領悟國家意志從而改變他們對政治機會的主觀感知是影響其維權行動的重要因素。當然,農民在政治限制條件下進行維權活動,并不是說他們不會突破理性抗爭而采取暴力行為,如果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污染企業損害但又得不到政府幫助,在維權無望的情況下只好采取諸如街頭抗議、阻斷交通、阻礙企業生產等體制外手段來抗爭了。

(三)農民環境抗爭動員的非典型草根化與部分群體化相結合

農民環境維權行動中的動員呈現出“草根動員”的重要特征。“草根動員”是社會弱勢群體中的積極分子為維護自身及周邊其他弱勢者的利益,把投入動機不及他的人組織起來,共同加入利益表達的行動過程。農民環境抗爭中,雖然出現了草根精英,但他們的動員努力并不十分明顯。在眾多的利益受損者中,草根精英之所以能成為維權帶頭者,大多是因為他們具備普通農民所不及的素質和能力,或者有一定的公民精神與勇氣。也正是因為具備了這些特征,周圍其他權益受損者才會賦予他們較高的聲望和社會評價,對他們也有更高的期待。所以在很多情況下,維權精英的帶頭情感是被他人制造出來的。為避免遭受打擊報復和利益受損,維權精英的動員作用大多僅限制于最初喚醒村民的受危害意識和協調村民對污染企業的要求。由于缺乏群體社會運動的宏觀導向,村民的環境抗爭往往表現出強烈的感性色彩。推動農民維權的主要動力是“以氣抗爭”,即農民合理訴求被污染企業或地方政府拒絕后憋著的一股氣,其目的就是要爭一個“理”字,這種“氣”、“理”通過村民間的相互散播在客觀上起到了重要的動員作用。

(四)農民環境抗爭結果的有限性

當前農民環境抗爭是弱者為了解決自己環境權益問題的“依法維權”,但由于受政治限制的影響,因而其抗爭結果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渠道是解決農民利益訴求的基礎,否則農民環境權益保障機制建構的合法性與長效性就難以做到。事實上,政治組織的變異性及政治體系的自主性等問題導致現實農村政治的制度化程度并不高。這種現狀體現在村民環境權益訴求方面,就是他們并不享有充分的制度化通道來表達自己的意見,特別是當村民意見與地方政府相異時;在多數情況下,地方政府很難在政策決策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做出有效回應。可以說,地方政府對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反應在很大程度上是平息社會矛盾的“權宜之策”,再加上法治手段的欠缺,使得農民環境抗爭結果很難步入制度化軌道。另外,農民環境維權的真正目的主要在于受損利益補償,并不在于環境保護與治理自身,這也在一定意義上削弱了農民環境抗爭的結果。

五、結語

任何單一的政治機會因素都不能促成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產生,只有將這些政治機會變量聚合成統一的宏觀政治機會結構,才能影響農民維權行為的發生與發展。由于政治限制因素的客觀存在,政治機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又成為農民維護環境權益的障礙,導致政治機會結構并沒形成能吸納農民參與的環境治理機制,也沒形成能有效協調政府與農民權益訴求間的渠道,所以容易產生農民環境抗爭事件。盡管政治機會受限制因素的制約,但因政治機會自身的動態性,使得維權農民和抗爭行為通過創造機會來突破各種限制因素,所以說農民環境抗爭要想取得實效,必須要把握好政治機會。農民環境抗爭行為的發生依賴于農民環境權益狀態和政治機會結構狀況,因而我們既要保障農民的環境權益,也要完善農民環境權益訴求的政治機會結構,逐步推動農民的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等政治行為回到制度化的軌道上來。

    作者簡介:李興平,蘭州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寧夏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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