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時代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和基層治理政策的調整、農村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遷等重構了村民自治的環境,決定了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將在發展中實現回歸與拓展:在進一步完善政府指導的前提下回歸自治本質,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更好地實現村民群眾自己治理自己;在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的基礎上回歸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的基礎性,更好地協同推進農村社區治理;在進一步完善制度建構的基礎上拓展村民自治形式,突出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更好地促進村民自治的多樣化;在進一步加強民主管理的基礎上拓展村民自治的內容,突出村民自治的廣泛性和全面性,更好地體現“三個自我”。
【關鍵詞】村民自治;回歸;拓展;新時代;治理環境
一、問題的提出
村民自治是農民群眾為應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于1980年代初做出的偉大創造,隨后政府對其給予了充分肯定和積極推動,并于1987年11月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將村民自治納入法制軌道。三十多年來,村民自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逐步向前推進,取得了重要成就,有力地促進了中國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成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然而,新世紀以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農村社會形成了新的主要矛盾,新時代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發生了并且還在發生著重大變化,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向何處去,成為當下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在1980年代專門研究村民自治成果不多。進入1990年代后,在政府的推動下,作為一項基層民主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獲得了重大發展,并建構了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基本框架。相應地,村民自治研究也進入了黃金時期。許多學科的學者紛紛加入村民自治研究行列,多數研究者對村民自治的民主政治價值充滿期待。在此背景下,學界特別注重村民自治民主價值和基本制度的研究,形成了獨特的“價值——制度”研究范式。
進入新世紀后,隨著中國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長,在村民自治實踐中形成了日益擴大的民主參與需求與制度供給不足、不斷增長的民主發展需求與相對滯后的民主發展環境、逐漸提升的服務需求與自我服務發展落后之間的矛盾。村民自治在實際運作中,因村干部素質較低、村民自治制度尚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過度的行政介入等因素,出現了種種治理問題。同時,伴隨農村人口的大規模流動,農村社會日益開放化、異質化,農村社會需求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建立在戶籍制度、土地邊界和集體經濟基礎之上,組織封閉、政經不分、城鄉分割的村民自治制度也日益呈現出不適應性,“在組織、管理和服務中日益失去效能和正當性”,致使“以行政村為單位實施村民自治的通行做法陷入了日漸明顯的困境”。在實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撤鄉并村、新農村建設、農村社區建設、城鄉統籌與一體化等國家主導的諸多制度(機制)的同時性構建,造成了鄉村政治行為主體的分化與多元化,使鄉村治理出現“碎片化”,村民自治遭遇瓶頸。然而,遭遇難題和挑戰并非表明村民自治已經失敗。近年來,為了破解村民自治在實踐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國家大力推動農村社區建設,各地政府也因地制宜地實施了一系列村民自治的制度和機制創新,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是,實踐中村民自治的創新始終未能開辟一條公認可行的發展道路。
對于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發展走向,學界也做出了積極回應。近年來,圍繞村民自治發展的研究形成了三種主要思路:
1.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這一全新提法立刻引起了村民自治研究者的關注,一些學者更期待以有效性為取向的村民自治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他們認為,村民自治具有強大的內在價值,面對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不斷探索不同條件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建構多層次、多類型、多樣式的村民自治體系。
2.從村民自治走向社區自治。隨著農村社區建設的試點與推廣,社區治理逐漸進入學者的研究視野,一些學者主張以社區自治取代村民自治,解決村民自治的現實危機。他們認為,中國農村社區自治是村民自治在新形勢新條件下的發展,它意味著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讓公民能夠更自由、更切實地行使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并更平等、更公正地維護和增進合法權益,從而為包括戶籍農民和流動人口在內的所有農村社區居民創造一個更加公平正義、開放自由、和諧穩定、民主包容的利益協調機制。社區自治這一新的基層治理形態更加具有開放性,不僅是現實且必須做出的選擇,也意味著基層民主治理步入新階段。
3.從村民自治走向總體性治理。一些學者認為,當前村民自治的實際治理效果不理想,基本原因在于治理邏輯的多元性及碎片化,村民自治的未來走向應該是總體性治理。總體性治理是一種以鄉村居民為核心,以解決人民的生產、生活問題為宗旨的運作方式,這不但要靠地方政府和鄉鎮政府的努力,需要政府各部門的通力合作,更需要農村社區、社會甚至市場力量的共同參與,意味著制度設計與建設的系統性、整體性、全面性、協同性。
這些村民自治和鄉村治理的發展思路分別從不同視角對破解村民自治發展困境做出了構想和設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局限性。第一種思路主要強調了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等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探索與創新,主張通過自治單元下沉找回自治,更好地實現村民參與和群眾自主,但未能回答如何衡量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如何在實現自我決策管理的同時更好地開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如何實現村民自治與國家治理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等問題,也沒有考慮互聯網+時代村民自治突破傳統空間阻隔的可能性,等等。第二種思路充分關注了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的流動性和開放性,強調了農村治理中多元行為主體的協同,促使村民自治適應農村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由封閉走向開放,實現所有農村社區居民的共享共治,但未能明確界定社區自治中政府、村民、社會組織、市場主體等各個行為主體的權責,回答各行為主體如何相互配合,以及村民自治在社區自治中的地位等問題。第三種思路強調了當前中國鄉村治理的整合,試圖以西方治理理論作為理想的“透鏡”來衡量中國鄉村治理實踐,但未能充分考慮西方治理理論在當下中國農村基層治理中的適用性,特別是未能回答總體性治理中各行為主體承擔怎樣的角色,誰居于主導地位的問題。可見,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發展仍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二、新時代村民自治發展的影響因素
新時代村民自治的發展勢必受諸多環境因素的影響,最為核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宏觀政策取向和基層治理政策的調整
村民自治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其發展勢必要遵循國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宏觀政策導向,緊緊圍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體目標,特別是要以黨和國家當前的基層治理政策為指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作為引領新時期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十九大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主要矛盾已經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并進一步部署了鄉村振興戰略。在近年來黨和國家提出的宏觀戰略和政策的指導下,以憲法和法律為基本規范,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村民自治通過創新發展,必將推動農村基層治理體系的重構。
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一直關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建設,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政策。2006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2014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的試點”,允許和鼓勵各地結合具體情況進行村民自治形式的探索與創新。2015年5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旨在創新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下發《關于開展全國農村社區建設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強調充分發揮典型引路、輻射帶動的作用,推動新形勢下農村社區建設再上新臺階。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對未來一個時期城鄉社區治理做出了明確部署,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中央名義頒布的關于城鄉社區治理的綱領性文件,對于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具有指導性意義,充分強調了城鄉社區治理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特殊意義,明確了群眾自治在社區治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黨的十九大、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十九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治理有效”,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推動鄉村治理重心下移,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下放到基層”,建設“簡約高效的基層治理體制”等重要布置。總之,進入新時代以來,黨和國家就村民自治和農村基層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形成了新的政策導向,為新時代村民自治的發展確定了新的發展方位。
(二)農村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遷
村民自治總是以特定時代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基礎的。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勢必對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發展產生深刻影響,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村民自治未來的發展趨向。
農村經濟的“去集體化”改革導致部分村莊出現集體經濟薄弱的局面。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改革的“去集體化”趨向突出地表現在農業的家庭承包和家戶經營、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農村集體企業的承包和租賃經營、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的股份化等方面,這些改革導致當前不少村莊集體經濟薄弱,缺乏提供公共服務的經濟實力。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浙江這樣相對發達的地區,也存在不少集體經濟年收入不到10萬元甚至不足5萬元的村。村民自治制度因無錢辦事而“制度空轉”,因缺乏強有力的集體經濟支撐而難以有效實施,這種狀況對改革現行村民自治的經濟和財政支持制度,拓寬村民自治的經濟來源提出了要求。
農村社會的流動性、開放性日益加大,農村社會結構正在經歷深刻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0年代以后,農村人口出現了大規模、持續性、多元化的流動。據統計,“2017年全國鄉村人口比2010年減少了9081萬,比2000年減少了3.127億”。這種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村落的封閉性,重構了村落社會成員的結構,形成了農村社會的開放性格局。一方面,在農村人口流出地,因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外出,形成了村莊空心化、村民老齡化,以及家庭分離和“三留守”問題;另一方面,在一些人口流入地,因大量創業、務工人員和房租客的進入,村落社會不再僅僅由原來的村籍人口構成,形成了本村人、本地人、外地人等同時并存的局面,傳統的均質性“熟人社會”演變為異質化的“半熟人社會”,甚至是“陌生人社會”。村落社會成員結構的根本性改變,致使基于戶籍制度的、封閉性的村民自治難以運轉,這對突破村民自治的封閉性,逐漸走向開放性的農村社區治理提出了要求。
農民群體的多元分化導致意愿訴求、行為方式、組織形式的多元化。農村經濟社會的多元性發展造成了農村社會成員的多元性分層、分派。在此背景下,原來同質化的農民群體產生了明顯的職業分化、產權分化、收入分化、利益分化,使農民的美好生活需求多元化、意愿訴求和行為方式多元化、組織形式多樣化,以普遍平等為原則的村民自治由此遭遇空前的挑戰。不僅人人平等參與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難以落實,而且對于村民多元化的美好生活需求也難以有效滿足。這些現實情況不僅要求積極探索新時代基層民主和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而且需要拓展新時代村民自治的內容,由重在推進以民主為導向的自我管理,轉向積極探索在民主管理基礎上提供更多更好的自我服務與自我教育。
農民的“原子化”導致其共同體意識減弱。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力地激發了農戶個體發展經濟、改善生活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也瓦解了一些農村傳統的經濟和社會合作機制,強化了農民個體意識、自主意識,弱化了農民對村莊生產生活共同體的認同。這就要求新時代的村民自治應在進一步加強村民民主參與、民主協調的基礎上,創新動員農民、組織農民、凝聚農民的制度機制,借助新的治理方式建構新時代的農村社會生活共同體。
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了農村治理環境的多樣化。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典型的不平衡性,各地農村不同村莊的產業結構、人口結構、收入結構、利益結構、需求結構等方面的差異日益明顯,形成了多樣性的村民自治環境。統一性的村民自治制度輸入到多樣化的治理環境中,在實踐中勢必需要采用多元化的治理形式,從而對積極探索不同情況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在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政府提出的大量建設任務和中心工作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完成;在城鄉一體化和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過程中,許多支農惠民政策和工程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承接;在服務型政府和創新型國家建設過程中,大量的公共服務和創新創建工作也需要村民自治組織來落實。總之,“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政府各個部門方方面面的工作往下延伸到村,構成了繁雜的村級事務,使得村民自治組織窮于應付,無暇顧及自治,成為一個準行政機構。并且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單一性,村干部能力的局限性,政務下延到村時常常缺乏有力的承接機構和適合的工作人員,導致了特殊意義上的“社會失靈”、“社區失靈”。這些都對積極培育多樣性的農村社會組織,促進農村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協同推進農村社區治理現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總之,當前中國農村的經濟社會狀況與1980年代初建構村民自治制度時相比已發生重大變化,因經濟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和農村基層治理社會基礎的重大改變,原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經呈現出各種不適應的狀況,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甚至在一些地區陷入了危機,急需做出與時俱進的調整,實現進一步的創新與拓展。
三、回歸自治:新時代村民自治發展的重要定位
根據新時代國家政策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社會的變遷,在未來一個時期里,村民自治的發展需要重新定位,回歸自治本質和自治本位。
(一)回歸自治本質,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
基于不同的視角,人們對自治做出了多種解釋。《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將自治定義為“實行自我管理的國家,或國家內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獨立和主動性機構”。戴維·赫爾德則認為:“自治意味著自覺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決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斷、選擇和根據不同可能的行動路線行動的能力。”徐勇等在村民自治研究中提出自治至少包括三個核心要素:一是自主性,即個人或群體能夠自主支配自己的行為;二是自力,即自我的力量,自身具有治理的能力;三是自律性,即對自己的行為加以約束。我們認為,應當在此基礎上再加一個核心要素——自為性,即個人親自處理自己的事務。
可以肯定的是,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村民自治獲得了長足發展,并為推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完善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然而,也要理性地認識到,在一段時期里“村民自治的發展實踐并不令人樂觀,在一些地方甚至相當令人沮喪。伴隨村民自治進入鄉村的是,‘三農問題’突出,特別是農民負擔加重。村民自治不僅難以維護農民的利益,而且其自身的成長空間也愈來愈小”,在很多地方,“村民自治有自治形式而無自治內容,因此淪為空殼化”。作為一項在現代民主國家建構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具有明顯國家賦權特點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層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放權提供的體制空間。面對村民自治發展的現實困境,黨和國家逐漸調整宏觀政策,為農村社區治理中村民自治的回歸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事實上,伴隨著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事物、新情況層出不窮,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村民自治也面臨著新的挑戰。促進農村發展和滿足農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都要求村民自治從當時當地的實際出發來加強和完善基層群眾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然而,在過去一個時期,一些地方政府過度的行政介入和控制,導致了村民自治組織的角色偏離:過于強調村民自治組織接受政府指導,致使村民自治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基層政府的“代理人”;忽略了對村民自治組織自治職責的界定與完善,致使其無力承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工作,造成了“村民當家人”角色的缺失和特殊意義上的“社區失靈”。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急需糾正過度行政化的傾向,切實轉變村民自治方式,由主要協助政府完成政務轉向致力于開展群眾自治,在進一步完善政府指導的前提下回歸自治本質,突出村民自治的自主性,更好地實現村民群眾自己治理自己。
(二)回歸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的基礎性
1980年代初,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重構了中國鄉村治理體制,形成了“鄉政村治”格局。在“鄉政村治”體制下,以鄉鎮為代表的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有效銜接成為一個現實的實踐難題。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有明確的規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細則和程序,加之鄉村治理實踐中政府的行政強勢地位,導致很多地方村民自治難以切實開展,急需通過創新驅動,協調鄉村治理中政府管理與村民自治的關系,使兩者形成良性互動。此外,伴隨著農村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民群體的日益分化和農村社會的逐漸發育,各種類型、各種形式的組織日益興起并通過不同方式和途徑介入鄉村基層治理過程,成為農村社區治理的重要力量和重要資源,這種形勢也要求新時代農村社區治理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協同性。
正是基于當前鄉村治理的現實需求和具體環境,為實現黨領導下的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促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共中央、國務院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新建構了城鄉社區治理體系,明確了農村社區治理中各主體的地位和作用,即基層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基層政府起主導作用,村民自治組織發揮基礎作用,社會力量發揮協同作用。村民自治在農村社區治理中的基礎性地位再次得到中央的肯定。《意見》是指導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未來村民自治的發展有重要的規范和指導作用。根據《意見》精神,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將在農村社區治理框架下,按照現代社區治理的原則和當前中國農村社會實際實現創新發展,回歸自治本位,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治理良性互動、有效銜接,與其他組織協同共治,逐步提升農村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同時,鄉村治理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需要從新時代中國農村社會實際出發,既要注重運用現代治理理念和方式,更要發揮農村傳統治理資源和農民行為習慣的作用,“以黨的領導統攬全局,加快形成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三治’結合的治理格局”。
四、拓展自治:新時代村民自治發展的重要任務
拓展自治是新時代村民自治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農村經濟社會變遷而呈現的又一重要的發展趨向。也就是說,在未來一個時期,村民自治發展的重要任務就是在回歸自治的基礎上,通過創新實現形式和內容的拓展。
(一)拓展村民自治形式,突出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和多樣化
基于村民自治的發展狀況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日益多樣化、多元化的事實,在中央的積極鼓勵和推動下,鄉村治理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干部和群眾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村民自治創新。如,浙江省率先探索和創新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小微權力清單制度、民主懇談、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等,都取得了獨特的治理功效,形成了一些有益經驗,不同程度地推動著村民自治的提升與拓展。學界也及時介入村民自治的創新實踐,廣泛考察各地關于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創新經驗。實踐表明,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是多樣化的,一方面不應以某種既有原則為標準做簡單評判,另一方面也不應過度擴大個案經驗的功能與價值。一個時期以來,學界之所以會將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與研究聚焦于村民自治單元下沉,在一定程度上與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政策精神有關。事實上,對于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和研究應該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應當更加具有包容性。依據當前國家政策的導向,中國經濟社會的多元性、不平衡發展的現狀,以及科學技術的新發展提供的新的治理條件等,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發展需要各地進一步圍繞有效性探索多樣化的實現方式。可以預見,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在方式上將呈現出以下一些趨勢:
一是村民自治將以不同形式的共同體為單元,由利益相關的共同體成員自主處理共同體事務,探索和創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建構起多類型、多層次、多形態的村民自治格局。
二是村民自治將在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基層民主的基礎上,突破僅僅關注民主自治的局限,在實現方式上形成更具包容性、多元性、有效性的局面。村民自治需要實現民主管理,但又不僅僅是民主管理。從一定意義上說,民主只是村民群眾自我管理的一種實現形態,事實上,村民自治還包括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內容,這些方面更難以簡單地用民主的方式去實現。因此,還需積極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有效實現形式。
三是村民自治將在應用新科技的條件下,進一步拓展有效的實現形式,逐漸形成“互聯網+村民自治”的局面。相對于城市社區治理而言,當下科技的發展與應用對村民自治的影響比較滯后,還沒有十分明顯的表現。但是,互聯網、大數據、智能設施等新科技成果勢必會在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發展中呈現出強大功能,不僅推動村民自治手段和工具的改造與創新,而且將促進村民自治方式的變革,如農村電商的發展,就帶來了村民自治形態的重大創新與拓展。新科技對村民自治的影響將不只是呈現為“村民自治+互聯網”,更重要的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村民自治”。總之,新時代村民自治的發展將在進一步完善制度建構的基礎上拓展形式,突出村民自治的有效性,以多樣化的村民自治助力鄉村振興。
(二)拓展村民自治內容,突出村民自治的廣泛性和全面性
從一定意義上說,村民自治是在現代民主國家建構中形成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其制度設計蘊含著現代民主理念,正因為這樣,過去一個時期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更多地致力于追求民主價值,主要以推動基層民主為旨歸,在很大程度上忽略或忘記了民主管理之外的其他內容,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運行。
“自治不一定有民主,而民主一定需要自治”。具體來說,在村民自治產生和發展的早期階段,關注的并非是民主,而是自己處理自己的事務,在國家主動建構和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村民自治的發展重心才逐漸地轉向了民主。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國家圍繞“四個民主”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有力地促進了以民主為取向的村民自治的發展。然而,村民自治在推進基層民主政治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如“四個民主”不配套、“三個自我”不同步,即民主選舉先行,選舉后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滯后;民主管理獨強,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缺失。這在相當程度上加劇了“三農”問題,因而新時代的村民自治在理念和策略上都要實現相應轉換,在進一步完善民主管理的基礎上拓展自治內容,更加注意村民自治的廣泛性和全面性,更好地體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內在統一。依據近年國家政策調整呈現的新取向,以及農村經濟社會變遷帶來的村民自治社會基礎的重構,新時代村民自治在內容上的拓展將呈現以下兩個重要趨勢:
一是進一步創新和拓展民主管理。特別是在新發展理念和新時期黨的治國理政思想的指導下,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和新要求、新任務和新條件,村民自治將不斷創新和拓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進一步全面提升村民自治的民主水平。
二是在加強和完善民主管理的同時,積極開展村民群眾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更加突出村民自治的廣泛性和全面性。伴隨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新時代農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增長和多元化,逐漸由求生存、求溫飽轉向追求全面小康生活,因而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教育和服務需求,勢必進一步倒逼村民自治內容的拓展和創新,促使村民自治從片面強調民主管理轉向“三個自我”同步推進。
作者系杭州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天津社會科學》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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