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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慶齡:小農戶經營與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銜接困境

[ 作者:韓慶齡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4-10 錄入:王惠敏 ]

——以山東省M縣土地托管為例  

摘要:立足小農經濟的家庭經營與農業社會化服務大市場的有機銜接,是中國農業經營的重要問題。土地托管作為一種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發軔之初立足家庭經營需要,旨在通過重塑統分結構來構建農業服務供給側和需求側主體的雙重組織,進而實現農業服務的規模供給。但具體實踐中,托管組織主體私人利益凸顯、差異化小農對接成本高、地方規范與國家政策的沖突,均使托管與小農戶經營的供需銜接困境重重。在市場和行政力量的聯合推動下,土地托管改變農地經營關系,轉向與規模土地流轉結合,種植大戶取代小農散戶成為農地經營主體,托管性質由為農民服務異變成為資本和大戶服務。

關鍵詞:家庭經營;農業社會化服務;土地托管;銜接;異變

一、問題的提出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是發展現代農業的重要內容。農業社會化服務是指社會上各類服務機構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全過程綜合配套服務,包括信息、資金、技術和機械服務等內容,主要特征是服務的社會化和服務組織的系統性。在快速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勞動力非農轉移的速度加快,中老年人成為留守村莊的務農主力,農忙時節面臨勞動力短缺、農機服務對接難等諸多現實困境,在這一背景下,土地托管應運而生,它是在不改變農地生產關系的前提下,農戶將農地經營的部分環節或全部環節委托某一服務主體負責,并向該主體交付一定服務費用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

學界關于土地托管模式的探討,多與發展規模現代農業、創新農業經營體系相關聯,將土地托管視為推進農業規模經營和現代化改造的重要方式,認為分散小農為主的傳統農業經營模式,無法走出“過密化”的困境,無法促進農村發展和農民致富。另有學者將土地托管直接等同于土地流轉,或將其視為不改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的新型農地流轉方式,主張通過土地托管盤活土地資源,進而實現農地的規模化、集約化、資本化運營。簡言之,規模化的現代農業道路將土地托管視為整合土地資源的手段,通過整合土地要素和培育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實現與規模化社會服務對接,關注農地經營和農業服務的效率和效益。與規模化土地流轉的思路相左,有學者從保障糧食安全的角度,提出土地托管通過規模化服務降低成本以提高兼業種糧戶的種糧意愿,土地托管應堅持農民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能不變。亦有學者認為土地托管是不同于土地流轉的實現規模經營的方式,它是立足家庭經營的社會化服務組織體系。與土地流轉相比,土地托管中農戶具有土地經營和收益處置的主體地位。可見,與家庭經營相結合的土地托管,關注農地經營和農業服務的社會效益,關注小農戶主體的土地收益。

綜上所述,已有研究基本圍繞土地托管的性質定位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對象展開。規模土地流轉基礎上的現代農業和家庭經營的小農經濟是當前農業發展道路的兩種主要爭論。按照馬克思和亞當·斯密的經典理論,商品化進程會帶來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大生產的興起,從而帶來小農的消亡和資本主義的發展。但中國的小農經濟,從來不是單純局限于耕作土地,人多地少的國情使得兼業小農成為中國農民的真實狀態。因此,正視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問題,改善小農生產條件,是當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主要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但是目前卻少有研究揭示家庭經營與規模化農業服務的對接機制,也就是依然面臨分散農戶與服務大市場如何有效對接的追問。

M縣的土地托管,起初是與“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相對應,立足小農經濟,提供社會服務,發揮統合作用。但在具體實踐中,土地托管的典型村卻很快發生轉型,開始與規模土地流轉掛鉤,與外來資本結合,走向排斥小農的規模經營之路。這一轉型多基于地方政府的推力,非自然發展的結果,其間滲透著復雜的利益博弈和與民爭地的邏輯。從宏觀政策話語來看,當地土地托管的轉型是小農經營活力殆盡,規模土地流轉更適合當地農業生產的結果,但是從利益主體的角度來看,土地托管的轉型涉及托管到底是為誰服務的定位問題,或者說土地托管的組織者到底是社會服務提供者還是市場盈利主體的問題。基于此,筆者在對山東省M縣三個鄉鎮土地托管調研的基礎上,力圖闡釋地方社會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發展機制,從社會組織理論角度揭示立足家庭經營的托管服務面臨的困境癥結,并進一步闡釋托管與家庭經營結合到與規模土地流轉對接轉型的背后驅動因素和實踐后果,反思中國農業轉型過程中農業經營道路的選擇與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構方向。

二、土地托管模式的發展和異變

家庭經營是現階段中國多數地區農地經營的主要模式,在此基礎上,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水平直接關系到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程度。山東省M縣作為土地托管模式的主要發源地之一,發軔之初以供銷社為平臺,旨在建立以縣供銷社指導、社屬企業支撐、基層供銷社為依托、村兩委參與、合作社經營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體系。高速城鎮化背景下,伴隨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非農轉移,它主要在不改變農地生產關系的前提下,為現階段的多元農業經營主體包括村莊中的自耕小農戶與自發土地流轉戶,提供社會化的農資產品和農業機械服務,通過農業服務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重有效組織,推進社會合作和服務規模化,以解決城鎮化進程中農地經營分散和勞動力誤工往返的難題。

具體而言,M縣土地托管的發展主要得益于以下三個基礎條件:一是農業服務的社會化需求。2000年以后,當地村莊農資市場幾近飽和,競爭激烈的同時魚龍混雜,農藥、種子、化肥質量參差不齊,增加了農戶選擇難度和種植風險;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農村務農勞動力以留守村莊的婦女和老年人為主體;農機市場在搶收搶種時節,遇到惡劣天氣便不能靈活調度,直接影響農作物產量。綜合市場、人力、服務對接等多重因素,農業服務迫切需要一個具有公信力的主體來統合組織。二是供銷系統動力驅動。當地土地托管實踐由供銷社牽頭引導,供銷社作為政府行政單位,具有社會責任和公益服務的性質,其基層網點密布村莊,是20世紀八九十年代農資銷售的主體,具有資源整合的基礎條件,且基層供銷社自身要在農資市場幾近飽和的需求局面中破冰而起,也亟須變革經營思路和運行方式。三是村莊兩委組織落實。土地托管的具體開展以村兩委基層組織為實踐載體,村兩委在此過程中承擔組織村民、調整土地、上傳下達的重要功能。村莊兩委組織成立種植合作社和農機合作社,將小農散戶和村里的農機手實現初步整合,提供村莊層面的組織平臺來與托管對接;同時,村莊內部有調整土地的傳統與村規,一直保持土地的動態均衡,土地集中是托管服務推廣的基本前提;再者,村莊兩委促使農戶需求與供銷社服務平臺之間形成有效的信息流通,確保土地托管符合鄉村實際。

土地托管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全托管,另一種是半托管。全托管模式中,農戶自己不參與農業勞作,通過交服務費的方式委托托管隊全面管理自家耕地,糧食收獲后可以選擇送貨到門、倉儲,或由托管隊幫助銷售直接獲得貨幣收入。全托管模式適用于家庭生命周期中的年輕家庭,此類家庭勞動力充足,外出務工獲取主要經濟來源,農業經營收入在家庭生計中占的比重很小。與全托管模式相對應,針對部分生產環節的農業服務稱為半托管模式。在村莊生活中,尚有勞動力剩余的中老年人則多傾向半托管模式,照看孫輩的同時從事農業生產,他們有時間進行田間管理,相互之間依據血緣和地緣關系結成了諸多自發合作的小組織,可以在灌溉等勞動力需求較大的環節中進行勞動交換;在選種、施肥方面也不約而同地達成一致,方便收獲時節統一對接機械服務。中老年群體往往不計勞動力成本進行精耕細作,追求的是產量收益最優而非效率最優的目標,他們對社會化服務的訴求主要是機械服務。較之托管之前的農地經營,托管的優勢在于為各環節的農戶提供基本的需求保障,在農戶自己家庭及自發合作的小組織面臨耕、種、收難題時,給予幫助,并實現部分環節的規模經營。全托管模式中,農戶將土地的經營權讓渡給服務隊,自己掌握承包權和收益權。半托管模式則在完全不轉移生產關系的前提下,為分散的小農戶提供農資和農機服務,土地的經營權在農戶手中,農戶有權決定生產環節的托管選擇及各種生產投資,形式較為靈活。

簡言之,土地托管模式的發展,與高速城鎮化背景下務工收入成為多數家庭的生計主導密切相關,與農業現代化的升級改造直接掛鉤。在具體實踐中,供銷社組織網絡與村莊兩委的協同配合,推動土地托管模式迅速擴展,再造了農地經營中的統分結合結構。“統”的一端,一方面充分實現農業服務供給側農資產品和農機服務的資源整合,另一方面實現農業服務需求側土地的集中和農民的有效組織;“分”的一側,則充分發揮個體農戶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在村的剩余勞動力可以通過農業生產獲得基本保障。

不過,立足家庭經營基礎上的土地托管模式,具體推廣落實中遭遇一系列困境,最終很多地方的土地托管變成土地流轉,托管實質被抽離。從最直觀的因素來看,半托管模式中,農戶往往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選擇部分環節的托管服務,主要集中在收割和播種環節,日常的打藥、施肥、鋤草等田間管理多由農戶自己完成,差異化的農戶服務需求很難實現規模效益。由此,全托管模式逐漸成為供銷社層面的主推目標,但全托管往往是建立在農業剩余勞動力完全轉移的基礎之上,且在半托管向全托管的過渡轉型中,村莊通過互聯網平臺引進種植大戶,組織村民將土地流轉給大戶,托管組織再為大戶提供農業服務。托管服務形神分離,農戶轉讓經營權,與土地的聯系被切斷,土地托管異變成規模土地流轉的助力和推力,服務主體也變成單一的種植大戶,其異變值得反思。

三、土地托管異變的原因:小農戶經營與土地托管的銜接困境

不論是半托管模式還是全托管服務,在鄉土社會的落地扎根都需要一個調試應變的過渡階段。土地托管模式的推進,很大程度上依托供銷社與村莊組織協同發展的托管組織體系。借鑒社會組織理論,筆者重點從組織主體、交易成本、組織外部環境的角度對村莊實踐中托管組織的異變進行闡釋,揭示小農戶經營與土地托管銜接的困境癥結。

(一)托管組織主體對市場利益的追求超越公益責任的服務屬性

傳統組織理論強調組織系統是一種經濟體,是確定稀缺資源應用和配置的關系體系。土地托管組織體系在整合配置農資、農機市場資源的同時,也肩負著組織農戶,為其提供優質社會服務的公益責任屬性。供銷社、村莊兩委組織、農機合作社作為土地托管的組織運行方,多主體的組織平臺均需從農業收益中分享剩余以維系運行。隨著組織主體的逐步完善,托管模式的運行成本隨之增多。從組織機構角度講,供銷社不僅是公益服務性質的行政主體,也是具有經營性質的市場主體,村莊兩委不僅是為村民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在壯大村集體經濟的政策下,村莊也有開源促經濟的客觀需求。從組織人員角度講,基層供銷社系統中土地托管的推廣主力多源自農資商大戶,他們既是農資店老板,又是供銷社基層社的員工;而托管具體落實方的托管服務隊負責人均為村干部,且村干部多是種植大戶、農機手等具有農業服務需要的兼職人員。

由于托管組織方多重身份重合,公私利益交織,不論是半托管模式還是全托管服務,在成本分攤、利益分配、組織運行等諸多環節,都面臨挑戰。研究發現,在托管模式的實際運行中,社會精英群體的謀利意識逐漸超越了政府層面的公共責任意識,推動托管組織向私人性和市場化轉型。具體而言,基層供銷社推廣土地托管的動力在組織層面上是基于農業服務現代化的公共需要,落實到行動層面則轉變成農資商戶銷售農資產品的利益驅動,他們是作為市場主體而非單純的政府主體來組織托管運行;村莊基層組織在土地托管的落實環節發揮村莊公共權威的治理功能,但在利益分配環節,與村兩委班子重合的土地托管隊成為受益主體。可見,土地托管的組織主體在多元利益的驅動下,轉變成托管具體運行中的市場主體,公益責任的屬性式微。因種植大戶具有親市場性,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開始以大戶為中心組織重構。

此外,有學者的研究表明,多方政府主體參與的土地托管中,只有托管產生的收益高于市場,才能解決組織成本問題。目前土地托管的收益主要來源于農資銷售和農機服務,要在解決其公私運行的雙重成本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私人盈利需求,勢必要追求托管各環節的高經濟效益,然而按照托管宣傳,農業服務各環節收費不能高于市場價格,且質優省心,追責機制完善。由此,土地托管組織方傾向從農資產品量和農機服務規模化中獲得集約收益,規模效率的追求倒逼土地托管簡化服務對象訴求,立足分散小農戶基礎上的家庭經營逐漸在托管服務中邊緣化。

(二)市場化的托管服務對接小農散戶的交易成本高

土地托管模式推行之始,參與主體多為小農散戶,為小農主體提供社會化的農資和機械服務,本是土地托管的推行要義。但在小農散戶掌握自主經營權的前提下,土地托管推行過程中交易成本頗高,難以實現市場化托管主體效率和效益最優的資源配置目標。在這個背景下的農業服務面臨兩大難題:一是規模效益只能實現部分整合,因為小農戶之間多是五服以內的小家族為一體構建基本的合作和農業經營單位,相互之間會商議選種、施肥、打藥問題,且在勞力投入較大的環節互幫互助,收獲時節聯合請機械統一作業。土地托管模式發展以后,小農之間基于血地緣關系結成的以家族為主的合作單位并沒有在更廣的范圍內實現拓展,托管的規模化效益難以凸顯。二是農地經營的各環節與分散農戶對接的成本高,因為小農戶的利益需求存在較大的差異,很難形成統一的集體決策。具體表現在生產過程中:在農資產品選購的產前環節,農戶選種、配肥可以選用兩種甚至更多種類以比較收成差異;灌溉環節,隨著灌溉條件的改善,引進噴灌設施以后,雖減少了以往管帶澆水的體力投入,但噴灌水量均勻程度卻不一,若有噴頭發生故障,則周邊地面難以實現澆水,導致每次噴灌澆水,都有農戶找托管隊反映澆水不勻問題,大面積規模作業的灌溉難以達到預想的效率和效益;收獲時節,地里走車壓地產生的糾紛等各種問題層出不窮。隨著全托管模式的引入,部分參與的農戶因最終收獲問題也對托管隊不滿,農戶把自然存在的產量誤差歸結為托管隊服務的差異,全托管模式在小農散戶中的信譽遭到沖擊。當組織目標與參與群體的利益出現沖突時,“排除那些不適應既定觀點的人們”成為組織健康發展的標志,且在威廉姆森看來,交易成本總是用一種比較機構的方法加以確定,重視不同交易成本之間的差異而不是交易成本的絕對值。相較于單一的種植大戶,小農散戶的多元化需求對接成本高,追求規模效益的市場化托管服務漸趨排斥小農戶。

(三)地方規范與國家政策存在沖突碰撞

新制度主義認為,任何一個組織都必須適應環境而生存,環境不僅包括技術環境,也包括制度環境,要從外部環境的視角去解釋組織現象。作為地方規范的土地調整小傳統與作為國家政策的土地確權大傳統之間的碰撞,是托管組織面臨的重要外部環境。具體而言,土地作為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農地制度改革直接影響農業的發展路徑和轉型方向。如上所述,當地村莊一直有調整土地的地方傳統,土地小調整使得土地與人口實現動態均衡,大調整則解決同一家庭土地細碎化的難題,與家庭經營對接的土地托管正是建立在土地相對連片耕作的基礎之上。

經濟學普遍認為,土地確權以后,可以穩定承包經營權,穩定的利益預期也有利于農戶對土地的持續投資,有利于推動農戶承包地向外來種植大戶、合作社與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規模流轉。不過,從長遠來看,土地確權直接消解了村莊調整土地行為的合法性,給部分雙女戶等調地利益受損者提供了政策支持。村莊人口在生老嫁娶的自然規律下,總體上保持動態均衡,但在個體家庭之間卻極不均衡,確權到戶的靜態平面邏輯,造成村莊人口變動過程中,土地在多女家庭積累和在多子家庭不足的社會問題。且土地確權過于強調個人的承包經營權,無形中強化了農戶土地私有的產權觀念,當村莊失去調整土地的合法權力時,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則進一步虛化。由此,托管組織面臨的外部制度變革,很容易牽一發動全身,一旦村莊土地利益格局固化,村集體組織在面臨土地糾紛的同時,將難以進行鄉土社會資源的有效動員,難以通過組織農戶來實現土地要素的整合,也就從根基上切斷了托管服務與小農家庭經營的結合之路。

此外,在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政策話語引導下,地方政府理解的農業現代化多是通過推動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甚至大都將農業現代化與資本下鄉結合起來,通過政策和資金扶持來消滅老人農業,消滅小農,也消滅農民在自發的土地流轉基礎上形成的“中農”。規模經營話語下,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實現機械化為主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成為現代農業的匹配因素。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專業大戶類的新型經營主體被視為發展規模農業的有生力量,與新型經營主體相對應,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出現以機械化為核心的現代化變革。許多學者認為必須進一步加快土地流轉,以整合產權的形式促成適合機械發展的大規模農場,實現規模農業對小農的替代。由此,農業生產主體變革與現代農業政策話語互動推進,促使土地托管這樣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改變農業生產關系,轉向與規模土地流轉結合。

綜上,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私人性和市場化轉型,使托管組織內部的農資商戶和村干部形成合力,他們致力于將服務對象由多元農戶包括小農散戶、自發土地流轉形成的中農變成單一的種植大戶。村級組織不再承擔統合、組織分散小農的責任,由農戶與托管平臺的連接紐帶轉變成推動土地流轉的主體,農業經營中統分結合的結構體系再次被打破。總體而言,伴隨農業服務供給側從政府主體滑向市場主體,加之發展現代農業和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的政策推動,異變的托管組織促使農業服務需求側通過主體簡化,而非有效組織農戶來實現與規模服務的對接。建立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對規模化農業社會服務的探索,開始轉向與市場和行政力量推動的規模土地流轉相對接。

四、土地托管異變的社會經濟后果

在以土地托管為主要模式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建設發展過程中,原先針對農民散戶與自發土地流轉的托管和后期規模土地流轉后針對少數種植大戶的托管,二者具有本質區別:前者組織方以縣供銷社及其基層社為主,突出公共服務、政府責任等公益性的一面,以多元農戶的需求優先,保障農戶“耕者有其田”的基本權利;后者的組織方雖表面仍以供銷社為主體牽引,但是政府主體成為空設的帽子和獲得資源項目的平臺,農資店經銷商和村干部私人主體的利益占據主導,該模式突出農地經營的營利性,是以規模化服務的經濟效益優先,關注土地這一生產要素如何最大化地創造出經營性收入。農地經營方式和托管服務對象的激進轉型,產生一系列的社會經濟后果。

(一)差異化土地訴求抹平,小農退出農地經營

高速城鎮化進程中,村莊內部出現職業分化,農地收入在家庭收入中占的比重不同,農戶之間的生產經驗也不盡一致,留村種地的農戶多從自身實際出發以獲取最優農業收益為根本目標,這導致了農地經營中多元化的土地服務訴求。如何滿足分散農戶差異化的農業服務訴求成為土地托管最棘手的核心問題。伴隨著土地托管組織方利益的私人化轉向,托管走向直接簡化問題的策略,即引導小農退出農業經營領域,依托互聯網平臺引進外地種植大戶。在這一背景下,部分農戶主動退出農地經營,該群體多是自愿全托管的農戶,還有一部分群體是被迫退出,包括原先耕種親朋土地的中農群體,農業生產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原租種親朋好友的土地,只是象征性地給予部分租金或糧食實物。大戶引進之后,村莊中的自發土地流轉市場被打破,自發流轉戶因難以支付與大戶等額的地租,鑒于人情壓力不得不將土地歸還原主,后原主多流轉給大戶。另外,小部分被迫退出農地經營的群體,則因澆水灌溉的限制,村集體以噴灌是為土地托管建設的設施為由,不允許零散小戶使用,該群體雖有經營土地的意愿,卻受到村莊集體化和規模化的流轉排擠而被迫退出農業生產。由此,小農幾乎全部退出農業經營領域,土地集中到村莊層面,轉包給少數大戶,土地托管開始向土地流轉轉化。

(二)耕者不再有其田,村莊喪失底線保障

規模土地流轉打破了村莊原來的利益結構與合作單元,自發形成的種植戶受到排擠,村莊的農地經營生態徹底改變。村莊基層組織把土地流轉給少數種植大戶,大戶再把耕地托管給服務隊,實現所謂的“土地托管”。托管服務隊直接對接和服務少數大戶,大大減少交易成本的同時,規模化服務的效益開始凸顯。尤其在機械作業環節,比如糧食收獲時,連片托管的土地可以集中收儲,之前最終產出歸一家一戶,每戶單獨收儲,機械效率損失較大。此時,由供銷社主導的土地托管已經與農資店組織的土地托管趨同,經濟效益成為主要目標,而承包土地的大戶也已經不能單純定義為職業農民,因為他們是秉持資本投資的邏輯來種田。村干部與大戶之間形成緊密的利益結盟,村干部成為大戶在村的代理人,負責田間管理的用工安排、土地照看等與村民直接打交道的工作,退出農地經營的在村農戶則開始為大戶打工。不過,農業勞動力參與雇工要經過一個收益最優的篩選過程,部分老年人因年事已高,從勞作危險和勞作產出角度遭大戶排斥;雇傭男性勞動力往往需要支付高于女性的工資,大戶從減少成本投入考慮多不雇傭男性;接送孩子上下學的中老年人,因時間切碎不能滿足雇工勞動連續性的時間需求也遭排斥。大戶種植背景下,村莊內部部分剩余勞動力再難依托農業生產實現勞動價值。

此外,大戶高額租金流轉來的土地,多種植效益高于糧食作物的經濟作物,在高額土地租金前提下,農民多認可土地流轉的做法,而一旦大戶經營管理缺位或遭遇市場風險,高額土地租金難以維系時,農戶多通過上訪渠道向推動土地流轉的政府討要說法,這就會給基層社會增加無限度的治理負擔。另外,農民在城市務工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遭遇政策的變動或經濟危機,部分進城務工的村民仍需返回村莊,而剝奪農民耕種土地的經營權利,無異于拔掉其在村莊生活的根基,出現農民所言的“想種地,都不讓種了”的與民爭地情形,鄉土社會基本的生活保障喪失,基本社會秩序也會遭遇挑戰。

五、結語與反思

反觀土地托管模式的實踐困境以及向土地規模流轉的異變轉型,究其根本還是農業經營道路的選擇問題,它需要回答發展現代農業的目的到底是關注分化農民群體中底層群體的利益,還是關注農業經營的規模效益本身的問題,以及小農經濟到底是現代農業的改造對象,還是其有機組成部分的問題。規模土地流轉之后的土地托管,實現了農業服務規模化和土地規模化整合的同步推進,資本大戶取代小農散戶成為農地經營主體和托管服務對接主體,而農資店老板、村莊精英與資本大戶成為最終受益主體。有學者認為通過規模土地流轉,農戶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提高收入水平,還可以進一步解放勞動生產力,但市場化農地經營中農民利益具有極強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村莊部分勞動力因年齡、時間等多種因素影響難以參與大戶雇工勞作,切斷了農民與土地的聯系,造成剩余勞動力閑置和內生農業經營結構的解體。

從已有理論來看,舒爾茨從發展經濟學的理念出發對傳統農業進行改造,他堅持認為“傳統農業”是個經濟學的概念,是“完全以農民世代使用的各種生產要素為基礎的農業”,由此,他提出農民是理性的經濟人,主張從要素資本投入尤其是農民人力資本投入的角度來提升農業生產的現代化程度。按照舒爾茨的理論,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無疑是增強農民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方式,但是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多與規模土地流轉相對應,由于農業本身并不是一個具有顯著規模效益的領域,農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要為長期生活在村莊的農戶提供基礎保障,而不是成為少數人發家致富的手段載體,所以發展經濟學的視角用于農業經營領域存在局限性,農地經營中的“去小農化”也不符合中國的發展現狀。

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關鍵是如何高效滿足農業服務需求側多元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需求,農民與農村長期存在的客觀現實,決定了基于土地獲取基本生計保障的小農經濟,在較長的時間內依然是中國農村農地經營的重要模式,單家獨戶的小農不可能短時間內被大戶、公司之類的新型經營主體完全取代,代際分工合作與工農相輔的家庭經濟結構仍是較長時期內農村社區的主要生計類型。由此,“發展農業時,不應僅僅考慮經濟效益,而要綜合考慮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托管之類的農業服務在追求規模效益,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的同時,更要兼顧村莊內部剩余勞動力的務農需求,為多元主體提供社會化服務,有效組織小農散戶實現家庭經營基礎上的適度規模經營,才是現階段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旨。究其根本,土地托管從與家庭經營結合轉變成與規模土地流轉結合,主要是脫離了地方社會的農業發展階段和社會基礎。另外,農業服務的提供不能完全以市場利益為標準來衡量,農業領域的市場化改革需要考慮農民主體的利益訴求。同時,農業社會化服務模式的成功實踐,還應加強村莊基層組織建設,因為它是協調多元農戶利益訴求和有效組織農民、整合土地要素的直接主體,亦是實現分散小農戶與農業社會化服務大市場順利對接的統合組織。

作者簡介:韓慶齡,女,山東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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