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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燕等: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研究

[ 作者:陳曉燕?董江愛?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9-27 錄入:王惠敏 ]

——基于一個典型案例的調查與思考

摘要:資本下鄉為鄉村振興提供重要動力的同時,也對鄉村治理體系提出挑戰。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調查,發現與農民有社會關聯的資本下鄉進展較為順利,有助于促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知識的回流,推進鄉村振興進程。但由于鄉村治理能力弱化,擁有深厚社會基礎的資本容易嵌入鄉村治理結構內部,形成資本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使農民面臨多重風險,不利于資本下鄉和村莊發展的可持續性。為了有效發揮資本下鄉振興鄉村的作用、實現資本和農民的合作與共贏,應從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民三個主體層面重塑鄉村治理體系,構建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

關鍵詞:資本下鄉;農民權益;保障機制;鄉村治理

一、研究背景與問題提出

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的關鍵和重點是產業興旺,只有農村產業振興,才有可能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崗位,為農民增收和農村富裕拓展持續穩定的渠道”(劉成玉等,2015)。但“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發展轉變,推動農業規模經營,建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資本投入是一個重要的促進因素,也是一種必然選擇”(徐勇,2004)。2018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鼓勵引導工商資本參與農村振興,鼓勵社會各界人士投身鄉村建設”。

近年來,在政府和市場共同驅動下,資本下鄉成為許多地區推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發展的重要方式,并成為了學界研究熱點。學者們從不同視角對資本下鄉的動力、方式、過程、功能和效果進行了多方面研究和評價,其中關于資本下鄉對農民利益的影響是主要討論和爭議的焦點。有的學者認為資本下鄉能夠促進資金、知識、技術和人才的回流(徐勇,2009),有利于農民增收就業(侯江華,2015;涂圣偉,2014),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馬九杰,2013),對農民生活水平有總體改善;有的學者則提出資本下鄉導致了農民的依附性和主體性的缺乏,對小農生存空間的擠壓(賀雪峰,2017)和農民生活成本的提高(周飛舟等,2015)等。由此可見,學者們對資本下鄉能夠增進農民利益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學者更多地肯定了資本下鄉對農民利益增進的正效應,認為應該積極引導和支持資本下鄉(馬九杰,2013;趙俊臣,2011);有的學者則認為資本下鄉對農民的負面效應大于正面效應,應該限制工商資本下鄉,培育新中農階層,發展小農經濟(賀雪峰,2017)。

綜上所述,已有研究對于資本下鄉對農民利益的影響,側重于政治邏輯和市場邏輯的分析,缺乏社會邏輯的分析;對于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的保障,則偏向于單個主體的治理,缺乏多主體參與的總體性治理。事實上,由于地域差異性和下鄉工商資本類型及屬性的不同,資本下鄉不完全是政府和企業基于政績驅動和逐利驅動推動的單向度嵌入過程,還包括農民基于社會關聯和經濟理性與資本主動交往的雙向選擇過程。后者主要發生在一些土地碎片化、農業生產條件較差的偏遠農業地區,在這些地區,由于農業改造成本高昂,區位優勢不明顯,資本下鄉的意愿較低,愿意下鄉的資本多數為與村莊有密切社會關聯的農村工商資本(縣及以下范圍內的本地工商資本)(劉成玉等,2015)。這一類資本除了受政治與市場機制的驅動外,還受社會網絡機制的牽引。那么,在農村工商資本投資的鄉村建設過程中,農民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有哪些表現?如何構建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的保障機制?本文基于山西中部W鎮的個案調查,試圖探究農村工商資本下鄉中企業和農民的行為邏輯,并通過分析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受損的表現及原因,從基層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民三個主體層面構建農村工商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資本下鄉與農民行為選擇

(一)農民參與與富人治村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社會階層的分化,鄉村經濟精英逐漸成為主要的治理主體,形塑出“富人治村”的治理樣態(仇葉,2017)。但富人的治村權力來自于村民的委托和授權(盧福營,2011),是村民為改變自己命運而做出的理性選擇。尤其在中西部偏遠農村,通過選舉改變自身貧困狀態是村民參與民主選舉的主要動力。如W鎮是位于山西中部某縣的一個純農業鄉鎮,下轄18個行政村,52個自然村,有3482戶,20050口人。國土總面積154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1477畝。從地貌上,該鎮屬于典型的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地形復雜且土地貧瘠、自然環境惡劣,經常是“春夏干旱深秋澇”,農民靠天吃飯,生活極其困難。由于境內無任何工業企業,農民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和勞務輸出,2008年全鎮農民人均純收入不足兩千元,被劃為連片特困地區(18個行政村中有15個行政村是貧困村)。累積性貧窮限制了農民自我發展的能力,并使農民陷入貧困的代際循環,打破這種代際循環需要有號召力的村治精英帶動,但在農村精英不斷流失、村莊日益空心化背景下,有能力、愿意擔任村干部帶領村民致富的農村精英越來越少,甚至有的村莊由于沒有人愿意當村干部,只能由鄉鎮派遣的包村干部兼任,精英更替存在結構性困境。為了破解精英更替的困境、改善村莊面貌和農民生活,W鎮H村村“兩委”干部試圖動員農民選本村富人X某為村委會主任。X某是當地最大民營煤炭企業負責人,其創業成功后一直與村莊保持著社會聯系,經常為村莊捐資、捐物、修建道路等,在村民群體中擁有較高的社會聲望。X某當選后,經過一年的建設和改造,H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無論從村莊面貌、村集體經濟發展還是村民收入等方面都遙遙領先于鄰近村莊,成為全鎮的明星村和樣板村。

(二)農民的集體行動與企業治鎮

“集體行動是一個團體的成員為了追求其共同利益而采取的行動”(于建嶸,2010)。在農村社會,農民的集體行動是農民表達利益訴求的一種方式。H村企業家治村的示范效應迅速傳導到W鎮的所有村莊,在擴大村莊間貧富差距的同時,也使鄰近村莊村民的相對剝奪感增強。為此,他們通過村社輿論施壓村干部或者在H村的鄉村改造工程中進行“阻攔”、“破壞”、“偷盜”等行動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首先以村社輿論對村干部施壓。在W鎮,H村的發展對其他村的村干部形成了較強社會壓力,農民對本村村干部較低的發展能力表示了強烈不滿,把自身貧困的原因歸結為村治精英帶動能力不足。二是對H村鄉村改造工程的阻攔、破壞和偷盜,表現為阻攔企業挖掘機等工程車經過本村,破壞和偷盜企業在H村修建的農業設施,并要求企業流轉自己的土地等。面對許多村莊治理與發展的困局,經鎮政府、企業與農民多次協商與討論,在W鎮第九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企業家X某成功當選全鄉鎮14個行政村、52個自然村(其中有4個行政村由于距離其他村莊較遠,其土地尚未流轉)的村委會主任,企業家治村演變成企業治鎮。

(三)農民的社會信任與企業造鎮

“在一個共同體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而且合作本身會帶來信任。合作所需要的信任并不是盲目的,信任意味著對獨立行動者之行為有預測”(帕特南,2001)。在W鎮,L公司下鄉后,農民因對企業負責人的熟悉、對其行為有預測,并給予企業很高的信任。資本下鄉中,農民的信任是企業動員農民、凝聚農民、組織農民的重要社會基礎。這種社會基礎節約了企業下鄉的交易成本,推進了資本下鄉的進程。2011年,L公司在對W鎮14個行政村13.9萬畝土地進行統一流轉的基礎上,開始了以農業改造、小城鎮建設和農民再教育為核心的企業造鎮工程,計劃用10年時間,投資100億元,建設十大項目、四大產業體系、五大支柱產業,到2020年基本實現園區農業現代化、農村城鎮化、農民工人化的目標。

(四)農民主體性缺失與資本下鄉停滯

“農民主體性是指農民在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實踐中所表現出的能動性、自覺性、自主性”(李明宇等,2015),在資本下鄉中,“農民主體參與可以制約‘權力—資本’利益共同體與民爭利,侵害農民利益”(張良,2016)。在W鎮,資本下鄉后,農民完全處于被動參與狀態,農民既沒有參與意識,也缺乏參與能力,農民只關心自身每年固定的土地流轉收入和宅基地拆遷補償,對于企業如何改造農村和農業并不關心。L公司進駐后,從農業產業規劃、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農村文化建設到村莊公共事務管理全部由企業負責,村落共同體公共性的消解堵塞了農民主體性參與渠道,使農民訴求被排斥到資本下鄉之外。“在資本下鄉中,由于工商資本的趨利性以及對市場的敏感性,并不一定具有穩定的、持續的經營農業的積極性”(馬九杰,2013),尤其在缺乏外部約束的環境下,資本下鄉主體極易為維護自身利益損害農民權益。當2012年煤炭價格下跌之后,L公司為了優先確保煤礦的正常生產,逐漸減少了對農業園區項目的投資,并于2013年底全部停止了農業園區項目的建設,導致W鎮的涉農項目爛尾,表現為爛尾的住宅樓、荒廢的農業基礎設施、撂荒的耕地。

三、資本下鄉對農民權益的損害及其原因分析

(一)資本下鄉對農民權益的損害

1.土地權益受損。

一是土地流轉收益不確定。在資本下鄉流轉土地過程中,法律保障機制的缺失導致農民權益存在受損的風險。以W鎮為例,已經納入流轉范圍的14個行政村,僅有3335戶農民與土地專業合作社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而村集體土地共計10萬畝實際已經流轉到企業,但都尚未履行法律流轉手續。此外,關于農民的保底收益,只是在合作社章程中有所體現,農業公司內部并沒有做出類似規定,一旦公司經營效益不佳,農民的土地收益將無法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農民收回土地難度較大。隨著L公司停止投資,W鎮的農業項目幾乎全部停滯,土地合作社則處于半癱瘓狀態。盡管也有農民想要收回自己的土地,但經過土地整治和綜合治理,農民舊有的土地面積、邊界和耕作條件都發生了顯著改變,給農民重新分地的難度較大。如農民A原有土地70畝,土地整治后僅剩下30畝,導致土地減少的原因除了山地變為平地后面積自然縮小之外,還有部分土地被農田水利設施和道路設施所占用。同時,土地整理后村與村的邊界、戶與戶的邊界被全部打亂,農民要收回自己的土地,不僅涉及到村莊內部的分配,還關聯到村與村的協調與配合,社會治理的難度較大。

2.自治權益受損。

一是企業負責人家族影響力的增強。與中國許多私營企業一樣,L公司在管理形式上也采用了家族管理的方式,X某的親屬和朋友不僅占據著企業內部的重要崗位,而且擁有企業管理的控制權。2011年,隨著X某擔任14個行政村的村委會主任,X某家族的經濟權力與村莊政治權力相結合,強化了X某家族在村莊中的影響力。如在資本下鄉過程中,其許多親屬不僅占據了園區管理服務中心和村“兩委”的關鍵職位,而且在許多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方面都享有較多的話語權和優先權,包括園區工人的選聘、村莊公共資源的使用和分配等。

二是村組織自主性的降低。在企業嵌入村莊治理結構過程中,不僅圍繞與企業高管的血緣聯系形成了村莊內部的權力不平等,同時也圍繞與企業高管的地域聯系形成了村莊外部的權力不對等,出現了核心村對邊緣村的治理,降低了邊緣村莊村組織的自主性,侵害了邊緣村莊村民的自治權益。

3.社會權益受損。

一是農民就業權受損。在農業園區項目建設過程中,企業承諾土地流轉后保證農民不失地、不失業、不失權,但一方面園區的就業崗位有限,很難滿足農民就業的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家族式管理的方式強化了人際關系在農民就業中的影響,導致了園區農民就業權的不平等。同時隨著農業園區項目終止,近1.6萬農民不僅無法獲得在園區工作的機會,也在一段時期內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條件,無法從事農業經營。

二是農民生活居住權受損。企業在前期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建設中,拆遷了608戶近3000人農民的住宅,涉及4個行政村、12個自然村,其中有1個行政村被整村拆遷。按照企業與農民的約定,到2015年,被拆遷的第一批農戶將會入住新建的居民住宅樓,但后期由于企業危機的爆發,居民住宅樓爛尾,原本應該入住新村的農戶至今無法擁有自己的住房,只能分散到其他村莊和縣城等地租房居住。

(二)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分析

1.土地流轉中的精英控制。

一是土地流轉前的精英吸納。土地流轉前,企業通過高薪聘請,吸納了各村農村精英進入企業工作,成為企業處理與農民關系的重要主體力量。被吸納的農村精英包括村莊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社會精英,政治精英主要是村“兩委”干部,因豐富的村治經驗成為了企業處理與農民關系的核心力量。經濟精英和社會精英是村里擁有較強致富能力和社會聲望的能人,其行為在村里發揮著重要的示范和導向作用。

二是土地流轉中的精英動員。土地流轉中,企業組成了由鄉鎮干部、村組干部以及農村經濟和社會精英組成的民間糾紛協調小組入村動員,動員的方式包括帶頭示范、家人勸解、利益誘導、輿論宣傳等,通過廣泛的精英動員,多數人會在短期內達成流轉意愿,并在精英的指導下與企業簽訂流轉合同。但由于農民法律知識的缺失以及在理解和識字能力方面的障礙,精英對合同的解讀成為了農民理解流轉合同內容的重要依據,使農民對自身權益無法形成合理的認知,存在受侵害的隱患。

三是土地流轉后的精英治理。土地流轉后,農民以土地入股組建了農民土地專業合作社,并按合同規定享有合作社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日常運作過程中,普通農民缺乏實質參與的途徑,如合作社成立以來,多數農民只在合作社組建時參加過一次成員大會,之后再沒有參加過任何與合作社有關的公共活動。同時合作社一直由企業管理和經營,不僅合作社理事長是公司的副總裁,且合作社的成員代表也由企業指定的各村村治精英組成。合作社管理中的企業控制和精英治理導致農民對合作社的財務狀況、組織機構以及制度規章等一概不知。

2.資本下鄉中的組織替代。

企業嵌入村莊治理結構過程中,通過吸納精英進行村政控制之外,還完成了村莊治理中的組織替代。企業下鄉前,村莊治理模式是鄉鎮政府指導下的村民自治。企業下鄉后,企業聯合14個行政村組建農業公司,并通過派駐企業管理人員的形式重構了村莊治理結構,實現了對基層政府和村莊自治組織的機構和功能替代。

一是對基層政府組織的替代。企業下鄉后,企業成立了農業科技園區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對農業公司和14個行政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服務中心下設計劃財務部、社群部、農林部、項目部、工程管理部、行政部、經營管理部、總經理辦公室,管理服務中心在縣、鎮、村三個地方設立辦公地點,管理服務中心的人員由基層政府、企業和合作社代表組成。園區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農業園區以及14個行政村的全面事務,包括黨政建設、經濟發展以及社會文化工作等。由于企業農業經營范圍與鎮政府管轄范圍完全重疊,園區管理服務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鎮政府職能的替代。

二是對村民自治組織的替代。農業園區管理服務中心成立后,企業又在社群部下設了三個專門負責村政事務的管理部門,分別是民調科、黨政科和村官科。民調科和黨政科主要由企業聘請的各村“兩委”干部組成,村官科則主要由企業招聘的駐村大學生組成,這三個部門負責14個行政村的全面工作,包括各項政策的落實、村情民意的調查、農民素質的提升、農民文化生活的開展以及村民代表大會和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等。園區管理服務中心的成立及其對村治精英的吸納,使企業取代村民自治組織成為了村莊治理的權威,在企業的強勢嵌入下,村民對企業的認同超過了對村民自治組織的認同,并強化了村民對企業的依附性。

3.鄉村治理中的組織缺位。

企業嵌入村莊治理結構后,降低了基層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的獨立性,強化了基層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對企業的依賴。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和自組織能力,當農業園區建設項目停滯后,農業園區的治理便陷入了真空狀態,沒有組織能夠替代企業進行后續問題的處理,導致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和大量資源的浪費。

一是基層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基層政府對村莊發展負有主要的督導責任,但由于基層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無法有效履行職責,導致企業行為的越界和對農民權益的侵害。表現在,資本下鄉前,基層政府沒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對資本下鄉后農民可能面臨的侵害缺乏預警能力;資本下鄉中,基層政府出現了職能萎縮的狀態,沒有對企業行為做到有效監管,導致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沒有在履行正規法律手續的前提下被拆遷和流轉,加大了農民土地權益受侵害的風險;資本下鄉終止后,基層政府缺乏有效的引導、整合和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使農民與企業的糾紛轉化為農民與政府的矛盾,導致農村社會的不穩定。

二是農民自組織能力的不足。農民自組織是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有效保障,但由于農民自組織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農民對企業的依附,如農民土地專業合作社本是在“農戶自愿聯合,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以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的一種民主、互助性經濟合作組織”(孔祥智等,2012),但實際上W鎮的土地專業合作社是由企業組建、管理并受企業支配的,農民既無法參與土地合作社的管理,也無法監督土地合作社的運營,導致大量的支農資金被農業合作社截留,農民權利被邊緣化。

四、資本下鄉中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的構建

(一)建立基層政府的制度化管理機制

“以鄉鎮政府為核心的基層政府是國家政權的末梢,在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項事業建設中負有重要的職責和功能”(王艷成,2010)。資本下鄉之后,鄉鎮政府職能應隨著農村社會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通過職能重塑,實現鄉鎮政府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在引導資本有序下鄉、維護農民權益方面發揮積極功能。

1.加強基層政府對資本下鄉資格的審查。

目前,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許多工商資本下鄉進行土地流轉、搞農業現代化建設,但資本下鄉動機不一,企業屬性多樣,經營狀況良莠不齊,尤其一些非農企業由于缺乏經營農業的經驗,往往存在違背農業發展規律、大肆搞非農建設的現象。因此,在資本下鄉過程中,基層政府應對下鄉企業的資質、企業性質和屬性、企業運營狀況以及發展規劃、經營能力等進行詳細的資格審查,防止出現資本下鄉圈地、改變土地用途、套取國家支農資金等損害國家和農民權益現象的發生。同時對于具有較高信用的農業企業應該給予積極的鼓勵和支持,發揮農業企業集聚農業農村發展生產要素和帶動農戶發展的積極作用。

2.加強基層政府對資本下鄉過程的監管。

“資本具有社會屬性,承擔一定社會功能,但資本的本性是逐利的,當資本逐利性與社會功能無法統一時,就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涂圣偉,2014)。無論是城市工商資本還是農村工商資本,資本的逐利本性都有可能使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盡管在一些地方由于資本與村莊的社會關聯,資本會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規范的制約,但在利益與道德的權衡中,后者的約束力非常薄弱。為了降低資本下鄉過程中農民權益受侵害的風險,基層政府應該加強對資本下鄉過程的監管,包括對資本下鄉過程中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農業發展規劃及運作現狀等方面進行全程監管,防范資本下鄉對農民權益的侵害。

3.加強基層政府對資本下鄉風險的防范。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性質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產權制度不科學的條件下有可能把追求企業利益的成本轉嫁給社會”(董江愛,2017)。尤其當市場發生波動、企業遭遇經營危機時,更容易使市場風險由企業向農民進行傳導,使農民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共擔者。在資本下鄉過程中,要防止企業危機的傳導,基層政府應該從兩方面防范資本下鄉風險:一方面,確立清晰的產權制度,通過明晰企業和農民的產權邊界,劃分企業與農民的權責利關系,使資本下鄉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另一方面,建立資本下鄉的保證金制度。在資本下鄉前,基層政府應該要求企業按照農民土地流轉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納一部分資金作為企業風險保證金,當企業發生經營危機時,用這部分保證金作為農民土地流轉的保底收益,防止企業經營危機影響農村社會穩定。

(二)建立村民自治組織的利益保護機制

1.強化村民自治組織公共性。

公共性是超越個體和家庭層面、能夠動員社會成員參與公共事務的組織性力量、凝聚性權力、權威性認同(吳理財,2013)。在資本下鄉中,村民自治組織是社區共同體的代表,是農民權益和村莊共同體利益的維護者。面對資本與權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風險,強化村民自治組織的公共性是保護農民利益不受損失的重要防線。具體而言,一是提高村民自治組織的公共責任意識,強化村民自治組織服務村民、保護村民利益的責任認知,自覺抵制資本和權力替代村民自治組織的治理功能,保持村民自治組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二是重建村社治理的公共規則,細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治理規則,規范村民自治組織的治理行為,以制度約束確保其能夠在資本下鄉中維護村莊公共利益、保持村社理性。

2.增強村民自治組織自主發展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鄉村全面振興,要尊重廣大農民意愿,激發廣大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活鄉村振興內生動力”。在鄉村振興過程中,資本下鄉只是外部驅動,農村農業農民現代化目標的實現關鍵取決于農村內生發展力量的激活,其中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尤為重要,擁有較強自主發展能力的村民自治組織更能夠有效利用資本下鄉的機會,及時化解資本下鄉的風險,在防止農民權益受損的同時增進農民利益。一是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的社會整合能力。通過重建農村社會信任體系,強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治理權威,最大程度整合農村社會內部分散資源,動員村民力量,以現代化的自治組織形式參與資本下鄉過程,提高與資本對等交往的能力。二是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經濟發展能力。通過創新村民自治體系,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的開放性,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發展集體經濟、構建農村產業體系等方面的經濟功能,使其能夠借助資本下鄉的機遇,實現鄉村社會的自主發展。

(三)構建農民自主能力的培育機制

“隨著城市資本下鄉,要防止資本對農民的剝奪,關鍵在于培育農民自治組織,提升農民的自治能力”(徐勇,2009)。通過培育農民的自主能力,調動農民主體參與的積極性是改變農民弱勢地位,提高農民談判能力、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路徑。

1.提高農村精英的組織帶動能力。

“農民的組織化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化,必須從農民當中去找到持續發展的推動力,這種力量就來自于農村精英”(袁素平,2008)。農村精英是帶動農民、激活農村內生發展動力的重要主體。在實現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務必要形成一套留住農村精英、發揮農村精英帶動和組織作用的有效機制。首先是組織吸納。充分發揮農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精英吸納功能,通過入黨、村民選舉等途徑將一些有知識、有技能和有奉獻精神的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村精英吸納到村“兩委”班子中來,提高農村精英組織農民、帶動農民發展的能力。其次是制度培育。通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常態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農村精英的行為更加規范和制度化,防止農村精英與外部力量共謀侵害農民權益現象的出現。最后是公共理性的培育。通過組織培訓、道德激勵、典型示范和社會宣傳等手段培育農村精英的公共理性,激發其為全體村民謀福利的積極性,增強其動員農民、組織農民的能力。

2.提高普通農民的主體參與能力。

“鄉村建設必須依靠農民自己的力量來維持農村基本生產生活秩序”(賀雪峰,2017),同樣在資本下鄉的過程中,只有提高農民主體參與能力才能有效避免“精英控制”,化解資本下鄉風險,維護農民自身合法權益。一是強化農民主體意識。通過組織動員、黨員帶動和政治宣傳,克服農民的小農意識,消除農民對精英和外部資源的依賴心理,提高農民公共認知水平,強化農民主體意識。二是暢通農民參與渠道。通過“下沉自治單元,建構多層次多類型多樣式的村民自治體系”(徐勇等,2014),暢通農民參與渠道,破除農民參與村莊管理、決策和監督的制度障礙,保障農民對資本下鄉過程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三是提高農民參與能力。以農村各種組織(包括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為平臺,廣泛吸納農民參與,通過開展各種公共活動,提高農民自主參與的能力。

五、結語 

“據中國原農業部有關部門統計,2016年年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4.79億畝當中,流入企業的耕地面積為0.46億畝,占耕地流轉總面積的9.7%”(農業部經管總站體系與信息處,2017),資本下鄉已成為了許多地區農業現代化的主要推力。尤其在中西部一些貧困地區,資本下鄉是破解村莊發展困境、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路徑,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彌補公共物品供給不足、聚集農村發展生產要素的作用。受資本類型、屬性以及下鄉動機和方式的影響,資本下鄉后與村莊的互動模式各不相同,在一些地區,資本下鄉不僅涉及到農業的建設,還影響到鄉村治理。在鄉村治理能力弱化的背景下,高度組織化資本的嵌入極易形成對鄉村社會的內部控制,使農民權益面臨多重侵害。根據侯江華(2015)對全國214個村3203位農戶的調查顯示,“農民在面對下鄉資本時還是處于弱勢地位,部分農民的意愿沒有得到尊重,利益沒有得到保護”,劉義強(2016)通過對涉農公司進入的100個鄉鎮的調研發現,“公司下鄉后導致鄉村關系行政化,村民自治弱化等問題”。由此可見,資本下鄉具有雙重作用,“對‘資本下鄉’的消極作用,可以通過相應的措施加以化解”(羅浩軒,2018),其中構建完善的鄉村治理體系、重塑基層政府功能、激活村莊自組織活力、增強農民主體性是矯正資本下鄉負面效應、實現其正面效應的有效路徑。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陳曉燕,山西大學社會哲學與城鄉發展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董江愛,山西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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