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往的文明起源與發展研究 ,對早期村落的地位與價值關注不夠 ,使之幾乎成為最為薄弱的一環。其實 ,中國早期村落與城邑同時脫胎于原始聚落 ,兩者共生共存 ,是早期社會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當作為中國文明起源與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早期村落以集村為主 ,自產生之日起 ,便處在城邑統治下。早期村落與城邑往往處于同一共同體中 ,實質是宗法關系與政治關系。早期村落組織主要是宗法血緣組織 ,至春秋戰國時期逐漸被地緣行政組織覆蓋 ,成為以編戶齊民為主體的基本鄉村組織。對早期村落的研究 ,有助于深化關于中國文明起源與發展道路一般性及獨特性的探討。
關鍵詞 :文明起源 早期村落 城邑 聚落
數十年來 ,在國內史學界關于中國古代村落發展史方興未艾的研究中 ,日本學者和西方學者的理論及方法被陸續引入 ,并產生較大影響。這些學說對于推動中國古代村落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但也必須看到 ,中國古代村落發展中的許多基本問題并未得到很好解決 ,尤其是在中國古代村落早期進程、中國早期村落的基本功能及村落管理體系、村落與城邑的關系等研究中 ,眾說紛紜 ,聚訟頗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在于我們過多依賴外來理論 ,很少從中國文明起源的獨特道路中對早期村落的發生與發展進行系統梳理。這既影響了中國古代村落發展史的研究 ,又影響了對中國文明起源與發展道路的認識。基于此 ,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對中國早期村落進行系統探討 ,明了其基本脈絡 ,從一個側面深化關于中國文明起源與發展道路一般性及獨特性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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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通過對中國早期村落形態的初步梳理 ,可以基本構建起早期村落間以及村落與城邑間的空間關系 ,理清鄉村組織體系的主干脈絡 ,勾勒出早期村落內部的基本面貌。在此基礎上可以得出若干認識 ,或有助于對中國文明起源與文明發展道路的探討。
首先 ,中國古代村落的形成是一個連續發展過程 ,它并非突然產生于某一時代。它與早期城邑同時脫胎于原始聚落 ,自產生之日起 ,兩者便共生共存 ,處于同一共同體中 ,同是早期社會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離開早期村落 ,也就無從真正了解中國早期文明。可以說 ,日本學者日比野丈夫、宮崎市定所主張的中國早期社會結構為都市國家 ,社會基本人口包括農民都要居于城市之中的 “都市國家論 ”,并不符合中國早期社會的實際 ,不能以之直接建構中國早期社會。同樣 ,池田雄一所主張的散村論 ,無視龍山時代以來大量城邑的存在 ,認定龍山時代以來的聚落都是散村的觀點 ,也不符合中國早期社會的實際。
其次 ,處于同一共同體中的城邑與村落并非酋邦理論所稱之征服與被征服的關系,而是在宗法血緣關系構造下的主從關系。在這一時期 ,即使有各式各樣的征服 ,也是此共同體向彼共同體的征服。這種共同體可以視為 具“有明確個人性質的政治權力色彩的社會 ”,但不是 “一個人擁有整個社會的最高權力 ”,更談不上當它們向國家轉化后 ,從中發展出人類最早的集權主義的政治形式。因為直到西周春秋時代 ,國人所享有的民主權利仍顯而易見。再者 ,中國古代中央集權政體是在春秋戰國社會變革的基礎上形成的 ,與酋邦模式也無直接的歷史對應關系。
再次 ,中國早期村落以集村為主 ,每個村落都是一個相對完整的經濟單位、生活單位、文化單位 ,但它自產生之日起 ,便處在城邑的統治下 ,早期城鄉關系實際就是主從關系。美國學者塞維斯及其后繼者所主張的村落 “在政治、文化和政治領域都是一個獨立的行事單元 ”、是 “關鍵的行為主體 ”等觀點 ,并不符合中國早期村落的實際。從早期村落的組織演進可以看到 ,無論是宗法血緣編制 ,還是向地緣組織編制的轉化中 ,城邑一直是村落的管理者。池田雄一所描述的 幾“乎無法確認有公權力的介入 ”的村落是不存在的 ,他所給出的中國國家政體從殷周分權制度經春秋戰國過渡到秦漢的集權體制 ,是通過構建 “皇帝 —父老階層 —自然村 ”這樣的實現形式 ,也不符合中國文明發展的實際進程。
最后 ,中國早期村落直接由原始聚落而來 ,保留著較多原始聚落基因 ,在其發展中 ,又處在獨特的城鄉結構與社會環境中 ,因此孕育了若干富有特色的文化要素 ,諸如守望相助的理念、安土重遷的情結、共有觀念與集體精神、宗法血緣觀念與倫理文化等 ,對中國古代農耕文明的形成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需要我們進一步發掘與整理。(本文為原文內容節選)
作者簡介:馬新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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