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村落是我國歷史上家國一體構建的歷史起點,因而對村落史的研究既是深度揭示中國文化源和流的重要關節問題,更是振興鄉村文化的關鍵部分。村落在我國有著悠長久遠的發展歷史,它的起源是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起源時期的產物,其形成和發展則與農業的興起密切相關。自然地理條件作為農業發展的先決條件,影響甚至決定著早期村落的發展。伴隨社會分化而發生的村落變遷顯示了早期人類社會從蒙昧、野蠻逐步走向了文明社會的歷史進程。早期中國以國家形式出現后,村落作為一個實際存在的生產生活單位,以其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的特質,緊密地與國家聯系在了一起,在維系和鞏固國家的穩定、繁榮與發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歷史作用。
關鍵詞:中國村落史;村落起源;農業發展;史前;先秦
中國村落是中國歷史上家國一體構建的重要載體與歷史起點,是中華民族及其文化的根與魂。它與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唇齒相依,是中華民族文明發展史的“實證”,更是中華文明淵源的“活證”。所以,對村落歷史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是歷史文化研究的重要方面,是揭示和深度認識中國文化源和流的重要關節問題,更是構建中國學術話語體系,提振中華民族文化自信,強化國家認同與民族凝聚力,振興鄉村文化的關鍵部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與文化歷史價值和現實意義。
然而,長期以來,關于中國村落歷史的問題,并未引起國內學術界足夠的重視,20世紀上半葉以來的一些成果,都是由日本學者取得的,這是令人汗顏的。當然,這些成果卻僅限于對漢魏晉唐時期“村”的興起及基層社會組織的淺表性研究,甚至忽略了社會史、文化史和歷史地理學層面的村落變遷。相比日本學者的熱衷,國內學界過去是冷清的。直至近幾年國家將傳統村落列入國家歷史文化保護戰略之后,這一現狀才稍為得以改變。當前學術界從文化、社會、經濟和建筑景觀等方面展開了對“村落”或“鄉土”的研究,但對村落歷史這一基本問題極少涉足。因此,亟待展開全面、深入、系統地研究。
一、發生學視閾下的村落起源
在探討村落起源問題之前,有必要厘清村落的概念與內涵。廣義上的村落常常被理解為“鄉村”“農村”,即指以農業生產為主體的廣大聚居地域;狹義上就是鄉人聚居聚落,屬于自然村,有一定的邊界特征。其實,村落就是古代先民由采集與漁獵的游弋生產生活方式,進化到農耕文明定居生產生活方式的重要標志;是各民族在歷史演變中,由“聚族而居”這一基本族群聚居模式發展起來的相對穩定的社會單元;是中國農村廣闊地域上和歷史漸變中一種實際存在的、歷史最為悠久的時空坐落。鑒于此,我們認為,村落作為人類生產、生活、居住和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的一類場所,它至少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村落作為實際存在的聚落,它首先是物質實體空間,體現為明顯的聚合性,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圍,是自然要素與人文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地域綜合體,包括空間構成的房屋、道路、景觀、設施、工具和土地等可視性內容;二是村落作為社會群體的活動單元,它也是非物質社會空間,體現為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的特質,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范圍,是血緣關系、親緣關系與地緣關系高度重合的社會單元,包括關系構成的組織、制度、語言、風俗、道德、宗教、經驗和技術等不可見性內容。換言之,村落就是物質實體空間和非物質社會空間高度重疊的地域空間,它是農林漁牧業人群長期生活、聚居、繁衍的邊界相對清楚的社會單元。
作為自古就以農立國的中國,村落在我國有著悠長久遠的發展歷史,然而,作為一種聚落形態和社會單元,它的起源并不是直接伴隨人類的起源而產生的,而明顯是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起源時期的產物,至少其雛形是如此。從距今1500萬年的云南開遠森林古猿,到170萬年前的元謀人,再到后來的藍田人、北京人、丁村人,及至距今約3萬年的北京“山頂洞人”,可以發現,人類是從靈長類古猿經過漫長的進化過程發展而來的,屬于群居型動物,會制造和使用工具。這是體質上相對弱小的人類,在面對大自然中的兇猛動物和肉弱強食的自然法則,而得以生存的辦法。正是這一進化過程,為我們提供了早期村落產生的兩條線索:
一方面,群居作為動物性本能在人類進化過程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釋放,特別是到了智人階段,人類為了有效減少單個個體的生存難度,更是發展出了共同防御、共同發展的族群觀念,因而基于血緣的聚眾而居開始發生。只是,由于人類起源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完全過著采集和漁獵的經濟生活,為了獲取食物,往往需要頻繁遷徙,因而并未形成長期的、固定的、規模化的居住點,物質實體空間不明顯,居住方式主要是洞居、穴居和巢居。《易經·系辭下》云:“上古穴居而野處,后世圣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莊子·盜跖篇》中載:“古時禽獸多而人民少,民皆巢居而避之,晝拈稼粟,暮棲樹上,故名已曰有巢氏之民”。考古發現的北京周口店人、金牛山人、馬壩人、興隆洞人和山頂洞人,以及遼寧、貴州、廣州、湖北、江西等全國各地發現的穴居遺址,都說明洞居或穴居是人類最初的“家”。這個“家”雖然只解決了早期人類對生存的最低需求,但卻使人類在長期的群居生活形成了基于血緣的聚族性特點。距今約3萬年的山頂洞人便是最好的例子。考古發現,北京山頂洞的人類化石共有8個不同個體,其中5個是成年人,包括男女壯年和超過60歲的老人,1個是少年,1個是5歲的小孩,1個為嬰兒,這顯然是一個血緣聚居群。正是這一特點的出現,我們認為,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作為村落形成的一個基本要素,人類的群居行為便具有了發生學的意義。
另一方面,由于生存的驅動,人類開始積極改造自己的生存環境,因而發展出大量與生產生活有關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包括工具、器皿、衣物、建筑和制作它們的經驗、技術,以及語言、制度、道德和原始信仰等,由此,動物性聚眾本能開始向社會性聚居意識轉變,基于血緣的原初社會組織便應運而生。從石器的制造與改進、對火的利用和控制,再到衣服和裝飾品的出現,及至陶器的發明和使用,都說明人類文化的產生是建立在生存需求和生活經驗基礎之上的。它產生于人類社會,又推動著社會的形成與發展,兩者相互影響、互為結果。特別是伴隨著喪葬制度、婚配制度的出現和改進,早期社會組織得以初步形成。前者體現了早期人類對自身價值的肯定,反映了社會的有序更迭。北京山頂洞等史前文化遺址所顯示出的居室葬俗便可說明。后者一方面體現了社會秩序的逐步規范,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社會的代際更迭,因為穩定婚配關系的建立可提供源源不斷的新生力量。據推測,可能在100—25萬年前人類開始排擠亂婚,血緣級別婚出現,并排斥不同輩分的雜婚,后來又發展出“外婚制”。正是這一持續改進的婚配制度,特別是“外婚制”的發展,降低了因血親婚配導致的生育畸形和弱智現象的頻繁出現,大大提高了人口的生育率和成活率。也正因如此,血緣家族不斷分裂,產生新的血緣家族,進而形成氏族,原始群進入到了母系氏族公社時期。氏族組織的產生和出現使人類的群居行為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意義,地域空間上的居民點開始與作為社會單元的氏族組織重合,因此,具有村落內涵的聚落開始產生。
特別是伴隨著農業的出現和發展,人類開始從依賴大自然的采集、狩獵的掠奪性經濟生產方式,過渡到以人工生產為主的農耕畜牧經濟,具有遷移性的居民點開始固定下來,人類從“居無定所”的遷徙流動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因為農業種植與采集漁獵不同,前者的對象是耕種在土地上的作物,必須長期照看,所以需要以定居為前提。正是這一改變,人類社會出現了第一次社會大分工,農業從畜牧業和狩獵業中分離出來,初步解決了食物問題。據考古資料顯示,中國的農業大致起源于距今1萬年左右,廣東英德縣牛欄洞、江西萬年縣仙人洞、湖南道縣玉蟾巖出土的稻谷遺存可為明證。由于農業的出現,以農業為主的群聚現象或固定居民點開始涌現。考古發現,在距今一萬年前后,我國的廣西白色盆地的右江兩岸、重慶豐都長江沿岸、皖南水陽江沿岸、寧夏靈武水洞溝、河南西峽、河北泥河灣盆地,特別是湖南澧陽平原、陜西洛南盆地、河北泥河灣盆地等區域就存在明顯的群聚現象。從地理位置來看,這些居民點普遍位于水源便利、土地肥沃、地勢開闊和食物資源豐富之處,自然條件優越,既便于農業種植,又適宜居住。從牛欄洞、仙人洞和玉蟾巖等洞居形式,發展到上述群居現象特點的形成,充分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因農業生產的需要和擴大,人類已從深山洞穴走向平原盆地,開始了自己營造住所的歷程,距今1萬年前后的上山文化遺址中所發現的房屋遺跡可資說明;二是農業的發展,使人類的定居生活更加穩定,加之人口的增多,居民點便逐漸發展為初具規模的居民聚落。在很大程度上,盡管這仍屬于一種基于共食關系的群居行為,但卻開始形成以母系血緣結成的社會基層單位和經濟基本單元。就此來論,距今一萬年左右的這些群聚現象,從發生學來看,具備了村落的性質,應該屬“前村落”形態,或者是村落的肇始期。
二、農業興起后村落的形成與發展
嚴格說來,沒有定居生活,就沒有村落的產生,也便沒有農業社會的發展,更沒有后來的農耕文明。定居把人類固定在了土地之上,才有了農業的發展,反過來,農業的發展則穩定并擴大了定居生活,才有了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正是在這一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中,早期村落得以形成和發展。這突出表現在舊石器時代晚期以來的固定居民點向聚落化、規模化、密集化發展,考古在全國各地發現的規模不等的新石器中晚期的各類聚落,便可說明這一點,尤其是農業相對發達的長江流域和黃河流域。長江流域的澧陽平原發現史前聚落就達400多處,其中大部分屬于新石器時代中晚期的文化類型;浙江余杭所屬良諸、安溪、長命、瓶窯四鄉鎮50公里范圍內,經調查和發掘,分布著54處聚落遺址,考古界稱之為“良渚文化遺址群”。黃河流域的河南淇水沿岸有一段,15個現代村落范圍內,就發現11處新石器時代的村落遺址;甘肅渭河沿岸占地70公里范圍內,發現有聚落遺址69處。這些新石器時代中晚期的聚落,不僅在規模上有數千,或數萬,甚至數十萬平方米不等,而且地域空間上的房屋聚合性極為明顯。它們與早期固定居民點一樣,基本上都位于河流沿岸肥沃的黃土臺地或湖池附近,這表明:越是土地資源和水利資源豐富的地方,村落遺址就越密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在于農業作為早期人類賴以生存的產業,它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優質的地理資源這一物質基礎之上。
大量研究資料顯示,農業起源以來,到公元前7500-前5000年的新石器時代中期得到了初步發展,并上升為社會經濟的主要部門,占有主導地位。這一發展最顯著的結果就是聚落帶有了較為鮮明的農耕文化性質,不僅普遍建造了居住房屋,更體現為房屋群團且作有序排列。現有的考古發現,這一階段較具典型的文化類型主要有:長江流域中下游地區的彭頭山文化、皂市下層文化、跨湖橋文化,黃河流域中下游地區的裴李崗文化、磁山文化和后李文化,北方地區的興隆洼文化,等等,不一而足。判斷早期聚落是否具有農耕性質,關鍵是看遺址中有沒有豐富的農業遺存。考古資料顯示,這些聚落遺址中的農耕痕跡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糧食作物遺存常見,南方是稻谷,北方是粟米,建有糧食窖藏;二是家畜家禽飼養普遍,發現有豬、狗、牛、羊和雞等骨骼,配套有專門的圈養之處;三是成套的農業工具,包括耒、鏟、鋤、杵、鐮刀、磨盤和磨棒等;四是聚落周邊發現有古農田及灌溉遺跡。諸如此類,皆可以從稻作系統的代表性遺址,如長江流域的八十垱遺址、臨澧胡家屋場遺址、跨湖橋文化遺址;粟作系統的代表性遺址,如黃河流域的舞陽賈湖遺址、新鄭唐戶遺址、章丘西河遺址,以及北方地區的赤峰興隆洼遺址、白音長汗遺址等中窺見一斑。
從聚落形態而言,上述這些聚落遺址由于所處位置的自然地理條件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如黃河流域因干燥少雨、冬季寒冷而多半地穴居式建筑,而長江流域則濕熱多雨、蚊蟲多而以地面建筑為主,不僅如此,聚落面積也普遍以前者大后者小為區別。據統計,長江流域的聚落5萬平方米規模以上的聚落幾乎沒有,而黃河流域則較為常見。這除了自然地理條件的因素影響以外,可能主要與南北之間人口數量的多寡有一定關系。因為按照人口考古學的測算方法,包括遺址長度、遺址居住空間和遺址面積的大小等在內的聚落資料都是衡量人口數量的關鍵指標,并且一般是呈正比。(長)江(黃)河流域的聚落差異固然明顯,但共性特點也同樣突出:房屋成組布列,多為單間式房屋;大部分有濠溝;有了初步的功能分區,居住區、墓葬均呈分離趨勢,聚合性、防御性、組織性特征漸趨鮮明。特別是內蒙古興隆洼平行有序排列的8排房子,以及新鄭唐戶房址分4組布局的現象,充分顯示出氏族組織下基于血緣關系的聚族群居性準則。這種現象,一方面說明起源階段的文化盡管會因地域環境不同有所差異,但卻會因生存、生活這一基本訴求的相同性而表現出一定的同質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這一時期大概仍處于母系氏族社會,因為無論是居住區、還是墓葬區,均以群組現象為主,體現出較為強烈的共食、共享、共有的集體觀念,墓葬結構和出土物規格均體現為一致性,未見有明顯的社會分化現象。
然而,從新石器時代中期的這些聚落遺址來看,其文化層都很薄,一般在1米左右,厚者也僅2米左右。彭頭山遺址0.4-0.8米,八十垱遺址1.5米,臨澧胡家屋場遺址0.75-0.9米,跨湖橋文化遺址1.24米,舞陽賈湖遺址1-1.5米,新鄭唐戶裴李崗遺址0.8-1.8米,章丘西河遺址1.1米-2.3米,赤峰興隆洼遺址0.15-0.65米,白音長汗遺址0.2-0.65米。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新石器早中期人口數量可能仍然較少,二是人類在這些聚落中的活動時間似乎并不長。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可能與這階段農業發展的程度有密切關系。據農業史家研究,農業起源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史前農業處于刀耕火種的形態,后來隨著生產工具包括石耒、石鏟、石鋤、石杵、鐮刀等的出現和改進,及至種植作物的多元化,耕作方式才逐步由刀耕火種過渡到耙耕農業。這種耕作方式的轉變固然反映了人類生產方式的進步,但本質上來說,其農業仍是遷移農業,屬于撂荒耕作制的范疇,即當一個地區可耕土地都輪換耕作過后,短期內土地難以恢復,人們就要聚族遷移,重新開墾耕種土地。因為原始農業是一種掠奪性的粗獷式經營方式,缺乏人工養地的環節,所以往往在經過一段時期內的耕作之后,土地質量就會下降,相應地便不會有好的農作收成,只好拋荒,另尋耕地。這種農業生產方式也被成為“游耕”或“游農”,一致延續到夏商時期。
正是這種耕作方式,所以早期人類的定居生活只是相對的。因此,盡管這階段的聚落烙上了濃厚的農耕印跡,但聚落缺乏連續性,更體現為間歇性特征,即當聚落因土力衰竭而被廢棄之后,會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停歇期,待土力恢復后,另一族群又遷居于此,它便又被重建了起來。考古發現的上述聚落遺址都體現了這一特點,部分聚落遺址不僅體現為好幾層史前文化關系,有些還有商、周,甚至唐宋以降的文化痕跡。如章丘西河遺址除了后李文化以外,還包括龍山文化、唐宋元及清代文化遺存;唐戶遺址則包含了裴李崗文化、仰韶文化、龍山文化、二里頭文化及商、周遺存。這些聚落遺址雖然文化跨度大,表面上看具有連續性,但事實上是不同族群間歇性活動的表現,這就充分表明在“靠天吃飯,靠地穿衣”的農業生產階段,特別是在史前人工和心智皆不足的情況下,自然地理條件作為農業發展的先決條件,影響甚至決定著早期村落的形成與發展。
三、社會的分化與早期村落的變遷
隨著農業的發展,到新石器時代晚期,由于獲取食物來源增多,人口數量大量增加。據人口考古學學者的推測,新石器時代中期的河南裴李崗文化時期,人口僅有110000人,到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河南仰韶文化時期,其早、中、晚期人口分別達到了249000人、942000人、1073000人。可見,從新石器時代中期到新石器時代晚期,人口處于成倍增長之勢,且呈不斷上升的趨勢。顯然,農業的發展和食物的豐富有力地促進了人口的繁衍,這在生產力相對低下的史前時代,意味著生產力的增長。但是,由于史前時期耕種土地有限,并且長期處于粗獷的生產方式,所以當人口增長到一定程度,便會產生生產力過剩的問題,從而帶來人口壓力,進而導致食物不足等系列危機。面對人口膨脹的壓力和食物不足的危機,生產力低下的史前社會,除努力提高耕種技術、溺殺新生人口以外,更多通過擴大生產規模、開辟新的耕種土地來化解。正是這個過程,也帶來了氏族組織的自然分裂、沖突和重組。由此伴隨而來的則是聚落的快速衍生及其規模化、城郭化、群團化發展。這一現象,在黃河中下游地區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龍山文化,北方地區的趙寶溝文化、紅山文化,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河姆渡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嶺文化、良渚文化等文化類型的聚落考古中體現極為明顯。據資料顯示,僅河南洛陽盆地中東部約638平方公里,仰韶與龍山文化時期就分別擁有聚落遺址105處和95處,最大的聚落達到了66.5萬平方米。在一地理條件優越的區域內,密集出現如此之多的聚落,應該是由于人口的分化和氏族的自然分裂而導致的。正如摩爾根所說,“當一個村落的人口過多時,就有一批移民遷往同一條河流的上游或下游處,著手另建村落。”他們“幾個村落共沿一條河流而彼此鄰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
人口的遷移和村落的自然繁殖,既意味著文化的有序傳播與發展,也促成了一定地理單元范圍內,具有相似文化特征的文化類型的形成。長江流域、黃河流域和北方地區等不同地域出現的各種史前文化類型便可說明。這是基于族源性和地緣性而形成的文化上的統一性。然而,從聚落形態來看,不只如此,事實上,在更大范圍內,諸如長江、黃河流域,盡管因各種原因在聚落布局、建筑形式、生活生活工具等方面的差異越來越大,但在某些方面仍呈現一定的共同因素。一方面,村落建筑的群團性質突出,相比新石器時代中期,晚期更體現為統一的規劃和嚴密的布局,居住區、墓葬區、手工作坊區和祭祀區等有明顯的區劃;黃河流域的有些村落還區分為不同房屋群,并以公共建筑為中心環繞布局,體現為較強的向心力,西安半坡遺址、臨潼姜寨極為典型。類似的情況也出現于寶雞北首嶺、秦安大地灣遺址等仰韶文化聚落,以及大汶口文化的尉遲寺聚落。這說明我國新石器時代晚期的聚落社會,在文化性質上具有同一性,即均以氏族公社所有制為基礎,基于血緣的社會關系仍占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村落的防御性功能進一步加強,新石器時代中期以來出現的圍溝、環濠到新石器時代晚期已十分普及,有些還發展為圍墻,規模大一點的村落甚至兩者皆有。它們的普及意味著村落的防御已經不僅僅囿于動物的威脅,更上升到了族群之間的沖突與戰爭。這一特點,除上述黃河流域的村落遺址體現明顯以外,北方地區的敖漢西臺聚落,長江流域的澧縣城頭山遺址、石首走馬嶺—屯子山遺址等都極為突出。其中,澧陽平原的城頭山遺址由于同時發現有環濠、城墻和城門遺址,且距今6000余年,考古界甚至認為其已超越村落范疇,屬于城池,為中國目前所見最早的古城址。長期以來,人們對城郭起源的判斷,是基于環濠和城墻的出現,此說雖未言之鑿鑿,但卻說明聚落在新石器時代末期已開始分化,出現了巨型聚落和普通聚落兩類。
聚落的分化在長江流域大致發生于大溪文化時期,到屈家嶺文化、石家河文化、良渚文化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黃河流域則始于仰韶文化中晚期之后,到銅石并用的龍山文化時期(前2500至前2000年)完全形成。據統計,類似城頭山這種城郭型聚落,僅屈家嶺文化時期的長江中游就發現有17座之多,包括湖北的公安雞鳴城、公安青河城、荊州陰湘城和澧縣雞叫城等。黃河流域地區則更為普遍,如仰韶文化中晚期的秦安大地灣遺址、鄧州八里崗、鄭州西山遺址、大河村遺址等,龍山文化時期則有河南的郾城郝家臺、古城寨遺址、登封王城崗,以及山東的城子崖、丁公遺址等數十座。這些聚落不僅面積普遍在數萬至數十萬平方米之間不等,而且在功能布局和房屋結構上,也體現出較強的社會組織形態,組織性、控制性和排他性特點突出,儼然不是單純的村落社會,應該屬于城郭范疇。當然,對城郭的判斷不能以聚落的大小來衡量,有些村落遺址在面積上可能大于城郭,但仍不能稱之為城郭。因為中國早期的城郭具有強烈的政治性、軍事性,而村落體現很弱或是沒有。盡管國家出現以后,有些城市是因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方面原因,而由行政或商貿力量建造和發展而來的,與村落沒有直接關系,但這并不能否認最初的城市是孕育并起源于村落的。因為最初的城市在起源階段,就最大限度地繼承和發展了村落中所產生并形成的物質與非物質的文化形態,包括建筑、工具、組織、制度、道德秩序和精神信仰等。正如城市理論家劉易斯·芒福德所指出的:“城市的建筑構造和象征形式,很多都以原始形態早已出現在新石器時代的農業村莊中了”“房舍、圣祠、蓄水池、公共道路、集會場地——此時尚未形成專門化的集市——這一切最初都形成于村莊環境之中;各種發明和有機分化都從這里開始,后來才逐漸發展成為城市的復雜結構。……組織化的道德、政府、法律、正義,這類事物都起源于村莊社會的長老會議。”
伴隨村落與城郭兩種形態分離的另一突出現象,是以城郭或巨型聚落為中心的區域聚落群的形成,體現為明顯的地緣一體化特征。考古顯示,城郭型聚落的周邊范圍往往密集分布著各類不同規模的普通村落,并且呈現出明顯的依附狀態。如長江中流的兩湖盆地就形成了雞叫城聚落群、城頭山聚落群、陰湘城聚落群、屈家嶺群落群、石家河聚落群等5個;下游的良渚文化聚落群以30余萬平方米的莫角山聚落遺址為中心,周邊分布著50余處聚落遺址。類似聚落群在黃河流域的各文化類型時期也同樣常見。村落群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如前文所揭示的人口增長的壓力,使村落發展不得不在空間上向周圍擴散,先是增大規模,而當規模大到其依托的土地資源不足以滿足相應人口的生存時,或是“耕作半徑”已超越當時技術水平的極限,人們便開始另擇區域新建定居點,氏族自然分裂,次生村落也隨即派生。由于血緣和地緣上的關系,次生村落一般依附于母體村落。二是出于軍事防御和協作的目的。由于史前人類社會的生存生活完全依賴于自然資源,所以對土地、河流、山林等資源的掌握與爭奪便成為他們能否存續的物質前提。因此,當出現人均資源不足的情況時,往往通過擴大活動空間、爭奪外部資源的方式來解決,于是部落戰爭時有發生。這就要求具有血緣和地緣關系的聚落之間相互協作和彼此支持,《詩經》中“兄弟鬩于墻,外御其侮”就體現了這點。正因如此,基于血緣和地緣的軍事協作,不僅強化了聚落間的群團關系,而且在長期的協作過程逐漸形成了具有濃郁政治關系的地緣一體化。埃文思·普理查德在分析“努爾人”時就指出:“世系群的價值控制著父系親屬群體之間的儀式關系,而社區的價值則控制著生活在彼此分離的村落、部落分支及部落中的人們群體之間的政治關系”。
上述這些共同因素的出現意味著長江、黃河流域的早期人類社會發生了顯著變化,尤其是社會性質可能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突出表現在建立于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原始共產主義的生存生活方式開始淡化或瓦解,貧富等級分化日趨激烈,母系氏族社會開始向父系氏族社會轉型。因為除了聚落、聚落群均體現為一定的排他性以外,從墓葬布局、墓葬結構的區別對待,隨葬器物的數量和質量差異,以及房屋結構朝小型化、雙間甚至多間式的變化等來看,不僅一夫一妻的個體家庭日趨增多,而且早期社會的私有觀念和私有經濟也開始產生并愈益突出,而這些恰恰都是父系氏族社會的表征。理論上說,私有制的產生導致了社會的分化,而社會的分化又進一步發展了私有制,兩者互為結果,相互促進。正是這種社會現實在村落和早期人類社會的日益發展,人類便開始了從蒙昧、野蠻逐步走向了文明社會的歷史進程。
四、國家的出現與村落的關系
村落的分化及群團化不斷發展的結果是城市的出現和地緣一體化的形成,而地緣一體化的持續鞏固和擴大則導致了國家的產生。按照馬克思觀點,這一發展的趨勢是私有制演化的產物,也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所言:“隨著分配上差異的出現,也出現了階級差別。社會分為享特權的和被損害的、剝削的和被剝削的階級,而同一氏族的各個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團最初只是為了維護共同利益(例如在東方是灌溉)、為了抵御外敵而發展成的國家,從此,就具有了這樣的目的:用暴力來維持統治階級的生活條件和統治條件,以反對被統治階級。”國家的實質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因而它的出現意味著跨地域、跨血緣、跨部落的社會關系、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的建立。國家要維系和鞏固這種關系,其前提和基礎是對土地和人口的全面掌控,因為二者關系到國家的經濟收入,是“維持統治階級的生活條件和統治條件”。《詩經》中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即為此意。正因如此,當國家出現之后,村落作為早期人類社會最基礎的地域單元、生產生活單元和社會單元,它便開始具有了國家層面的意義。
從考古發現和文獻記載來看,我國大致在二里頭文化以后,及至商、西周政權的建立,早期中國便開始以國家形式正式出現。先秦國家對于土地實行“井田制”,由奴隸和庶民耕種;戰國以后改行“授田制”,由國家授予,但庶民只有使用權,不能買賣。對于人口則是國民化管理,在制度上努力將奴隸和庶民納入城郭集中居住。秦統一六國后,更是通過設立郡縣制,縣下建立“鄉里”制來加強控制。正是這一特點,先秦時期或是漢以前的歷史時期被以宮崎市定為代表的日本學者認為是“都市國家”,三國以后才逐漸向被稱作“村”的散村演變。國內的侯外廬先生在20世紀30年代也論述了殷周為城市國家的問題,并將中國“城市國家”的起源追溯到殷商晚期,指出古文字“邦”“封”同義,“城”“國”同義。當然,侯先生也并沒有否認先秦以前就存在農業型的聚落,相反還認為我國在西周到春秋時期便發生了城市和農村的第一次分裂。也有不少學者認為“都市論”不可靠,至少是不全面的,認為先秦以前百姓完全居住于城郭的說法值得商榷。持這一說法的學者,日本有松本雅明、池田一雄,國內則以侯旭東為代表。造成這種分歧的關鍵,筆者以為固然與立論的出發點不同有關,但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對村落內涵缺乏把握,尤其是“都市論者”往往只是將村落理解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國家制度聯系起來,既忽視了它作為物質實體空間的內容,更忽略了它在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這一基礎上,所形成的語言、風俗、道德、宗教、經驗和技術等非物質性內容,因而當先秦文獻中有關基層制度的記述語焉不詳,或是體現為一種行政理想時,通常就自覺排除了國家制度之外可能還存在實際的生活單元或族群的可能;二是先秦文獻中的有關記載,多為后人根據自我理解的追述,或者只是統治者為便于管理和控制國家而衍生出的一種制度,可能并非社會現實,而且由于對這類文獻的理解通常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所以往往忽視了人類學、地理學在解讀村落作為社會單元和地域單元方面的積極作用。
基于上述幾點,我們認為《周禮》中“體國經野,設官分職”的“國野之制”雖然非常完整,極為嚴密,在“國”設“六鄉”,在“野”設“六遂”,然則也并不能說明村落就完全被納入到國家的管制范疇,百姓也未必全部集中于城郭居住。因為作為一種國家組織制度,在統一規劃的城郭之中,由于人口增長或減少具有不可預計性,尚且難以實現“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的六鄉編排,更遑論在地理條件復雜、族群多樣的“野”。“野”也不只是通常意義上城郭的周邊地域,還包括那些尚未被統馭的蠻、夷、戎、狄和流邑之民等聚居的區域,所以要實現“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的“六遂”編排,顯然不可能實現。特別是以井田制為土地分配的制度,在蠻夷之地,不僅難于適從,而且過于理想,鄉野聚落與行政編制的統合是困難的。事實上,殷商甲骨文和銅器銘文顯示,殷商國家以外尚存有不少未被統馭的方國或部落,如土方、危方、鬼方、微方、羌方、龍方、四邦方、茲方、刀方、大方、盂方、井方、二邦方等,他們都普遍分布在殷代國家周邊。考古也發現,在商周時期中原王朝核心區域以外的廣袤地帶,特別是長江流域的成都平原、江漢地區、洞庭湖水系區、鄱陽湖水系區等普遍存在著鄉野聚落。
到了春秋戰國以后,由于諸侯爭霸、列國稱雄,相對穩定的國家形式遭到破壞,特別是伴隨著奴隸起義、平民暴動和新興地主階層的興起,國民的生產積極性不高,戶口逃逸的情況常見,建立在“國野制”基礎上的社會形態基本瓦解。所以,為了維系和發展國家的經濟利益,戰國時期的各國不同程度地興起變法運動,普遍推行郡縣,改“井田”為“授田”,大力發展社會經濟。正是由于基層組織的相對寬松,以及土地所有制的變化,還出現了“私田”,私田屬于新興的地主階級,可以用于租賃,因而一些逃逸的人口除了在野外自行開辟耕地以外,往往通過租賃私田耕種而轉為佃農。這部分人往往只需向地主付租,而無需承擔國家徭役,所以國家對此是嚴加監管的。云夢秦簡《魏戶律》記戰國晚期魏國的律令云:二十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壄(野),人人孤寡,繳入婦女,非邦之故也”。這段話至少說明兩個問題,一是除了蠻夷聚落之外,城郭外還存在鄉野聚落,并且不受制于國家;二是國家對這類由“流邑之民”而形成的鄉野聚落是反對的,因為這是“非邦之故”。至于為何是“非邦之故”,除了《魏戶律》中提到的“人人孤寡,繳入婦女”的理由外,恐怕主要是《管子·輕重乙》中提到的“強耕而自以為落,其民,寡人不得籍斗升”的說法。大意是由于耕作而自發形成的聚落,統治者是難以征收其賦稅的。正因如此,在管理手段落后、信息蔽塞的早期社會,統治者將百姓集中城居,進行統一管理顯然是最佳方式。何休注《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極具說服力,其云:“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后時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畢入,民皆居宅。”徐彥的疏指出:“古者邑居,秋冬之時入保城郭,春夏之時出居田野。”
這段注疏作為后人的追述,雖不能證明集中城居就是先秦時期的普遍形式,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居的幾個現象:一是民居于城郭,耕種則在城郭附近;二是有專人管理,進出時間是受限的。翻檢文獻資料,我們發現,可能由于田地超越了城居的耕作半徑,所以為便于農事而派生出了一種所謂的“廬”,即在近田處建造的臨時性房屋。《詩經·小雅·信南山》云:“中田有廬,疆埸有瓜。”東漢鄭玄箋:“中田,田中也,農人作廬焉以便其田事。”唐孔穎達疏:“古者宅在都邑,田于外野。農時則出而就田,須有廬舍,故言中田,謂農入于田中作廬以便其田事。”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廬”后來發展成了村落,但理論上具有這種可能。我們在湖南江永勾藍瑤考察時就發現了類似形式、功能的“牛莊屋”,它是舊時居于深山的瑤民便于農業生產而于平地近田處建起的臨時住所,一到開春,瑤民便長住其中,久而久之,就干脆移居平地,形成了村落。由近推遠的論證方式雖然不能直證,但也有一定的說服力。因為無論早期人類,還是現代人類,他們在求生、求存、求便,乃至趨利避害等的行為和心理上的期盼是相同的,是不會因時代變遷而發生很大改變的。《史記》中也有關于“一年而所居成聚(正義注曰:“聚,在喻反,謂村落也”),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的說法,雖未必言之鑿鑿,但結合牛莊屋這一活證,卻具有了說明“廬”可發展為村落的佐證價值。
可以肯定,無論是蠻夷聚落,還是因流邑之民形成的鄉野聚落,抑或是為便于農事而出現的“廬”,都使我們有理由認為早期中國以國家形式的出現,并不意味著自然聚落的消失或被取而代之,相反則呈現出散村化的傾向。可以肯定,國家和民族視野下,村落不僅得以繼續發展,而且作為最為基本的生活單元和社會單元,它以其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的特質,在增強民族的內聚性與心理認同,避免民族文化的失憶,甚至是中華文化的分割、封閉和中斷,維系和鞏固國家的穩定、繁榮與發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歷史作用。
余論
本文的核心是試圖梳理出早期中國村落發展的歷史性脈絡及其變遷背后的顯性邏輯與隱性邏輯。大致說來,從早期村落的起源與變遷中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幾個認識:
第一,村落的起源與農業的興起密切相關,盡管農業的出現并不是村落產生的惟一條件,但人類從“居無定所”的遷徙流動生活方式逐步走向定居生活,由早期的穴居、巢居,發展到固定居民點,再到村落的產生和村落群的形成,及至城邑和國家的出現,都無不打上了濃厚的農耕烙印。從村落的產生到國家的形成,不僅意味著中華大地從分散走向統一,而且也是早期人類社會從血緣到地緣再到文明的重組與整合。作為農業發達的長江、黃河流域,乃至北方地區,其早期村落的發展顯示,中華文化的起源是多源頭的,作為農業發展的先決條件,自然地理條件影響甚至決定著早期村落及其文化的生成與發展。村落在起源階段盡管因地域環境的不同而存在地域性、族群性和多樣性的特點,但由于早期人類在生存驅動上的相同性,因而村落也呈現出一定的統一性。可以肯定,我國早期村落具有集統一性與多樣性于一體的性質。這一性質還顯示,村落的變遷除了受土地有限、人口過剩等因素的制約與刺激以外,也與族群、信仰、道德、語言、風俗和地理等因素的變化密切相關。
第二,村落作為我國人類社會進入農耕文明的重要標志,它是農林漁牧業人群長期生產、生活、聚居、繁衍和進行政治、經濟、文化活動的場所,是相對穩定、清楚的社會單元。它在承載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方面具有本源性和傳承性的特點。特別是村落中所產生并形成的包括建筑、工具、技術、組織、制度、道德和信仰等在內的物質與非物質的文化形態,雖是農耕文明的產物,但卻被最初的城市得以最大限度地繼承和發展,成為了城市及其文化的源頭。盡管國家出現后,部分城市的產生是因各種原因而直接建造或發展起來的,但仍不可否認的是,城市文化的源頭是來自于村落起源階段所積淀的文化傳統。盡管伴隨著早期社會中城鄉分野趨勢的愈來愈明顯,逐漸形成了城鄉兩種文化類型和兩種經濟形態,社會的貧富和地位的分化日趨突出,但在自古以農立國的中國古代社會,特別是生產力相對底下的早期社會,村落的意義與價值不僅是一個社會單元和生活單元,更是哺乳城市、服務國家的一個生產單位和基層組織單元,在推進城郭發展、維系國家穩定和繁榮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三,村落作為建立在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聚落,它有自身的范圍與活動空間,具有聚族群體性和血緣延續性的文化特質,呈現為封閉性、保守性和地域性等特點,是有形的地域性物質實體空間與血緣性、地緣性乃至親緣性非物質社會空間的高度重合。因此,討論村落的起源及其演化的問題,不能僅僅局限于村落的物質實體空間,更要顧及村落的非物質社會空間,尤其要挖掘村落所承載的中華民族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的歷史文化信息,及其所映射的家國一體的社會與文化內涵。村落的起源與早期發展表明:不僅早期人類社會經歷了從原始群到氏族社會,再到部落、部落聯盟,及至民族和國家形成的過程,而且中華民族最初的文化傳統是形成并發展于村落的,它是中國民族文化的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隱含著豐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宗教等深層次的歷史信息與內涵。
當然,村落作為一個實際存在的生產生活的聚落空間和相對穩定的社會單元,在進入國家形式后,它的生存與發展雖然也受到了來自國家的嚴密管控,但也正因如此,使它與國家和民族的發展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成為了見證國家和民族發展的活證與實證。諸如此類,我們將作進一步探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索》2019年第1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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