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對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論斷的再認識
摘要:小農戶研究是當前學界的熱點議題。長期以來,學界沿用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的經典論斷來認識和解釋中國的小農戶,將其視為封閉、落后的生產方式,并預測其必然走向消亡。然而,將起源于西方的馬克思主義小農論斷運用于中國,在邏輯上存在時空條件、概念內涵、參照對象等方面的偏誤,由此也導致了這一論斷的局限性。基于家戶調查材料來看,中國的小農戶不僅沒有消亡,而且有著內生的韌性和活力,并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延續下來。這一“小農戶”的韌性和活力,蘊含于長期形成的家戶制傳統之中,表現為彈性的家戶產權、獨立的家戶經營、整體的家戶意識以及有效的家長治理。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小農戶”的韌性和活力有所弱化,并面臨日益增長的外部風險和挑戰,需要通過建構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以應對和調適。
關鍵詞:小農戶;歷史延續;家戶制傳統;社會化服務體系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其中,特別提到“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這是黨代會歷史上第一次肯定“小農戶”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極為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長期以來,學界沿用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的經典論斷來認識和解釋中國小農,將其視為封閉、落后的生產方式,并預測其必然走向消亡。然而事實卻是,“小農戶”不僅在中國歷史上長期延續,而且至今仍然大量存在。這就需要追問,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的經典論斷何以無法適用中國?基于中國事實的小農戶的實踐形態又是怎樣的?其何以在長期的歷史演化中延續至今?結合典型家戶調查材料,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做一分析和探討。
一、“小農戶”的經典論斷及認識偏誤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小農”是沒有“任何首創精神”的群體,“小農生產”則是一種封閉、落后的生產方式,并必將走向消亡。對此,馬克思曾指出:“小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生活條件相同,但是彼此間并沒有發生多種多樣的關系。……他們進行生產的地盤,即小塊土地,不容許在耕作時進行分工,應用科學,因而也就沒有多種多樣的發展,沒有各種不同的才能,沒有豐富的社會關系。”恩格斯則明確指出,小農生產是“過去的生產方式的一種殘余”,并預言“我們的小農,正如任何過了時的生產方式的殘余一樣,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滅亡”。長期以來,這一論斷為中國學界所接受,并作為認識中國小農的重要依據。然而,拋開意識形態因素的可能影響,僅從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論斷的事實依據來看,馬克思等經典作家所論及的“小農”實際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在時空條件、概念內涵、參照對象等方面都與中國的小農戶有著明顯差異,并由此帶來認識上的諸多偏誤。
(一)時空差異產生認識偏誤
馬克思主義的小農論斷是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提出的。從空間方位上看,馬克思恩格斯所論述的小農主要是指西歐小農,尤以法國和德國小農為主。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恩格斯特別強調了不同性質農民的地域分布。他認為,“我們可能面對的農村居民,包含有一些很不相同的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的組成部分本身又按各個地區而有所區別。” 根據恩格斯的分析,德國西北部占優勢的是“大農和中農,他們是非雇用男女長工、甚至非雇用短工不可的” ;普魯士易北河以東地區和梅克倫堡,則“是一個擁有家奴、長工和短工的大土地占有和大生產的區域”;而只有在德國西部、法國和比利時,“占著統治地位的是小塊土地農民的小生產。” 在恩格斯看來,即使是在西歐內部,不同地區的農民都有其自身特點,將其與遠在世界東方的中國小農相類比,差異無疑更為明顯。
從時間條件上看,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討論的小農,主要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后獲得小塊土地所有權的自由小農。在法國大革命之前,西歐農民依附于農村公社,并需向封建領主承擔地租和勞役,屬于馬克思所謂的“半農奴式的農民”。這種“半農奴式的農民”,構成西歐歷史上農民的典型形態。只是由于法國大革命的爆發,這些農民分得小塊土地并從封建依附關系中掙脫出來,從而成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馬克思的“小農階級”才真正產生。由此可見,馬克思所提到的“小農”,實際產生的時間十分短暫,且屬于法國社會的一個新生社會階層,與中國長期延續的傳統小農不可同日而語。
(二)概念差異產生認識偏誤
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看來,小農是一個具有很強的產權意涵的概念,其實踐形態是自耕農。對此,馬克思曾將小農生產方式界定為“生產者對勞動條件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以及以此相適應的個體小生產”,小農則是“自己擁有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也就是說,只有那些擁有完整的小塊土地所有權的“自由農民”,才被稱之為小農。至于這種由小農占有小塊土地的所有權關系,馬克思則將其稱之為“小土地所有制”。對于小農的概念,恩格斯曾有一個經典定義,即“我們這里所說的小農,是指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塊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養活他的家口的限度。” 相對馬克思的界定,恩格斯所定義的“小農”內涵有所擴展,即小農不僅包括擁有小塊土地的“所有者”,也包括租佃土地的“租佃者”。但在恩格斯看來,“所有者”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租佃者”處于次要地位,“(小農)大部分是小塊土地的所有者,在少數場合則是小塊土地的租佃者。”
然而,當我們將馬克思主義小農論斷運用于中國時,小農的概念卻明顯泛化了。在中國語境下,“小農”不僅指自耕農,也涵蓋了佃農、雇農等其他諸多農民階層。對此,毛澤東就曾將中國“小農”劃分為自耕農、半自耕農、貧農等三種類型。在他看來,“絕大部分半自耕農和貧農是農村中一個數量極大的群眾。所謂農民問題,主要就是他們的問題。”也就是說,毛澤東眼中的小農,不僅包括了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包括了半自耕農和雇農,而且主要指的后者。由此可見,馬克思恩格斯所論及的小農,主要是一個以擁有獨立產權的自耕農為主的農民群體,而傳統中國則是一個以不擁有獨立產權的半自耕農和佃農為主的社會,將用于解釋前者的理論運用于解釋后者,是不夠準確也是容易產生認識偏誤的。
(三)參照差異產生認識偏誤
對事物的評價總是相對于某一參照對象而言的。在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的論斷中,對小農“落后性”的判定是以社會化大生產和資本主義工業化等現代性要素為參照的。例如,在論及小農生產方式時,馬克思強調這一生產方式“排斥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地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在此無論是勞動的社會形式、還是資本的社會積累抑或者大規模畜牧和科學應用,都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典型特征。在馬克思之后,他的后繼者也延續了這一認識視角。如列寧即明確指出,“小農不管怎樣勤儉,也抵不上大生產的好處,因為大生產的產品質量要高一倍。資本主義注定小農要勞碌一輩子、白白消耗勞動力,因為在資金不足、飼料不足、牲畜質量低劣、牲畜棚很壞等情況下,精心照料牲畜也是白費力氣”。
從現代資本主義視角來看,小農生產的“落后性”是不可否認的客觀事實。然而,將小農生產這一傳統生產方式與工業化大生產這一現代生產方式放在同一標尺下進行比較,本身是有失偏頗的。更恰當的評判方式,應當是將小農生產置于同一時空條件下與其他同時代的生產方式進行比較,從而發現其內在的價值與特性。正如徐勇教授所言,在比較過程中要“更加注重還原歷史,而不是以今天度量歷史,即一切以時間、地點和條件為轉移。……這種比較既沒有文明疊加的傲慢,也沒有國力反轉的歷史悲情,而是將不同國家作為同等的對象置于同樣的歷史條件下進行比較分析,是一種平等的對話。” 恩格斯也說:“我們只能在我們時代的條件下去認識,而且這些條件達到什么程度,我們就認識到什么程度。”由此,盡管傳統的小農生產方式相對現代社會是落后的,但相對于傳統時期同一歷史條件下的其他生產組織形式相比,小農生產就不僅不是落后的,甚至具有優越性。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以小農戶為主的國家,卻創造了人類歷史上最為燦爛的農業文明,這是同時期其他國家難以比擬的,也是用小農的“落后性”難以解釋的。
二、“小農戶”的內生活力與歷史根基
由于存在時空差異、概念差異以及參照差異,馬克思主義有關小農的經典論斷并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小農。那么,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基于中國事實的小農到底是怎樣的?其又何以能夠長期延續?要回答這一問題,就必然回到傳統小農所處的歷史情境當中,以歷史與社會關系中的具體的小農戶為對象進行分析。從筆者掌握的典型家戶調查材料來看,1949年前傳統中國的小農戶不僅不是封閉的、落后的,而且具有相當的韌性和活力。這一“小農戶”的韌性,蘊含于長期形成的家戶制傳統之中,并突出表現為彈性的家戶產權、獨立的家戶經營、整體的家戶意識以及有效的家長治理。
(一)彈性的家戶產權
在傳統中國,家戶是最小也是最穩定的產權單元。產權的家戶私有決定了家戶在中國社會的基礎性地位,也是家戶得以成為社會基本單元的產權條件。在傳統時期,家戶產權具有實體性的意義,即不論家戶內部財產是屬于全家人的還是家庭成員個人的,其相對外部來說都是家戶這一整體的。從家戶調查資料看,傳統時期家戶與家戶之間、家戶與村莊之間,產權邊界不僅清晰而且不可侵犯,并由此形成異常發達的產權邊界規則。具體來看,家戶產權邊界涵蓋三個不同層次:一是物理性邊界。以田埂最為常見,“灰橛”最為有效,同時也包括其他各種類型的產權邊界。二是心理性邊界。主要指家戶成員對于自家土地具有高度的產權認同和強烈的“邊界意識”,“天有天邊,地有地界”的觀念根深蒂固。三是社會性邊界。家戶產權不僅有物理邊界和心理邊界,還得到村落社會的認可,家長擁有對土地產權的充分的占有權和支配權,生產決策可以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干涉和影響。
與清晰的外部產權相比,傳統小農家戶的內部產權卻有著相當的靈活性,表現為對家庭成員內部差異性和個體性的尊重。從家戶調查資料看,傳統家戶產權盡管總體上歸全家所有,但內部卻不同程度的存在個人產權。這種個人產權主要涵蓋五種類型:一是媳婦帶來的嫁妝,歸媳婦個人支配。嫁妝中如含有土地,則稱為嫁妝地、嫁妝田。二是私房錢,有的地方也稱為“體己錢”,屬于個人或者小家庭所有。三是個人勞動的額外收入。一般外出做工的家庭成員,其收入中可以留下一部分歸自己所有。四是盡管大多數產權歸家戶共同所有,但在使用權上具有相當的靈活性。一方面,大多數的生活消費品都具有個人或者小家庭專屬的性質。另一方面,家庭成員的專屬使用權也并非固定不變,一些耐用消費品可以在家戶成員間輪流使用。五是在基于調查資料發現,還有其他一些特定的額外收入也屬于個人所有,如小孩的壓歲錢,老人的壓腰錢等。
總體上,一方面是主導性的家戶整體產權,另一方面是補充性的家戶個體產權,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彈性家戶產權結構。這一產權結構不僅可以滿足家戶整體的需要,同時又能適應小家庭或者個人的實際需要,并激發家庭個體的積極性和自主性。
(二)獨立的家戶經營
從典型家戶調查資料看,傳統時期的小農戶具有完備的獨立經濟地位。“同吃一鍋飯”是確定基本生產單元的主要依據。在家戶單元內,生產什么,如何生產,都由家戶(主要是家長)決定,不需要征求四鄰、宗族、保甲長或者官府的意見。從農戶之間的關系看,傳統小農戶之間并非孤立隔絕,而是形成了非常豐富的社會關系,包括生產互助關系、經濟借貸關系、商品交換關系等。然而,盡管橫向關系豐富,但不同家戶之間仍然具有完整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并以家戶作為基本的經營單元。例如,在農業生產中,家戶之間為了調劑勞力和提高生產效率,普遍形成了“你幫我做、我幫你做”的換工行為。這種換工行為,表面上不需要花錢,但卻強調家戶間的對等性和等價性,體現了家戶作為基本經營單元的特性。家戶如果缺少勞力可以請人幫忙,如果缺少牲口可以請“牛工”,這些都由家戶自行決定,無需告知四鄰、家族或者保甲長,支付報酬也由當家人決定。從區域來看,在華南地區,宗族組織普遍較為發達,家戶往往歸屬于某一宗族。但家戶與宗族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血緣和社會性的聯系,人們組織生產的單位仍然是家戶。在宗族內部,盡管存在不等比例的公田,但公田仍然由一個個的獨立家戶耕作和經營。在長江流域,小農戶普遍分散而居,遷徙多變,缺乏更大范圍的血緣聯結,其獨立性較一般的農戶更強。
獨立的家戶經濟地位賦予小農戶更強的內在動力。一方面,由于家戶規模較小,獨立的經濟單位能夠使農戶更好的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農戶可以隨時根據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而進行調整。根據調查資料我們發現,在災荒年份,小農戶可以外出逃荒以躲避荒年,一旦找到合適的居住地點,一家人只要開墾一塊土地即能重新經營起來。另一方面,家戶經營的獨立性也造就了傳統農民的自力更生的生產意識,并形成了農民節儉、勤勞等農民“理性”,賦予小家戶以強大的生命力。
(三)整體的家戶意識
在傳統時期,家戶不僅是一個生產單元,也是血緣和生活單元。在共同體內部,成員之間血脈相連、彼此信任、相互扶持,由此形成了極強的家戶意識。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至少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自家人意識,這是與“外人”相對應的家戶意識。自家人的意識首先源于血緣,血緣越近則自家人意識越強。但自家人意識又不僅僅是血緣意識,也有心理上的親近感,平時越是走得近,自家人的認同感也會增強。對于同一家戶成員來說,無論是血緣還是心理上,都具有非家戶成員不可比擬的內在認同,家戶成員之間形成高度的血親聯結,彼此之間親密無間,相互扶持,并賦予家戶以更強的發展動能。
二是發家致富意識。長期以來,基于家戶內部的共同體意識,家戶內部形成了強烈的共同發展的觀念和目標,核心是“發家致富”。這種發家致富的觀念,從小由長輩灌輸,并成為全家的共同信念。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盡管人們對“發家致富”的愿望是共同的,但不同地區人們所期望的“發家致富”的標準有所差異。在遼中的北張村,但凡有所成就的家庭都會給自己立一個“號”,擁有“號”的家庭即是“發家致富”的榜樣并為村民所傳頌。在閩東本斗坑村,土地的多少是衡量“發家致富”的主要標志,因此男的都想做“地主公”,女的則想當“地主婆”。在筆者調查的蘇北地區,人們把富裕的人家稱之為“戶家”,“戶家”也成為人們追求“發家致富”的目標和對象。
三是家戶至上意識。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在家戶與個人的關系上,家戶的整體利益明顯要高于個人利益,人們相信沒有家就不會有個人,即所謂“有家才有人,成人再成家”。在婚姻中,子女個人沒有決定權,必須服從父母,為家庭的整體利益服務。例如,在有的地方,時常出現“女大男小”的婚配現象,其原因在于年紀大的女性可以為家庭生產提供勞動力。基于調查資料發現,由于缺少勞動力,家中孩子為了顧及家庭生產而放棄讀書的例子比比皆是。再如,“家丑不可外揚”是家庭遵循的基本準則,即使家庭成員間存在個人矛盾,也不能表露出來,必須維護“家庭和睦”的整體形象。
(四)有效的家長治理
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家長治理是家戶存續和發展的重要保障。在不同地方,對家長的稱呼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稱“當家的”、有的地方稱“掌柜的”、還有的地方稱為“家主”。但不論如何稱呼,都遵循“家有千口,主事一人”的運行規則。缺少家長的有效治理,家戶生產生活往往陷入困頓,以至有的地方就有“家無主心骨,掃帚顛倒豎”的說法。在家戶生活中,家長的權威地位不可爭辯,并對家戶生活進行統合管理和安排。這種由家長行使的支配性權力,使得家庭事務決策大為簡化,從而提升經濟效率。家長權威可能帶來決策效率,但是否也會導致專斷性和任意性?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在傳統中國家戶的日常實踐中,專斷的家長是極為少見的。絕大多數家長在行使其權威時會受到諸多條件的規制,并使其朝向有利于家戶的方向發展。具體來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成員協同基礎上的集權治理。表現為在權威結構上,傳統家戶并非家長獨斷性的單一權威,而經常伴有家庭成員協同共治的特征。一是夫妻共治,家庭生活中劃分為外當家和內當家,丈夫對外,妻子對內,這是傳統時期家戶治理的普遍形態。二是兄弟共治,主要指父親已經去世,由幾個兄弟共同處理家中事務形成的治理結構,此時通常由一個兒子作為家長,但實際由兄弟共同協商決定。三是父子共治,一般是父親年紀較大或者身體不好,雖然保有家長的權威,但大量事務交由兒子承擔。
其二,協商議事基礎上的共識治理,表現為雖然家庭決策由家長做出,但家長在眾多事項上均會征求家庭成員意見,家庭成員具有建議權。從家戶調查資料來看,家庭成員的共識治理包括兩方面:一是默認共識,即對形成一般慣例的日常性事務,家庭成員默認認可,家長不必征求意見即可直接實施,如日常的生產安排、常規的人情往來等;二是協商共識,主要針對一些重大家庭事務,家長并不單獨決策,而是與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如涉及土地、牲口、房屋等買賣交易事項等。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家庭成員對于家庭決策并不具有決定權,但卻有著頗為廣泛的建議權,從而對家庭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其三,家庭責任基礎上的審慎治理,家長雖然擁有較大權威,但權責具有對等性,家長在做出決策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帶來的后果。一方面,從家庭內部關系來看,家長必須對其他家庭成員負責,也要對祖宗和后代負責,如果治家不力,往往會使家長背負沉重的內疚感和負罪感。同時,治家不力也會使家庭陷入經濟困頓,這也是家長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從家庭外部關系來看,對于治家不力的家長,往往會被視為能力不足,甚至被認為“敗家”。在筆者調查的蘇北地區,當地將此類人物統稱為“倒持頭”,意為不務正業的人,并為本村村民所排擠。基于家戶調查資料來看,不顧家庭整體利益而恣意妄為的家長是極為少見的,也絕非家長治家的常態。
三、“小農戶”的動力衰減與歷史轉型
基于家戶調查資料看,彈性的家戶產權、獨立的家戶經營、整體的家戶意識以及有效的家長治理賦予傳統中國的小農戶以極強的韌性和活力,并使其得以長期延續。1949年之后,盡管以家戶為基本單元的社會組織形式一度被人民公社體制所替代,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從某種程度上恰恰證明了“小農戶”韌性的內在價值。1980年代,以“家庭經營”為特點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更是當代“小農戶”韌性的體現。在“歷史的慣性”下,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戶組織仍然在農民與國家、市場的互動關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時需要看到的是,進入當代之后,盡管小農戶的組織形式一直延續,但其所處的內外條件卻發生了重大變化,并對小農戶的存續和發展產生深刻影響。具體主要體現為家戶作為基本組織單元的日益虛化:
(一)家戶產權關系的虛化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隨著集體化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興起,家戶中大量產權收歸集體所有,家戶生產為集體生產所取代,導致家戶產權的實體性受到巨大沖擊,家戶作為產權基本單元的功能日益虛化。進入到1980年代以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產權單元出現了向家戶回歸的趨勢。然而,不久之后興起的市場經濟大潮,又帶來了家庭中個人產權觀念的崛起。由此產生了兩個方面的顯著變化:一是家戶產權與個人產權關系的逆轉,家戶公共產權(“同居共財”關系)不斷弱化,個人產權在家庭財產中比重和份額持續增加;二是個人產權不僅比重增加,而且權能更加充分,家長對個人產權的控制能力大為減弱。產權關系的離散化和個人化,促使家戶內在的凝聚力隨之趨弱,小農戶作為一個整體對抗外部風險和壓力的能力也大大減弱了。
(二)家戶經營單元的虛化
從家戶調查資料來看,1949年前的小農戶具有極為完備的獨立經營地位,并構成農業生產的基本主體。在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小農戶不再成為生產經營的主體,其獨立經營地位也不復存在。1980年代以來,農戶家庭作為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獲得認可,并推動了農業農村的持續發展。然而,需要看到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興起,小農戶的獨立經營地位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是其他新型經營主體的替代性沖擊。為提高生產能力和規模效益,諸如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涌現。這些新型經營主體有的直接解構了小農戶生產方式,有的則實現了小農戶生產的橫向或者縱向聯合,從而對傳統的小農戶生產形成替代。二是小農戶生產的市場化及其制約。由于市場化的發展,小農戶的生產過程越來越依賴于外部市場條件的滿足,農民必須根據供求關系開展生產決策、根據農資價格決定生產過程、根據市場價格決定生產收益。由于對市場的依賴日益增強,也將小農戶卷入到一個不斷變動的、充滿風險的市場體系當中,從而大大弱化了小農戶抵御外部風險的能力。
(三)家戶整體意識的虛化
1949年以前,血緣家庭關系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并成為農民個體生存的主要依靠,由此也形成了自家人意識、發家致富意識、家戶至上意識等一系列家戶整體觀念和意識。然而,1949年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民個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家戶作為共同體的意識已無法與傳統時期相提并論。一是農民個體社會關系的擴張淡化了家戶整體意識。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農民通過就學、就業等不同途徑建立了豐富的社會關系,并形成了以個體為中心的社會關系網絡,不斷沖擊著原有的血緣家庭關系。二是個人權利意識的強化沖淡了家戶整體意識。在傳統的家戶意識中,強調家戶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家戶利益。然而,當下卻更強調的是個人的權利意識和觀念,當面臨家戶利益(特別是大家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時,人們更傾向于選擇個人利益,從而弱化了家戶整體意識。三是國家保障能力的提升削弱了家戶整體意識。在傳統時期,家戶整體意識之所以強大,主要在于農民個人對家戶整體的高度依賴,農民個體要獲得基本的生存條件,必須依靠家戶的力量。而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國家通過建立一系列社會保障體系逐步為農民個體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性保障,從而減弱了個體對家戶的依賴,由此帶來的家戶整體意識的淡化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家長治理能力的虛化
傳統時期,有效的家長治理是家戶存續和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1949年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家長在家庭生活中的支配性地位出現了難以逆轉的弱化趨勢。一是由于“同居共財”關系的消解,年輕一輩在家庭生活中的經濟能力明顯提升,可供家長支配的經濟資源大幅減少。二是隨著市場化和個體化趨勢的發展,年輕一輩的個體意識不斷增強,其對家長權威的認同持續下降。三是在現代社會背景下,由于內外部條件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家長治理本身也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而導致其治理失敗的可能性大為增加。在傳統時期,盡管家庭成員可以參與家庭決策,但最終的決定權始終由家長掌握,但在當下,家長對家庭決策的控制能力已顯著弱化,更多的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分享家庭決策權,乃至年輕一輩完全控制家庭事務的決策。
總體上看,無論是家戶產權關系、家戶經營單元、家戶整體意識還是家長治理能力,在當下都面臨著不斷弱化和虛化的變化趨勢,并使得“小農戶”長期延續和發展的制度韌性和活力面臨急劇流失。可以預見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的推進,這一趨勢還將持續擴大。在此背景下,如何進一步增強“小農戶”的生產和發展能力?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現有機銜接”,無疑是破解小農戶與現代社會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重要一環。通過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可以為小農戶的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增強小農戶抵御外部風險的能力,從而整體上提升小農戶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能力。在此,我們對于“小農戶”的認識應當一分為二的看待:一方面,“小農戶”具有其他生產方式所不具備的內在韌性和活力,這是有中國長期形成的家戶制傳統所決定的,具有強大的延續性,并將繼續支撐小農戶的長期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盡管“小農戶”這一組織單元一直延續至今,但其內外部條件已經發生了明顯變化,小農戶面臨著一系列風險和挑戰,必須要通過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務體系以增強其適應能力,從而賦予小農戶新的活力和動力。但同時需要看到,十九大報告中提到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主要解決的是“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有效銜接問題,而無法全面解決“小農戶”與“現代社會”的有效銜接問題。為此,除了在農業生產方面之外,還應該從政治、社會、文化等多個方面為“小農戶”提供外部支持和保護,從而為其全面融入現代社會創造條件,并最終實現“小農戶”與“現代社會”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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