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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農業合作化路徑選擇的兩大盲點

[ 作者:黃宗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5-09-21 錄入:12 ]

——東亞農業合作化歷史經驗的啟示

【內容提要】政府和鄉建運動者多認為農業合作社必須是完全自發的農民組織。同時,政府更認為,農業現代化必須依賴規模化的大農場。本文論證,這是當前關于農業合作化路徑選擇的兩大盲點,既不符合經濟邏輯,也與歷史上人多地少小農經濟現代化最成功的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歷史經驗相悖。東亞歷史經驗的成功之處正在于其把戰前日本政府(或其占領下)原有的由上而下的農政,戰后在美國占領或決定性影響下,其相當部分轉讓給農民合作組織,由此來推動由下而上的民主合作化。同時,和東亞合作化歷史經驗一樣,中國農業需要的不是“橫向一體化”的大農場,而是小農場+合作社提供的產、加、銷“縱向一體化”服務,由此來克服小農戶面對大市場的困境。如此的路徑意味的不是如今中國偏重一己“私利”的激勵機制,而是“公益”化的私利機制。這才是中國農業和農政應該做的選擇。

【關鍵詞】日本農政 民主化合作社 小農場vs.大農場 橫向一體化vs.縱向一體化 私利vs.公益

人們多認為改革時期的農業合作化必須是個由下而上的農民自發進程——國家不應該介入,最多只是略加鼓勵或引導。這既是對集體時代的反應,也是一種“市場化”的決策。其背后的想法是模仿美國和西歐的自發農業合作組織。如今,它已經成為既是政府部門也是民間鄉建運動的一個基本信條。

本文論證,這其實是個矯枉過正的意見。首先,它不符合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東亞合作化歷史的成功經驗,其合作化都源自政府的積極介入、組織和扶持,并且把之前政府所控制的資源相當部分轉讓給民主化的合作社來管理,由合作社來吸納之前的基層農政,借此來推動合作化。在整個過程中,政府其實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在中國改革期間的黨國體制之下,政府政策顯然仍舊至為關鍵。在如此的現實下,不積極領導的實際效果其實絕對不簡單等于是放任,因為,相比地方政府非常積極的“招商引資”——也就是說,全力配合資本而借此來追求經濟發展——大潮流,國家的無為所起的實際效果其實等于是排擠、阻礙合作組織。我們只需考慮到,在融資方面,地方政府和企業占據絕對優勢,而合作社則幾乎沒有可能向國家金融機構貸款,便會看到,其實中國合作化運動的相對弱勢所說明的不是合作化運動自身的不足或不符合客觀需要,而是國家政策實踐大力偏重企業。如今的合作社與資本主義企業間的競爭是個極其不平等條件下的競爭。要改變這個局面,政府需要積極參與合作社的建設,而不是放任/無為。這是本文集中討論的第一個盲點。

此外,我們更可以看到,國家決策的另一盲點是對“規模經濟效益”的迷信,無論是決策層的“左”派還是“右”派,由于其各自的經典理論影響,都認為“現代化”必須是伴隨“規模化”而來的。如此的信念根深蒂固,既源自亞當斯密的經典理論,也來自馬克思的經典理論,更來自盲目援用來自工業經濟的理論于農業經濟。而中國以及東亞的基本現實是,在其人多地少的資源稟賦條件下,小家庭農場必然是其農業的主體,既和英國農業現代化中的古典資本主義農業(規?;牡柁r資本家農業)不同,也迥異于地多人少的新大陸美國農業的大型“家庭農場”和企業農場。中國需要走的如今仍然是筆者稱作“小而精”的東亞農業現代化歷史經驗的道路,而不是英美的“大而粗”模式。在人多地少的資源稟賦情況下,小農場其實能夠做到更高效的土地生產率。規模經濟效益規律其實只適用于第二、第三產業,并不適用于農業。農業并不需要“橫向一體化”的規?;恍枰翱v向一體化”的產、加、銷一體化,而后者并不一定要依賴企業公司,完全可以由合作社來實現。

在中國目前的黨國集權體制下,合作化運動不可能像在歐美國家那樣成為一個純粹是由下而上的自發性組織。如今,在國家一面倒地依賴私利激勵機制來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現實下,無論其言辭、法規如何,實際經濟運作中的根本動力已經完全成為“私利”的追逐。相比之下,“公益”已經相當普遍地淪為只是說說而已的口號。這也是為什么在2006年公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之后頻繁興起的合作社中,“異化”的“偽”合作社要多于真正為其社員謀求利益的“真”合作社。所謂的“偽”合作社多是由商業或產業資本所辦的“翻牌”合作社,以此名義來爭取國家的“項目”、補貼和優惠,而實際上是由逐利資本所控制的,基本由其出資者和理事長說了算,其農戶社員其實只是一種擺設而已。

雖然如此,我們還要看到,在上述的大環境下,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是真正為社員利益服務的合作社。這說明“公益”的追求在中國仍然具有頑強的生命力,也說明對這樣的合作社的迫切需要。

今天要做的首先是把我們對“自發性”和“規?;钡膬纱笳`區置于一旁,而借鑒東亞農業合作化的歷史經驗。它主要源自歷史上的巧合——日本農政傳統和美國占領(或決定性影響)下的民主化的結合,組成了既是由上而下的國家設立的服務體系,又是被民主化的由下而上的農民合作社。本文把這個模式稱作國家領導+農民自主的聯結體。它起到了非常廣泛的作用,包括聯合眾多小農場的農資購買,合作的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銷售的縱向一體化(區別于橫向一體化的規?;N植)。同時,通過國家機構的積極介入,更具有從基層直至全國中央級的金融組織為小農戶以及合作社提供國家補貼的低息貸款。它依賴的是公益化私利的激勵,而不是簡單的一己私利的追求。

東亞農業合作化歷史成功的最好例證是,它的社員雖然全是自愿參加的農民,但仍然涵蓋幾乎所有的農民。除了上述服務之外,還起到維持、重建、發展農村社區和文化的作用。最后,還為整個政治體制的民主化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一、國家領導+農民自治的東亞農業合作化歷史經驗

在19世紀后期興起的日本農業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來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響,但在1900年—1920年間,被完全納入了日本國家的由上而下的農政體系。日本基層政府的主要任務轉為促進日本農業的現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學選種、機械使用和新技術推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而合作社則成為政府實施新型農政的主要工具。作為現代化農政的一個部分,政府還通過合作社為農民提供低息貸款和銷售服務,由此奠定了后來的綜合性農協的基礎。(Kurimoto,2004:116-117)①這個制度在1900年—1920年的二十年間,推動了日本農業的持續發展。(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頁)其后,為了戰爭的需要,日本的農政趨向更集中和綜合的統一管理。

不僅在日本,它更被實施于日本占領下的韓國和臺灣地區。根據比較客觀和嚴謹的臺灣地區、韓國和西方學者的研究,在1917年—1937年間,主要由于日本殖民地政府所提供的化肥——其使用量在1910年到1940年間提高到之前的足足7.3倍,臺灣的農業產出在農業人口年增長2%的情況下,達到平均每年3.7%的增長幅度。(Teng-hui Lee[李登輝]and Yueh-eh Chen,1979:78;亦見Ho,1968;Amsden,1979)(當然,日本殖民政策主要是為了日本本國及其“大東亞共榮圈”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其殖民地人民的利益。)這是傳統農業所不可能做到的增長率,譬如,18世紀英格蘭的古典農業革命,農業產出年增長率才不到0.7%。韓國的經驗幾乎和臺灣地區一樣。在化肥以外,更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因素,在1930年—1939年間,其農業產出在農業人口年增長0.9%的情況下,達到年增長2.9%的幅度。(Ban,1979:92-93;亦見Kang and Ramachandran,1999:尤見第792頁,表6;以及黃宗智,2014a:114)兩地農業這樣的“綠色革命”的較早到來,無疑為兩地在20世紀80年代末便進入發達國家和地區行列提供了關鍵性的基礎。——中國大陸的農業要到20世紀60年代才較多地用上化肥、科學選種和機械,但其所帶來的增長卻大部分被快速增長的人口所蠶食掉,導致勞動生產率和報酬的長期停滯不前。(黃宗智,2014a:113-116)

再其后,在美國的占領下,日本的農業合作組織經歷了根本性的改革。其開端是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農地改革”,而后定型為1952年的《農地法》。它們是由一批認同于美國羅斯??偨y在世界經濟大蕭條時期所實施的“新政”(New Deal)的美國官員所設計和推動的。(Cohen,1987)它們特別關注社會公平,確定日本農業應該以自耕小農戶(當時平均每戶為1.5公頃,即22.5畝耕地)為農業主體。新法律明確把土地所有權基本限定于自耕小農,每戶耕作土地不可超過(約)45畝(3“町”)(相對地廣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在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過15畝,收租不得超過農地產出的25%,禁止不在村地主,借此遏制土地流轉以及外部公司資本進入。(Moore,1990:288,290)由此,奠定了一個由小規模自耕家庭農戶為主的農業制度,基本終結了之前存在的地主經濟。

同時,在1947年的《農業協同組合法》中,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部確定了將之前官方主宰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針——規定合作社必須為社員利益服務,必須是農民自愿參與的合作社,社員必須具有同等的投票權利(一人一票)等基本民主管理原則,讓農民社員通過選舉來監督和參與合作社的決策。(Kurimoto,2004:118-120)經濟人類學家穆爾(Moore)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比較典型的水稻種植地區(“本州”北部)20世紀80年代基層農協運作的具體細節:基層農協理事長和理事的選舉是民眾廣泛參與、競爭激烈的公共大事。農協的理事長在社會和官場上都占有相當崇高的地位,譬如,一個“郡區”在接待上級官員來訪的場合,農協理事長一般是第二位發言者,僅次于當地的首要官員。(Moore,1990:137,165)

此外,在合作社的組織方面,美國占領軍總司令部則與日本政府的“農林水產省”達成妥協,沒有以美式的民間專業合作社為主體,而是采納了日本戰前的綜合型農協組織形式。新的民主化合作社功能其實相當于之前的基層政府農政。(Kurimoto,2004:118)這是個由政府主導的、讓合作社吸納基層農政的改革。

正是在那樣的歷史背景下,日本的農協(“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簡稱“農協”[JA]或“全農”[Zen Nō])為社員提供了下列各項服務:統一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如化肥、機械、農藥、良種,借此為社員獲得打折扣的相對低廉的價格;提供儲藏、加工、運輸和銷售等縱向一體化服務,協助小農戶繞過中間商而直接與買方對接——“農協”甚至成為一個具有較高聲譽的品牌;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協助農場制定生產計劃,并借此較好地估計成員的農資需要而恰當系統地購買(包括進口)農資(如農機和飼料),同樣通過規?;徺I而獲得最好的優惠折扣;組織、承擔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水利和整地;合作社還特別推動、組織農戶在農資使用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大型機械的使用(日本在1970年平均每45個男勞動力才擁有1臺拖拉機——見表1)。同時,在最基層的農村,農協還起到了維護農村社區的作用,如建立社區活動中心、提供社會保障、組織活動,包括每年一次的運動大會(有多項村與村之間的比賽),并為社員組織溫泉度假、國內外旅游等活動。(Moore,1990:152-154,166;Esham,Kobayashi,Matsumura and Alam,2012:946-948;亦見Esham and Kobayashi,2013)

這些基層的農協還組織了信用社,并擴大了之前基層政府通過合作社為社員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農林水產省組織了兩種專門為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一是農業金融公司,為農民提供低息的長期貸款,其實際運作都是通過合作社來與農民交接;二是為合作社提供帶有國家撥款資助性質的低息貸款,憑此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在這樣的制度下,基層農協組織的信用社廣泛成為社員們存款的主要去處,也是其貸款的主要來源,起到了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銀行”的作用。在穆爾調查的20世紀80年代后期,每位社員都可以以0.5%每月的低息從信用社貸款或從農協的農資商店賒購農資。在這些基層信用社基礎上建立的全國性的農林中央金庫(簡稱“農林中金”)是一個規模龐大的全球化機構,當時是日本第六大的銀行,其投資組合包括相當比例(當時利率較高)的美國財政部債券,而農協則可以為基礎設施建設向其貸款。(Moore,1990:137,152,154;Kurimoto,2004:121)與今天的中國相比,這是一個特別關鍵的不同。

正是以上描述的制度促使日本農業進入其近現代一個世紀(1880年—1980年)中農業發展最快速的25年黃金時期(1945年—1970年),其間農業產出在農業人口有減無增的情況下,年增長率達到平均3%以上(1945年—1955年,3.1%;1955年—1970年,3.2%——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頁;亦見Esham and Kobayashi,2013),在二十余年中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奠定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它是一個通過合作化來促進、維護小農與大市場銜接的體系,也是一個成功地避免農村人民大規模無產化(如18世紀英國的經典資本主義農業革命)的模式。它賦予小農場農民有尊嚴的生活,避免了懸殊的貧富不均(系統的基尼系數見下面的討論)。

這樣,日本的農協成為一個既是民間的組織,也是具有政府功能的半政府組織。它更是一個代表農民利益、具有相當強大政治力量的組織——長期以來成為執政的自由民主黨的重要選民基礎。同時,還起到了謀求、維護農民利益的政治壓力集團作用,例如通過推動立法來提高國家設定的某些農產品的價格(尤其是大米和牛奶)。在每年一度的“米價運動”中,基層農協社員相當廣泛、積極地參與其群眾集會,而后通過農協組織由基層一步步上達中央,為社員爭取更高的米價。領導如此的“運動”乃是基層農協理事長每年七月份的一項重要職責。(Moore,1990:156-157,165;Kurimoto,2004;亦見Esham,Kobayashi,Matsumura and Alam,2012)

再其后,在日本經濟高度發達以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農協面臨了新的挑戰。在農業所占從業人員比例和GDP(國內生產總值)比例大規模減縮(1985年只占GDP的3.9%——見表2)的趨勢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兩次修改了1952年的《農地法》,主要是逐步取消了之前農戶的農地規模限制,允許規模化農業(Moore,1990:293,304),但其經濟效果并不明顯:農業產出增長率從1945年至1970年的3.0%強,下降到1970年至1985年的0.9%(Hayami and Yamada,1991,表1-2,第19頁)。其后,在國民經濟和人均收入持續增長的趨勢下,農協的金融組織也呈現出了比較大的變化:一方面是大規模發展了保險(主要是土地、房屋、生命保險)和理財等其他金融服務;另一方面是基層農協紛紛合并成為更大規模的組織來適應新的國際競爭形勢,從1955年的12834個基層合作社合并為1985年的4303個,2002年的1111個(Kurimoto,2004:123,圖1,亦見第126—127頁),到2010年的719個——由此可見其變化的激烈性。(Esham,Kobayashi,Matsumura and Alam,2012:945)新近這些變化的效果以及農協未來的發展方向尚有待觀察。

以上的簡短總結說明的是,所謂的“東亞模式”,確切地說,在農業發展方面所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特殊的歷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歷史巧合的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時代后期的現代化農政模式(由國家積極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并為小農戶提供農業現代投入,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是作為國家實施其現代化農政的工具),在戰后美國的占領下,經過土地改革和《農業協同組合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農為主體、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終結了地主經濟,并由農協體系來掌控和實施之前的農政資源與功能。正是它們實現了農業的產、加、銷縱向一體化,由此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組織,但也同時納入了日本農政機構原有的綜合性特征和功能(完全不同于美國和一般西方的專業型合作社)。

而且,在韓國和臺灣地區,通過在日本占領下所實施的農業現代化政策,而后同樣是由于美國的決定性影響,也先后形成了基本相同的模式。首先,兩地都進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在臺灣地區,關鍵是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改革,強迫地主出售其土地,并和日本的土地改革一樣,禁止不在村地主。結果是出租土地從耕地總面積的44%減縮到14%,確立了以小自耕農為主體的農業經濟。(Fei et al.,1983:42-43,尤見表2-3)在韓國也同樣。首先是在美國軍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給了農民。而后,由韓國政府在1950年—1952年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樣,限定農場面積不得超過45畝。總的結果是,佃耕土地從60%減縮到15%,同樣確立了以小自耕農為主體的農業經濟,基本終結了之前的地主經濟。(Ban,Moon and Perkins,1980:285)

同時,兩地采用了相似的半官方組織性質的合作化路徑。在臺灣地區,合作社自始便以鄉、縣、省級行政機構為基本單位。20世紀70年代,合作社涵蓋了全臺灣地區145萬農業人口中的90萬人,到80年代,更達到了全部農業人口的90%以上。(Burmeister,Ranis and Wang,2001:11)合作社的一個關鍵作用是農產品銷售:以“青果運銷合作社”為例,其最先組織了全臺灣地區的香蕉銷售,之后納入了芒果、荔枝、葡萄等,基本完全覆蓋、控制了這些產品的銷售。(Nien-I Lee,1991;亦見張德粹、姜榮吉,1974)在韓國,合作社同樣組織了其全國的農產品銷售。(Chang-Woo Lee,1991)和日本一樣,也建立了全國性的農民金融組織,在為農民提供貸款,農資購買,組織儲藏、加工、銷售等方面都起到了關鍵的作用。(Rao,2004:尤見第104—107頁)

需要說明的是,日本、臺灣地區和韓國合作社的民主化程度和時期有一定的不同。最高度民主化的是日本,并且是伴隨著整個政治體制民主化而進行的。而后是臺灣地區,因為國民黨政權嚴密控制的主要只是其“中央”政府,在省、縣、鄉級則允許當地人民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空間,給予農民自主的合作社一定的發展空間。雖然,在國民黨實施“戒嚴法”的年代,民主化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韓國則基本上是一個由上而下的制度,自主的基層合作社要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真正形成氣候。(Burmeister,Ranis and Wang,2001:9-20)雖然如此,從其發展趨勢整體來看,臺灣地區和韓國的農業合作社都和日本一樣是半民間、半政府機構化的獨特的農業合作化模式,并且最終成為民主化的農民組織。正是如此的制度奠定了韓國和臺灣地區在20世紀80年代末便進入發達國家和地區行列的基礎。

以上總結的重點在日本農協的戰后黃金時期,區別于戰前的日本農政模式,也區別于日本農協在其國民經濟和人均GDP高度發達,以及農業所占GDP比例快速減縮(2013年才占1.2%——見表2)后所面臨的新的變遷趨勢。戰前和21世紀日本農協的模式并不適用于中國今后的短、中期。目前,中國需要借鑒的是日本戰后幾十年農業黃金時期的經驗。它展示的是一個國家領導與農民自治相結合的合作社經驗,既不是純粹由上而下的日本戰前經驗,也不是英美和西歐純粹自發的合作社經驗。它組織的是小規模家庭農場的縱向一體化,而絕對不是美國的大面積農業企業,包括企業型的高度規?;凸凸さ摹凹彝マr場”,更不是古典英國的雇傭資本主義企業型農場。這才是“東亞農業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正是這樣的東亞合作化模式,可以說是歷史上人多地少小農經濟現代化的最成功的例子。它才是中國合作化最需要借鑒的歷史經驗,而不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美國或英國-西歐模式。這是本文希望闡明的第一點。

二、規?;挠⒚馈按蠖帧眝s.東亞“小而精”的農業現代化模式

第二個盲點是人們相當普遍地認為農業現代化必須憑借具有規模經濟效益的橫向一體化大農場為其主體。這個信條既來自英格蘭的古典雇傭大農場模式,也來自美國的資本主義企業型大家庭農場模式,更來自工業經濟的經驗。但它實際上不適合中國的小農經濟。對今天的中國來說,最具有可比性和借鑒性的不是18世紀的英國或19世紀、20世紀的美國,而是日本農業現代化黃金時期的歷史經驗。

如表1所示,回顧美國、日本和中國的農業現代化歷史,美國模式明顯不適用于中國。1970年,美國農業的每男勞動力(女勞動力不算)所耕種的土地面積足足是日本的82倍多。其間的差別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現代化模式:美國農業現代化所依賴的主要是節省勞動力的機械化——1970年已經達到每男勞動力一臺拖拉機的地步,而該年日本則每45個男勞動力才用一臺拖拉機。因此,美國每個男勞動力的產出(以小麥等量計算)差不多是日本的10倍。但日本的每單位土地產出則反過來是美國的10倍。其中關鍵是節省土地的“小而精”的農業生產,完全不同于美國的“大而粗”模式。其“小而精”的性質也可見于日本更多地使用提高地力的化肥,約是美國的4.3倍,但節省勞動力的拖拉機的使用才是美國的1/45。

顯然,中國則只有更加如此,更加需要節省土地而不是勞動力的“小而精”模式。1970年,其每男勞動力的耕地面積才約是美國的1/236。如此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正是決定中國必然要更多地依賴日本/東亞模式,而不是美國模式(極其高度機械化和一定程度依賴雇傭勞動)的企業型農場,包括其企業型的大“家庭農場”。如今,美國9%最大的農場占據其農業總產出的73%,并雇傭美國農業雇工——總共是80萬的美籍雇工,以及100萬到200萬的(“非法”)移民雇工——中的大多數。(詳細論證見黃宗智,2014b:第2節,“美國模式的誤導”)

適用于中國的也不是英國經驗中的雇傭勞動的資本主義大農場。如表1所示,英格蘭的土地資源稟賦雖然和“新大陸”的美國有一定的距離,但與日本和中國相比,仍然明顯是個相對地多人少的國家。1880年,英格蘭每男勞動力的耕種面積接近于美國(17公頃相對于25公頃),遠遠超過日本(1公頃)和中國(1.5公頃)。1970年仍然如此,英格蘭每男勞動力耕種34公頃,而日本是2公頃,中國是0.7公頃。

適用于中國的是日本戰后的農業發展經驗。如表2所示,今天的中國農業和1965年的日本農業具有一定的可比性。首先是農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1965年的日本是10%,2013年的中國也是10%。而后是每勞動力(包括婦女)平均耕種面積:日本是9畝,中國是10畝。再則是農業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比例:日本是23.5%,中國是33.6%。

至于具體什么年代的日本經驗最適用于今天的中國,除了上列農業所占GDP比例之外,最能說明問題的是人均GDP的歷史數據,其足以說明兩個經濟體不同的發展階段。如表3所示,日本在20世紀初已經進入相當快速的經濟發展階段,1913年人均GDP已經達到該年中國的約250%,并超過1978年中國的人均GDP約42%。1978年,日本的人均GDP已經達到該年中國的約1287%,并達到2003年中國的約262%。即便是臺灣地區和韓國,在1978年也已經達到同年中國的約571%和約416%。2003年日本的人均GDP約為中國的4.4倍(見表3),2013年則約為5.7倍(見表2),沒有太大的可比性。中國需要借鑒的經驗是1965年前后日本的農業黃金時期,以及1970年前后幾十年臺灣地區和韓國的歷史經驗,亦即以上集中敘述的“東亞農業合作化”模式。

已經有眾多的研究證明,在今天的中國,小家庭農場的每畝純收益仍然高于規模化的大農場。這首先是因為,在目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規?;拇筠r場需要支付相當昂貴的地租(轉包費)而種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農場不用。更重要的是,規模化的大農場需要依賴全職的雇工,而小家庭農場則可以依賴自家的勞動力,如今一般是相對廉價的家庭輔助勞動力(老人和婦女)。同時,可以依賴農民為自己的利益而耕作的激勵機制,不用雇用監督人員。這也是為什么許多流轉了大量土地的農業企業公司會放棄大規模經營,而采用更高效的,通過包買、協議、合同等方式借助小家庭農場的優勢來提高其經濟效益。(黃宗智,2014b;亦見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

應該說明的是,機械化本身并不足以促使農場規模化——這是因為伴隨勞動力“機會成本”(外出打工所能獲得的工資)的上升,即便是中國的小農場如今也多雇用機耕、機播和機收服務。但是,在農場管理方面,則仍然多用手工操作,并且多依賴較廉價的家庭輔助勞動力,而不是全職的雇工。(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高原,2014)更有進者,正如高原在魯西北的扎實調查所證明的,機械化的耕-播-收的工序中,仍然需要輔助性的勞動力。例如播種時向播種機里補充種子,收割時把玉米或小麥轉移到三輪車里等。在那些方面,小農戶也具有一定的優勢,可以更多地依賴自身或(通過社區關系而聘請的)本村較廉價的家庭輔助勞動力,而不是像企業化大公司那樣主要依賴全職雇工。(黃宗智,2014a:448;高原,2014)

在筆者和協作者自身的研究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不少其他的研究也得出同樣的結論。譬如,陳潔、劉銳、張建倫根據安徽省兩縣十村70個種糧戶的調查訪談研究說明,種糧10畝—100畝的小農戶的畝均產量(剔除復種因素)和每畝凈收益都明顯高于100畝—1000畝的大農場。(陳潔、劉銳、張建倫,2009:表2,表6)王德福、桂華調查了安徽南部“林村”的種糧情況,舉出姚某兩夫婦的情況作為代表:之前,通過向本村親鄰轉包土地,種植40畝地,稻谷畝產是1200斤;之后,在該地政府積極推動的土地流轉下,轉包了更多的土地,經營300畝,但畝產卻只達到800斤—1000斤,并且嚴重虧本。(王德福、桂華,2011)其中道理顯而易見:使用自家勞動力的小農場會在管理方面“精耕細作”,因此達到更高的畝產量,而依賴雇工的大農場則達不到同等的水平,所以才會顯著減產。同時,通過雇工和流轉土地來經營,其成本要遠高于使用自家輔助勞動力的小家庭農場。這就是人多地少的“小而精”耕作與地多人少的“大而粗”耕作的基本差別。

也就是說,國家長期以來大力扶持、推動規?;摹褒堫^企業”,在21世紀則更積極地支持超過100畝的所謂“家庭農場”(其實大多是起碼部分使用雇工經營的農場),而基本上忽視了真正意義的小家庭農場,其實是個不經濟的決策。相關官員為其做作的說辭和所引用的數據是被意識形態化的信念所推動的,其實是一種沒有根據的假證據和邏輯。(詳細論證見黃宗智,2014b:尤見第3節)

以上所舉的是糧食種植的例子。至于在近二十年蓬勃興起、筆者稱作“隱性農業革命”中的“資本和勞動雙密集化”的“新農業”(即高附加值的“設施蔬菜”、水果、種養結合等),則更加是“小而精”的農業(譬如一到五畝的小、中、大拱棚蔬菜),而家庭農場組織則特別適合其高密度、頻繁而又非固定的勞動需求。從畝均收益的角度來考慮,要遠高于“舊農業”的糧食種植。顯然,其更不適用大面積的“規模經濟效益”信條。(詳細論證見黃宗智,2010a;黃宗智,2014a:尤見第6章)

究其根源,政府偏向規模經營背后的錯誤信條既來自過去馬列主義對農業現代化的認識(認為資本主義規?;a必定會取代小農生產),也來自改革期間盛行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以英國資本主義農場經驗為依據)的認識。它更是誤用源自工業經濟的理論于農業經濟,完全沒有認識到依賴有機能源(人力與地力)的農業經濟的限制,錯誤地把其等同于使用無機礦物能源、能夠大幅度提高產出的工業。(詳細論析見黃宗智,2014c)我們需要借鑒的不是那樣不符合中國實際的理論和錯誤信條;我們真正需要借鑒的是東亞農業合作化的成功歷史經驗,是以小家庭農場為主,輔之以政府領導+農民自治的縱向一體化合作模式。(黃宗智,2010b)

引入戰后日本的東亞農業現代化模式,首先能夠解決中國今天的社會危機。它可以協助農民繞過現今中間商所攫取的利益,提高農民的收入。它更可以協助小農戶融資來進行更高度現代化的經營。同時,可以讓民主化的合作社融資來推進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結合起來,能夠為絕大多數的農民帶來真正有尊嚴的生活。同時,它也可以協助維護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依據的村莊社區。這一切無疑將促使中國社會脫離危機型的基尼系數——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得出的數字是2013年47.2,中國自身的國家統計局得出的是2014年46.9,與C.I.A.的數字相差無幾(C.I.A.,2015;《中國2014年GDP增速7.4%為1990年后最低》,2015),據此,中國如今在全世界141個按照平等度排名的國家之中,是第114名,倒數第27名,屬于最不平等的國家之一。其要做的是朝向較公平的社會結構發展,譬如,日本的37.6(2008年,第65名),臺灣地區的34.2(2011年,第47名),韓國的31.1(2011年,第29名)(C.I.A.,2015)。同時,農村大多數人收入的提升無疑會大規模擴大中國的國內市場(內需),由此而推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正如王小魯最近詳細、有說服力的論證,中國過度依賴投資,尤其是政府投資來拉動經濟增長,在國內消費(內需)不足和出口收縮的情況下,已經導致了嚴重的“產能過?!币约百Y本要素生產率的下降,也就是國民經濟的結構性“失衡”。面對如此的困境,最好的對策是推進社會公平,包括財富的再分配以及社會福利的改善,由此來推動國內消費(即國內市場)的發展。這是因為消費在社會中下層的收入中所占比例較高,在富裕階層里所占比例則低得多。所以,社會分配越不公平,消費所占GDP的比例就越低。因此,解決今天中國日益嚴重的分配不公乃是克服中國經濟之“失衡”及其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問題的關鍵。(王小魯,2015)

三、中國合作社的現狀:私利vs.公益機制

自2006年國家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來,合作化運動似乎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時期。根據2014年國家涉農的“九部門”(農業、發改、財政、水利、稅務、工商、林業、銀監、供銷)所發布的《意見》,如今中國已有121萬個合作社,入社農戶約8985萬戶,平均每合作社75戶農民會員,其總數達到全國農戶數的34.6%。其中,“九部門意見”認為有10%,即12萬個合作社堪稱“示范性”合作社。(《讓農民合作社運行更好實力更強》,2014)經過改革以來近三十年的踟躕不前,中國的合作化運動似乎在2006年之后獲得了新的動力。

然而,根據一些比較具體的調查研究,今天所謂的專業合作社實際上良莠不齊。樓棟、孔祥智關于北京、河北和黑龍江三省(市)的72個合作社的問卷調研顯示,理事會成員和普通成員之間的差別(尤其是投資差別,有的合作社一般成員根本不用出資)——“異質性”——越大,理事會的權力便會越大,一般社員根本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力。在調研的72個合作社中,有不只一半(37家)的理事會成員出資超過全社的50%,有60家理事長出資是全社最多的。難怪,72家合作社中,有足足40家的收益分配是完全由理事會制定的,普通成員根本沒有發言權,甚至沒有知情權,而這40家中,有9家是由理事長一個人說了算。也就是說,被調查的合作社中的不只一半基本是由資本而不是農民社員所操縱的。(樓棟、孔祥智,2014:36-37)

仝志輝、溫鐵軍等人的分析說明,在“資本下鄉”的大潮流中,有兩大資本來源。一個是簡單逐利的(產業和商業)資本,追求的是資本所有者最高的回報率。另一個是在國家戰略性的“招商引資”決策下,縣級和縣級以下的政府主要涉農部門——農業局、科技局、供銷社等——都全力配合,參與招商引資的總戰略,為其提供國家資本的扶持。對投入私人資本者來說,獲得國家的配合和扶持來為其爭得更高的回報,真是何樂而不為。對政府部門來說,其激勵一方面是部門本身(由于招商引資所獲得的國家資助)的增收;另一方面是官員們個人的政績,甚或回扣。在這樣的大潮流下,難怪會出現農村社會分化,亦即仝志輝、溫鐵軍稱作“大戶吃小戶”的現象。其部分表現則是被招引的資本(或部門的資本)借用合作社的名義來爭取更多的國家補貼和優惠。相比之下,真正由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則完全沒有如此強勢的動力,也不可能從現有的金融制度獲得合作化所需的貸款。(仝志輝、溫鐵軍,2010;亦見趙曉峰、何慧麗,2013;楊雅如,2010)

正是如此的結構性邏輯促使“假”合作社的興起。有學者認為,現今的合作社中,只有20%是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合作社,其余全是偽合作社;而劉老石則根據多年參與鄉村建設工作的經驗爭論,其實所謂的“假”合作社中有不少是半真半假的,具有半公司半合作社的雙重性質。一方面,它們確實是相當高度地由資本投入者所掌控的;但另一方面,它們也為小農戶社員帶來一定的利益。劉老石估計,比較規范和為農民利益服務的合作社可能達到總數的20%;而實質上是產業或商業公司的“翻牌”合作社,沒有什么社員參與,辦合作社主要是為了獲得政府的項目支持,其所占合作社總數的比例可能約為30%;但有約40%是介于兩者之間的半真半假合作社,不可簡單認作“假”合作社。(劉老石,2010)

苑鵬根據其研究積累對當今的合作社做出以下的類型概括:一種是資本主義加工企業與為其提供原料的農戶的結合,實質上是一種包買制度。另一種是商業購銷組織,由商業資本為了增加客戶而與農民簽訂協議,組織名義上的合作社。再一種是土地開發商憑借合作社的名義來流轉、承包土地,真正的目的是搞旅游、房地產等非農業開發。第四種是主要由村干部所組織的合作社。(苑鵬,2013)

此外,黃祖輝等人的一項根據四川和黑龍江兩省58個“示范”專業合作社的研究指出,合作社中有較高比例是被干部或技術人員所發起和掌控的,農民自身所起的作用比較有限。在58個“示范”合作社中,只有7個執行了“一人一票”的制度;而在所有這些合作社被調查的社員中,只有一個社員認為他舉手投票是起作用的。同時,合作社的致命弱點是無法融資。(黃祖輝等,2012)

鄭丹、王偉根據青島市和青海省合作社的237份有效問卷調查發現,由供銷社、龍頭企業、農技部門“領辦”的合作社分別占到總數的10%—15%,也就是說,共占總數的約30%—45%;其余則是由“農民組建”(包括種養殖大戶、經紀人、運銷戶以及鄉鎮干部),占58.2%。顯然,“外部介入”而組織的合作社不少,甚至可能占到大多數。調查顯示,在34.4%的合作社中,一般社員根本不必投入任何資本來參加合作社,其在合作社決策中等于基本沒有發言權。(鄭丹、王偉,2011:139-140)

雖然如此,同一研究也說明,接受他們調查的合作社大部分都組建了民主化的制度:基本都設立了成員大會,每年平均召開成員大會2.9次,其中有71.6%的合作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81.4%開展了銷售活動,71.4%為成員提供技術服務,68.6%為成員提供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膜。(鄭丹、王偉,2011:139)顯然,這些接受調查的合作社大多數相當規范化和民主化,做到了為社員服務,不該簡單認作“偽”合作社。

更有進者,閻占定等人經過幾年的調查,包括在2010年用問卷調查了湖北省四縣一市413名合作社成員(閻占定、白照坤,2010),以及2011年和2012年用問卷調查了湖南、湖北兩省388個合作社的黨組織情況(閻占定、王鎮,2013),提出了一個總結設想,特別突出了兩類被認為是具有強大生命力的合作社發展方向:一是由供銷社或農機部門能人帶領建設的合作社,多是在比較貧困的村莊;一是由村莊干部帶頭發起的“村社合一”合作社,或由(成功的)合作社支持社員競選村干部的“社村合一”合作社。閻占定強調,這些是帶有“政治參與”的合作社,有的更有“社會參與”,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和捐助教育、文化、體育活動。在他調查的湖南、湖北兩省的合作社中,甚至有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人為社員和其他村民調解糾紛,贏得被調查的44%的社員的好評,認為在這方面起到比村干部更好的作用。閻占定認為,這些是最近幾年在合作化實踐中呈現出的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發展方向。(閻占定,2015)

另外,黃祖輝等人對云南等七省的煙葉合作社進行了調查,發現國家煙草部門對煙葉合作社的蓬勃發展起到了至為關鍵的作用,而又比較堅地決執行社員利益第一的政策,雖然在民主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欠缺。據此,黃祖輝等人認為,如果民主管理能夠和外部介入達到某種“均衡”,則不失為一種好的發展方向。(黃祖輝等,2012)

焦長權關于湖北省恩施市煙農的細致調查在微觀層面更詳細地證明國家煙草部門在該地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中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為煙農提供新型烤煙廠,組織農機合作社和服務隊,建立育苗場為煙農供應煙苗,供應最新農藥,乃至組織整地修路等,大力推進了該地煙葉的發展。雖然如此,煙農仍然是以小家庭經營為主,平均是適度規模的“勞動和資本雙密集”的18畝,絕少超過30畝,而正是如此的“新煙農”(“新農業”)成為該地農村社區的重要中堅力量。(焦長權,未刊稿)

最后是一項關于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蔬菜種植的成功案例的調查報告。該地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地方政府的帶領下,至今已經形成了80萬畝的“設施蔬菜”種植基地,以比較簡單廉價的一到三畝“中小拱棚”的家庭生產為主,其中40%以上已經組織了共236家合作社為社員提供加工和銷售服務,并且具有“已認證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198個”,其“社員不僅能享受到合作社的各項技術、銷售和信息服務,而且菜價高出一般市場價的5%~10%”。(《長治市赴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蔬菜發展學習考察報告》,2013)

以上的簡單總結雖然只是現有大量文獻中的一小部分,但應該可以當作如今存在的合作社的一個簡單寫照。首先,“偽”或“翻牌”合作社相當普遍。應該說,這個現象其實很好理解: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國家的“招商引資”經濟戰略使各地地方政府爭先恐后地為外來資本提供各種各樣的優惠條件(在廉價勞動力之外,加上廉價土地、稅收優惠、貼息貸款、法規的寬松實施等),中國由此為其招引的資本提供了高額的回報。(黃宗智,2010c)根據美國著名智庫布魯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e)的研究,1993年—1998年的回報率達到25%的幅度,之后有所下降,但仍然維持于高額的20%(Bai,Hsieh and Qian,2006:62)。中國因此被廣泛認為是全球最理想的投資目的地,而外國資本大規模進入中國,無疑強力推動了中國GDP的高速增長。(詳細的討論和分析見黃宗智,2010c;黃宗智,2015)在初始階段,招商引資是以省、市級地方政府為主體的,在21世紀則大規模滲透到縣、鄉/鎮和村級。同時,國家更采用了“項目治理”制度,用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來激勵下層政府,包括村莊政權組織,來落實中央的政策,包括大力扶持鄉村龍頭企業和大戶(世紀之交以來,更包括100畝以上的所謂的“家庭農場”——詳細討論見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前后一貫的是,主要依賴私利為其主要激勵機制,無論是私有資本還是地方官員(為了地方財政增收、個人政績,甚或回扣)都是如此。

實際上,謀求“私利”已經成為改革后期全社會經濟中最關鍵、最普遍的“價值”,甚至“人生觀”,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則為其提供了理論依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企業家也是最有本事、最能為社會做出最大貢獻的人。而同樣追求自身最大經濟利益的“理性經濟人”則是推動市場經濟整體發展的最基本條件。在如此的激勵機制和世界觀之下,“假”合作社的廣泛興起是不足為奇的。

事實是,“真”合作社今天面對的是十分強大的制度性障礙:國家全力招商引資,偏向資本主義企業和大戶,偏向借助個體逐利的激勵機制來促進經濟發展。國家雖然在名義上也支持合作社,但力度相對小得多,最關鍵的是其金融機構基本上只為企業公司和政府部門提供貸款——正如眾多研究者所指出的,融資難是合作社發展的主要瓶頸。在這些方面,研究者們沒有什么爭議,有爭議的是對合作社現狀的評估:有的認為是“洶涌澎湃”使人鼓舞的現狀;有的則認為是踟躕不前,甚或基本錯誤的實踐。

在我看來,在充滿障礙的客觀環境下,居然有起碼24萬個(約占121萬個合作社總數的20%,涉及農民社員可能達到約1800萬戶)相當民主化的合作社興起和正常運作,這說明的不是合作化的無望,而是其迫切的需要以及“公益”價值觀在中國社會經濟中所具有的頑強生命力。與其責問合作社大多數沒有做到民主管理的現實,我們其實應該反問:中國的政治經濟環境十分不同于西方國家——在國家體制和其他(第二、第三)產業,乃至全社會都沒有實現“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的現實之下,要求農業合作社一枝獨秀地建立那樣的制度,是不是有點過分苛求?是不是不符合實際地以西方的制度當作中國應有的現實?拙以為,在現今的制度環境下,24萬個合作社達到民主化要求的標準已經是出乎意料的了不起的績效。國家要強力推動合作化的話,這24萬個合作社的理事長和其他關鍵人員便是現成的骨干。

連帶相關的問題是,有的論者對干部和政府部門帶領的合作社表達了一定的保留意見,認為那樣的合作社不符合由下而上的自發性要求,也許還因為那樣的合作社使人聯想起過去國家過度干涉的集體制度。在我看來,這也是一種過分苛求。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最成功的工程,包括民間企業,幾乎都是國家黨國體系所積極推動和扶持的工程。我們為什么要作繭自縛而要求國家不要介入合作社的建設?當然,有的部門能人和干部組建的只是謀求一己私利的“翻牌”合作社,該當別論,但如果是出于公益動機并且為普通農民帶來了實際收益,即便沒有做到真正的民主運作,還是值得認可的,而不應該簡單否定所有非農民自發建立的合作社。

上述國家煙草部門近年來推動的合作化便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煙草固然有其特點,乃是國家專賣的產業。因此,煙農不用憂慮加工和銷售方面的縱向一體化,完全由國家煙草部門來承擔。同時,部門和產農之間利益一致,應該也是上述煙草發展形式的一個動因。雖然如此,堅持廣大普通煙農的利益無疑是煙草部門的一個有意的決策,其重要性不可埋沒——它沒有憑借脫離實際的“理論”來制定政策,譬如,全面向大戶傾斜。同時,煙草的例子也可以說明,管理者和生產者之間利益的一致性可以起到防止違反煙農利益的官方決策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其中的邏輯與國家把支農資源和管理權讓給民主化的合作社其實是一致的:民主的農民組織不會損害農民自身的利益,不會導致“大戶吃小戶”的現象。

從大局上整體來看,也許最終還是東亞的合作化歷史對我們啟示最大。它一開始便非常實事求是地把小規模的家庭農場確定為其農業應有的主體。它雖然認識到工業產業需要規模經濟效益,但它沒有因此被誤導而認為農業也必須遵循同樣的規律,從而盲目追求西方橫向一體化的規?;筠r場。同時,它非常清楚地認識到,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小農戶需要產、加、銷合作化的縱向一體化服務,為分散的小農戶爭取到和市場平等打交道的權力,爭取到盡可能為農民保留其應得利益,讓其產品能盡可能地和客戶直接對接,而那樣的一體化是需要規模效益的。但它沒有錯誤地以為只有企業公司和商業資本才能夠為小農戶提供其必要的縱向一體化,而是積極建設民主化的合作社來實現小農戶的縱向一體化。(黃宗智,2012)

同時,也許更加關鍵的是,它一開始便已采取了一個關于政治體制方面的基本決策,要借助合作社來逐步把農政民主化,把基層涉農部門的資源、管理和運作權力的相當部分轉移到農民自愿組織的合作社手中。這是一個可以稱作“國家的社會化”的進路,也是“社會的國家化”的進路。它不僅把農政民主化為由農民自己的組織所控制的體系,更在社會的最基層奠定了民主政治體制。同時,它又維持了綜合統一的類似于“農林水產省”的國家機構,為農業(個體農民和合作社)積極提供國家補貼的低息貸款,通過合作社來與農民對接。

如今中國完全可以從已有的、占據絕大多數的小家庭農場以及已有的村莊社區民主選舉制度開始,以村莊社區為最基層的合作社組織,把民主化的合作社組織逐步上延到鄉/鎮和縣級層面,而后伴隨農業的更進一步縱向一體化,逐漸上及市、省級,乃至中央,這是由下而上的一體化和民主化,也是國家多次聲明要走的民主化改革方向(并且在形式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已經這么做了)。同時,政府完全可以像東亞合作化模式那樣由上而下地組織、建立類似于日本歷史經驗中的綜合統一的涉農機構,綜合統一中國現今的“九部門”的涉農資源和功能,更加高效地為農民和農民合作社提供服務。特別重要的是像日本農林水產省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來為農民和合作社提供的金融服務那樣,為個體農戶提供農業現代化金融資源,并為合作社提供基礎設施建設金融資源,而不是像如今中國的金融政策那樣,完全偏向企業公司,基本上任由金融機構把個體農民和“真”合作社排除于其服務范圍之外。中國如果真能為農業合作社做到東亞經驗似的“外部條件”,合作社將會同樣做到像歷史上的東亞模式那樣包含幾乎所有農民的自愿參與,而如今各種各樣的異化、翻牌、假合作社現象也會不攻自破。

更有進者,現今的國家黨國體制的管控性和僵硬性,其眾所周知的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更不用說腐敗)弊端,及其對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所起的負面作用(當然,這并不排除黨國體制的另一面,即發揮其強大威力,在歷史上一再做出出乎人們意料的成績,如抗戰、內戰、朝鮮戰爭、“兩彈一星”等,在近幾十年則推動了中國舉世矚目的經濟發展——詳細論析見黃宗智,2015),也應該可以伴隨如此的由下而上+由上而下的民主化而得到基本解決,做到國家機器從管控型到服務型的真正“轉型”。中國的農村和農民曾經是現代中國革命的主要社會基礎,為國家和人民做出了不可估量的歷史性貢獻。如今,它可以再次為國家和人民在治理體制上做出既是根本性的,也是緩進、和平性的改良貢獻。它有可能成為長期以來一直困擾國家官僚體制改革這個最基本難題的一個突破口。

四、結論

首先,人們相當普遍地認為,好的農業合作社必須是完全自發性的,就像歐美國家的合作社那樣,不然,便可能會導致中國(和蘇聯、東歐)集體化時期那樣的錯誤,完全剝奪了農民的主體性和創新性。殊不知,世界歷史中與中國最緊密相關的合作社經驗并不是與中國資源稟賦完全不同的歐美國家,而是日本、韓國與臺灣地區的東亞經驗。后者的特點絕對不是純自發性的合作社,而是來自歷史偶然巧合的由上而下的高度干預性國家農政與后來(在美國的占領或決定性影響下)的民主化的聯結。其關鍵不在于消除由上而下的農政機制,而在于其讓權和讓資源于自下而上的農業合作社組織。正是其原有的農政框架和資源大力推動了后來農民自主的(綜合性)農協的興起。而以農民為主體的農協組織之所以如此成功,并納入了幾乎所有的農民,正是因為其原來的制度基礎。這是中國今天真正需要借鑒、模仿的經驗。事實上,在改革時期中國這樣的體制之下,沒有國家積極推動的組織根本就沒有可能形成氣候。中國的合作社運動之所以迄今只能夠做到較小規模、小比例、小作用和高度虛偽,正是因為其缺乏國家像給予資本主義企業那樣的大力扶持。

第二,人們相當普遍地認為,現代化和市場化必須依賴規模經濟效益,就像工業生產那樣。殊不知,在人多地少的國家,其中關鍵在于最高效率地使用最稀缺的資源——土地。小家庭農場其實并不需要規模效益來做到高效的農業生產。雖然如此,小家庭農場仍然需要“縱向一體化”,而且在加工和銷售的層面上,確實需要照顧到規模效益,但這一切并不一定要依賴資本主義企業公司或大戶來提供和實施,而可以像東亞歷史經驗那樣憑借合作社來實現。

今天,中國農業應該選擇的途徑不是不符合中國實際的以“龍頭企業”為主體的西方古典資本主義農業發展模式,也不是新大陸型的規?;O其高度機械化和相當程度雇工(尤其是外來“非法”移民工)經營的美國農業企業和企業型的“家庭農場”模式。這兩種模式明顯不符合中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我們要做的是實實在在地面對現實——中國將近兩億農業就業人員的每勞動力才十畝耕地的現實。他們才是中國農業的主要實體。幸運的是,中國實際上已經順利完成了東亞合作化經驗所依據的土地改革——由小規模家庭農場組成的農業主體。中國也具有比戰前日本農政更完全更有力的農政體系。如今需要做的是戰后日本所實施的合作化改革:由國家確定合作社的民主自治,由農民作為主體通過由他們主宰的公益性合作社來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由國家來讓他們成為掌控信用社、供銷社、農技推廣服務站等機構的資源和功能的實體。在那樣的基礎上,再建立像戰后日本農林水產省所組織的金融服務體系,讓國家機構為合作社和小農戶提供低息貸款,甚至保險、理財等服務。

今天需要的是,國家現有農政機構與農村社區緊密結合來形成基層的合作社,并借助現有的村莊民主制度框架(選舉和監督社區兩委領導)來創建能夠納入絕大多數農民自愿參與的合作社。同時,在那樣的基礎上,像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農協那樣,逐步建構以農民利益為主旨的縣、市、省級和中央級綜合農協組織。要建立像東亞歷史上的合作社經驗那樣的全國規模的組織。由此,還可以像東亞歷史經驗那樣,建立國家補貼的金融機構來為農民及其合作社提供低息貸款。如此的制度框架自然會實現和東亞歷史經驗類似的社會建設——包括社區中心、社區活動、社會保障以及政治參與(在黨和政府內更積極地代表農民利益)等。從更長遠來看,如此的路徑更可能會成為整個政治體制的去官僚化和去形式化改革的突破口,使其真正從一個管控的體系轉化為一個服務的體系。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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