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來,國家先后兩次下撥了5萬元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到曾家村委會,曾秋泉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之便,擅自擬定不符合領取標準的村民名單上報,且在補助資金發放到個人賬戶后,私自拿11位村民的存折到銀行支取4.24萬元,將其中的2.34萬元用于個人開支。曾秋泉被上頓渡鎮紀委開除黨籍。今年4月,臨川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05-16 中國紀檢監察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堅持“打虎”“拍蒼”雙管齊下,懲處了一批腐敗分子和群眾身邊的“蒼蠅”。從查處“微腐敗”的案件來看,多數缺乏強有力的組織監督。如身為村支部書記的曾秋泉,私自截留挪用國家下達的自然災害補助資金4萬余元。
“微官”權力不微。隨著國家惠農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如災害性補助、糧食綜合直補、低??畹姆峙?、臨時補助的發放,都是通過基層干部發放??匆暣迳鐓^干部處在權力的末端,實際上掌握著民生分配的實權。尤其是在一些城郊村,還掌握著征地拆遷等項目款的分配,村級集體經濟收入超過了一些邊遠鄉鎮的財政支配權,引起了基層干部群眾的熱議。
“微官”監管出現缺位。正因為村社干部掌握著國家民生資金的分配權,群眾的監督被弱化,因為基層群眾最現實,誰與基層干部走得近,誰享受的既得利益就多,否則將被另眼相待。鄉鎮部門只管各項民生資金劃歸到村級賬戶,雖是經過金融機構通過一折通劃撥到農戶賬戶,至于執行的標準、發放的情況如何就不得而知了。上級要求上報落實情況并在村務公開中公示,由于缺乏嚴格的督促檢查而流于形式,至于總結也只是文字游戲而矣。其實一些村干部在虛報冒領國家惠農補助資金,都是采取借用農戶一折通進行套取,并給經辦農戶一定的好處費,躲避組織的監督。如遇個別群眾的抵制,便做通其兒女甚至親戚的工作,以低保等政策相許,擺平群眾的舉報。
治理“微腐敗”需要強化組織監督。鄉鎮等責任部門在加強惠農政策的宣傳的同時,要把惠農資金的發放納入跟蹤審計的范圍。紀委等監督部門要關口前移,主動加強政策的把關、發放過程的監督,引導村社落實好政務公開工作,讓群眾明白發放的標準和金額,以利于群眾監督。同時對發放后的情況,由鄉財政協同農經部門,加強對惠農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審計,對違規問題及時糾正,確?;蒉r政策原汁原味落地。
根除“微腐敗”更要靠警示與問責。各級紀監部門要創新監督形式,把查處群眾舉報信訪問題與一線走訪結合起來,以集中梳理排查、專項巡察、深入基層隨機檢查等方式,深挖查處腐敗問題線索。同時對查處“微腐敗”典型案件,通過網站、微信“曝光臺”點名道姓通報曝光,持續釋放治理“微腐敗”不達目的不收兵的堅強決心,營造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社會氛圍。
(作者地址:鹽亭縣金雞鎮)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