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業發展對于社會的穩定和進步具有重大影響。當前,農業產業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造成農業保險產業發展緩慢。面對此種情況,我國農業保險立法需要創新求變,科學構建農業保險法內部與外部規范,以此保障農業保險產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農業保險立法 價值變革 科學秩序
自2004年起,我國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文件中都十分關注農業保險問題,認為農業保險對于我國農業產業發展將產生巨大影響。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和變革要求。
價值變革:力求公平與效率有機結合
一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立法的價值取向都偏向于公平價值,由政府進行干預保障農業保險關系具備公平屬性。但隨著我國農業進一步發展,農業保險立法不僅應該關注公平,更應該力求公平與效率有機結合,以此來抑制農業保險中的逆向選擇和不正當競爭。首先,明確農業保險立法最高原則。農業保險立法應由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互結合,政府調控主要是保障農業保險立法的公平性,通過國家強制力干預實現農業保險的公平性,對其中隱藏的不公平現象進行調整和疏導;市場調節目的是保障農業保險立法實現高效率,以市場作為杠桿鼓勵農業保險的創新和發展。
其次,確立自愿投保和強制投保相結合。自愿投保是允許農民根據自身意愿進行保險選擇,選擇適合自身的投保項目,但國家要優化自愿投保的格式條款內容,以自由保險來提高農業保險的效率。鑒于部分地區農民保險意識淡薄,自愿投保的參保率過低,不利于抵御巨大的農業生產風險,并且自愿投保會產生較高的賠付率,國家應規定部分農業保險的強制性購買,以此來保證農業發展過程中擁有最基本風險抵御能力,實現農業發展的公平性。
再次,明確農業保險中風險準備金構成。農業保險風險準備金應由風險準備基金、再保險基金以及巨災保險基金共同組成。將農業保險準備金進行分類化處理,部分準備金用于保障保險產生后的相關賠付,而其他部分則用于相應領域的投資,既保證農業風險發生時能夠擁有充足的準備金進行賠付,又確保農業保險自身獲利性,提升風險抵御能力。
農業保險立法目標應由自然風險管理進階為農村福利,保險模式應變革為多渠道、多主體、多經營的復合模式
農業保險立法的風險管理目標毋庸置疑,其設立的目的和初衷就是要提高農業生產抵御風險的能力。鑒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自我抵御風險能力不足,當重大災害發生時不僅對農業發展造成損害,甚至對農民的基本生活都會造成巨大影響。農業保險立法初級目標就是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幫助農民渡過風險難關。此時,農業保險關注的是保產量和保成本,讓農業生產在巨大災害面前能夠維持基本溫飽,能夠收回在農業生產中的投資成本。但隨著我國農業的快速發展,我國部分地區農業發展已經進入到新的階段,農業保險立法目標也應該進階為增加農民和農村福利層次,使農業保險成為農民和農村的重要福利政策,相關部門免費為農業生產提供相應的保險服務。調整目標后的農業保險關注的不再是產量和成本,而是要確保價格和收入,即便在風險災害發生之時,也要保證農業生產的最低收入,以此來穩定農村地區的生產和生活。目前我國正在處于第一階段向第二階段過渡的關鍵性時期,針對農業保險立法目標進行變革已經具有一定的基礎條件,應該逐步將農業保險立法目標由自然風險管理進階為農村福利。
保險模式主要包括農業保險體制和運行機制兩個部分,前者主要是由農業保險組織和農業再保險機構構成,而后者主要是指農業保險的實施方法、險種設置、保障程度等。從世界范圍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包含政府主辦政府經營模式、政府主辦企業經營模式、政府主辦團體經營模式等,如何進行模式選擇,應從基本的國情和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入手。基于我國國情和農業生產的情況,多渠道、多主體、多經營復合模式最符合我國國情。該模式是由政府主導,即政府通過立法對農業保險制定統一的框架,并在框架內設立相應的準入門檻,允許企業組織在框架內經營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會在適宜的時機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該模式下的多渠道是指政府、企業、組織利用不同的渠道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多主體則是可以建立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等多元化的農業保險主體;多經營則是指各個參與主體可以經營原農業保險、再保險等多項業務。多渠道、多主體、多經營復合模式優勢明顯,應該被納入到農業保險立法之中,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該種模式,以此來吸引更多的社會主體參與到我國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之中,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完善貢獻力量。
科學構建農業保險法內部與外部規范,建立中央直屬農業保險監督機構
農業保險立法體系是調整農業保險相關內容,促進立法完善的關鍵。農業保險立法內部和外部關系決定著立法體系是否完整,健全農業保險立法體系不僅要注重保險立法內部的高度統一,更要關注各部保險立法之間的關聯。一方面,科學構建農業保險法律規范體系。首先,界定農業保險立法內容范疇。關于我國農業保險立法內容和范疇存在多種觀點,主流觀點認為農業保險立法應該分成七部分內容,即保險模式、承保范疇、險種確定、理賠、監管等內容,但事實上,農業保險立法應包含更廣闊的內容,比如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基本原則、原保險組織、再保險、補貼、立法授權等更多的方面。其次,要合理設計農業保險立法的內容章節。依照我國現有法律章節設置進行修正,應按照總則、合同、原保險組織、再保險、費率、基金、監管、法律責任等內容設立單獨章節,并依據相應的內容進行條款分類。另一方面,科學構建各部農業保險法之間的外部法律規范體系。目前我國及各個地區圍繞農業保險的立法數量較多,并且部分立法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在實踐應用過程中容易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現象。我國應該注重這些農業保險立法之間的關聯,去除不同農業保險立法中存在的沖突,借助相互引援將不同的農業保險立法聯系在一起。同時,我國還應該注重農業保險立法的價值秩序,不同的立法背景、立法機關、立法目的產生的農業保險立法存在著一定差異,但應遵循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價值理念,保障農業保險立法擁有科學秩序。
農業保險監管是指由農業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對政府、保險機構、中介機構、農戶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是保障農業保險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關鍵。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立法中認為農業保險監管應由保監會負責,并按照一般保險行為予以監督和管理,但事實上,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保監會并不能更好地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應該另成立專屬部門負責對農業保險的監督和管理。農業保險立法中應明確農業保險監督和管理機構,應建立中央直屬農業保險監督機構,代表國家對農業保險的相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其主要的職責就是維護農戶利益,保障農業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有效防范農業風險。
中央直屬農業保險監督機構的主要監督對象包括政府、保險人和投保人三個重要主體,對于監管政府而言,主要是監管其對于農業保險的給付與補貼,避免政府主體濫用自身權力,造成給付與補貼的隨意性。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行為方面,要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均衡,并對其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進行控制。中央直屬農業保險監督機構進行的專項監管,將更有益于我國農業保險產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系哈爾濱金融學院法律系講師
【注:本文系哈爾濱金融學院青年創新人才項目“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的互動機制研究”(項目編號:E03201500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網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