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
發改規劃〔2021〕493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經城鎮化工作暨城鄉融合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4月8日
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
2021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推動落實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有關重要部署,現提出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深入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強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載能力,轉變超大特大城市發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設與治理現代化水平,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為“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撐。
二、促進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協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質量。
(一)有序放開放寬城市落戶限制。各類城市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合理確定落戶條件,堅持存量優先原則,推動進城就業生活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新生代農民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城的人口等重點人群便捷落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落實全面取消落戶限制政策,實行積分落戶政策的城市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數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戶政策要對租購房者同等對待,允許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戶口落戶。城市要整體謀劃、周密設計,統籌做好放開放寬落戶、人才引進和房地產調控工作。推動具備條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內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計互認。(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未落戶常住人口。鼓勵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擴大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位供給,優化事業編制調配、增加教師編制數量。支持有條件地區將未落戶常住人口納入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范圍。簡化社保轉移接續程序。完成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信息系統建設。推進普通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醫保局等負責)
(三)提升農業轉移人口技能素質。高質量推進補貼性培訓,完成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確定的5000萬人次目標。面向農業轉移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深化實施農民工“春潮行動”“求學圓夢行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并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結合疫情防控形勢,適時加大農民工穩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力度。結合促進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和承接產業轉移,開展針對性創業技能培訓。擴大職業院校面向農業轉移人口的招生規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負責)
(四)健全配套政策體系。繼續安排中央財政市民化獎勵資金。健全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承包地、宅基地、集體資產等權益,支持探索農村“三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發布縣及縣以上城鎮常住人口數據,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區常住人口數據統計發布機制,結合大數據技術推進常態化統計發布。(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統計局等負責)
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載能力
增強中心城市對周邊地區輻射帶動能力,培育發展現代化都市圈,增強城市群人口經濟承載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領城市群、城市群帶動區域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動力系統。
(五)健全城市群一體化發展機制。制定京津冀協同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十四五”實施方案。扎實實施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研究編制長江中游、北部灣、關中平原等跨省區城市群實施方案,有序引導省內城市群發展。健全城市群多層次協調機制和成本共擔利益共享機制,提高一體化發展水平。(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六)培育發展現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編制實施發展規劃,支持其他有條件中心城市在省級政府指導下牽頭編制都市圈發展規劃。充分利用既有鐵路開行市域(郊)列車,科學有序發展市域(郊)鐵路,打通城際“斷頭路”。推進生態環境共防共治,構建城市間綠色隔離和生態廊道。建立都市圈常態化協商協調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突發事件聯動響應機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鐵集團等負責)
(七)建設軌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規劃建設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城市群城際鐵路,支持其他有條件城市群合理規劃建設城際軌道交通。優化綜合交通樞紐布局,建設一體化綜合客運樞紐和銜接高效的綜合貨運樞紐,促進各類交通方式無縫接駁、便捷換乘。推廣交通“一卡通”、二維碼“一碼暢行”。(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國鐵集團等負責)
四、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統籌城市布局的規模經濟效益和生態健康安全需要,促進城市合理分工、協調聯動,優化城鎮規模結構。
(八)促進超大特大城市優化發展。推動開發建設方式從規模擴張向內涵提升轉變。有序疏解中心城區一般性制造業、區域性物流基地、專業市場等功能和設施,以及過度集中的醫療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合理降低開發強度和人口密度。提升市政交通、生態環保和社區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在中心城區周邊科學發展郊區衛星城,促進多中心、組團式發展,實現產城融合和職住平衡。系統評估排查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等負責)
(九)推進縣城補短板強弱項。加快補齊縣城公共服務設施、環境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產業配套設施短板弱項。加強項目謀劃設計,分類設計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項目,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財政性資金統籌支持力度,有序發行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健全政銀企對接長效機制,協調引導有實力的大型企業承擔相關建設任務,吸引開發性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中長期信貸資金積極投入,利用現有國外優惠貸款渠道予以投入。發揮120個縣城建設示范地區帶動作用,支持在有條件縣城建設一批產業轉型升級示范園區。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健全易地扶貧搬遷大型安置區公共設施。(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負責)
(十)強化邊境地區城鎮功能。全面增強邊境城鎮承載人口、連接城鄉、支撐國防的能力。開展興邊富民行動中心城鎮建設試點,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提高引產聚人能力。建設沿邊抵邊公路,發展一批抵邊新村和新生抵邊城鎮,引導邊民向沿邊抵邊公路、邊民互市貿易點、抵邊聚居點等適度集中。(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健康委等負責)
(十一)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推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全面落實落地。統一實行清單管理,以各省份為單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鎮清單,開展動態調整、優勝劣汰。制發特色小鎮發展導則,引導樹立控制數量、提高質量導向,強化正面引導和分類指導。統籌典型引路和負面警示,推廣新一輪特色小鎮建設典型經驗,加強監督監管、整改違規行為。(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五、加快建設現代化城市
順應城市發展新理念新趨勢,建設宜居、創新、智慧、綠色、人文、韌性城市,推進城市現代化試點示范,使城市成為人民高品質生活的空間。
(十二)著力解決大城市住房突出問題。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舉,穩定地價、房價和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有效盤活存量住房資源,有力有序擴大租賃住房供給,完善長租房政策,合理調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價高的城市為重點,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著力解決困難群體和農業轉移人口、新就業大學生等新市民住房問題。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探索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支持將非住宅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十三)建設新型智慧城市。推進市政公用設施智能化升級,改造交通、公安和水電氣熱等重點領域終端系統。建設“城市數據大腦”等數字化智慧化管理平臺,推動數據整合共享,提升城市運行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全面推行城市運行“一網通管”,拓展豐富智慧城市應用場景。(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等負責)
(十四)建設低碳綠色城市。全面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加快建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完善醫療廢棄物和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提升污水管網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資源化利用,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加強城市大氣質量達標管理,推進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推動重點城市群消除城區黑臭水體和劣V類水體斷面。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推廣文明健康生活習慣,加強背街小巷等環境衛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溫室氣體排放,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進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衛生健康委等負責)
(十五)增強城市發展韌性。完善公立醫院傳染病救治設施,改善疾控基礎條件,加強業務用房建設和必要設備配置,補齊縣城公共衛生防控救治短板。提高平疫結合能力,確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設施具備短期內改造為方艙醫院的條件。統籌推進城市內澇治理和海綿城市建設,改造河道、堤防、水庫等防洪設施,重點治理嚴重易澇積水區段。健全重要應急物資收儲調配機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機制。(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自然資源部、應急管理部、體育總局等負責)
(十六)優化城市交通服務體系。深入建設公交都市,開展綠色出行創建行動,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車道和步行道。完善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路側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設施體系,健全住宅小區和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開展創新籌資方式支持停車場建設試點。(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十七)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在老城區推進以老舊小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城中村等“三區一村”改造為主要內容的城市更新行動。加快推進老舊小區改造,2021年新開工改造5.3萬個,有條件的可同步開展建筑節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經濟發展優勢地區,探索老舊廠區和大型老舊街區改造。因地制宜將一批城中村改造為城市社區或其他空間。(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等負責)
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樹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結構、創新治理方式,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八)優化城市空間治理。編制完成省市縣三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促進城鎮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與存量盤活利用相掛鉤。適當擴大住宅用地供應比例,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藍綠生態空間。探索推行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分層開發、立體開發和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開發(TOD)等模式。穩慎把握省會城市管轄范圍和市轄區規模調整。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嚴格限制建設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嚴禁建設“丑陋建筑”。劃定歷史文化保護線,加強文物保護利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負責)
(十九)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優化街道社區設置和管轄范圍。建設現代社區,以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依托,對接社區居民需求、提供便捷優質服務。引導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志愿者、駐地企業單位等共同參與社區治理。支持老舊小區引入市場化物業服務或推行社區托管、社會組織代管等方式,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化水平。(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
七、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
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進城鄉要素雙向自由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以11個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為突破口,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舉措落實落地。
(二十)促進人才入鄉就業創業。鼓勵各地制定人才加入鄉村制度細則,允許入鄉就業創業人員在原籍地或就業創業地落戶并享有相關權益,探索以投資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吸收人才入鄉。建立科研人員入鄉兼職和離崗創業制度,探索其在涉農企業技術入股、兼職兼薪機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完善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工商資本入鄉發展,培育一批城鄉融合典型項目。(發展改革委、中央統戰部、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工商聯等負責)
(二十一)深化改革農村土地制度。積極探索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出臺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指導意見。推動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轉、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審批、監管等制度。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自然資源部、發展改革委、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負責)
(二十二)推動公共設施向鄉村延伸。統籌規劃水氣熱等市政公用設施,推動向城市郊區鄉村和規模較大中心鎮延伸。推進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推進公路客運站改建遷建和功能提升。支持城郊承接城市專業市場和物流基地疏解,在縣鄉村合理布局冷鏈物流設施、配送投遞設施和農貿市場網絡,暢通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入鄉通道。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促進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實施醫師區域注冊,推進醫師多機構執業,積極發展醫療聯合體。依托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等開展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發展改革委、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教育部、衛生健康委、商務部等負責)
八、組織實施
(二十三)壓實地方責任。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會同省級各有關部門,做好組織調度和任務分解,加大資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市縣級政府要切實推動任務落實、政策落地、項目見效,確保取得實質性進展和成效。
(二十四)強化部際協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托城鎮化工作暨城鄉融合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要細化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調動本系統力量扎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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