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聚焦農業現代化,并首次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服務主體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干力量”,這是順應農業發展新常態、應對農業發展新挑戰、驅動農業發展新動力的重要舉措,也是農業經營方式轉型升級的重要線索。
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當務之急
由歷史的制度遺產和客觀的農業特性所決定,以土地的均田分散承包以及家庭的小規模經營,構成了我國農業經營制度的基本特征,并發揮了重要的歷史性作用。但隨著工業化與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和農村土地與勞動力的快速流動,我國農業經營格局正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尤其是農戶的兼業化、農業勞動力的弱質化以及生產經營的“去糧化”,使得我國農業有不斷“被邊緣化”的趨勢,成為國家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的重要隱患。如果農業勞動力素質、農戶生產能力以及農業經營規模都遠在現代生產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線之下,以其為基礎的科技應用、產品質量、市場準入、維生收入、從農熱情等都將日益變得難以為繼,現代農業也就因此而成為一個可求不可得的奢望。
因此,如何在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的前提下,推進農業經營方式的創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成為當務之急。對此,我國各地進行了廣泛的探索:一方面是通過農地的流轉集中,以改善土地經營的規模性,著力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另一方面是通過農業的組織化,以推進農業的社會化服務,著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正因為如此,鼓勵農地經營權流轉并向生產大戶集中,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全國各地轉變農業經營方式的重要實踐。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發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效率來源于分工。農業規模經營的本質,就在于將“小而全”農戶納入分工經濟范圍,形成報酬遞增的分工深化機制。農業分工必然伴隨著農地產權的細分交易。在我國“農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制度框架下,地權分離為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兩大權能。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得改變,農民的家庭承包權又必須保持長久穩定,其唯一可以運作的是農地經營權。因此,從產權細分交易角度來說,農地流轉就是將地權中進一步分離出的農地經營權轉讓給有能力的經營主體,從而在“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基礎上,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隨著農地流轉及其規模的擴大,由此而內生的資源配置能力、市場拓展能力以及企業家能力及其匹配,必然超出傳統農戶的能力空間,從而使得發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必然。
進一步細分和盤活農地經營權,為不同的服務主體進入農業提供了可能性
從邏輯上而言,通過農地經營權的流轉與集中,如果能形成一個規模“足夠大”的農場,是可以形成內部分工與專業化的。但問題是,由于土地具有空間不可移動性以及產權地理壟斷等特征,加之中國特殊的人地關系決定了農地流轉并非一個簡單的要素市場,也不是一個能夠獨立運作的產權市場,農地流轉必然內生出高昂的交易費用,因此,通過大規模的土地流轉來推進規模農場發展及其分工拓展,實際上是受限的。我們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國農地流轉主要是轉給了小農戶,占比高達89.68%。可見,即使發生了流轉,也主要表現為小農復制,農業分工只能僅僅停留于自然分工層面,難以出現多樣化的農業分工經營。因此,局限于土地流轉與集中的規模經營,效率空間是有限的,難以發揮全局性的作用。
農業生產經營可以包含多種農事活動。如果所有的農事活動均由一個經營主體獨自處理,那么現場處理的復雜性以及能力的約束,必然導致農戶經營規模的有限性。由此,進一步細分和盤活農地經營權就顯得尤為重要。就橫向來說,生產經營權可以分割為經營決策權(生產什么、生產多少)與生產處置權(如何生產);就縱向而言,農事活動及其生產環節則可進行不同形式的細分,從而形成精細化、知識化和專業化的多樣性服務。農業的專業化服務不僅僅包括生產性服務、技術性服務、營銷服務,還可以包括處置決策服務等。例如,由農戶購買機械轉換為由市場提供中間品服務,則可能將家庭經營卷入社會化分工并擴展其效率邊界;水稻的育秧活動是可以獨立分離的,能夠由專業化的育秧服務組織提供;整地、栽插、病蟲害防治、收割等生產環節亦可向專業化的服務組織外包。因此,經營權細分為不同的服務主體進入農業提供了可能性,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各種專業化規模化服務,均能夠從不同層面擴展農業經營中的迂回交易與分工深化的空間。
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的“兩手抓”是轉變農業經營方式的重要途徑
可見,轉變農業經營方式的一條重要路徑是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的“兩手抓”:一方面是通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促進農地產權市場的發育,誘導企業家能力、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集聚,改善土地的規模經濟性;另一方面是通過新型農業服務主體的培育,加快農業服務市場的發育,誘導代耕、代種、代管、代營的縱向分工與服務外包,擴展農業的分工經濟性。
基于上述,可以認為,中國農業經營制度的本質特征能夠表達為:堅持和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和強化農戶承包權、放開和盤活土地經營權、加強和貫徹用途管制權。由此,農業經營制度完善與創新的空間集中表現為經營權的產權調整、經營主體的培育、分工深化機制以及經營體系的創新。以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產權細分、分工經營、管住用途”為主線的制度內核,可能成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基本架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日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