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央和地方不斷加大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工作力度,從上到下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相比之下,聚焦普通農戶的支持政策就沒有那么多了。雖然在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中,大都強調要帶動普通農戶發展,密切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共同發展。但問題是,新型經營主體和普通農戶的關系是什么,現實中新型經營主體愿不愿意、會不會主動帶動普通農戶發展,值得探討。下面從三個角度分析他們之間的關系,從中得出一些結論和政策建議。
一、從新型經營主體角度看普通農戶
一是經營土地的主要來源。新型經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往往需要規模較大的土地,而土地大都只能從農戶手中流轉而來,這就產生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合同關系。對新型經營主體來說,流轉土地花費的資本是不得不投入的土地租金成本,這部分流轉費用自然越低越好。實踐中,新型經營主體計算農業生產經營成本時,土地成本是很大的一塊,也是抱怨比較多的一塊。但是,如果從機會成本角度看,普通農戶在自家承包地上從事生產,也應該算上土地的機會成本,因為農戶放棄了獲取流轉收入的機會。
二是雇傭勞動力的主要來源。從實踐來看,一些農戶成為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生產基地的臨時工、季節工,另一些農戶還成為長期雇工和基地管理人員,甚至舉家遷徙到基地和園區附近,改變了傳統的生活環境。對新型經營主體來說,雇傭這部分農戶的資本是不得不投入的勞動力成本,自然也希望越低越好。但事實上,中國農民勞動力廉價恐怕是不爭的事實。從機會成本角度看,普通農戶在自家承包地上從事生產,也應該算上務工的機會成本,因為農戶放棄了出去務工獲取收入的機會。
三是產品服務的對象。從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新型經營主體,經營活動面向農業生產,而從事農業生產的普通農戶就成為他們的服務對象。對這部分新型經營主體來說,普通農戶是服務的“顧客”,是營利的來源。實踐中不少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面向普通農戶從事農業機械化服務,就是這樣的情況。
四是合作的伙伴。一些普通農戶以土地經營權、資金、勞動力等自有資源入股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彼此合作,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對新型經營主體來說,這樣的農戶就成為合作的伙伴,成為組織內部的“股東”。從實踐來看,這樣的情況并不多。一些地方宣傳的土地入股的做法,其實只是土地流轉關系,農戶每年從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方面獲得固定的租金,并不真正參與組織的生產經營,也不了解組織的盈利情況。不少新型經營主體也不愿意讓不具備經營管理經驗的普通農戶深度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更不用說介入利益分配的核心環節。
二、從普通農戶角度看新型經營主體
一是流轉土地的方向之一。2016年底,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5.1%。對流轉土地經營權的農戶來說,除了流轉給其他農戶外,大部分流轉給了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農戶據此可以獲得固定的流轉收入,但同時也要承擔流轉后收不回來、土地性質被擅自改變等相關風險。現實中存在一些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產生了比較嚴重的違約問題和社會問題。
二是可以獲得打工收入的雇主。普通農戶在打理好自有承包地之余,就近在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打工;或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型經營主體,同時在后者的生產基地打工。對這部分普通農戶來說,新型經營主體就是雇主,農戶可以獲得一部分打工收入。
三是獲取服務的來源之一。普通農戶從事農業生產,需要獲取生產、銷售等方面服務。尤其是當前留守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戶呈現老齡化、婦女化、兼業化趨勢,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合算的事越來越多,需要的服務也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新型經營主體就成為生產、經營、銷售等服務的提供方之一。生產性服務業也成了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行業。
四是合作的對象。如前所述,一些普通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資金、勞動力等資源入股新型經營主體,成為“股東”,此時的新型經營主體就成為合作的對象。從實踐看,二者合作的深度并沒有達到利益共同體的程度。
三、從政策實施效果的角度看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是政策的實施確實促進了新型經營主體聯農帶農,實現雙贏。據統計,全國41萬個農業產業化組織輻射帶動農戶1.27億戶,農戶從事產業化經營年戶均多增收3493元。190多萬家農民合作社實有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參加合作社農戶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員農戶高出20%以上。實踐中,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戶之間從簡單的訂單帶動、利潤返還到股份合作、交叉持股,就是利益聯結機制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政策推動下實現的雙贏。
二是扶優扶強的政策,造成或者加劇了城鄉之間、“三農”內部分化趨勢。稅收補貼、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等政策資源非常有限。這些有限的資源分配給了新型經營主體,如果新型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發展的意愿不強、動力不足,甚至與普通農戶爭利,就實現不了財政資源的優化配置,就有可能擠壓普通農戶原本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的空間,造成或拉大普通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之間的差距,造成或加劇城鄉之間、農村內部的分化,影響分配公平。
四、結論和建議
一是促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把握政策取向,將促進普通農戶發展放在首位。《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指出,“鼓勵地方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相關財政支農資金和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參考依據”。可以多出臺類似的便于操作、指標清晰的政策,切實將政策意圖貫徹下去,實現硬約束,達到預想目標。著重加強新型經營主體的規范化建設,強化監管,堅決清理“空殼子”和套取財政補貼、與民爭利的假主體。
二是重點支持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和普通農戶、農業生產距離最近,是將普通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的重要途徑。但整體來看,我國目前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還不夠,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應該大力支持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為普通農戶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服務,更好促進普通農戶實現農業現代化。
三是大力支持普通農戶內生發展。在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應重點扶持普通農戶自我發展壯大,實現內生發展。在這個方面,支持農戶發展鄉村旅游、農產品加工、農產品電子商務等都是很好的思路,要變“引領、帶動農戶發展”為“使農戶內生、自主發展”。
四是扶持新型集體經濟發展。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是新時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讓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從而促進普通農戶發展壯大、實現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最大范圍內實現普通農戶的合作與聯合,通過產權方式、組織方式的變革充實壯大普通農戶的力量,提升普通農戶在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話語權,與新型經營主體開展更平等更廣泛更深入的合作。
作者單位:農業部經管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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