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離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的陳錫文回應爭議,強調農村改革必須堅持: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僅屬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權僅屬于本村村民,集體所有制不是共有制,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公司
“我個人認為,農村改革中,需要把握的最重要的有四條: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僅屬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權僅屬于本村村民;集體所有制不是共有制;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公司。”剛離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的陳錫文,對未來的中國農村改革留下這些囑托。
日前,“2016清華農村研究博士生論壇”在清華大學召開。陳錫文就“十三五”期間的農業農村改革發展做了逾兩個小時的專題講演。這也是陳錫文離開中農辦、出任全國政協常委后,首次就農村改革公開發表意見。
從參加杜潤生領導的“農發組”開始,陳錫文在“農口”工作近40年,自2003年起,執掌中農辦長達13年。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稱“過去的每一項改革都凝聚著他的心血”。不過,近幾年,曾在“農口”擁有極高聲望的陳錫文,也因其在農村產權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上的立場,受到一些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其流于“保守”。陳錫文在講演中也對這一評價略作了回應。
他說,“有人說,陳錫文比較保守。我到不少地方作報告,首先聲明,我是屬于‘比較保守’那伙的。但是,如果有底線就叫保守,那我是不承認這個賬的。守住底線才能穩步向前推進。改了半天,我們畢竟要的還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是別人的制度。”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為何
陳錫文表示,土地改革在農村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
他強調,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安徽小崗村的講話,是“十三五”期間農村改革的統領。“他是緊緊圍繞土地改革來講農村改革的”,其中,非常重要的是習近平講道:“中國農村改革是從我們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開啟的,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
這句話應該怎么理解?陳錫文認為,“總書記為什么要這么強調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因為中國農村這點地的主人是農民。”他表示,在這個問題上,目前“有很多非分之想。這個事情跟你沒關系”。
他首先談到承包地的改革。對于如何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即耕地農民集體所有、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思路,要求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
不過,對于是否劃分“三權”、以及“三權”如何定義、各自有哪些權能,學界、業界尚有不同意見。這些爭議主要包括,是否能破除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身份限制,能否允許集體所有土地跨出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轉讓。
陳錫文表示,習近平在小崗村強調了四條底線——“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結合總書記的其他講話,包括‘兩學一做’材料中的2016年版總書記重要講話,總書記講得非常清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替代農民,成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承包者必須是本村農民。’”
他表示,目前的有些討論,和所提出的一些意見方案,名義上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但其實是“似是而非”的。
“如果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那就一定要堅持本村的耕地,只能由本村的農民來承包。這是最根本的。”
陳錫文說,別人要想種地可不可以?可以,流轉進入。但承包經營權就是農民的財產性權利,“這就是處理好農民與土地關系的非常重要的內容。”
宅基地只有本村村民有權申請
陳錫文緊接著談到眾所關注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過三五年總要鬧騰一下。前兩年是鬧騰小產權房,最近‘三塊地’改革出來后,又鬧騰城里人應該去農村買地建房。”
在發言中,他回應了一些人士對改革進度不滿的意見。“最近又有人說,改革沒什么進展。我想必須說得很清楚的,土地上的兩個權利,是只有農民才有的。一個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一個是申請宅基地的權利。其他人不應做非分之想。否則就會徹底破壞這個制度。”陳錫文強調。
“兩會時,也有很多記者問我,改革怎么沒什么進展啊?我說,你對改革期望是什么?如果期望改成私有制、改成誰都可以去農村買地建房,那么對不住,確實沒有什么進展。但如果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看,進展是清楚的。”
陳錫文表示,全國有144億畝地,其中67億畝在農村,占國土半壁江山。這兩個權利僅屬于本村村民必須堅持,這樣“就不會出什么大亂子 否則就要出亂子”。
如何保障集體所有制不瓦解?
陳錫文表示,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也有兩個要點須把握。
第一,集體經濟就是集體經濟。他說,這可能是中國農村特有的、別的國家沒有的經濟形態,但這是從憲法到物權法到承認的,必須避免把集體經濟解釋成共有制經濟。
如何處理和改造被認為有產權不明晰、資源配置利用效率低下等弊端的集體所有權,是改革繞不開的問題。一些學者和地方實踐者提出“按份共有”的改革思路。陳錫文對此則表示明確反對。
他說,無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都是和集體經濟不同的另一種經濟形態,“力圖把集體經濟解釋為共有制經濟,危險在哪里?共有制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分割,一旦分割到人,集體經濟就垮掉了。所以一定要明確,不是共有經濟。”
第二,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公司化。他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地域的惟一的排他的組織,不可能以企業組織形式存在。因為如果是企業,就“免不了破產、垮臺、倒閉”。
陳錫文表示,中國59%的企業活不到5年。企業在市場中競爭,垮了重組就是了。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扎根于這個村莊這個地域的,“要讓它破產倒閉,要讓農民下崗嗎?”他表示,這是不可能的。
在陳錫文看來,最為重要的是,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不僅是單純的經濟職能,還涉及管轄范圍內很多的事情。他認為,妥當的做法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看作一個小的國資委,“不能喪失,也不能自己經營,下面可以有很多公司”。
他表示,實踐中很多發展得好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經采用這種形式,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下屬的一些企業可以按照市場規則參與競爭。
陳錫文認為,推進改革必須堅守的底線包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僅屬于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權僅屬于本村村民;集體所有制不是共有制,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公司
“回過頭來看,這些可能是一種保守的看法。我們可以過多少年再來看。”陳錫文說。(記者 汪蘇)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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