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直以來,村民自治沒有很好地解決制度“落地”“的問題,在實踐與研究中表現出弱化的現象。這種弱化在本質上主要源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理論設計之初缺少對中國農村社會本源型制度的關懷,導致村民自治實踐缺乏文化與社會根基支撐。在經濟社會環境深度變遷與治理范式濫用等多重因素的推動下,村民自治的實踐與研究顯現出愈發困難的境況。村民自治需要尋“根”,即中國農村的家戶制傳統以及由此產生的農民行動的家戶主義邏輯。而均衡村民自治與家戶主義邏輯之間的矛盾,關鍵在于自治單元向村莊共同體的回歸、共同經濟的實現以及行政性力量的外部引導。
【關鍵詞】村民自治;自治單元;家戶主義;村莊共同體;共同體經濟
自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下文簡稱《村組法》)頒布起,村民自治正式成為中國農村改革和治理實踐的中心概念和主要內容。村民自治研究的主題在于如何將自治制度嵌入農民的日常生活實踐中,通過持續的民主自治實踐操練,將其精神內化為農民的日常慣例和政治信仰,從而不僅可以適應農村改革和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需要,而且為進一步的國家治理體制改革奠定基石。
《村組法》頒布以來,村民自治制度在變動的社會經濟環境和國際環境中受到高度關注,并取得了重大成績,被列入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改革的三大創新之一,其所開創的基層民主制度也成為我國社會主義重要政治制度之一。然而,村民自治實踐卻正在遭遇瓶頸,制度的精細化背后是民主實踐的停滯不前。村民自治研究似乎并沒有找到一個實現上述主題的有效方法,反而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與理論創新中迷失方向,呈現出“飄”的狀態:一種既缺少參與動力,又缺乏明確實體的困境。我們需要結合相關的研究與實踐來重新認知村民自治,助推其重新啟航。
1、村民自治的弱化
近年來,村民自治研究的熱度在迅速降低,降低是不是意味著村民自治的實踐困境已經解決?當然不是。在30多年的村民自治實踐中,制度的運行環境在不斷發生變化,研究的方法與范式不斷創新,但面臨的問題依然是自治制度如何“落地”的問題。30多年來,村民自治依然沒有找到合適的突破口,仍在徘徊、迷茫,或者說仍在探索。從實踐與研究趨勢來看,熱度降低背后其實是村民自治弱化的表現,即某些因子抑制了村民自治本身的發展。這里的“因子”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發展類因子,二是本源類因子。
1.1、發展類因子的抑制
從發展類因子來看,村民自治的出現本質上是因制度變遷與社會發展的需求而產生的。一方面,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初農業經營制度的深刻變遷,傳統的人民公社體制迅速解體,催生了村民自治制度以適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另一方面,在政治體制改革中,中國民主政治建設需要找到突破口——以村民自治為代表的農村基層民主實踐能更好地回應國家與社會民主建設的基本要求。村民自治也由此產生了兩個基本的價值取向:一是行政化價值取向,目標是承接人民公社解體以后國家管理農村的行政性職能,于是我們有了“行政村”的概念和國家基層行政體系不斷通過村委會實現自身管理職能的實踐;二是民主化價值取向,目標是促進中國民主社會的發育與民主制度實踐的發展。從村委會的組織建設到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乃至近年來協商民主的探索和創新,都是這一取向的產物。然而,這兩個價值取向在實踐中存在矛盾,并一直伴隨著村民自治發展的全過程,難以得到妥善解決。更令人擔憂的是,早期關于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設計更多是在現代民主理論話語體系下形成的,這從村民自治的理論分析范式、民主程序設計以及民主社會發育等方面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這些為后期中國村民自治的弱化埋下了種子,可以說,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與立論基礎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實踐困境與制約機制。
20世紀80年代初的中國農村在開放性與流動性方面是比較弱的,當時村民自治實踐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提高廣大“在場”村民的真實參與度。從人民公社體制中解放出來的農民個體參與公共事務方面的主動性、積極性還是比較高的,渴望通過民主參與的方式保護剛剛獲得的經濟自由權利。然而,伴隨90年代中后期城市化的推進和市場化的擴張,出現了大規模的“民工潮”,農村社會的開放性和流動性日漸增加。較大數量的農民由“在場”轉變為“不在場”(外出務工經商等),參與的主體出現了新的變化。市場化的擴張還導致農民家戶貨幣需求的擴大化,出現了“消費小農”。這不斷消解中國農村傳統的文化紐帶與公共文化資源,農民的逐利性呈現得十分明顯。同時,農業稅費的改革以及大規模惠農政策的出臺,使農民不用再擔心經濟權利可能遭致的制度風險。外出務工的高收入使有些農民放棄農村的相關經濟權利,村民自治出現了“空轉”的現象。另一方面,在市場化過程中新的主體,如新型農業經營者、企業、外來務工人員、金融組織、虛擬組織等開始出現。面對制度運行環境的變化,新的問題不斷涌現,進一步加劇了制度“落地”的難度。這一切的跡象表明中國村民自治因為運行環境的變化出現弱化的現象。實踐層面的困境使得無法從農村社會內部找到自治運行的主體、動力以及可依賴的資源與制度環境,部分學者選擇放棄村民自治研究可能與此有關。
1.2、本源類因子的抑制
村民自治的弱化還源于該制度缺少對于中國農村社會本源型制度傳統的關懷。所謂本源型制度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那些能夠對現代社會產生長遠影響,并構成現代社會發展歷史起點與給定條件的基礎性制度。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更多的是基于西方民主理論話語權以及治理理論話語權下建構起來的一整套理論范式,試圖從民主與治理的一些先驗條件來解讀并解決中國村民自治的實踐困境。這樣循環往復的結果便是問題延續下似是而非的理論“創新”,忽視了中國農村社會幾千年以來自身存在的特有屬性與邏輯。這種忽視直接導致了村民自治制度缺少內在發展的驅動力,“空懸”于農村社會之上。
使用治理范式來研究中國農村的問題雖然符合政府在公共治理層面的需求,但存在兩個困境:一是中國農村社會無法提供現代治理體系所需要的多元社會資本結構和組織架構,治理的行政化、形式化色彩較重;二是治理范式取代村民自治依然沒有解決中國基層社會民主化進程的問題,甚至削弱了中國基層民主的理論研究。因為治理過程的本身是政府行政力量介入社會生活的過程。治理的行政色彩很濃,這從我國學者對治理概念及其相關研究可以看出:如徐勇教授認為治理就是一種管理方法;俞可平教授認為中國治理變革的過程便是政府管理方式變革的過程。所以,通過“治理”取代“自治”對于中國基層民主的研究是一種削弱,使得原本就非常脆弱的社會自治空間變得更為狹小。再者,從本質上看,治理范式需要重新審視它的本土化基礎,但多數研究者忽視了這一邏輯。很多研究者一直以來是在使用一種西方的話語邏輯體系來理解和解決中國農村的問題,并沒有形成具有共識的理論話語范式。沒有“根基”的自治又何來發展,這是病根所在。
2、村民自治的根基
從整體來看,村民自治背后所依賴的現實和理論設計,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實踐困境與制約機制,再加上制度運行環境的深刻變化帶來的挑戰,村民自治的弱化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結果。村民自治弱化在本質上表現為這種建構性的民主自治制度,無論是制度的設計目標,還是制度的推廣運行,都沒有很好地尊重中國農村社會特有的制度傳統與文化屬性。無“根”最終導致村民自治如“浮游”一般。因此,要想解決村民自治“無根”的狀態,實現“落地”,必須在具體的研究中開啟村民自治的“尋根”之路。有關村民自治的研究,目前學界至少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村民自治研究以制度體系完善作為主要內容來展開。多數研究集中在制度設計與建構層面,當然這種制度設計更多源于民主理論的各種預設。一方面表現為從西方民主理論的結構與功能中直接演繹出相關的制度模塊;另一方面表現為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制度提煉與創造,但仍具有很強的理論預設色彩。
第二階段,村民自治研究以開啟中國農村治理“尋根”之路為特征。在經過“自治的社會基礎發育”研究和其后重新強調治理范式均不成功之后,社會學界開始深化對中國農村治理的基礎與本土化的思考,開啟了當代中國農村治理的“尋根”之路。其中以賀雪峰教授為代表的部分學者提出應關注以“村莊”為單位的農村社會本土化的治理實踐,培育中國農村治理研究的理論話語權。這一研究團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國農村社會生活特質的概念與框架,極大豐富了對中國農村社會的微觀認識。
第三階段,以徐勇教授為代表的部分學者從與其他國家農村與農民的對比研究中,提出重新發現中國農村發展的道路,試圖復興已經被逐漸弱化的村民自治研究。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從中國農村傳統的制度文化特質來解決村民自治“落地”的問題,在具體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治“單元下沉”的思路,試圖將自治單元同傳統村落共同體單元(如自然村)結合在一起,修復以往自治單元與村落共同體單元脫節的現象,這就形成了中國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動向——“找回自治”。徐勇教授在文化與區域對比的基礎上提出了東方自由主義視角下的中國農村本源型制度——家戶制傳統的概念與分析框架,以此來解釋中國農村社會的特殊性。這一提法具有開創性,彌補了中國農村自治與治理缺少本土制度傳統根基的問題,也是中國農村研究理論本土化的一個階段性標志。
現在的問題是家戶制傳統是如何影響自治與治理的具體運行過程的,是積極的作用,還是消極的?現有研究表明,家戶制傳統的日常實踐表現為農民日常行為的家戶主義傾向,動機是尋求和保護家戶利益,在政治層面表現出規避公共政治以及政治不信任。在傳統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村莊的“自治”主要是依賴家戶自治以及由此延伸的家族自治、宗族自治以及家長式權威自治(如紳權自治)。在市場化泛濫的今天,這些傳統的自治資源、結構以及觀念除了在一些地區尚有遺存之外,大部分農村地區實質上已經消解,農村社會進入“一家一戶”的家戶主義時代。家戶利益同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在逐步放大。諸多農民渴望公共利益的實現,但卻不會為公共利益的實現讓渡家戶利益,所以農民在公共治理層面的意愿與動機是矛盾的。家戶主義的彰顯也直接導致了公共領域合作、對話與民主的失效。所以,依靠自治或者合作治理來解決公共問題,必然會在農村社會遭遇困境。這也是為什么以往關于村民自治以及農村治理的各項研究都無法解決的根源。因為這些研究的理論預設是個體農民可以通過組織與合作的方式實現共同體利益或公共利益。然而,農村潛在的普遍行為規則是家戶主義,而且這種家戶主義在市場化的作用下基本固化。與傳統的區別在于,現代的家戶主義是脫離傳統社會道德規范的小家戶主義,家戶之外基于傳統村落的規范與引導非常微弱,無法形成村莊集體行動產生的有效機制。
以上表明在現代家戶主義盛行的村莊社會,以實現村莊內部農民家戶之間的合作來解決農村公共治理困境基本是不可能。在公共利益的實現上,中國農民更多是被動的利益接受方,而不是主動的利益實現方,“公共”的事就是“公家”的事,除非這種公共事務同所有農民的家戶利益具有極大的耦合性而產生受迫性的合作行為。所以,村民自治面臨的實踐問題是如何整合分散的家戶主義。
3、村民自治發展的新路徑
以往的研究忽視了中國農村社會的“根”——家戶主義,導致了中國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制度“空懸”于農村社會之上,一直無法走出自治“落地”的困境。至少現在的一些研究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并開始從家戶主義的視角來解釋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問題。那如何解決家戶利益同村落共同體利益之間的沖突,成為走出村民自治困境的核心方向。圍繞家戶主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開展村民自治的再研究與再探索:
3.1、村莊共同體的回歸
家戶是中國傳統農村的自治單元,自治的實踐單位從傳統家戶自治的屬性來看應該是村莊共同體,即自然村,這種共同體與“行政村”的差別是巨大的。我們一般說中國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這種熟人社會的基本單元一般來講是自然村或者村莊。所謂的熟人社會,其實是家戶經常性互動的社會,是由家戶利益的認同邊界決定的。在邊界之外是一個半熟人社會,甚至是一個陌生人社會。只有在這種熟人社會內部,才會出現家戶利益的交換與妥協,自治的日常實踐才有根基。農民的“公共精神”其實是不超過村莊共同體的。所以,要在村莊共同體之外尋求農民利益認同的實現是非常困難的,除非有強大的行政力量的介入。這也是基于行政村的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無法有效實現的重要原因,但承認這種村莊共同體并不意味著自治就能夠有效實現,它只是把相關的公共事務同農民的家戶利益進行了有效的對接,使得公共事務成為農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構成部分。
3.2、共同體經濟的存在
村莊共同體的回歸僅僅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第一步,自治能否實現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好公共利益同家戶利益之間的關系,這是在“單元下沉”研究中所忽視的。這里的公共利益是有限定的,主要是指村莊共同體的整體利益。以前的研究比較集中于集體經濟,那是放在“行政村”的單元來看的,而在村莊自治中同樣需要“集體經濟”。為了區別于之前集體經濟的提法,筆者將村莊共同體對應的經濟形態概括為共同體經濟。共同體經濟與集體經濟有一定的區別,集體經濟中的集體主要是指行政村,集體屬性的主要標志是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其實,伴隨著自治單元的下沉,集體經濟的單元也可考慮下沉。共同體經濟的存在,一方面將“公共”的概念真正同農民家戶邊界進行整合,使公共利益的實現成為一種具體的觸手可及的“實惠”擺在農民家戶面前,“公”與“私”之間有了重疊。再者,共同體經濟的實現對于家戶利益必須是增益性的,至少是獨立于家戶利益之外而不是汲取性的。比如,為了解決村莊公共項目的治理費用短缺,通過每家每戶按人頭的方式繳納公共治理費用就是一種汲取性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不可能長久持續下去,甚至可能由于某一家的不合作而導致整體制度的失敗,制度的脆弱性非常強。另外,不能從現代公共治理的理論視角來衡量家戶主義的中國農村。例如,在現代公共治理理論中,村莊人居環境的治理有益于每個家戶,本質上是增進農民的家戶利益,農民不應該反對。這種思維是一種理論的提前預設,而不是農民的家戶主義思維。如果讓農民出資來治理村落的人居環境,是不大可能實現的。獨立型的共同體經濟主要表現為收入方式獨立于農民家戶利益之外,如具有公共性質的村莊土地、水塘、林地,可以通過承包或出租的方式獲得經濟收入,作為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的資金。例如安徽省北部的一個村莊,利用耕地“小塊并大塊”的政策,在保證農戶承包土地不變的情況下,將多余耕地出租,租金作為村莊進行公共建設的支出,很好地實現了村莊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的問題。增益型的共同體經濟,主要表現為在尊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的合作經營。如有些村莊實現全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家戶不但可以通過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獲得較單個家戶經營更高的經濟收入,而且村莊也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解決共同體的自治經費。例如山東東平的很多村莊就是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解決自治經費缺乏的問題。此外,還有一種賦予型共同體經濟形式,即政府或其他實體長期提供資金支撐,但這種共同體經濟不具有普遍性。
3.3、行政性力量的糾偏
村民自治的出現同國家在農村的行政性目標聯系在一起,但村民自治的終極目標則是追求一種相對于行政力量之外的民主自治狀態,以減少國家的治理成本,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從這一目標來看,自治同行政力量之間存在沖突。實際上,一種良性民主自治狀態的實現,需要多種政治社會制度與文化體系支撐。在家戶主義盛行的村莊,這些支撐可以說是無法自發實現的,需要一個培育的過程,而培育的引導性力量來源于行政力量。在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與討論中,不少學者認為強勢行政性力量的存在是導致村民自治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強行政與弱自治”便成為一對形影不離的關系。但根據多年的觀察,農村社會內部表現出來的是另外一種景象——弱行政與弱自治。很多學者的研究之所以有“強行政”的認知,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從自治與行政的對立面來看,自治強化的過程也是國家行政性力量弱化的過程,強勢行政力量介入農村社會必然導致農村自治的失效。因為在理論層面,自治本身是對行政性力量的限制,同時是實現與行政性力量——政府進行討價還價的方式。這種認知來源于標準民主理論,將自治的過程簡單地等同于民主的過程。這與早期將村民自治作為我國政治民主實踐的突破口這一判斷也有很大的關系,實際上自治的內涵要大于民主的內涵,且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具有自身的規律與邏輯。二是從村干部行為的視角來判斷,由于村干部的主要工作是承擔鄉鎮下派的行政性事務,導致村干部對上不對下,自治也就成為一種“空談”。這種認識忽視了關鍵性的內容,即自治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村干部和村委會,更不是村干部自治。村干部的行為并不對村民自治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實際上,伴隨著農業稅的廢除,行政性力量已經基本從農民日常生活中退出,對村民自治并沒有太多的干預,反而是干預太少、太弱。摧毀村民自治基礎的不是行政行力量而是市場化和農村社會基礎的轉變所共同鍛造的家戶主義力量。
中國傳統農村社會一般是不需要國家干預的,“皇權止于縣”,縣以下是自治。清末以及民國時期希望實現國家政權對鄉村的有效控制,并沒有取得成功,出現了國家政權的內卷化。其原因在于國家力量的滲透往往是在排斥村莊既有良性治理資源的基礎上進行的,破壞了村莊社會權力的文化網絡,不僅難以與農民的家戶利益保持較好的契合,反而造成了國家制度建設與農村發展之間的悖離式關系。“國家機構不是靠提高舊有或新增(此處指人際或其他行政資源)機構的效益,而是靠復制或擴大舊有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如中國舊有的贏利型經紀體制——來擴大其行政職能。”而“當贏利型經紀的再生阻礙了國家機構的合理化,表明國家政權的內卷化達到了極點,它預示著國家權力的延伸只能意味著社會的進一步被壓榨和破產”。中國共產黨通過土地改革實現了農民家戶利益、政治與革命的完美契合,實現了國家政權對于農村社會的權力滲透。伴隨著人民公社的推行,國家的力量愈來愈強大,農村自治的社會基礎與結構被長期壓抑。改革開放之后,這一基礎與結構被釋放出來,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再次很好的結合起來,自治的力量逐漸恢復。
然而,伴隨著農村市場化對鄉村社會的快速滲透以及國家逐漸從農村社會的退出,市場逐利本性同家戶對于擴大的市場貨幣需求結合在一起,快速消解了農村社會的自治基礎,農村社會幾乎成為市場化的“淪陷區”。基于共同體的認同、規范與價值迅速消解,這種消解的過程既是農村公共文化衰落的過程,也是“弱自治”的過程。國家政權對農村社會的整合再次陷入了“內卷化”的困局當中。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僅依靠農村現有的自治力量以及社會性力量是不夠的,公共利益無法與家戶利益相抗衡,缺少權威認同的社會組織也同樣一籌莫展,這就需要國家“在場”。這種“在場”主要表現為國家通過政策資源以及基層行政性資源為農村社會自治資源的再造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重點是行為規范的引導、利益的協調以及對于市場趨利傾向的糾正,以實現國家、市場與社會力量在自治過程中的均衡。
4、結語
村民自治困境的根源在于長期對中國農村社會本源型制度研究的忽視,很少關注中國農村社會文化的基本制度原型與文化結構。所以,以前的多數村民自治研究缺乏“根”,很多研究成果是華而不實的。尤其是過分突出治理而忽視自治,偏離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價值認知。治理應當存在,如基層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實現基層治理,實現多元共治。但也應該看到,治理是政府的一種管理與服務方式的創新,政府是整個治理中的“元治理”。不能用治理的范式來取代自治的范式,基層群眾的事情是在村莊共同體內部實現自治,實現的是一種可持續的和諧的公共生活狀態。同時,家戶主義的存在,也使得超越村莊共同體的公共治理缺少參與動力。從根本上說讓農民持續參與村莊共同體以外的治理事務是不可能的,那些公共性事務的治理更多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體現。當然,自治的實現會直接體現為公共治理的效果。新時代的村民自治研究應該將重點之一放在如何界定自治與治理,以糾正過往這種混淆帶來的研究混亂與理論混用。此外,自治單元的界定、共同體經濟的實現方式、行政與自治的關系、市場化與自治的關系等都應該成為這一階段的研究重點。村民自治研究應該進行一次整體的反思與重構,自治的能量始于農民的日常生活實踐,這也是基層民主的內生力量。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說的“更加重視社會自治”,因為社會自治的程度才真正反映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在公共治理泛濫的時代,我們需要“一片凈土”來重新認識村民自治,重新思考中國的社會自治。
參考文獻及注釋略
本文作者:陳明,華中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劉義強,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農村改革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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