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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業方:村干部名與實的歷時性嬗變

[ 作者:胡業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16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浙江趙村的實地調查

摘要:關于村干部角色行為的研究有兩種取向:一是對村干部應該如何的“名”的研究,二是對村干部實際如何的“實”的研究。趙村的村干部的“名”與“實”經歷了從融合到偏離的歷史性嬗變。改革開放后,因對村干部有了新的要求與期待,歷史變遷的慣性及相應的政策及制度性規定為村干部角色行為提供了基礎,包辦型村干部經歷了“名”與“實”的短暫融合。但隨著村莊出現可贏利的巨額集體資產,村干部以派性斗爭為核心爭奪村莊權力,以自我獲利為目的,造成村莊集體資產流失,村民利益受損,贏利型村干部的“名”與“實”嚴重偏離。以制度治村為核心的糾偏機制的運行,以期扭轉贏利型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行為,卻導致了放任型村干部的出現,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名”與“實”的偏離,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困境依然沒有擺脫。

關鍵詞:包辦型;贏利型;放任型;名與實;偏離;糾偏

村干部作為中介角色,是國家與農民、政府與村莊關系中的重要變量。學界對村干部角色的研究成果豐碩,但卻沒有統一的認知。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寫到名實之間的距離隨著社會變遷速率而增加,在一個完全固定的社會結構里是不會發生這距離的,但是事實上完全固定的社會并不存在。將名與實的框架引入村干部的研究可看出,關于村干部角色的研究有兩種取向。一些學者側重于制度主義以及結構化的宏觀視角,認為村干部是處在特定的宏觀社會制度、社會結構以及特定的社會關系網絡之中,同時大眾對村干部角色也有相應的社會認知,即對村干部應該如何有“名”的規定,也是村干部的應然性角色。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徐勇的“當家人與代理人”的雙重角色理論。吳毅認為作為一個韋伯意義上的“理想型”模型,雙重角色理論基本上是一個站在村莊之外看村莊而做出的制度主義推論,這一推論以靜態和結構化的國家與村莊的二元理論為底蘊。陳永剛等將著力點置于村民自治制度剖析村干部的應然性角色,認為村民自治下的村干部,應是村民利益的代表者與維護者。一些學者不滿足于對村干部角色進行結構性以及制度化的分析,力圖在具體村治環境下的實踐過程中動態地探討村干部實際的角色行為與實踐表達,即村干部的“實”,也是村干部實然性的角色。吳毅認為村干部“雙重角色”理論無法解釋過程化的情景性研究,認為村莊秩序的“守夜人”和村政中的“撞鐘者”倒可能成為一些村莊的干部在角色和行為上所具有的更為顯著的特征。申靜等將市場因素作為欠發達農村地區導致村干部形成“弱監護人”角色的主因,認為市場因素導致的是村干部對村莊的控制和保護能力減弱。杜贊奇把村干部的經紀人角色分為贏利型經紀人(追求個人利益的滿足)和保護型經紀人(代表社區人民的利益)。付英基于對征地補償的考察發現,村干部集政府代理人、村民當家人以及理性人的三重角色于一身。以上研究實際上分別圍繞村干部的“名”與“實”進行了闡釋。

對村干部“名”的研究強調既定的社會規范及社會期望下,處于政府與農民中間的村干部,應當既符合制度性的規定又滿足大眾對村干部角色的一般認知,即既要做好政府的代理人,又要維護好村民的利益,做好村莊當家人。對村干部“實”的研究強調村干部在實踐互動中的具體行為特征,村干部的“實”因受到特定村治環境的影響以及作為行為主體的村干部對環境具有主動適應性與選擇性,表現各異,因而目前學界對村干部“實”的研究具有多層次性與多角度性。對村干部的認知應該統一于村干部“名”與“實”的框架下,才能更完整、全面地理解村干部的角色。同時從歷時性的角度分析村干部的“名”與“實”,通過對村莊歷史背景的把握才能更好地理解目前村干部的“名”與“實”,不考慮村莊歷史背景下的村干部研究,只能使研究浮于表面。

基于浙江省趙村的實地調研來研究村干部“名”與“實”的歷時性嬗變。趙村屬鎮郊村,有500多戶,1500多人口,是典型的發達農村地區(1)。通過對村莊現任干部、老干部、部分村民以及鄉鎮干部的深度訪談,從歷史性的村莊社會變遷視角,可大體理清趙村村干部角色行為的變遷。賀雪峰等認為要理解村干部的行為模式就必須研究村干部行為的動力機制,賀雪峰把村干部的動力機制分為社會性收益和經濟性收益兩種,不同動力機制的組合塑造了不同角色的村干部。結合趙村的具體村治環境,不同歷史階段的村干部角色行為可分別概括為包辦型、贏利型與放任型,不同類型村干部的形成究其深層次原因是在特定歷史背景及制度環境的影響下不同動力機制的驅動。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兼具社會性與經濟性收益的村干部在歷史慣性與社會變遷前進性的推動下,表現為包辦型的上傳下達。20世紀90代中期至2013年,在可贏利的村莊集體經濟的刺激下,村干部表現為自我獲利的贏利型。2013年后,既無社會性收益又無經濟性收益的村干部在制度治村的影響下則呈現放任型的形態。在中國基層權力運作中,長期而廣泛存在名實分離的矛盾現象。趙村村干部從包辦型、贏利型到放任型呈現“名”與“實”從融合到偏離的曲線。

一、包辦型村干部“名”與“實”的短暫融合

包辦型村干部產生于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初期,其角色行為的典型性為包辦型的上傳下達。雖然村干部的角色行為并不盡如人意,但總體上看,村干部基本上可以既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完成政府下達的各項任務,又能在村莊中履行村莊當家人的職責,為村民辦事。村干部既能配合政府完成行政性指令任務,又能在村莊內以包辦型的姿態處理村莊的公共事務,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村干部“名”與“實”的融合。在“強政府弱村莊”的狀態下,村干部充當政府行政末端的代理人,是農業稅費收取及計劃生育政策推行的排頭兵,同時是村莊基層管理各項事務及時上報反饋給政府的信息員。而在基層管理實踐中,雖然村干部總體上管理村莊的各項日常事務,掌握村莊管理的主導話語權,事事包辦,但村干部也自覺應義不容辭地擔負起處理村莊事務的責任。雖然村干部包辦型的管理方式沒有實現村民充分參與村莊自治,實現自我管理的村民自治制度的要求,但是卻履行了村莊當家人的職責,管理村莊各項事務,為村民辦了實事。

1.動力機制的雙重性

包辦型村干部的動力機制來源于社會性與經濟性收益的復合。改革開放初期,村莊受市場經濟影響較小,傳統村莊結構下的村干部有作為村莊精英的自覺意識,“在其位謀其政”,愿意為村民辦事,獲得聲望、面子等社會性收益,以此獲得個體的自我滿足與自我價值的實現。除了社會性收益,經濟性收益也是村干部作為國家代理人及村莊當家人的動力之一。村干部在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的同時,還可以在政策空間下利用搭便車的機會獲得經濟利益,譬如,在趙村審批宅基地的過程中村干部可以獲得優先權。

案例1:老趙,63歲,1983年開始出任村主任一職,在擔任村主任15年之后,又于1998年出任書記一職,直至2004年卸任。他說:“在八十年代很多村民連縣城都沒去過,思想還保留一些集體意識,村里工作還是比較好做的……村干部就像家長一樣,村民像孩子一樣,所有事情自己說的算,村民不能不同意……村干部不是嘴上說出來的,是做出來的……村干部在村里應該為村民做事,村里有任何事情都應主動去做,雖然有做錯事的時候,但是做錯了事情,說明做了事情……看一個人要看他一輩子是怎么過的,當村干部不能圖錢,就圖個名氣。”

2.歷史變遷的慣性

包辦型村干部所實現的“名”與“實”的融合除了村干部同時獲得了社會性與經濟性的收益的動力機制外,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背景與制度環境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改革開放前的總體性時期,國家幾乎壟斷著全部重要資源。農村以人民公社的組織形式把農村生產、社會功能集于一體,國家權力自上而下滲透到村莊的每個角落。村干部由上級政府直接任命,掌握村莊一切權力,統管農業生產、社會生活等一切事務。村干部的權威及村莊管理的權力來源于黨和國家,必須完全按照上級的指令執行命令。村民的農業生產等必須全部聽從村干部的安排。受計劃經濟時期村治的歷史慣性所影響,即使在改革開放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村民對于村莊公共事務依然習慣性聽從村干部包辦。改革開放初期,村內很少有人外出務工,村民很少走出村莊這一方天地,主要在村莊范圍活動的村民“見識少”。“見識少”的村民民主自治意識、權力意識相對較弱,對村干部的行事質疑少,他們認為村莊基層管理中的事務是村干部的責任,村干部理應對村內事務大包大攬。

杜贊奇強調權力產生于大眾的文化網絡,文化定義為各種關系與組織中的象征與規范,這些象征與規范包含著宗教信仰、相互感情、親戚紐帶以及參加組織的眾人所承認并受其約束的是非標準。改革開放初期,市場經濟思想還未對村莊產生較大的沖擊,地方精英在以村莊共同的血緣、地緣、組織等為基礎的文化網絡上,在官僚體系之外獲得了村民對其能力、個人魅力、公心的認可,并轉化成對其權威的認同。在地方精英成為村干部之后,這種權威在村莊基層管理中繼續發揮作用。還有“集體意識”的村民對村干部行政性身份的認可則是村干部基層管理可援引的外源性權威。綜合性權威的疊加是村干部在作為國家代理人及村莊當家人的行動基礎。

3.歷史變遷的前進性

改革開放之后,國家的工作重心由階級斗爭向經濟發展的目標轉移。在農村,隨著原有的公社體制解體,以分田到戶為主要內容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激活了農業生產的活力,國家與農民對村干部的角色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國家對村干部的要求從行政指令的執行者變為既能當好國家代理人又是村莊經濟發展的帶頭人,農民的要求則希望村干部管理好村莊公共事務,維護農民的利益。國家力量從基層的退出擴大了農村地區的“自由政治空間”(即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個人或社區的利益來安排村莊的實際事務和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村干部在村莊范圍內有了更多作為村莊當家人的自主權力空間,不再如總體性時期的村干部只是國家行政指令的執行者,國家意志的代表者,而不能站在村民角度考慮問題。

新的制度基于現實的發展與需要制定,通過特定的規則與規范賦予行動者權力或限制行動者的活動范圍,從而減少行動的不規范性與任意性。歷史變遷的前進性中相關新制度的實施是村干部“名”與“實”融合的制度保證。1982年,我國修訂頒布的《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1994年民政部下發的關于開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通知之中,強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寬松的制度環境下,為村民選出有公心、有能力、能當好村莊當家人的村干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同時制度的規定性也為村干部行為的不規范性與任意性提供了限制性依據。在歷史背景、村治環境及個人能力素質等綜合因素的影響下,由此產生的包辦型村干部既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又作為村莊的當家人,實現了角色行為“名”與“實”的短暫融合。

二、贏利型村干部“名”與“實”的誘致性偏離

贏利型村干部出現在90年代初期到2013年這一村莊利益比較密集的時期。打著為國家、為農民旗號的村干部,其動力機制實際上主要是村莊灰色的經濟性收益。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從村干部選舉的沖突到上任后村干部之間、村干部與選舉落選者的沖突一直充斥著村莊,村莊政治生活混亂。同時村莊集體資產大量流失,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導致部分農民持續不斷地上訪。不能作為村莊當家人,農民利益維護者的村干部,只以自我獲利為目的,贏利型村干部的“名”與“實”嚴重偏離。

1.村干部“名”與“實”分離的誘因

村干部及村民思想意識的轉變是重要的主觀因素。隨著村莊傳統文化的式微,以及市場經濟的影響,村干部的個人意識日益凸顯,追逐利益的思想意識使村干部的職位成為謀取利益的手段與工具。齊曉瑾等認為因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的農地征用,村莊內部資源迅速聚集,村干部行動邏輯呈現利益傾向性。辛允星認為村莊擁有豐厚的財力以及大面積土地等集體資產是村干部充當“贏利型經紀人”的基本籌碼。村莊巨額集體經濟利益是客觀的外在激發點,贏利型經紀人大量產生的首要條件就是村莊有可贏利的村莊經濟,這為村干部有利可圖提供了利益空間的可能。20世紀90年代開始,趙村因宅基地的分配、工程發包、大規模征地拆遷等所帶來的巨額集體經濟利益,給村干部提供了可贏利的空間。趙村內的老房子因產權結構復雜無法原地重建,同時村內宅基地的指標卻有限,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供不應求的宅基地一直是村內的稀缺資源。而村干部掌握著宅基地指標的分配權,村干部或其陣營中的一份子意味著更容易獲得宅基地的指標。趙村村書記兼任經聯社的社長,掌管著經聯社的印章,村委副主任兼任經聯社副社長。經聯社掌握著村里的工程發包等大權,成為村書記或其陣營的一員還象征著能從工程發包權中獲利。同時,村內征地拆遷帶來了巨額的集體經濟利益。2002年,A集團征地約70畝,補償給村里的價格是1.6萬每畝,2004年,B廠征地16畝,補償給村里的價格是5.5萬每畝等,截至2008年趙村有630多畝土地被征用,征地企業通常以幾萬元不等的價格補償給村里,巨額的補償款是集體資產的主要構成部分。無論是村干部本身所掌握的資源分配權還是巨額的集體資產,都為贏利型村干部的自我獲利提供了經濟資源上的空間和可能性。

贏利型經紀人的另一條件是自上而下的權力授予以及缺乏權力運作的監督。政府與村干部因利益、政治關系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因相互需求與依賴,形成某種程度的共謀。周雪光將與上級政策指令不符甚至相悖的非正式的策略和行為(如“打招呼”、私下安排等)概括為“共謀行為”。總的來說就是政府對村干部有所依賴,從而為村干部的違規操作提供了庇護。政府需依靠村干部在基層作為行政末梢的辦事員,為了調動村干部的積極性,政府給予村干部在村莊基層管理中較大的自主權力的同時,也默認村干部對某些灰色利益的獲取。這就給村干部贏利型的自我獲利行為的產生提供了權力空間。譬如,趙村的征地拆遷中,政府需要熟人社會中的村干部作為規勸村民的勸說者及協調各方利益的中介,沒有村干部,征地拆遷很難進行下去。政府需要村干部作為基層辦事員,因而通常對村干部的違規操作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鐘安是趙村上訪戶中的一員,在這一時期,他曾針對村集體資產流失、村干部貪污違紀以及村級債務不清等問題多次上訪,鎮政府通常對于上訪采取消極回應的態度。在許多上訪戶看來,一些違紀的村干部并沒有得到應有的處分。

2.贏利型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后果

20世紀90年代至2013年,村莊利益密集的同時,村干部自由權力大,監督機制不健全,是村干部獲取大量灰色利益的“黃金”時期。贏利型村干部自我獲利的角色行為持續不斷,所帶來的惡劣后果是派性斗爭、村級財務混亂、集體資產流失,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從而導致部分農民持續不斷地上訪。王思斌從經濟理性人的角度看待村干部之間的權力競爭,認為個人利益模型是指參與權力競爭的村干部主要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可能是經濟上的自利,也可能是在村莊社區獲得更大、更穩定的權力,或者在縱向權力體系中獲得更大的獲利機會。村莊權力的掌握是村干部謀取村內經濟利益最合適的行動外衣。不滿于以往的利益分配格局,想通過對權力格局的掌控從而獲得村莊利益的分配權的村內精英,希望通過操控選舉,實現對村莊權力的獲得。即使選舉過后,村兩委班子成員確定,村干部群體內部也因爭奪村莊權力而產生了相應的利益博弈與沖突,若村班子成員之間能達成利益共謀,相互合作,則雙方的矛盾沖突將減少。但在巨額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因利益分配、利益爭奪,分利秩序很難在村班子成員之間達成一致,村班子之間免不了相互博弈與沖突,進而影響村級工作的正常運行。

案例2:2002年張勇想要競選村主任,于是便集結了村莊內一批有志于進入村委、能力強的村內精英,同時這批人最好與另一派的成員有矛盾。兩派人從選舉前準備、動員選民等多方面進行了博弈。張勇表示:“選舉前一個月就要開始做準備了,首先拿到選民清冊名單找出必選自己一派的鐵票、必選另一派的鐵票與中間派,然后我們全班子人通過各種辦法去拉攏中間派,有的靠關系有的直接就用錢。同時還要防著自己班子的鐵票被對方策反……派性斗爭時期,村委會能正常工作的時間很少,第一年村委會兩派繼續斗,給雙方的工作使絆子,只有第二年能稍微做點事,因為第三年又要為下屆選舉做準備,哪有時間真正為老百姓辦事。”

村干部與普通村民獲得資源的不平等,巨額集體資產流失,村民利益受到極大損害,村民對村干部的不滿不斷累積,催生出一大批的上訪戶。掌握村莊權力的村干部在村莊資源分配上比普通村民占據優勢。村干部比普通村民更容易分配到村內的宅基地,拆遷補償也比一般村民的補償資源多。在此期間,巨額的集體資產不斷流失。村莊歷時十幾年的征地拆遷中,雖然村民都知道因征地拆遷,村莊所獲得的賠償款很多,但因村干部的眾多違規操作行為,補償款真正發給村民的卻微乎其微。龐大的集體資產具體的開支流向無人說得清,現在還欠著村民每年的青苗補償費。雖然村級賬目必須要公開,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每月公布賬目時,“其他支出”很多,但是“其他支出”是什么,則無人解釋。村民的指向為村干部貪污了村里的集體資產,但是混亂的財務賬目又無法證實。趙村的上訪戶,以老年人協會的依托,就集體資產流失,村干部貪污問題不斷上訪。這一時期是村莊最混亂的時期,由爭奪集體經濟的控制權,操控選舉所導致的村莊派性斗爭惡性化使村級權力難以整合,村級財務混亂及集體資產流向不明導致的村民頻繁上訪所帶來的維穩壓力,使村級工作開展困難。原本應負責管理好村級事務的村干部“名”與“實”嚴重偏離。

三、糾偏機制下放任型村干部“名”與“實”的偏離

1.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糾偏

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糾偏機制在贏利型村干部所導致的嚴重后果的背景下展開實施,一系列糾偏制度于2013年逐步展開。2013年開始,浙江省加強了對基層組織的管理,規范的制度治村以期改變村級治理的混亂狀態。同時以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理念延伸到基層,要求村干部向服務型轉型。趙村的制度治村包括:一是嚴厲打擊村內賄選。選舉的正規化、公正化,遏制了一批希望通過金錢操控選舉以期在村內獲得灰色收益的富人的參選意愿。二是基層組織監督的強化。以財務監督制度為代表,村級財務走向公開化、透明化。加強“村財鄉管”的體制下,推行村級財務多人負責制,即一張財務票據上,村書記、聯村干部及包村領導同時簽字才能生效。同時,村內成立村級財務監督委員會,實行財務情況的每月公示和舉報制。三是基層管理各項制度的規范化逐步落實。代表性的有村干部的坐班制及考核制。坐班制度要求村主任及村書記周一至周五上午必須到村委會大樓坐班,而兩委干部則需輪班。村干部考核制,即村干部按特定考核表格打分,考核分數與村干部工資掛鉤,考核分越高則工資所處等級越高,最終考核結果貼到村內公示。各項監督制與考核制嚴格執行,村干部違反規定,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小到通報批評、扣除工資,大到罷免職務。監督機制與規范機制一定程度上遏制與扭轉了以往村內財務混亂、村干部貪污等現象。但是所帶來的另一個后果卻是村干部放任型不出事的角色行為,村干部“名”與“實”以另一種形式繼續偏離。

2.放任型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延續

既無法獲得社會性收益也無法獲得經濟性收益的村干部在制度治村的環境下表現為放任型不出事的角色行為。村干部對于行政體系內制度性的規定任務敷衍應付;對村莊內公共事務不熱心,不愿參與,做事不積極主動,對于村莊基層公共事務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鄉鎮干部對現在的村干部評價為自我要求不高,做事不爭上游,對行政體制內的規定任務,能保證任務基本完成已屬不易。村干部既不求優秀,也保證不落后的中庸工作狀態背后的角色行為是保證基本的“不出事”。

吳毅用“守夜人”與“撞鐘者”來形容村干部對村政的懈怠以適應身處國家與農民夾縫之中的兩難困境,村干部通過學習和掌握踩鋼絲與擺平衡的游戲規則,完成政府任務的同時盡可能以不傷害與村民的關系為基礎。龔春明認為精致利己主義的村干部為了謀取私利天不怕地不怕,“對上應付,對下對付;無利無為,有利就為”。兩位學者所描述的村干部與放任型村干部的行為表現類似。在村莊內即無法獲取社會性收益,同時財務監督制度下又無法謀取灰色的經濟性收益是趙村村干部放任型行為的出發點之一。因贏利型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損害,當前的村民對村干部所持的負面評價使得對村干部的行事首先持懷疑態度,村干部有所作為便被懷疑有利可圖,如此背景下,村干部很難在村莊內獲得社會性收益。當村干部的職位無法為個人謀取經濟利益時,村干部的選擇為退出村干部職位或在村干部職位上理性地計算報酬的最大化與工作量的最小化。嚴格的財務監督制度下村干部很難從村集體經濟中謀取灰色利益,經濟性動力的缺乏,村干部理性地計算自己工作的得與失。放任型村干部不愿做事的另一出發點在于在嚴格的制度治村下產生的“怕”字上。趙村的老干部老趙說現在的村干部膽小怕事,之所以不愿做事,是因為怕做錯事。村干部“怕”做多錯多,在他們的觀念里,中庸的平均水平是最“不出事”的狀態。而在村莊基層管理中村干部更不會主動、積極地去為人民辦事,也因為“怕做多錯多”。村干部認為不做事最多遭村民的謾罵,而如果做錯了事則有可能被村民舉報或上訪,從而被嚴厲處罰。“怕得罪人”的心態也是現任村干部對村莊內事務放任自流的一個解釋。

案例3:鐘明,現任趙村小組長,他表示:“現在的村干部懶懶散散的、不愿做事情,不積極作為。只會坐在辦公室玩電腦,以前村干部工作很多,現在工作很少,不要說村干部家沒人去,連村大樓都沒人去。村里有條路,一下雨有水洼,打電話過去,村干部才會來修,不主動找村干部,他們知道有事情也不會去做。”

案例4:老黃,現任趙村村主任,“村干部之所以不愿做事情是因為不愿也不敢得罪村民,比如給兩家村民調解矛盾肯定會得罪其中一家,有些村干部不能十分嚴格執行坐班制度,如果村干部在工作中得罪了村民,村民就會對沒嚴格執行坐班制度的村干部進行舉報。”

“怕做錯事,怕得罪人”是村干部對自身放任型行為的解釋。但是,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村干部所獲得的工資,不值得他們冒著做錯事、得罪人的風險。“不出事”的邏輯既能保證村干部的工資,又避免了他們在正式權力壓力下 “做錯事”的風險。制度治村及服務型村干部等一系列行政性的糾偏機制,雖然遏制了村莊內村干部的貪污行為,但并沒有達到預期中村干部對雙重角色的理想實踐,村干部“名”與“實”只是換了一種形式繼續偏離。

四、結語

政府與農民有利益一致的結合點也有利益的沖突點,作為政府的代理人和村莊的當家人的村干部,處在政府與農民沖突的困境中,需在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做好政府代理人,同時應盡可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即在與政府和農民關系之間尋找平衡點。同時在村莊日常的管理中,村干部也能管理好村莊事務,為村民辦事,當好村民的當家人。這是村干部“名”與“實”融合的最好狀態。但是自改革開放之后,趙村的村干部只經歷了包辦型村干部“名”與“實”的短暫融合,贏利型村干部以自我獲利為目的導致的是“名”與“實”的嚴重偏離,即使糾偏機制的實行也并沒有使村干部成為合格的國家代理人與村莊的當家人,村干部以放任型的形態處于“名”與“實”偏離的另一種困境中。歷時性的視角下,村干部“名”與“實”的融合總是短暫的,“名”與“實”的偏離卻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從歷時性分析可以看出,不同歷史背景、制度環境以及村干部動力機制塑造了不同角色類型的村干部。無論是包辦型、贏利型還是放任型,不僅涉及的是村干部個體的行為角色,村干部類型的變遷的背后更可以窺探不同的治村邏輯。村干部“名”與“實”的偏離是當今農村基層治理面臨的普遍問題,何種糾偏機制可解決村干部名實偏離的困境,在基層管理實踐中亟需探索。但是也不能為了解決“名”與“實”的偏離就過于教條,從而使得村干部的“名”與“實”從一種偏離走向另一種偏離。只有具體分析村干部“名”與“實”偏離的具體誘因,盡可能、有針對性地調整與村干部相關政策法規,才能更好地處理鄉村基層治理中的村干部“名”與“實”的偏離問題。

作者系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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