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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雪峰:農村社會結構變遷四十年:1978—2018

[ 作者:賀雪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2-24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傮w來講,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村莊熟人社會產生了一個強有力的富人群體,這個富人群體使村莊社會結構形成了極化效應。在中西部地區農村,社會結構則保持了相對均質,一方面,中西部地區農民進城,留下的農村獲利機會形成了一個數量不大、但結構位置卻極為重要的“中堅農民”群體;另一方面,農村家庭負擔不重且相對年輕的老年人群體正在成為鄉村建設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堅農民”和“負擔不重的人”是理解當前中西部農村治理秩序的關鍵。同時,中西部農村開放性的結構既為農戶逃離結構性力量提供了機會,但也使村莊由于社會結構均質化程度高而可能面臨過度競爭,這種過度競爭的后果往往表現為嚴重的子輩對父輩的代際剝削。此外,限制城市資本下鄉的政策,可以讓進城失敗的農民落葉歸根,從而使農村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

關鍵詞:改革開放;農村社會結構變遷;中西部地區農村;東部沿海地區農村;區域差異;城市化;經濟分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可謂經歷了千年未有之大變,具體表現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一是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變化,典型是2006年全面取消了延續千年的農業稅;二是農村基礎性社會結構的變化,主要是建立在地緣關系上的血緣共同體瓦解,這個瓦解仍在進行之中,因為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不同地區血緣共同體的瓦解速度與瓦解方式是不同的;三是價值之變,即農民正在改變他們關于活法的定義,傳宗接代的終極目標開始動搖,生命的內涵正在重新定義?;诖?,筆者試圖對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變遷進行簡單的描述,并在此基礎上討論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一般特征。

討論中國農村社會結構變遷,遇到的第一個難題是中國農村地域廣大,不同地區情況千差萬別,不同地區農村社會結構變遷具有相當不同的邏輯。大體來講,當前中國農村可以按南中北和東中西兩種不同的標準進行區域劃分。南中北主要源自對村莊內血緣共同體關系的考察,其中華南農村多聚族而居的宗族結構,至今仍然在農村社會治理和農民生產生活中發揮一定作用。華北農村大多存在相互獨立的血緣小親族集團,這些小親族之間的斗爭與聯合深刻地影響著村莊治理和農民行為模式。長江流域村莊原子化程度很高,村莊缺乏以血緣為基礎的結構性力量。東中西差異則主要源自對村莊內經濟分層的考察。“分田到戶”以前,中國農村實行人民公社體制,村莊經濟分化程度很低。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實施,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多元化,農村出現了普遍的經濟分化。僅僅從村莊內看,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村莊工業化使一部分農戶因為辦廠或經營而變得更加富裕,村莊熟人社會出現了收入遠高于普通村民的富人。中西部農村中也有很多能人通過辦廠經商致富,但與東部發達地區不同,中西部農村能人致富往往是在城市中完成的,且一旦他們獲得了能夠在城市體面生活的收入條件,他們大多搬到城市生活,村莊缺少收入遠高于一般農民的富人。因此,對于農村社會結構的討論應該主要從經濟分層角度,即從東中西的角度展開??傮w來講,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率先完成工業化并逐步融入沿海城市經濟帶中,成為人口流入地區,不僅本地村民很少搬出村莊,而且有大量外地農民工流入務工經商。中西部地區因為缺少工業化提供的就業機會,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出農村進城務工經商,導致農村出現了空心化。因此,本文重點討論占中國農村絕大多數的中西部一般農業型村莊經濟分化與社會分層所引起的村莊社會結構變化,并在此基礎上討論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的社會結構特征。

一、中西部農業型村莊社會結構的變遷

“分田到戶”以前,村社實行集體共同生產、統一分配制度,農村勞動力統一出工掙工分,這使得農戶之間的收入差距很小,最大的收入差距緣于家庭人口中的勞動力占比,勞動力占比越高的家庭收入則越高。

“分田到戶”以后,村莊按人口均分土地承包經營,農戶有了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一方面,因為土地是按人均分的,在種植大宗農作物(主要是糧食)的情況下,農戶的農業收入相差不多;另一方面,因為農戶有了經營自主權,有農戶開始種植投入更大、風險更高、收益也往往更多的經濟作物,這些農戶就成為農村“分田到戶”后不久出現的第一批“萬元戶”,是農村絕對的富人。不過,因為種植經濟作物的進入門檻很低,一戶賺錢,其他農戶就會效仿,種得多了市場就會飽和,收益也就隨之下降。因此,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農戶的整體收入都相差不多,農村社會具有高度均質化的特征。

“分田到戶”以后,之前被集體生產所掩蓋的勞動力過剩問題日益明顯,由于農忙時間很短,農業無法容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農民開始從事經營其他產業,這樣農村就出現了商業、副業、手工業繁榮的景象。國家鼓勵發展鄉鎮企業,在總體工業品短缺的經濟形勢下,全國農村“村村點火、戶戶冒煙”,土法上馬了大量鄉村工業,農民“進廠不進城”“離土不離村”,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從鄉村工業中獲得了非農收入機會。由于非農收入機會向所有農村剩余勞動力開放,且鄉鎮企業工資收入相差不大,因此農戶之間的收入差距仍然沒有拉開。

進入20世紀90年代,產品短缺局面改變,工業品由賣方市場轉入買方市場,鄉鎮企業紛紛關閉,與此同時,隨著沿海出口導向型加工業的快速發展和中國城市化的加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離土離鄉、進廠進城,開啟外出務工經商的潮流。

到2000年前后,由于大量中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農民工可以從這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中獲得大致相同的工資收入水平。如果有的地方行業工資水平比較高,那么就會有更多的勞動力流入,從而拉平工業的地域與行業差距。由于城市就業機會多,經濟收入水平遠高于農村,使得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大致到21世紀第一個十年結束之際,幾乎所有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都已經進城務工經商,留在農村的大多為缺少進城務工經商能力的老弱病殘人員。

因為缺少對體面城市生活的預期,以及缺少在城市體面生活的就業與收入機會,青壯年農民一般將進城當作獲取經濟收入的機會,進城務工經商只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進城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農民家庭中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家庭卻不會輕易放棄農業,而普遍由留守農村的中老年父母耕種自家承包地,這不僅獲得了農業收入,而且保留了返鄉退路,由此形成了當前中國中西部農業型農村地區最為普遍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農戶家庭因為可以同時獲得務農與務工收入,加之農村消費又比較低,因而這個家庭成為一個發展型的家庭。

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造成了農村空心化和老人農業,但是,大量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以及一些條件比較好的農戶全家進城,就騰出了更多的農業和農村獲利機會,從而為那些不能或不愿進城的青壯年農民增加了留在農村的獲利機會。比如,可以通過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獲利,因為有農戶全家進城不再種地了;還可以通過開小作坊、當經紀人、提供農機服務等增加收入。這樣,大量農村青壯年和農民家庭進城就為那些不愿或不能進城的青壯年農民提供了更多的收入機會;又正是這些新增的收入機會,使那些不能或不愿進城的青壯年農民可以在農村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經商的收入條件。這樣一來,在當前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普遍進城務工經商、農村主體為老弱病殘、主要產業為老人農業的結構中,卻仍然自發產生了一個人數占比不大、留守農村的青壯年農民群體,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中堅農民”。在中國中西部農業型農村,“中堅農民”家庭占比大約在10%左右,雖然占比不大但卻十分重要,因為正是這些“中堅農民”構成了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中堅力量,他們是農村最主要的村組干部來源,是農村社會最有活力的部分。

當前,中西部農業型農村地區的第一代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工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人從城市返鄉,但他們的子女仍在城市中務工經商甚至已經買房安居了。一般而言,第一代農民工不愿在年老時與子女在城市同住,除非不得已為子女照顧孫輩。一旦孫輩長大上學了,他們就返鄉種田,在農村退養。農村退養,有自己的房子可住,有地可種,有熟人社會的生活,他們就是有房住有飯吃有熟人社會伙伴的人,而不是在城市漂泊的寄人籬下(哪怕是子女家庭)、看人臉色的人。他們無法獲得體面的城市生活,但他們卻可以輕松在農村過上體面的鄉村生活。

不能或不愿進城的農村老弱病殘群體以及進城后不愿或不能在城市體面安居而返鄉的農民工,也構成了當前農村社會的主體群體,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仍然從事農業生產,種自家的承包地,他們的子女則在城市務工經商,從而形成了當前中國農村主導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其中,相當部分中老年農戶仍然是上有父母需要贍養、下有子女仍然未婚需要幫扶,所以具有很重的家庭負擔,他們不得不通過各種方式利用所有余暇來賺取最大收入。因此,他們是農村最辛勤的人群。

此外,還有一部分中老年留村人群,他們的父母已經去世,子女已經成家且孫子也已上學,不再需要照料。他們已經完成人生任務,不再有經濟壓力,甚至子女在外是成功人士,可以為他們提供豐厚的養老支持,或者他們有較多的養老積蓄。加之他們雖然已經退養但身體還很健康,精神足夠好,因而很愿意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中承擔社會責任,這樣的人就是我們所講“負擔不重的人”?!柏摀恢氐娜恕睌盗魁嫶?,已經成為農村不可忽視的結構性力量。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一直處于快速城市化進程之中。對于中西部農業型農村來講,城市化有兩重含義:第一重含義是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農民家庭越來越依賴進城務工的收入。因為幾乎所有農民家庭都存在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但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的收入并沒有改變農民家庭收入均質化的基本面。第二重含義是農村經濟收入比較高、在外務工經商比較成功的農民家庭,為了享受城市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而在城市買房安居,也就是說,農村富裕群體有能力也有意愿進城,從而脫離了農村社會結構。中西部農業型農村中的富人大量進城,進一步強化了農村經濟收入均質化傾向,進而形成了農村社會結構的均質化。

總之,改革開放以來,中西部農業型地區一直保持了社會結構上的均質化特征,其中主體部分是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家庭,留守農村的則是中老年群體。相對來講,在當前相對均質化的農村社會結構中,產生了兩個特別值得重視的結構性力量,一是“中堅農民”群體,另一個是家庭負擔不重的老年人群體,這兩個群體正是當前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建設性力量。

二、中西部農村基本社會結構

改革開放以來,中西部農業型地區農民經濟分化程度比較低,農村社會結構均質化程度比較高,其中的重要差異是以2000年為界限。從“分田到戶”直到2000年前后,農戶家庭主要收入來自于農業;2000年以后農戶家庭收入越來越依靠進城務工經商所獲得的收入。當農戶家庭主要收入來自于農業時,農戶家庭之間的競爭就會在熟人社會中展開;一旦農戶家庭收入主要來自進城務工經商時,之前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就被打破,變成了一個更加開放也更具活力的流動性社會體系。

農民外出務工經商以及農村社會開放造成的一個后果是農村傳統通婚圈被打破了,在傳統社會乃至于2000年以前,中西部農村傳統通婚圈仍然是存在的。2000年以后,農村傳統通婚圈被打破,跨省婚姻越來越普遍。在傳統通婚圈中,婚姻相對穩定,父母口碑、家庭條件及男青年身體是否健康等為基礎的談婚論嫁相對穩定,婚姻競爭并不十分激烈。2000年以后,隨著跨省婚姻的增多,婚姻穩定性越來越差,婚姻競爭越來越激烈,典型表現就是女方索要更高的婚嫁條件,如高額彩禮、商品房、小車,等等。這種婚姻競爭進一步造成婚齡越來越低,早婚越來越多,在農民家庭收入相差不大、婚姻競爭激烈的情況下,為了讓子女早日成家(主要是為兒子娶上媳婦),父母不得不提前為子女進行積蓄,用以支付高額彩禮和購車購房,由此中西部農村普遍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代際剝削。

農村婚姻競爭越來越激烈以及由此造成的越來越嚴重的代際剝削,只是當前農戶家庭經濟收入和社會結構均質化的一個表現。社會結構均質化還造成村莊內更加激烈的競爭,同時這種競爭還表現在農民人情、住房等攀比上。

從“中堅農民”來看,由于農戶家庭經濟收入相差不大,“中堅農民”的家庭主要是在不離村的情況下獲得了不低于外出務工的收入,他們還可以在村莊公共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比如,村干部是不脫產干部,沒有工資,只有誤工補貼,村干部誤工補貼遠低于外出務工收入。村干部不脫產,就是說他們可以通過經營獲得收入,但村干部無法進城務工經商,因為隨時可能有村務需要處理。如果村干部無法就地在農村找到經營項目以增加收入來源,僅僅依靠家庭承包地收入和誤工補貼,那么村干部就會成為村莊經濟收入最少的村民,根本當不起村干部,因為他們甚至難以支付水漲船高的人情往來禮金。因此,能當得下去村干部的首要條件就是他們能夠在農村找到新的收入來源:或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或搞農業社會化服務獲利,或當各種代理賺錢。當他們無法在農村找到新增收入機會時,村干部是遲早當不下去的,遲早要由那些有能力在農村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機會的“中堅農民”來替代。這樣,村干部中農化,或由中農來擔當村干部,成為當前中西部農業型農村的重要特征。

“中堅農民”顯然不僅是村干部最好的擔當者,而且是農村最為活躍的公共性力量、農村最重要的先進生產力傳播者、農村文化建設的重要支撐、基層黨建最可靠的群眾基礎,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村民議事會代表。

我們再來看“負擔不重的人”。在城市體制下或現行福利體制下,人到了一定年齡就要退休養老,不再工作了。至少當前中國農村仍未實行退休制度,農民到了退休年齡可以繼續勞動,且都傾向勞動。最主要的勞動是種自家承包地和在自家庭院種花養草、種蔬菜瓜果以及養殖,所有時間都屬于自己。農村相對年輕的老年人,只要身體健康,精力旺剩,都希望老有所為。如果將這些“負擔不重的人”組織起來,將是農村社會建設中最為有效的力量。湖北秭歸縣搞的幸福村落建設就是在村民組設立“二長八員”,主要成員都是這些“負擔不重的人”。筆者在湖北洪湖和沙洋四個村的老年人協會調研時發現,起骨干作用的也都是這些“負擔不重的人”。在鄉村振興戰略中,若能將這些相對年輕、負擔不重的老年人組織起來,依托村莊熟人社會構建養老模式,讓年輕老年人照料年老老年人,這樣,老年人就能夠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樂、老有所養。因此,農村熟人社會將成為中國應對老齡化極為有效的場所。

未來20年仍將是中國快速城市化的時期,也是農民快速進城的時期。一方面,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將大量進城務工經商;另一方面,農村經濟條件好、家庭收入高的富人大量進城。富人進城使得農村很難產生一個穩定的富裕階層,農村社會結構因此缺少了強有力的領導性結構,只留下諸如“中堅農民”“負擔不重的人”這樣的群體在維系農村生產生活秩序中起重要作用。因此,“中堅農民”+“負擔不重的人”+老弱病殘構成了當前農村基本社會結構,但它也保持了農村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

當前,農村不僅在為城市輸送人財物資源的時候保持了秩序,而且維持了城鄉二元結構,防止城市資本下鄉,從而為可能進城失敗的農民提供了返鄉的底線保障。一方面,越來越多的農民家庭已經成功且體面地進城;另一方面,進城農民中的失敗者如果不能在城市中體面地生活,還可以退返農村,退返到有自己住房、耕地和熟人社會的地方,從而可以找到有住有吃有玩有歸屬的落葉歸根之處。由于有農村可以退返與退養,農民家庭就沒有進城的后顧之憂;又由于農民可以依據自己家庭經濟狀況和個人條件在城鄉之間自主地選擇生活模式,這使得中國具有強大的應對現代化進程中不穩定的能力。進城農民年齡大了,有些不愿與子女同住,更愿意返鄉生活,這樣,農村又成了中國應對老齡化的重要憑借。

由于中西部農業型農村地區占到全國農村的90%,上述情況不僅普遍存在,而且影響廣泛,因此,研究這些農業型農村的社會結構及其治理內涵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東部沿海地區農村的社會結構變遷

與人口流出的中西部地區不同,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成功實現了鄉村工業化,農村經濟逐步融入沿海城市經濟帶,大量外來人口的流入,使東部沿海地區農村形成了與中西部地區農村完全不同的社會結構。相對來說,因為工業化的路徑不同,東部沿海地區形成了不同的發展模式,并產生了不同的農村社會結構。具體而言,大致有三種典型區域:一是蘇南模式,二是珠三角模式,三是浙江模式。

蘇南地區因為緊鄰上海,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發展鄉村工業,并因此引領了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的潮流。蘇南鄉鎮企業主要是通過集體出地、集體出資興辦的集體性質的鄉村工業,所有農民都可以進入鄉鎮企業工作,農民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實現了就地工業化。因為鄉鎮企業是集體所有,無論是村干部還是鄉鎮企業負責人,都不可能將鄉鎮企業利潤據為己有。因此,蘇南農民收入提高很快,村民收入相差不大,掌握鄉鎮企業決策、管理、銷售權的村干部具有遠高于一般村民的權威,不過在經濟收入上仍然主要依靠工資,與一般農戶收入并無本質差異。

到了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物資貧乏時代的結束,蘇南鄉鎮企業遭遇了發展瓶頸。通過改制,絕大多數集體性質的鄉鎮企業改制為私人企業,之前“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的“小散亂污”的鄉鎮企業已經大量關閉。蘇南地區利用地利、基礎設施好、具有較好工業基礎和強有力基層組織的優勢,大規模招商引資,在進入21世紀之際完成了新一輪工業化。在這一輪工業化中,大量集體土地通過向外來資本出租而獲取了大量租金,不僅當地青壯年勞動力獲得了務工機會,而且農民家庭幾乎所有勞動力都有了充分的就近獲利機會,甚至70歲老年人仍然可以同時從事三份工作(比如守門、送牛奶、打掃衛生),農戶家庭憑借便利的就業機會以及勤勞而致富。同時,村集體由于有大量集體土地出租收入,財政實力很強,村級治理十分規范,村干部職業化程度較高,工作能力也普遍較強。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蘇南農村農戶家庭收入分化程度不高,村莊缺少收入超高的富人群體,村莊治理更多地依賴于村干部。因為村集體有大量土地租金收入,村干部隊伍職業化程度比較高,因此,村干部就成了村莊社會結構中重要的群體力量。

珠三角地區快速工業化是從20世紀80年代招商引資發展“三來一補”企業開始的,與蘇南鄉鎮企業集體所有制不同,珠三角的“三來一補”企業是招商而來的,村集體提供土地,獲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變成農民的分紅,廣東南海區稱之為“股田制”,也被稱為“共有制”。為了解決大量外來農民工的住宿問題,珠三角農村一般鼓勵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高層住房出租。在蘇南與珠三角農村工業化過程中,集體土地都是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參與進去的。不同的是,蘇南農村鄉鎮企業是集體興辦的,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企業能否成功主要在于管理、技術和市場銷路,而不在于土地。所以,在蘇南地區土地對鄉鎮企業發展的貢獻就被忽略了。珠三角則完全不同,因為企業的管理、技術和市場銷路都是外來資本的,村社集體招商引資主要是為了獲取土地租金,農民參與進來的原因是進工廠打工比經營農業的收入高。因此,珠三角農村在工業化的過程中就形成了農民對土地租金以及房租的依賴。與蘇南農村一樣,珠三角農村也都有較高的集體土地租金收入,但與蘇南農村不同的是,珠三角農村的土地租金并沒有形成強有力的集體行動能力,因為所有村民都認為土地租金收益是自己的,應當盡可能多地分給村民,而不是用于村莊公共事業建設;加之珠三角農村的村干部遠不如蘇南農村的村干部有權威,因此,珠三角地區的農村治理遠不如蘇南地區規范。

在沿海發達地區中,最有趣的是浙江農村。浙江20世紀80年代的工業化主要是通過民營經濟發展起來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往往是從家庭作坊開始的,買一臺機床開始生產,市場行情好就擴大生產規模,到了一定規模就在房前屋后搭建,再擴大就在村莊荒地、道路邊上違規建廠。地方對民辦企業的違規占地控制不是很嚴,一般都只是罰款了事,罰款收到國庫,村社集體幾乎不可能從民辦企業占地中獲利。

草根性很強的浙江民營經濟直接面向市場,市場很殘酷,每一次經濟周期都會打垮一批民營企業,只有少數生命力最為頑強的民營企業存活并壯大起來,其經營者也就成了村莊中的富人。浙江大部分村莊都產生了多少不等、一般要占到農戶總數1%~10%的富人企業家,這些富人企業家年收入輕松超過百萬元,甚至很多年收入達億元。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浙江農村富人企業家群體已經相對穩定下來。這些在村莊熟人社會產生的富人企業家具有遠超過一般村民的收入與遠超過一般村民的社會資本。

在熟人社會產生出一個富人群體,這個富人群體必然會通過消費、人情各方面強化其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村莊經濟條件次好的村民因此跟隨,而大量的僅僅依靠務工收入的農戶家庭因無力跟隨而逐漸被從村莊主導結構中排斥出去。比如,辦不起高檔酒席、買不起好車、住不上好房,甚至參加不起越來越高的人情往來。這樣一來,浙江農村就比較普遍出現了經濟發展、經濟分化、社會排斥、政治競爭、文化剝削、宗教救濟、邊緣反抗的連鎖反應。

總之,無論是蘇南農村還是珠三角農村或浙江的農村,這些率先實現鄉村工業化并且已經融入沿海城市帶的發達地區農村,與中西部地區農業型農村是完全不同的,其中最重要的是,這些沿海發達地區實現了就地工業化和城市化,當地農村人口不僅沒有流出,而且有大量外來人口的流入。土地的非農使用提高了土地的價值,人口流入進一步增加了土地價值,從而使農民的宅基地具有了財產屬性。而經濟發展幾乎必然造成經濟分化,在村莊熟人社會中一些人富裕起來,就會對其他村民產生巨大的示范影響,村莊社會結構的變化也會反過來對鄉村治理產生影響。

四、中國農村社會結構變遷四十年的基本特征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農村可謂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但由于中國農村地域遼闊,不同地區情況千差萬別,這使得中國農村四十年的變化在不同地區表現出很大的差異性,其中最為顯著的是東南沿海地區農村實現了就地工業化,從而在人口流入的東部沿海發達農村和仍然以傳統農業為主的人口流出的廣大中西部地區農村之間形成了鮮明的發展差異?;谶@種比較的視角,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社會結構變遷表現出以下七個特征。

第一,總體來講,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的熟人社會產生了一個強有力的富人群體,這個富人群體造成村莊社會結構的極化效應,并對村莊治理產生了巨大影響。當然,由于鄉村工業化的起點與路徑不同,以蘇南、珠三角和浙江的農村為代表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的社會結構也存在五大差異。相對來講,廣大中西部農村社會結構保持了相對均質,主要原因有二個:一是幾乎所有農戶獲得收入的方式都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且無論是農產品還是進城務工都已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從而為所有農戶都提供了相同的機會結構;二是中西部農村存在顯著的去結構化力量,即在城市化背景下面,中西部農村經濟成功的農戶都傾向搬出農村進入城市生活,從而造成當前中西部農村普遍的均質結構。

第二,改革開放四十年來,對農村社會結構影響最大的是沿海地區的鄉村工業化和2000年以后驟然加快的城市化。在2000年前,在廣大中西部農村,農戶家庭主要收入來自農業和就地務工收入;2000年后農民家庭收入越來越依賴進城務工經商收入,并在全國農村形成了十分普遍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東南沿海地區農村工業化造就了一個富人群體,而中西部地區農村的城市化則因為農村產生出來的富人群體離村進城而發揮了反結構的作用。

第三,在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熟人社會中,經濟發展形成的經濟分化和社會分層極大地影響和改變了鄉村治理的面貌。

第四,在中西部地區的農村,由于大量農民進城而留下了較多獲利機會,從而使農村社會內部自發形成了一個數量不大但結構位置卻極為重要的“中堅農民”群體,這個“中堅農民”群體是理解現行的中西部農村治理秩序的關鍵。

第五,中西部農村農民進城本身具有很強的手段性,即從城市獲取就業與收入,但并非完全進城生活,其中一個原因是當前中國的發展水平難以為所有進城農民提供在城市體面生活的條件。反過來,當前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為所有農戶提供了宅基地、承包地以及村莊熟人社會,從而為不愿或不能在城市安居的農民提供了返鄉條件,解決了缺少大城市就業機會的中老年農民返鄉的后顧之憂。其中部分人無老幼負擔,即他們的父母已去世,子女又都已成家獨立,因而成為“負擔不重的人”,這些人衣食無憂、身體又很健康,往往希望老有所為,更愿意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中去,因而成了鄉村振興中的基本社會力量。

第六,中西部農村的開放性社會結構(即農戶收入越來越依靠城市務工經商收入,以及農戶可以在城鄉之間自由選擇就業)既為農戶逃離結構性力量提供了機會,但也使村莊因社會結構均質化程度高而可能面臨過度競爭,這種過度競爭的后果往往表現為嚴重的子輩對父輩的代際剝削。

第七,當前,中國的允許農民自由進城、但限制城市資本下鄉占有農民宅基地的政策,實際上是一種保護型的城鄉二元結構,這種結構為進城失敗的農民提供了底線保障,讓進城失敗的農民可以落葉歸根,且因為可以與土地結合起來,使其可以在身體、心理和生活上獲得安全感。保護型城鄉二元結構不僅塑造了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制度結構,而且使農村成了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與探索》2018年第11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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