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權”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按照我國法律,“兩權”不能抵押。近年來,對其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兩權”事關農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貸款又涉及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相關改革必須慎之又慎,風險防范勢在必行。“兩權”抵押背后存在多重權利關系,理順這些利益關系是今后改革要破解的難題
日前,陜西首例基金代償“兩權”抵押貸款落地,成為抵押物處置的又一探索。筆者認為,試點要兼顧機制創新和風險防范。把防風險擺在突出位置,優先解決農民抵押的風險防控,同步解決金融機構放貸的風險防控。在此基礎上,積極創新抵押物處置辦法,為“兩權”試點的不良貸款處置探路。
“兩權”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按照我國法律,“兩權”不能抵押。近年來,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為支持農村金融創新,2015年12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試點縣分別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耕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隨后,全國232個試點縣和59個試點縣分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貸款抵押試點。試點原定于2017年底結束,經批準,延期一年。
應當看到,“兩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財產權利,事關農民衣食所依和家人所居,抵押貸款又涉及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相關改革必須慎之又慎,風險防范勢在必行,切實保護好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同時,“兩權”抵押試點目的是盤活農民土地財產、激活農村金融市場,破解農村金融缺血、農民貸款難問題。這就要求,試點地區要大膽創新,探索符合農村實際的貸款模式。
現實生活中,“兩權”抵押實施的難題集中表現在抵押物處置上。對農民來說,若發生違約,抵押的土地資產如何處置,是否會因此陷入失地困境?此前,個別地區對貸款主體把關不到位,出現風險,金融機構處置為難,農民利益容易受損。對銀行來說,“兩權”資產變現難是最大顧慮。抵押物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這就要考慮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只能本村流轉,承包土地涉及耕地紅線等原則。
由此可見,復雜的法律問題和潛在風險壓力,決定了試點選擇必須嚴格,原則必須堅守。在此前國務院關于“兩權”抵押試點的文件中,出現最多的字眼就是“法律”與“風險”,這決定了試點不可一哄而上。在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中可以看到,“兩權”抵押在制度設計時就有所控制,要求試點封閉運行、范圍有限、區域固定。比如,要求用于經營權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
“兩權”抵押探索是一件新事物。3年來,試點縣在法律框架下大膽探索。一些地方采取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物“預處置”模式,提前找好抵押物接受方。一些地方設立了風險補償基金,探索引入農業保險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總體看,試點地區農村產權交易基礎環境不斷改善,抵押物價值評估和處置等難題開始破解,創新了“兩權抵押+擔保”“兩權抵押+保險”“兩權抵押+其他產權共同抵押”等模式。
就像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兩權”抵押背后存在多重權利關系,理順這些利益關系是今后改革要破解的難題。要在保障農戶基本居住權、承包權、優先受讓權和土地產能的前提下,尊重金融規律和農村實際,既要穩妥,也要創新,探索出農民住房財產權有效處置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有效流轉的不同經驗,平衡好農民合法權益與金融機構正當利益的關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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