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亞歷山大 F.德伊:稅收改革后中國鄉村社會的重構

[ 作者:亞歷山大?F.德伊?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11-11 錄入:王惠敏 ]

    原題:百年鄉村自治改革:稅收改革后中國鄉村社會的重構

    :2006年,中國中央政府取消了農業稅。這是在不斷加劇的鄉村危機受到密切關注后發生的,它引發了有關鄉村社會狀況的新的爭論。文章將當代的這些爭論置于百年鄉村自治改革這一背景中,指出當代鄉村發展的倡議者們發現他們所處的境況與20世紀上半葉的境況類似,而他們對鄉村自治的重構同樣借鑒了那個時期的各種觀點。

關鍵詞:鄉村治理 自治 稅收 國家內卷化 農民組織 倡議政治

 1990年代后期的農民福利危機和新的國家政策導致中國在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這改變了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此種改變引發了為農民積極倡議的知識分子之間關于鄉村治理和農民組織的新爭論。不過,我們或許可以從最近一百年的國家建設(state making)、國家內卷化(state involution)、國家對鄉村地區的汲取(extraction)以及農民倡議政治的歷史中建構起一種特征更加鮮明的歷史分期。在清朝的最后10年,鄉村治理經歷了明顯的變革,開始了長達一個世紀之久的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試驗,盡管中國因此成功地走向了工業化,但它給中國農民帶來的后果顯然是復雜的。在國家與鄉村的社會關系中所展開的這些試驗將那種旨在實現鄉村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現代化的努力與一種新的汲取能力(extractive power)結合了起來,這是現代化與中央政府的汲取行為的結合。當代關于農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組織的政治爭論與國家一一鄉村社會關系的變化是一致的,而這一百年中鄉村的國家建設以及關于改革的各種看法在這一政治爭論中留下了鮮明的烙印。

 新世紀之交發生的各種爭論詭異地讓人想起了20世紀上半葉的那些爭論。這兩個時期的特征都是鄉村的社會關系和治理出現了分化。鄉村經濟危機加深掠奪性汲取和剝削加劇,以及中央政府控制鄉村地區的能力弱化。杜贊奇(Prasenjit Du-ara)將這種國家結構擴張與國家能力弱化結合在一起的現象稱為“國家內卷化”,這導致了“贏利型經紀”(entrepreneur broker-age)對鄉村剩余的剝削加劇。而本文認為,類似的情況在1990年代重新開始出現。在這兩個時期之間,毛澤東時代在鄉村采取了強有力的國家行為,然后,中國經濟成功走向工業化,在這一階段,國家內卷化結束,盈利型經紀被消除。正是國家內卷化的這種發展軌跡——它的出現、消失和重現——為當代關于鄉村治理和農民組織的爭論提供了背景。

 本質上,這些爭論關注的是,中央政府不再從鄉村汲取剩余(它以農業稅的取消為標志)是否意味著農民對鄉村社會以及鄉村社會產生的剩余實現了民主控制,以及何種鄉村組織或鄉村治理能夠推動這一結果的出現。當代的鄉村倡議者(rural advocate,指關注鄉村問題、為解決鄉村問題提供建議并幫助人們采取相關行動的人?!g者注)提出的問題是:國家是應該繼續創建各種制度來推動鄉村的生產和勞動力與全國/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還是應該支持那些保護農民免受經濟剝削以及使其避開持續的生存危機的鄉村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

 歷時百年的現代化和汲取

 1901年的《辛丑條約》迫使清政府在20世紀頭10年間進行了嚴肅的改革。這些現代化的行政改革(被稱為“新政”)改變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治理之間的關系,加劇了政府對基層社會的侵入,是有利于縣一級精英分子的,他們獲得了從農民大眾那里汲取財富的新權力。中國社會對此作出的反應就是,在清王朝的最后幾年,農民起義高漲,社會分裂導致的騷亂頻發,這觸發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

 晚清新政的一個核心要點是試圖使村莊治理正式化和集中化,而在當時,村莊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不同村莊共同體中分散展開的。在此之前,王朝的國家機構的最終端存在于縣一級,由中央指派的地方官來治理。這種地方官需要依靠非官方體制內的地方精英以及不太富裕的代理人來幫助收稅和維持治安。雖然這是一種相當省錢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它也使國家面臨逃稅和腐敗的問題。不過,隨著新政的實施,清政府開始推行一種溫和的地方自治形式,這是新政的一個核心要素,目的在于擴大政府的影響范圍,實現鄉村社會的現代化并將其動員起來。但是,這些改革最終只是部分地擴大了政府的影響范圍,而其對鄉村治理和鄉村社會產生的影響是多樣性的。就像浦樂安(Roxann Prazniak)指出的,這些自治改革最終提升了地方精英的權力,他們繼續通過地租、高利貸和對地方稅收的控制來實施其建立在階級基礎上的汲取行為。劉昶認為,雖然根據這些改革,華北地區的村長將由選舉產生,但他們也必須在村莊中扮演政府代表的角色。李懷印將這些改革視為“地方領導權的正式化”。縣一級的地方自治官僚機構通過來自縣級以下的精英代表的選舉產生,而這些縣一級的管理機構被授權創建新式學校和治安機構,開展人口普査,并為各種現代化項目籌集資金。這些現代化項目以額外費用和征稅的形式給鄉村人口帶來了新的財務負擔。此外,像“攤款”這樣的新稅收是向整個村莊而不是個人財產征收的,這提高了村莊政治組織的重要性。

 自治(self-governance或者self-gov-ernment)這一術語(這些改革是通過該術語被逐漸理解的)依然會是當代鄉村政治中的一個核心范疇,也依舊是一個靈活的政治范疇。例如,它可以意味著國家通過對地方主動性的動員和管理來擴大其自上而下的影響范圍,或者,它也可以象征著一種自下而上的非國家的政治和社會組織形式。到了1930年代,該術語的影響不再限于政治領域,它還可以指向各種合作型經濟組織的形式。

 自治這一概念范疇是通過黃遵憲的努力從日本引入晚清的話語體系的,他反對禁止官員在家鄉任職的回避法則認為,地方精英應該在解決地方問題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像孔飛力(Philip Kuhn)認為的,施加在地方官員身上的新壓力是對19世紀發生的各種叛亂給清朝統治帶來的分裂性影響所作出的回應,其思路不是要“分散權力”,而是要在“地方激進主義”的基礎上建立“國家地位”。這種精英式的激進主義既會支持地方政府,也有助于工商業的創辦。

 在宣布地方自治改革的同時,清政府明確規定自治“指的是在不與官僚統治相矛盾的情況下與官僚統治共存的自治,它絕對不是指那種置官僚統治于不顧而獨自發展的自治”。自治這一概念范疇的模糊性足以使其對不同的人而言意味著不同的事情。與自治同樣重要的事情還包括地方自治權(local autonomy)(它擴大了地方相對于中央的權力)以及社會和大眾參與。它可以意味著動員社會利益群體(尤其是地方精英和領袖)參與地方治理,以作為“官僚行政管理的補充”,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理念,或者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支持社會主動性的手段”。就像冉玫鑠(Mary Rankin)認為的,在民國初年,“比起桿衛自治權以及明確對抗政府的權力,精英在政治參與方面的抱負通常更加重視對政府的參與”。

 然而,新政在清朝即將滅亡之前在農民中間引發了蔓延至全中國的負面的暴力反應。這些地方叛亂反對現代化改革,反對國家為了給現代化改革提供資金而對地方實施新的汲取行為,在解釋這些地方叛亂時,中國的知識分子變成了支持改革鄉村社會關系和國家一社會關系的重要倡議者。晚清時期的反滿主義者和無政府主義革命者劉師培將反對新政的地方叛亂解讀為能夠改變中國的革命型農民力量的興起。

 劉師培認為,將國會與地方自治結合起來的新政將強化精英對民眾的統治,同時會加劇經濟不平等。而他為鄉村生活和生產提出了一種新的、更高層次的組織形式,認為農民應該以鄉為單位組織起來,而鄉是由大約1000人組成的自由聯合體。應該廢除所有的財產和資本,將其變為公有的。隨著機械化的發展,手工勞動將逐漸消失。對劉師培而言,關鍵在于勞動分工將消失:每一個人在一生中將參與每一項勞動,因此,將不存在腦力勞動與手工勞動之間的區分,或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區分。作為一種組織形式,鄉將重建一種統一的農工生產制度,劉師培將這種生產制度與傳統型農業社會相結合,但鄉的集體組織程度更高,它符合人類本性、人類道德以及社會演變的方向。

 為農民積極倡議的其他一些中國知識分子采取了一條沒那么具有革命性的道路,他們將清朝新政時期和民國時期的各種村莊自治改革視為在鄉村進行社會改革的契機。這些村莊自治改革將推動自治的定義更多朝著基層的方向發展,而不是指向國家的有意為之。例如,一些改革派士紳知識分子認為,士紳應該在建立起鄉村的和諧狀態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國家力量只能勉強應對鄉村的和階級的團結一致。1903年,翟城(今河北省定縣)的米迪剛從日本學成歸國,發起了所謂的村治改革,這一改革建立在晚清新政的基礎上,采取的途徑是將辦學資金集中起來。其改革計劃涉及學校、村級銀行、購買協社與販賣協社、改良風俗以及稅收,他對村莊治理進行改革的方式就是使其更集中和更民主。從日本學習歸來的王鴻一在山東曹州開辦村學,他與米迪剛一起成為了“村治派”的核心人物。村治被理解為通過增加對地方治理的參與以及通過發揮經濟協作社的作用來加強對鄉村生活的組織。但是直到民國后期,米迪剛和王鴻一倡導的村治改革才成為一種全國模式。

 (一)民國時期

 在清朝于1911年滅亡后,中華民國新任總統袁世凱(他于1907年在天津實施的自治改革對清朝的新政產生了影響)通過頒布法令廢除了自治,旨在限制正在興起的士紳階層的權力。在控制鄉村機制和汲取鄉村剩余方面,地方精英與中央政府之間從合作關系逐步轉變為競爭關系。隸屬于縣的區(當時政府結構中最低的層級)不是一個自治實體,而是縣級政府的延伸,袁世凱試圖利用“區”將地方領袖納人政府結構??罪w力指出,區或者自治區這一機構的創造是為了控制和利用各種士紳組織的力量,這些士紳組織是在應對太平天國運動和晚清時期的其他叛亂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以便一旦政府有所指令,就能采取各種行動。雖然袁世凱后來開始在地方自治方面提倡開展有限制的試驗,并且,他于1914年頒布的新自治法規在其他地區也有一些影響,但是該法規只在山西得到了實施。而這一自治法規的目的依舊是為了將基層人口歸于地方官的管治之下。在民國早期,自治這一概念范疇意味著地方自治權或者精英參與,甚至大眾參與,因此“省級自治成為了軍閥們隨手拿來利用的口號,但它也被那些反對袁世凱統治的平民改革者所利用”。冉玫鑠認為,晚清時期,朝廷官員與進步的精英活動分子之間不斷發展的關系因民國初期的政治狀況而遭到“損害”,袁世凱時期的壓制導致“不可能”形成那種參與式的國家一社會關系。權力集中的失敗向下發展為壓制,而地方自治變成了軍閥統治:農民受到的本地精英和地區精英的剝削是前所未有的。

 在1926年北伐時,為了結束軍閥統治和重新統一中國,中國共產黨與國民黨展開合作,共產黨使農民組織起來加人農會,旨在打破鄉村的權力結構,動員農民參加革命。毛澤東在成為馬克思主義者之前,使用自治這一概念時所指的是激進的平民自治(popular self-rule)。隨著北伐從廣東向北方推進,農民運動快速發展,尤其是在湖南。毛澤東回到湖南后很快開始就農民運動展開調查,在1927年初撰寫了著名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該報告體現了毛澤東對農民革命運動以及將農民組織起來加入農會這一做法最強力的支持,他在報告中有力地指出,黨應該全面支持鄉村革命,指導農民組織的發展。在該報告中,毛澤東支持了如下這種革命觀,即農民應該靠自己的力量加入革命,并且,只有通過積極參與,甚至是暴力參與,農民才能將自身從那種強化了鄉村階級結構的權力關系中解放出來。自治變成了自覺行動(self-activity),這種自覺行動主要針對的一個目標應該是那些在太平天國運動期間及其之后所形成的舊式士紳組織,軟弱的民國政府一直試圖將這些組織作為隸屬于縣的行政管理單位并入到政府結構中。對于年輕的共產黨而言,這種鄉村組織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全新的,而共產黨的激進主義促使蔣介石在1927年以暴力手段與共產黨決裂。

 在1927年與共產黨決裂之后,國民黨越來越多地使用軍事手段來肅清激進主義和共產黨組織,因此共產黨此時在有效實施鄉村改革方案方面沒有太大作為。在1928年控制了中國北方后,國民黨立即想將隸屬于縣的地方政府正式化,盡管它依舊被縣一級政府牢牢控制著。就像李懷印、劉郝、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的研究所指出的,地區不同,條件不同,國家建設進程的結果就不同。在一些地區,出現了村莊走向瓦解的趨勢,在另一些地區,一些村莊有能力加強內部團結來抵抗國家建設帶來的壓力。此外,在一些地區,人們發現成功的國家建設與社會力量的加強結合了起來。

 杜贊奇認為,從晚清新政到民國時期,在中國北方鄉村展開的不完善的國家建設導致了為個人收益而剝削農民的“掠奪型國家經紀”(predatory state-broker)的出現,隨著中央政府失去根基,國家與地方精英繼續為了控制鄉村剩余而展開競爭。雖然國家試圖“加深和加強其對鄉村社會的掌控”,但它從來沒有能夠在鄉村社會全面地確定其行政權力。杜贊奇認為,自晚清以來,存在兩種類型的經紀來協調鄉村、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當共同體為了避開掠奪型中間人或者“贏利型經紀”而力圖以集體行動來征集稅收或完成國家的其他指令時,就會出現“保護型經紀”(pro­tective brokerage)。贏利型經紀使自己插人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以便獲取利益。根據杜贊奇的觀點,在這一時期,由于國家對地方資源的需求增加,但與這些需求相匹配的國家建設能力沒有提升,所以保護型經紀逐漸被贏利型經紀所取代:換言之,“國家控制地方社會的能力低于其對地方社會的汲取能力”。

 一方面,國民黨政權的確想要建立一種鄉鎮體系(其中一個鄉覆蓋100至1000戶家庭),將其作為地方自治的最高層級,但事實上,它依舊給村莊帶來了負擔,村莊的重要性增加,需要支付國家要求的新的賦稅。隨著國家的要求越來越多,各種非正式力量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杜贊奇將這種現象稱為“國家內卷化”,在這一過程中,國家機構在擴大,國家的分化也同時在加劇,結果就是贏利型經紀的力量不斷增加,他們既不對國家負責,也不對地方民眾負責。

 在將中國南方鄉村與北方鄉村的社會和政治構成進行對比后,劉齟指出,中國北方的許多村莊變得更加團結,以應對國家建設帶來的壓力,這為共產黨的組織工作創造了在南方所沒有的機會。在南方,衰弱的地主階級(到了20世紀,他們中很多人已經遷移到了城市)越來越依靠政府來征收地租和保護他們的財產。在南方,調解階級關系使得國家能夠通過其“基層力量”和“在不使用專制的強迫性力量的情況下滲透進地方社會,以及為了自身目的而對不同社會群體和階級的行為進行協調的能力”占據有利地位。不過,劉昶認為,與杜贊奇在中國北方發現的國家內卷化現象同時存在的是,在應對國家的侵人和國家施加的新賦稅的過程中,許多村莊變得越來越強大了,這使得村莊實現了一種新的團結。劉昶認為杜贊奇對這一點重視不夠。中國共產黨能夠在這些具有反抗性的村莊共同體中建立起反對國民黨的革命的基礎。

 非共產主義的鄉村倡議者,例如國家自身,會對鄉村社會的復雜條件進行干預,試圖“重建”內卷化的中國北方鄉村的社會、文化和經濟生活。1924年,村治派倡議者王鴻一說服梁漱溟搬到山東,指導他維持村治派的改革計劃。這開啟了由梁漱溟和晏陽初領導的鄉村建設運動。依照實現鄉村民主化和建立合作社的村治道路,梁漱溟認為中國文化需要民主化和社會化,這是鄉村建設的核心。集體化的村莊將成為中國社會全面重建的基礎,將在沒有階級社會沖突的情況下帶來發展和城市的工業化。與毛澤東強調鄉村階級分化的重要性不一樣,梁漱溟著重指出鄉村建設和文化建設能夠使鄉村社會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采取行動。在20世紀末,正是梁漱溟這種認為農民是一個統一的政治主體的觀點又重新出現了,而毛澤東強調階級分化的觀點被擱置一邊。

 晏陽初在1923年與中國其他關注鄉村的改革者一起成立了平民教育促進會。該促進會最開始在城市貧民中表現活躍,1926年,它將其活動轉移到了鄉村。晏陽初認為,農民的無知是鄉村貧困的根源,但隨著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變革鄉村社會中來,他也倡議建立翟城模式中的經濟協作社。他在定縣的試驗逐漸被視為鄉村建設運動中最重要的模式之一。

 一些村治派成員逐漸對梁漱溟的觀點展開嚴厲批評,其中包括后來成為了共產黨重要的歷史學家的呂振羽。呂振羽在成為村治派成員之初就認為,村治應該意味著人民真正的自決、自治和自主,因為只有他們才能“打破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矛盾”。與自治相對立的是官治,官治是剝奪人民的權力;不過,即使是當時的地方自治運動實際上也是通過地方士紳來“治民”。盡管如此,呂振羽還是預言,國家會在“幫助”和“指導”人們培養自治能力方面發揮作用。

 不過,呂振羽指出,梁漱溟錯誤地分析了鄉村貧困的根源,到1930年代早期,呂振羽將鄉村貧困視為一個階級問題:農民無法獲得土地或農業生產工具,因而常常被迫淪為城鄉中的失業流民。農民協作社對小地主是有幫助的,但無法解決土地問題。同樣,慈善的士紳可以為農民提供鄉村教育,但是教育不是解決問題之道,相反,只有在鄉村經濟問題通過“耕者有其田”首先得到解決后,教育本身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只有耕者有其田,才能開始農業的社會化,從而通過將各村的土地、資本和勞動力聯合起來提高生產和管理的規模。

 隨著1937年日本人侵中國東北,大多數鄉村建設試驗都終止了,雖然出現了一種新的、更具強制性和更加野蠻的治理形式。1941年,日本人引人了“大鄉制”,一個鄉包括1000戶家庭,目的在于削弱自然村擁有的力量。而這只是加劇了國家在地方控制方面的內卷化,因為更多的利潤被汲取來支撐“大鄉”這一新的政府層級,而贏利型經紀作為大鄉的領導者占據了新的權力位置。

 在共產黨控制的地區,事情的進展則不同,劉昶對此進行了詳盡的研究。在這些地區,自晚清以來在現代化和國家汲取(尤其是攤款的征收)的壓力下形成的團結程度更高的村莊成為了共產黨建立政權的基礎,就像劉昶所指出的,共產黨“將這些村莊作為了征稅和動員的基本單位”。事實上,黨的階級政治被用來建設一種更加平等主義的和更加牢固的鄉村共同體,而各種稅費征收的對象通常是整個鄉村共同體。劉昶的結論是:“晉察冀根據地實行的統一的累進稅機制完成了如下轉變,即征稅從主要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事務變成了完全是國家與村莊之間的互動事宜。”這一轉變是從晚清時期開始的。因此,共產黨依靠這一先前已經存在的進程來加強鄉村共同體的力量,而鄉村共同體成為了共產黨動員的焦點。

 (二)共和國時期

 1949年之后,共產黨從革命奪取政權轉向了建設。作為中國鄉村發生的最重大的轉變之一,土地革命在1953年得以完成,建立了基本實行平等主義的村莊,消滅了在控制鄉村剩余方面的一系列競爭對手——建立在階級基礎上的剩余汲取基本上結束。不過,在一些地區,隨著戰后經濟的發展,開始重新出現不平等。一方面是要快速發展經濟,一方面是要維持鄉村的平等,國家在這兩個看似矛盾的目標之間左右為難。在毛澤東的大力支持下,政策更迅速地轉向了集體化,安德佳(Jonathan Unger)準確地將其稱為“世界歷史上旨在重新組織人民生活和生計的最大規模的舉措之一”。在毛澤東看來,集體化將實現幾個目標:一方面,它會阻止經濟不平等在鄉村重新出現;另一方面,它也會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這對于剛開始進行工業化的國家而言是至關重要的。與此同時,共產黨消滅了已經吸走了太多鄉村剩余的“贏利型國家經紀”。雖然本文將毛澤東時期的國家一鄉村社會關系放置在鄉村治理和國家對鄉村剩余的控制所發生的轉變中來描述,但是,共產黨消滅了建立在階級基礎上的鄉村剝削這一點所具有的意義和影響不應該被低估。新中國肯定寄希望于通過引入新的機制來消除那些浪費和非法使用鄉村剩余的行為,但它也試圖徹底地改變鄉村權力關系和鄉村生活。

 1953年實施的“統購統籌”使得只有國家有權購買和銷售糧食(后來是其他的農產品),并且是定價定額。這不僅消滅了舊制度中的中間人,保障了城市的低價糧食供給,而且國家對價格和配額的控制意味著這一體系通過降低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應得報酬而發揮了間接稅的作用。從1950年代中期到后期,農民被組織到規模擴大了的村集體甚至是公社中,這使得從鄉村汲取農業稅和低于市場價的農業資源變得更容易(在大躍進時期,這種汲取的便利性導致了災難性的后果)。當然,農民與國家之間交易成本的降低不是集體化的唯一原因,但是,這一支持集體化的理由最近成為了左派批評當前中國的國家政策的核心所在。例如,溫鐵軍在描述毛澤東時代時指出,集體化主要是一種以低成本汲取鄉村剩余的推動手段,目的是快速實現中國經濟的工業化,因此,現在國家應該為農民以前作出的犧牲進行補償。

 隨著土地改革、國家控制的統購統籌以及集體化的進行,國家結束了在中國鄉村持續了50年的“國家內卷化”。沒有黨在革命和土地改革時期以村為基礎展開的鄉村基層組織工作,這一切都是不可能的。如果黨沒有在農民中間建立起良好的聲譽,這一切也是不可能的。以前的任何政府都無法如此深入地觸及中國鄉村社會以建立起這樣一種有效的政治結構。

 在災難性的大躍進結束后,黨改變了鄉村的組織方向,這為接下來數十年的鄉村治理打下了基礎。經濟計劃單位從公社降低為生產隊,其規模相當于一個小村子或者大村莊的一部分,覆蓋10到50戶家庭。生產隊的隊長由其隊員選舉產生,隨著時間的發展,生產隊開始有能力提供基本的公共產品,例如基礎醫療、照顧五保戶以及小學教育。小村莊或者村莊社區內部的聯系變得更加緊密,這繼續了1949年之前的趨勢。由隊員選舉產生的生產隊隊長力圖保護本生產隊的利益,用杜贊奇的術語來說,這是一種“保護型國家經紀”形式。

 生產隊的上級單位是生產大隊,其規模相當于一個大的村莊,是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在黨支部和生產大隊黨支書的領導下運轉。雖然生產大隊的領導出身于鄉村,但他們是由黨選派的。

 再往上是公社和縣政府,黨就是通過它們來控制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在許慧文(Vivienne Shue)看來,毛澤東時期鄉村治理的政治結構可以被定義為“蜂房模式”(honeycomb pattern),在這種模式中,權力被不同層級的官僚機構所分割,經濟和社會生活變得越來越自給自足。在孔飛力看來,如果與國民黨時期相比較的話,公社是國家在官僚機構層面的延伸,也是“國家控制的實質性延伸”??罪w力指出,這一體系“將小規模的社會主義與被強化的官僚機構控制混合在了一起”,實際上,它是“國家對鄉村社會更深人的滲透,也是一種針對鄉村社會的更加嚴密的汲取體系”。

 孔飛力認為,這一體系在改革時期(1978年到現在)得到了“確立”,因為1983年“鄉一級行政機構與鄉村經濟體相分離,官僚機構的滲透保存了下來”。雖然承認這一整體趨勢,但許慧文仍然發現鄉村治理形式中出現了一個更大的斷裂,她認為鄧小平領導下的政府力圖打碎毛澤東時代鄉村治理的蜂房模式。因為這一模式有力量抵制鄧小平式的改革計劃。一種新的“網狀”模式出現,在這一模式中,網絡主要圍繞城鄉之間的商業交換建立起來,不再局限于過去蜂房模式中的那些小單元。換言之,鄉村治理的蜂房模式給鄉村社會提供的那一點保護因為改革而無法維持下去了。事實上,許慧文認為鄉村市場改革旨在打破毛澤東時期的這種蜂房結構和地方主義。不過,長期來看,這些改革并沒有使國家控制變得更加有力,反而使國家內卷化卷土重來。

 因此,在整個1980年代,各項改革分解了自1950年代以來所建立的那種毛澤東時代的結構。土地被承包給家庭,而家庭成為了鄉村的基本經濟單位。1983年,公社因為政治職能和經濟職能的分離而解體,鄉政府承擔起了公社的行政管理職能。1985年,統購統銷體系轉變為一種合同訂購體系,而隨著時間的發展,市場力量逐漸主導了農業領域的交易。在1980年代早期,隨著村民委員會取代生產大隊,村民自治領域出現了一些零散的試驗。一些人對村民自治進行了批判,呼吁村莊應該由“村公所”自上而下地來進行治理,不過,這種提議在決策圈的討論中沒有獲得支持。到1980年代末,村民委員會應由民主選舉產生已經成為立法,盡管其實施的速度很慢,而且也不均衡,直到修訂過的村民選舉法在1998年獲得通過后,鄉村民主的制度化才真正開始扎根。即使如此,村子里的主要權力依然掌握在基層黨組織手中。

 1990年代的危機——三農問題與國家內卷化的重現

 雖然鄉村的政治和經濟結構在1980年代經歷了顯著的變革,但各級政府繼續從農民和農業中汲取剩余。此外,隨著地方政府的開支和農民的負擔在1990年代急劇增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資本之間圍繞鄉村剩余和控制鄉村勞動力而展開的競爭在改革時期加劇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改變、地方在收支方面自主性的增加、地區不平等的加劇以及地方創收企業的破產和私有化惡化了鄉村的經濟條件。雖然許多學者,尤其是西方學者,將農民負擔的增加歸咎于中央政府的政治能力或者政治意愿不足,但中國的許多鄉村倡議者則指出,鄉村的政治經濟結構是根本問題所在。無論如何,到了1990年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汲取行為以及它們給農民帶來的負擔隨著時間發展導致地方社會出現了報酬遞減的現象,杜贊奇發現的存在于20世紀早期的那種國家內卷化又重新出現了。

 從1990年代的稅制改革到2006年農業稅的廢除,這些應該被視為中央政府對于國家內卷化在鄉村地區的重新出現所作出的回應。

 在鄉村改革20年之后,關注農民和農業的研究者開始談論鄉村社會的危機,許多人開始認為鄉村的情況在1990年代在惡化。在1990年代末,鄉村工業開始走向破產或者被民營化(其民營化方式通常使得地方干部可以侵吞村里和鄉里的資產),這導致非農業就業機會的下降,農民收人停滯不前。農民的抗議不斷增加,這些抗議通常與內卷化的鄉村政府給農民帶來的稅收和財政“負擔”有關。這一不斷加劇的鄉村危機被稱為三農問題(農民、農村和農業問題),這一說法因為溫鐵軍而廣為人知。

 自1990年代末以來,學術界中越來越多的人為農民發出倡議,這不僅是因為鄉村危機從那時起變得越來越顯著,也是因為1990年代出現的不平等政治在加劇。隨著農民收入進一步落后于城市居民,許多研究鄉村的學者向左轉,開始呼吁改善農民的條件。在中國政治中,“左”的新含義是在1990年代出現的,尤其是在圍繞鄉村問題的爭論中出現的,它代表著多種政治立場:反對土地私有化,支持保護農民免受市場力量的影響,支持在鄉村建立合作關系。這一趨勢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新農村建設”,它試圖將鄉村地區在民主合作社和社會組織方面所進行的各種試驗結合起來,而這些合作社和社會組織一定程度上是仿照19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建立的。其他一些學者則堅持一種更加自由主義的觀點,關注的是桿衛農民掌控其財產的權利、民主治理以及政府的退出。

 日益顯著的鄉村危機使中央政府在調整其農村政策以保護農民的利益方面面臨著更大的政治壓力。2002年的稅費改革是早前為了控制中國鄉村的基層收費激增所作努力的延續。稅費改革的目的是將各種地方收費轉變為一種規范的、有限額的稅收。顧克禮(Christian Giibel)的觀點認為,稅費改革對貧困地區的沖擊最大,而地方的抵制導致了改革的失敗。2004—2005年,一項新的、更引人注目的政策得以頒布,該政策導致2006年農業稅被徹底廢除。雖然取消農業稅這一舉措的直接目的是要停止國家在鄉村地區的內卷化,但是,在沒有進一步展開鄉村治理改革的情況下,許多地方政府會通過其他方式繼續其汲取行為,例如出售農業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支持農民的倡議者利用這一時機來推動進一步的鄉村治理改革,目的是最終結束國家的內卷化過程。

 同樣,對于中央政府而言,到2006年取消農業稅這一目標預示著會制定大量新的農村政策,這些新制定的政策會以一種更宏觀的視角來看待鄉村的變革。制定更加全面的農村政策這一決策方向體現在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政策框架中,這一框架將過去的許多發展計劃(例如建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整合起來并形成各種新的發展計劃。在宣布取消農業稅之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政策意味著中央必須增加轉移支付給鄉村基層政府,以彌補其稅收方面的損失,實行城鄉統籌,加快建設鄉村基礎設施(尤其是道路和電力線路),改善教育設施,將農民重新安置進更好的住房,以及實施其他的一些計劃。盡管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在不同的地區代表著不同的事物,但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是鼓勵利用其專業供銷合作社在當地實現城鎮化和商業化,同時承認,對于大多數中國農民而言,移居大城市并不是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政策框架標志著稅收改革后鄉村治理形式的變化得到了認可。隨著中央面向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超過了地方的收入,縣級政府在地方發展項目上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框架下,村和鄉必須向其所屬的縣申請項目建設資金。

 從1990年代一直到2006年取消農業稅期間,中央政府在全力應對鄉村出現的國家內卷化問題的同時,也在努力推進農業與國家經濟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這有助于非國家形式的鄉村剩余的汲取。在一些地區,這意味著大規模的資本化農業生產以及農民中間的階級分化。不過,這一點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限制,這部分是因為許多農民對土地私有化的抵制。就像黃宗智所指出的,家庭農業在中國鄉村的許多地方留存下來,而政府一直在努力利用專業合作社和訂單農業(contract fanning)自上而下地將農民的農業生產整合進國家經濟。與之相反,布拉克?古瑞爾(C Burak G Urel)認為,中國未完成的土地私有化事實上有助于農業綜合經濟的發展以及在鄉村的剩余勞動力沒有被徹底無產階級化的情況下通過資本來對其進行分配。無論如何,在內卷化國家于1990年代在鄉村出現以及中央政府的汲取行為減少之后,中國鄉村也開始在階級關系方面經歷變化,相伴隨的是多種形式的資本和農業綜合經濟的滲透。

 關于鄉村治理和農民組織的爭論

 國家在鄉村的內卷化,鄉村社會關系的破裂,鄉村的經濟危機,中央政府政策的改變,市場一體化的加劇以及新出現的階級分化,正是在這些因素所構成的復雜背景中,鄉村倡議者之間展開的學術爭論在新世紀之初再次轉向了鄉村組織和治理問題。這些試圖重構和倡導一種新的鄉村治理結構的倡議者面臨著若干問題。如何才能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從而使其提高效率并減少給農民帶來的負擔?政府對農民權利的踐踏是主要問題,還是說資本和市場經濟是農民的生存和生活所面臨的主要威脅?政府在鄉村的新投人(包括農產品價格扶持、新的醫療和教育支出、新的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名義下實施的各種項目)和農業稅的取消巳經解決了鄉村的各種問題,還是僅僅為進一步的結構改革打開了機會之門?根據國家一社會之間的二分法來思考鄉村治理問題是有所禆益的,還是說它妨礙了對這一問題的理解?鄉村組織應該集中關注政治領域的民主化和利益表達,還是也應該關注經濟領域的集體組織?這些知識分子中的倡議者尋求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國家在鄉村的內卷化。而當他們真的將關注點轉向經濟時,常常將這一問題理解為是未分化的農民面對市場的問題,而階級分化很少被談及。

 知識分子為取消農業稅而歡呼,將其視為國家一農民關系進入新時代的開始。在幾乎所有的歷史分期研究中,需要注意的是對毛澤東時代的重要性的否定。倡議者們或者對毛澤東時代采取忽略的態度,將其描述為歷史錯誤,或者將這一時期的作用降低為只是成功地建立了國家對鄉村剩余的汲取。對1990年代以來鄉村社會的分化日益持批判態度的左派學者對毛澤東時代持有的觀點可能是最前后一致的,即使其觀點是還原主義的。他們將毛澤東時代視為過度汲取鄉村剩余的時期,而將當前時期看作是一個發生變化的時期,它從長達一個世紀之久的國家為了工業化從鄉村汲取剩余的時期轉向一個工業化社會將為農民先前的犧牲作出補償的新時期。

 雖然所有政治陣營的知識分子大多支持取消農業稅,但是,他們在如下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農民在稅收改革后的新形勢下應該如何被組織起來?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是合法的和有利的?問題的癥結在于原子化的農民群體要在市場經濟中運轉起來,通常要面對的是一個為了自身目的汲取鄉村剩余的地方政府,這一情況顯然與20世紀上半葉的情況類似。鄉村只能繼續走向社會分化并在經濟危機中沉浮嗎?鄉村社會可以通過新的正式的政治組織或者通過集體的文化和經濟重建而得到重新建構嗎?

 在這一爭論中,一些支持變革鄉村治理的倡議者(他們通常屬于自由主義者)在一種國家一社會框架中來看待這一問題,這種國家一社會框架關注將正式的鄉村政府組織從經濟中分隔開來。這種分隔以及針對官方的鄉村治理進行的政治改革將消除地方政府在經濟中的存在,從而使得鄉村居民能夠實現對經濟的民主控制。不過,其他倡議者批判了集中關注正式的政府組織的做法和使用國家一社會二分法的做法。這些倡議者通常是偏左的,他們使用自治這一政治概念來模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區別。我們一直將自治視為20世紀早期鄉村改革運動中的一個核心政治范疇,它既不指國家,也不指政府,而是處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一種鄉村社會組織形式。事實上,它可以涵蓋政治、社會和經濟組織。換言之,由于中央政府不再專注于從鄉村汲取剩余,這就打開了一個政治空間,我們可以在其中設想各種新的適合鄉村社會(這一鄉村社會沒有受到仿效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化模式的影響)的組織形式。真正的自治概念帶來了各種新的可能性,會動搖在早期曾經壓制了自治的那種自上而下的國家控制。

 徐勇是這種自由主義的國家一社會觀的代表,他認為與鄉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的每個歷史階段相匹配的鄉村治理模式必然是與眾不同的。徐勇將毛澤東時期的特征描述為農村公社將國家與社會整合起來,在此之后,1980年代早期第一波農村制度創新帶來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分離,當時公社體制被廢除并被鄉政府和以家庭為基礎的農業生產所取代,而孔飛力將這一分離視為“官僚機構的滲透”存續了下來。此后,國家的代表(鄉政府)與鄉村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加劇,導致了官僚主義和自上而下的治理舉措的出現以及農民財政負擔的增加。換言之,當時形成的“鄉政村治”體系不再適應鄉村社會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因而“鄉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創新”成為必要。因為稅費改革,一個新的時期開始了,國家一社會之間的這些緊張關系或者國家一農民之間的這些緊張關系可以通過鄉一級(它是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鍵聯系)的進一步治理改革得到解決。這種改革意味著要從“鄉政村治”轉變為“縣政、鄉派、村治”,此種改革將提升縣一級的權力。

 根據徐勇提出的富有影響力的構想,國家要后退,縣成為鄉村地區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構。鄉成為縣的派出機構,在鄉以下,村莊自治應該成為一種真正的自治組織形式,要完成村民委員會決定的任務。在徐勇看來,目標是要在鄉村建立一個有效而廉價的治理體系,它能夠促進“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并加強農民的自我組織。

 黨國英遵循相似的現代化模式,他認為,關鍵在于鄉政府要提供越來越有效率的服務。他主張縮小鄉級以上的政府組織的規模,允許城鎮化加快進行,將走向城市化的鎮分離出來,使其更加獨立于鄉。隨著勞動力的遷移,鄉應該逐步將村承擔的服務功能接管過來,隨著時間發展,村將逐漸失去存在的意義。然后,鄉將走向民主化。此外,作為占主導的自由主義觀點,黨國英提倡農民應該被授予更加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并且能夠通過農會這樣的群眾組織來代表自己的利益。

 自由主義的平民主義者于建嶸認為,鄉村治理改革應該從村一級開始展開。整體而言,于建嶸認為縣的權力來源應該從來自上層轉為來自下層,這會使縣一級政府獲得獨立性和走向民主化??h級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有權監督、調查縣級行政官員,甚至將其免職。此外,行政權力應該集中在縣一級政府機關,使其更具效率,也更容易被問責。隨著時間發展,縣領導也將由直接選舉產生。鄉鎮政府應該被廢除,轉變為一個自治組織(鄉鎮自治)。

 不過,根據于建嶸的觀點,如果農民依舊是二等公民的話,這樣的民主就不可能實現。對于國家長期以來對農民的“歧視”,于建嶸提出的補救方案是將民主與財產權結合起來。如果農民因為集體土地所有制而使其創造財富的能力受到限制,那么他們就沒有能力實現基層民主。于建嶸的方案中最重要的方面是建立農會,這部分是效仿臺灣農會的經驗,農會在面對政府時將代表農民的利益并阻止地方干部提出的那些浪費資源和為政府腐敗打開方便之門的面子工程。農會必須是“農有、農治和農享”的,而不是政府組織。它們可以幫助建立經銷合作社,幫助農民“走向市場”。

 吳理財放棄了自由主義的國家一社會框架,集中關注了縣、鄉、村之間的歷史關系,他指出,鄉處在上級政府與村莊自治之間左右為難。吳理財認為,國家一社會框架沒有作用,因為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中存在多個層級。實際上,鄉在調解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引用黃宗智的話來說,它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third realm)。我們可以注意到,吳理財所觀察到的鄉所發揮的調解作用使它處在了國家經紀(這在杜贊奇1988年對20世紀早期所作的分析中是一個重要概念)的位置,因此,鄉發揮的作用要么是保護性的,要么是贏利性的。吳理財的目標是弄清楚如何以一種使鄉轉變成生產性和保護性機構而不是內卷化機構的方式將這種調解作用制度化。

 像徐勇和其他人所倡導的那樣,將鄉政府轉變為縣領導下的鄉公所這一點并不能解決上述問題,而只會使官僚機構向下延伸——它將是一種官僚的工具,而不是民主的工具。相反,吳理財肯定了承認和加強鄉的調解作用的重要性,肯定了將鄉政府轉變為“鄉政自治”(town ship govern­ment self-governance)的重要性。這將有助于建立真正的官民合作。上級政府的權力將使鄉政自治能夠獲得相對于縣的獨立性,使它成為真正的鄉村自治的單位;與此不同,鄉政自治層面的直接選舉將使其成為一個群眾組織。換言之,吳理財主張既要加強國家對鄉一級的支持,也要加強民主。

 李昌平是自由主義的土地私有化方案的批評者,他認為官員過于強大的權力(根源于旨在為工業化汲取資源而建立起來的公社制度)是導致鄉村治理中各種問題的原因。只要地方政府依靠農民的剩余為生,改革就不可能展開。隨著農業稅的取消,真正的改革變得可能。群眾的權力還需要得到提升以便對抗官方的權力。李昌平主張將鄉鎮政府轉變為自治政府,并認為現有的鄉村社會組織(例如青年組織和婦女組織)應該加強群眾基礎。此外,國家需要為那些能夠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新的鄉村組織的建立創造空間。在這些條件下,鄉一級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扶持這些鄉村社會組織。

 因此,與許多自由主義者不同,在李昌平看來,鄉村利益不是個人的利益;更高級別的社會和經濟組織必須與更高級別的政治組織相匹配,而理想的狀態是,它們應該合并在一起。政治性利益組織無法簡單地將原子化的農民的個人利益整合起來,也就是說,它還需要提高鄉村經濟和社會組織的級別,以便使其真正強大到足以與官方權力比肩。此外,為了在市場經濟中保護自己,農民需要更強大的集體性的政治和經濟組織。

 雖然取消農業稅減少了農民的負擔,改變了鄉村自治的權力機制,但是,李昌平并不認為農民應該一分不出地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實際上,他認為,如果村莊想要繼續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集體,農民支付費用以獲得農業土地的使用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李昌平提出的最獨特的建議是支持“稅轉租”,它是支付給自治的村集體的。換言之,不再以稅的形式被征收的鄉村剩余中至少有一部分應該由民主的村集體所掌控,而不是簡單地返還給單個家庭。使村集體獲得自身的財政資源(這些財政資源由村集體自己生產并用于村集體決定的建設項目)將強化村集體的力量并構成其物質基礎。

 農民加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支付費用,從而推動鄉村剩余人口平穩實現城市化。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租金將激勵土地向無地成員的轉移,并使較貧困的村民獲益,同時維持村集體的正常運轉。集體土地從農業用途轉變為非農業用途或者流轉給非集體成員,要取決于整個村集體的民主決議。在反擊自由主義者用來支持土地私有化的主要觀點時,李昌平指出,與簡單的土地私有化相比,村集體的力量在抵制非法的或者違規的土地征用方面要強大得多。

 曹錦清提議省應該縮減規模,數量應從28個增加到50個,縣和市應該直接由省領導。這將縮小政府機構的規模并減少其人員數量。他還認為在農業地區,除了村一級的自治,還應該實行鄉鎮自治,同時進行自由選舉。這將使鄉和村變為鄉公所和村公所,它們由群眾控制并保護群眾的利益——作為國家內卷化結果的地方贏利型政府將消失。隨著時間發展,縣也將向民主治理的方向發展,首先是群眾有權對縣級官員進行罷免或撤職。隨著農業稅的取消,縣的主要職能將是為建立在土地承包制基礎上的小農經濟提供保障并繼續實施計劃生育。鄉和村將成為服務型組織,因為它們是自治性的,因此其職能將根據各地的條件而存在地區差異。

 不過,為了正常運轉,自治的村和鄉要依靠有組織的農民。就像曹錦清和其他人所指出的,農民屬于弱勢群體,如果他們處于無組織的分散狀態,那么他們在市場中或者面對地方政府時就不具備多少真正的談判能力。只有通過組織,農民的權力和鄉村自治才具有意義。與于建嶸一樣,曹錦清指出,縣一級或鄉一級的農民協會是必要的。不過,在曹錦清看來,這些協會將具有更強大的經濟職能,它們將建立各種類型的鄉村合作社,而不只是向政府表達農民的利益。

 一方面,賀雪峰批評了那些只關注鄉村地區官方政治組織改革的研究;另一方面,他也強調政府的撤退以及作為其替代的草根組織或者自治的形成并不足以解決鄉村社會的分化問題。需要做的是加強自治和鄉村政府,同時在更深層面將農民組織起來。賀雪峰提到了農村稅收改革帶來的危險,認為它可能會削弱鄉村的治理,導致已經處于分裂和原子化狀態的鄉村社會進一步走向分化。根據賀雪峰的觀點,征稅是促使鄉干部為村民以及他們與村民的關系操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稅收改革,這一重要的聯系不復存在,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會忽視村民,把發展的問題丟給農民和市場。

 對賀雪峰而言,最重要的是,取消征稅意味著“鄉村利益共同體”的消失,在這一共同體中,對于縣級干部和鄉級干部,尤其是那些負責提供公共產品的鄉級干部而言,征收稅款是其首要利益所在。這種在1990年代出現的利益共同體是縣、鄉、村治理組織之間的關系的產物,它們與20世紀上半葉出現的鄉村利益共同體有著類似的影響,同樣是在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汲取資源的過程中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因為農業稅的取消,這種利益共同體的制度基礎瓦解了,但在賀雪峰看來,其導致的結果還并不明確。就這一歷時百年的問題而言,取消稅收只是給那種能夠解決該問題的真正有意義的改革創造了機會。雖然現在鄉干部能夠將精力集中在提供公共產品上,但他們也會變得更消極,一種能夠推動他們為了農民的利益而努力的新的制度結構還沒有取代舊的制度結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想真正為農民創造更好的條件,必須提高而不是降低鄉政府和村委會的積極性。在這里,賀雪峰批評了那些認為政府的撤退(“官退”)將自動為村莊的自治和經濟發展創造條件的人。他認為更加強大的政府以及自治程度更高和更積極的農民對于鄉村建設的持續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這些新的條件下,鄉村治理需要從制度上進行重新設計,從一種自上而下的結構轉變為一種自下而上的結構,從而能夠主動地將精力集中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提升農民的合作能力上。

 縣級機構應該實現民主化,以便對那些自上而下的力量所施展的權力進行約束和限制,但縣級機構不應該被弱化。賀雪峰提議,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應該由區一級競爭性選舉產生,并允許這些人大代表選舉和監督縣和鄉的領導及其行政人員。

 賀雪峰認為,提升村莊的合作能力是必不可少的。通過相互認同在文化、社會和經濟項目方面展開合作將逐漸建立起這種能力,并克服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原子化。不過,沒有政府的支持和保障,這些自下而上的“建設”項目可能會失敗。這種對于村一級的文化合作和社會合作的強調將賀雪峰關于鄉村治理改革的思路與徐勇的觀點區分開來。根據賀雪峰的觀點,長遠來看,各種政治因素(既包括縣一級的民主化,也包括村一級自治和合作的加強)的結合將帶來鄉村治理的復蘇。

 結論

 就像本文所指出的,如果1990年代經歷了國家內卷化的重現,那它也見證了20世紀早期的那種政治倡議(political advo-cacy)的復蘇。1930年代的鄉村建設又成為學習的模式,村治激進主義也是如此,自治這一概念范疇再次成為人們展開爭論和創新的領域。一方面,在20世紀初期,清政府的明確目標是“利用自治來幫助官僚統治”;另一方面,100年后,支持保護農民的知識分子卻利用自治這一概念的模糊性來質疑國家在鄉村社會發揮的作用。隨著中央政府在鄉村的汲取行為的結束,這一歷時百年的進程所特有的那些鄉村治理形式正在被改變。當前,自治不再被理解為擴大國家影響范圍的方式。對于自由主義的鄉村倡議者而言,其目標是國家的撤退并代之以民主的自治、市場機制和代表農民利益的公民組織。就左派分子而言,自治這一概念被用來模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線,以便增加鄉村的建設項目和農民的合作能力。因此,一方面,人們普遍認可農民應該被組織起來,但另一方面,國家在這一過程中的作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當代的自由主義者往往將農民的組織視為一個在政治和公民層面將其組織起來的問題;換言之,在市場中被原子化的農民(他們作為擁有財產權的個體生產者而采取行動)應該以農民協會的形式在政治上聯合起來,通過行使民主權利來表達他們作為社會群體的利益。在自由主義者看來,自治暗示著將民主機制引人鄉村。對于左派而言,社會的原子化問題不僅要通過將人們從政治和公民層面組織起來得到解決,而且也要在經濟和生產領域得到解決。這種組織形式的基礎可以是經濟共同體,或者就像有些人所強調的,其真正的基礎應該在文化領域——這把我們帶回到了20世紀早期梁漱溟這樣的鄉村建設者的研究。自治和村治所涵括的遠不只是正式的政治機制,但是,一些研究者認為這種正式的政治機制使得一種新的民主的村莊共同體得以出現,這種共同體能夠對其土地和剩余獲得更多的控制權,保護其資源不受其他力量的剝削,不管這種力量是地方政府還是資本勢力。這里,自治和村治所指的就是那些旨在重建鄉村共同體的統一的文化、社會、經濟和政治建設項目。

 此外,中央政府汲取行為的結束并不意味著對鄉村剩余的汲取的結束,地方政府的汲取行為還在繼續(尤其是通過土地征用來進行),并增加了建立在階級基礎上的汲取。不過,幾乎所有參與這些爭論的學者和鄉村倡議者,無論其如何看待國家一社會關系,都傾向于將農民視為一個未分化的階級。換言之,原子化主要被看作一個與組織和治理有關的問題,而不是一個與階級分化和階級政治有關的問題——應該說,階級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禁止出現在改革時期的思想討論中。對于自由主義者而言,這種組織化通過民主機制發生在官方政治層面,在這一層面,能夠對個人的利益進行調和。在左派看來,這種組織化是通過合作文化(culture of cooperation)發生的。如果倡議者們對于階級分化問題的關注繼續遠少于他們對國家內卷化問題的關注,那么他們可能會被正在鄉村發展的階級分裂現象打個措手不及?,F在,我們需要反思當前時刻農民和鄉村社會的意義,就像20世紀上半葉所進行的那場重要的反思一樣。

 在當代的各種討論中,人們爭論的是鄉村自身的意義。爭論的參與者將他們的立場建立在各自不同的關于現代化的長時段的歷史敘述基礎上,不過他們都把當前時刻看作一種歷史突破,它需要新的治理方式。如果說鄉村在毛澤東時代受到了通過國家對鄉村剩余的汲取而展開的工業化進程的影響,那么既然這種汲取已經結束,今天的鄉村應該發揮怎樣的作用?鄉村已經被推到了社會的邊緣位置,這一邊緣位置儲備著中國的剩余人口,當有需要的時候,這些剩余人口就被動用起來成為廉價勞動力,事實果真如此嗎?鄉村是否能夠順利地被整合進國家經濟和全球經濟,或者,鄉村應該得到制度上的保護以免受現有經濟的影響嗎?人們如何回答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是否認為市場經濟將創造足夠多的非農的城市就業機會,從而顯著地減少鄉村人口的規模。在中國,人們對于繼續維持高速的經濟增長率和快速的城市化的可能性持有越來越多的懷疑,這已經導致了左派對改革進程的批評,也使得圍繞鄉村的作用展開的政治爭論變得激烈起來。不過,鄉村倡議者,包括左派,都將圍繞取消農業稅展開的各種改革視為一個機遇,借此來根本性地解決鄉村政府的內卷化問題,并找到將農民組織起來的新方式,這是自20世紀初以來,即劉師培那個時代以來,鄉村改革者就一直追求的目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國外理論動態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亚洲福利一区二区三区 | 亚洲熟女中文字幕男人总站 | 日韩乱偷中文字幕 | 香蕉影视在线观看播放 | 亚洲一级精品在线视频 | 亚洲成Aⅴ人的天堂在线观看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