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鹽業專營制度雖然由來已久,但是關于鹽業專營制度的起源卻有不同的學說。有人認為應當從漢武帝時期的桑弘羊論開始,也有人認為應當從西周時代開始。據《中國鹽業史(古代編)》的記載,我國的鹽業專營制度應當認定為從春秋齊桓公時期(公元前685年~公元前643年)開始。此后,我國的鹽業專營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
古時鹽業之專營側重于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現時之專營則定位于消除碘缺乏病的長遠目標。不過,現代鹽業專營制度在長期實行的過程之中,已經偏離了其當初設立的宗旨,變成了相關利益集團攫取非市場利益的一個工具。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大背景下,專營制度日漸顯得與大環境格格不入,鹽業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2017年1月1日起,《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正式實施。對食鹽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來說,更關鍵的改革在于兩條繩子的松綁——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此次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打破了鹽業市場產銷的“二元化”分割現象。食鹽生產和銷售環節的人為分割,造成了產、銷地位的明顯不平等,市場被進行了“二元化”的分割。在這種“二元”市場結構中,產與銷互相脫節,這造就了兩個不完整的市場主體——制鹽企業和鹽業公司。制鹽企業淪為制造車間,不能直接面對市場,無法實現產銷互動。進而,也就無法實現鹽產品的多元化,改進生產技術,培養品牌意識,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負責銷售的鹽業公司不僅是鹽業產業“政企不分”的主要根源,同時也成為了尋租與腐敗活動的主要溫床,而且它對制鹽企業的管制,也使得制鹽企業缺乏技術創新和設備更新的動力。
從操作層面上看,在推進鹽業制度改革時,特別要注重社會效益優先和改革與穩定兼顧兩項原則。食鹽承擔了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特殊職能,我國1994年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食鹽專營體制,其核心目的就在于通過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確保食鹽安全和穩定供應,提高國民整體素質,著眼于社會效益和政治效益。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鹽改并不意味著食鹽專營制度退出了歷史舞臺,這是由于現階段我國鹽業在經營主體、消費者群體和市場管理制度三方面相對不夠成熟所決定的,所以此次鹽改將核心放在“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鹽行業市場化發展,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從長遠來看,我國鹽業專營制度的放開應采取鎖定目標、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
在過渡期內,可以參考多數省份的做法,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各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監管。隨著食鹽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的廢除,食鹽產銷企業可以以市場為導向,加快產品研發、品牌推廣、市場拓展等,自主確定生產經營目標。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激發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的活力,一部分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產銷企業將脫穎而出,實現行業內的優勝劣汰,滿足消費者的多元化需求。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縣域經濟報(第9期 總第1208期)20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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