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內蒙古農民王力軍收購玉米一案,經巴彥淖爾中院開庭再審后,法院沒有當庭判決,只是宣布擇日宣判。這次再審是在一審法院判決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再審決定。王力軍收購玉米一案在一審期間,被告人王力軍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我認為,該案再審期間法院沒有輕易作出判決是謹慎的。該案就刑案而言盡管是小案,但意義重大,在當前“三農”改革中具有標志性,王力軍有罪或無罪,是一個向前改還是向后改的問題。
就該案本身而言,再審辯護律師意見是王力軍既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不具有行政違法行為;公訴方則認為,王力軍即便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也具備行政違法性。公訴方顯然底氣不足,因為該案涉及的首先已經不是是否屬于行政違法,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王力軍行為的罪與非罪,是當前“三農”改革中所涉及的初級圍墻,只有當沒有了這堵圍墻,才跟行政圍墻發生關系。
由于立法矛盾和改革本身就是一個破與立的選擇,王力軍構成犯罪或不構成犯罪其實都可以搜索到支持立場的法條。因此,我認為純粹討論法條作為輿論意見的意義不大,更應該做的工作則是能否正視農村實際。正如媒體報道所言,“在當地,王力軍周圍仍有很多農民在收購玉米,也沒有人再追究,”這就是實際。
為什么實際如此呢?在包括內蒙古地區在內的北方農村,或者進一步說在北方以種植玉米為主糧的北方地區,玉米收購實際有三級:站在最高一級是大型糧庫,這種糧庫投資巨大,并非中小私有資本可以加入,但這一級收購機構到農村基層收購玉米的能力恰恰也是最弱的,跟農民基本不發生直接關系;次一級是中小型收購站,主要由中小私人資本建設和運營,盡管已經跟農民散戶發生關系,但仍然不很緊密;再次一級也即最底層的收購戶就是王力軍這樣跑到農民散戶家里的小資本,他們跟農民之間的收購關系最緊密,最具備收購能力。
就內蒙古地區而言,散戶農民種植玉米少則10畝左右,稍多則50-100畝。其收獲是在深秋將玉米棒集中至自己場院晾曬,一般并不脫粒。對非大規模養殖戶而言,由于自己不消耗玉米,其出路只能是聯系、等待收購。這樣,王力軍這樣的小資本收購者就發揮出了重要優勢,他們一個一個屯子(營子、自然村)打聽、走訪、洽談,然后組織車輛、攜帶脫粒機器和人力,依靠服務、價格、人情、信息等,使所有散戶都不被遺留地解決了玉米出售問題。他們收購之后,一般交售給處于第二級的中小型收購站。中小型收購站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是篩選、烘干,然后將符合質量、規格的玉米再交售大型糧庫。
這是已經由市場自然形成了的基本體制。如果沒有了王力軍這樣的小資本收購者,整個體制就發生了基礎性脫節。處于第二級的中小型收購站誠然有執照,有固定的場地、設備、倉庫等條件,但所具備的能力主要是篩選、烘干,并不能夠季節性地提供大量人力、車輛、脫粒機等,即使價格較高,處于散戶地位的農民也并不能將玉米直接出售給他們。至于處于第一級的大型糧庫,更不過屬于散戶農民“望而嘆息”的對象,也即盡管價格可能最高,但散戶農民基本不具備自己將玉米進行脫粒、烘干并運輸交售的能力。假設某戶農民是第一級大型糧庫甚至第二級中小資本糧站的近鄰,他也沒有辦法實現直接出售,而只能選擇服務可以滿足自己需要的“王力軍”。
質而言之,“王力軍”們盡管形式上進行的是玉米買賣,實際賺的不過就是服務費。當在若干年以前,由于“王力軍”們很少,還可能發財,現在由于“王力軍”們很多,不僅承擔了糧食收購中第一位的風險,而且所賺不過就是幫助脫粒、運輸的辛苦費。如果認定“王力軍”們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也就意味著今天中國農村特別是北方農村的主糧產業,所建立在其上的流通基礎就是犯罪的。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方都市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