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仙居縣安洲街道西郭垟村第1、2、3組(簡稱西郭垟村),向仙居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提出要求調處與福應街道中橋頭村前塘自然村(簡稱前塘村)為“古老坦”權屬爭議的《報告》。
一、雙方理由和依據
西郭垟村稱:他們坐落在前塘村北面有一處山林,叫“前塘后門山”,有《林權證》登記,因離西郭垟較遠,委托前塘村看山,1990年發現前塘村在該山東南角的一個小地名叫“古老坦”的地方開種,于1990年12月13日派代表與前塘村代表簽訂了權屬協議書。最近發現前塘村侵占了西郭垟村的山林分給村民作自留地。2012年5月31日,他們找了前塘村的張林早、澤友、隊長3人,張等人帶西郭垟10多人勘察了“古老坦”地方,面積約2畝(四至為東路坎、南田、西上路下地、北渠道),包括了“古老坦”林地和一部分耕地。但現在前塘村反悔,不承認西郭垟村的權屬,要求前塘村將開種的山林歸還西郭垟村所有。
西郭垟村出示了2份證據。
證據一:2006年仙安洲林證字(2006)第A03007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西郭垟1、2、3組,小地名:前塘后門山踏墳山,面積90畝,四至:東小嶺以大路為界、南前塘田為界、西上以上林七隊山為界、下以堅固山坑為界、北山崗大路以西垟山為界。擬證明“古老坦”屬于該林權證范圍內。
證據二:1990年12月13日《協議書》。協議內容主要有2條:一、在“古老坦”所開的地只許前塘村使用,所有權仍歸西郭垟;二、前塘村民不得再開擴,如再開擴則由西郭垟處理。擬證明“古老坦”土地所有權屬西郭垟村所有。
2013年2月22日,中橋頭村民委員會代表前塘自然村提出《答辯書》,稱:“古老坦”田地屬我村所有;對西郭垟村“前塘后門山踏墳山”權屬無異議,但1990年關于“古老坦”權屬的協議簽字主體不適格、不符合協議的形式要件、程序不合法,系無效協議;從現場實地看,西郭垟山的南面山腳有一條建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灌溉水渠,灌溉前塘田地,是最明顯的標志;“古老坦”所在田地早在1978年左右就分給前塘自然村李建飛等村民耕種至今,西郭垟人也從未提出異議,因此從事實上和歷史現狀來看,“古老坦”田地屬我村所有,山林屬西郭垟人所有。
2013年2月20日,張林早、陳青米(是1990年協議的“前塘代表”,現為前塘自然村中2個村民小組的組長)出具《證明》稱,關于西郭垟村與中橋頭村前塘自然村“古老坦”簽署協議問題,1990年簽署的協議,當時我們兩人是村山林巡查員,西郭垟人為防止前塘村民將其山林開墾,故簽此協議。擬說明1990年協議并非確定土地權屬的協議。
此外,前塘村沒有出具其他依據。
二、調查分析
經查,“古老坦”位于西郭垟村《林權證》登記的“前塘后門山踏墳山”的東南邊,西郭垟方指認的范圍2畝,四至為東路坎、南田、西上路下地、北渠道,包括了竹、棕櫚、樟樹、楓樹等林地和一部分耕地,耕地大多已為前塘村民耕作多年,有的近年栽了桃、板栗、楊梅等果樹。
前塘村對西郭垟村所指的“古老坦”四至范圍有異議,他們承認其中約0.5畝未經開墾的林地屬西郭垟村所有,四至為東地、南地(1株小楊梅)、西路、北地,內有1株樟樹、1株松樹、2株楓樹等。
西郭垟村出具的證據一(林權證)與1982年4月26日的《山林所有權證》登記一致,基本事實清楚,四至與實地稍有不合,其南面界線較長,有田有地,較難確定,從現狀看,前塘村早年開挖的東西走向的渠道較為明顯,渠道上基本為林地,渠道下基本無林地。雙方爭議的“古老坦”在渠道下約20米,但在水田之上,該《林權證》可作“古老坦”爭議的參考。
西郭垟村證據二(1990年協議書)表達的是“古老坦”的土地歸屬。前塘村認為田地屬前塘村所有,但對林地的歸屬沒有異議,結合現場指認,與協議內容并無抵觸,可以作為處理這個糾紛的依據。但該協議沒有說明“古老坦”的面積和四至,不能確定具體范圍。西郭垟方所述的“古老坦”爭議范圍有林地也有非林地(耕地),雙方均不能證明這些耕地開種的具體年份。從現場看,有的開種多年,有的是近年開種;從1990年的協議書看,20多年前已有開種;協議說如有開擴由西郭垟村處理,事實上20多年來從未作過處理。
中橋頭村民委員會的《答辯書》和張林早、陳青米的《證明》中所述的事實部分,可作參考。
三、調解成功
調查認為,當事人為“古老坦”山林土地糾紛,有林地爭議,也有耕地爭議,基本事實清楚,但都不確切,應以調解解決為好。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規,為了有利于生產,照顧雙方利益,“古老坦”林地和近年開墾的耕地(含園地),應歸西郭垟村所有;開種多年了的,歸前塘村所有。
本此精神,經艱苦細致的調解,歷時一年有余,于2013年11月15日達成調解協議?!秴f議書》主要內容為:
甲方“古老坦”位于乙方村莊北面,與乙方土地相鄰,乙方村民在部分地段開種,界至逐漸模糊。為明確界至,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古老坦東地,南田,西路,北路、地,面積約0.8畝,歸甲方所有(附示意圖)。
2、古老坦內的樟樹、松樹、楓樹等樹木歸甲方所有;桃、楊梅等果木為乙方村民栽植,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由乙方自行處置,逾期甲方有權處置。
3、古老坦林地應保持林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4、本協議邀請雙方所在的村民委員會鑒證。甲乙雙方和鑒證單位簽章后生效。
點評:這個糾紛有三個特殊情況,可資借鑒:一是爭議主體的確定,二是爭議涉及耕地的處理,三是爭議的受理機構問題。
1、爭議主體問題。甲方是西郭垟村的一、二、三3個村民小組共同申請,西郭垟村有多個村民小組,但爭議山場不涉及其他小組。根據有關規定,村民小組也算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爭議主體提出申請,組長就算是“法定代表人”了;3個組共同申請,則這3個組的組長就可以作為共同爭議主體。同樣,乙方也是中橋頭行政村中的一個自然村,該自然村有2個村民小組,自然村不算一級組織,但村民小組算一級“組織”,乙方也由該自然村的兩個村民小組的組長作為“法定代表人”較為合適。
仙居縣這種現象本來就存在,在2013年合并行政村后更是普遍現象。為使行政村知曉,可邀請行政村干部參與調處,但不能以現在的行政村代替村民小組。
2、林地變耕地的處理。林地邊緣土地多從林地開墾而來,開種時間長短不一,極易發生權屬爭議。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但不能作為非林地權屬爭議的依據。如果林權證登記的四至包含非林地,但非林地在林地確權發證時已經存在的,林權證不能證明其權屬;非林地在林地確權發證后開墾的,開墾者、使用者和使用時間等情況是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边@一規定被通俗地稱為“二十年管業成己業”。林地權屬爭議處理,則沒有類似的規定。這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與處理林地權屬爭議最重要的區別。
在運用這一規定時,應當把握三個環節:一是這里的土地指的是耕地(包括園地),如果是林地所有權人把林地開墾為耕地,而后放棄經營的,可適用該規定;否則不適用。二是集體行為,不包括個人擴種。三是連續20年以上長期使用。
本案的旱地陸續開墾,時間長短不等,有個人行為也有集體行為,可將個人開擴和近年開墾的耕地歸原集體甲方所有;開種多年且已作為自留地或承包地的,歸現使用者乙方所有。基于以上認識,本案通過做工作,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
3、爭議的受理機構。本案的爭議標的是耕地,林地與土地(耕地)情況不一樣,解決爭議的證據和法規不同,爭議受理的部門也不同。
林地邊緣土地情況特殊,土地現狀是耕地,其權屬爭議應由國土資源部門受理調處。但是,在林地邊緣土地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是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以林地被開墾侵占為由,以林權證為依據,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爭議處理申請,因此,也可以由林業部門或者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
作者單位:浙江省仙居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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