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初,各種責任書就紛至沓來,環保責任書、安全生產責任書、食品安全責任書、年度目標責任書等,種類繁多?!碑數匾晃桓刹勘硎?,這些責任書簽完就擱柜子里了,事前指導、事中管理都跟不上,責任書成了“打白條”。(《人民日報》7月24日)
這說的是今年2月份陜西省涇陽縣和涇干街道辦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望涇村的村民抱怨望涇村有非法占用耕地建賽車場的事情:“幾乎每天下午四五點,都能聽到附近賽車場的汽車轟鳴聲”。盡管兩年來當地村民已經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該情況,但是街道辦主任和涇陽縣環保局副局長都表示不知道這件事情。
其實近年來,很多地區和單位都奉行一個大致相同的做法,即在一個新的年度開始、一項重點工作啟動之初、一個重大任務部署之時,往往要逐級簽訂責任書,以示對某個年度、某項重點工作、某個重大任務的重視,并在責任書里對責任主體的職責范圍和一旦出現問題后如何追究責任進行明確。這種情況往往場面紅火,聲勢宏大。但筆者認為,這純粹起不到任何實質作用,責任書的內容制定、簽訂過程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都流于形式。我們絕不能把責任寄托在一張紙上。
單位簽訂各種責任書不是第一次,但是我們在每一次看見承諾的希望以后卻沒能很好的感受到其成效,顯然,責任書成為了“走過場”,成為一種形式,因其倡導的目的沒能真正得以實現,也就顯得無意義,因此各單位簽定各種責任書不應只在承諾之上,更需要的是付諸于實踐,這樣才能夠真正地將責任落實到人,增強工作主動性和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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