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迫切期待著更有針對性、操作性、執行力的食品安全問責制度落實,讓考核真正發揮出“指揮棒”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明確今年起對省級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考核結果的具體應用將體現獎罰分明的原則,弄虛作假將被追責。
出臺此《辦法》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食品安全法,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把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維護和促進全民健康。很顯然,這在現有食品安全困境下,是對政府保證食品安全責任的制度性明確,此舉,無疑為地方政府戴上了一道“緊箍咒”。
筆者認為,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評議考核,實質上是一種問責制度的設計。而問責有效的基礎是權責劃分清晰。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考核只是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一部分,食品安全責任占比的界定,直接關系到此項考核力度的大小,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將打折扣。
保障食品安全,本來就是地方政府應盡之責。最及時、最有力的問責能夠促使地方官員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更有利于激發“一把手”對食品安全的重視,從而形成“一龍壓陣,九龍治水”的良好格局。因此,我們迫切期待著更有針對性、操作性、執行力的食品安全問責制度落實,以問責制度體系的有力保障,讓考核真正發揮出“指揮棒”作用。
具體而言,首先,只要食品安全出了問題,上級政府就應該啟動雷厲風行的問責機制,不拖拉,不護短,不徇私,透明公開。不能像既往一樣,等媒體批評后,再去“慢慢處理”。值得一提的是,該《辦法》規定,“考核結果為C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不僅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約談,還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即是一種有力問責形式。
其次,對于食品安全監管者的失職或瀆職行為,也有待引入司法領域,追究法律責任。畢竟,考核屬于行政內部的評價,在權責劃分上容易引發爭議,做好行政問責與司法裁決的銜接,激活司法力量,既可保障問責的公平,又能確保法律對于地方政府及監管者漏洞的威懾。
此外,為保證考核的公正性,有必要通過參與機制建設,引入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輿論在內的第三方力量參與到考核中來,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傾向。所以,強化第三方力量的監督權,倒逼問題的公開化是夯實考核效力的必要舉措。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法院報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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