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在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干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來源:新華網2017年2月22日)
村章鄉管,顧名思義就是將村上的公章交由鄉政府保管,出現這樣的情況原因在于一些基層政府發現個別地方村委會公章被村干部裝進了自個兒的腰包,由此產生亂蓋章、蓋人情章等一系列的腐敗問題。出于規范基層權力運行,防止村干部濫用權力的目的,于是把村級公章收到政府集中管理。
這樣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卻不和情理,更沒有法律依據。村委會是自治組織,鄉政府不是村委會的上級,對村委會的工作只能指導,而不能是管理。當發現有個別村干部亂用公章的行為時,應該建章立制,落實群眾的監督制度,以此來加強對村干部的權利監督,約束村干部的權利,而不是“村章鄉管”,這樣的處理方式是矯枉過正的表現。
鄉政府不能因個別村干部違規蓋章就“村章鄉管”,畢竟出現亂蓋章行為的是少數,這樣搞一刀切的處理方式不僅簡單、粗暴,還不利于團結群眾?!按逭锣l管”是對村干部極大的不信任的表現,尤其是對于按規管理公章的村干部,無形之中就產生了隔閡,村干部是黨員干部與群眾溝通的橋梁,如若這個“橋梁”都出現了問題,試問又怎樣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
再者,“村章鄉管”也不利于群眾利益,村民辦事需要蓋章,原本在本村蓋的章,現在要跑到鄉上去,還的挨個兒辦公室去問,這樣一來一去原本幾分鐘就可以搞定的事情現在要幾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極大的不方便群眾。
“村章鄉管”不是解決違規蓋章的根本方法,而是應該建立制度并實施,將公章的使用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防止個別村干部以權謀私。
(作者單位:四川省北川縣壩底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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