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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俊杰:利益與規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行動基礎

[ 作者:晏俊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27 錄入:王惠敏 ]

摘 要】利益與規則是村民自治的行動基礎,對自治基本單元的選擇有著重要影響。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要考慮“利益相關度”與“規則內生性”兩個變量。利益相關度越高,規則內生性越強,越有利于自治的達成,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單元。

關鍵詞】利益相關;規則內生;基本單元;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被譽為20世紀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經過30多年的實踐與發展,這一“土生土長”的制度在一些地方“落地生根”,煥發生機活力,而在另一些地方卻“水土不服”,甚至出現自治“空轉”,難以實施。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開展以村民小組、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工作”,這說明需要進一步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村民自治是農民以自治的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過程,其實質是農民的集體行動,達成這一集體行動既需要利益的驅動,也需要規則的約束,利益與規則構成了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行動基礎。那么,利益、規則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有何關聯,如何以二者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

一、利益、規則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關聯性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村民共同參與的治理行動,其有效性取決于一定的利益因素與規則約束,利益、規則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

(一)利益、規則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

1.利益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

利益是個人行為產生的根本動因,馬克思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自治是人們以自愿、合作的方式解決公共事務的集體行為,個體參與自治的根本原因在于獲利,利益與自治緊密相關。柏拉圖指出,“之所以建立一個城邦,是因為我們每一個人不能靠自己達到自足,我們需要許多東西”。亞里士多德認為,隨著人們的利益需求的不斷擴大,家庭聯合組成的初級形式——村坊產生,“等到由村坊組合而為城邦……人類的生活可以獲得完全的自給自足”。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私自利的,“得其一思其二”,為了保全自己,人們放棄權力,訂立契約。斯賓諾莎認為,趨利避害是人類的本性,“人人是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句,建立國家對于個體而言,利大于弊。村民自治是自治的一種實踐形式,是村民自我解決村莊公共事務的集體行動,在這一行動中,利益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徐勇認為,利益是村民自治的動力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之后,農民正成為利益主體,“利益沖突是支配村民積極參與選舉的原始動力”。鄧大才認為,基于利益相關性的產權結構對村民自治起到決定性作用,“農村村民自治的發生、發展是以產權關系為基礎的利益關聯程度演變的結果”。賀雪峰則認為,利益調動了村民的認同,進而促進村民自治的有效實施。因此,利益與村民自治息息相關,利益是驅動自治行動的根本動因,是村民自治的行動基礎。

2.規則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

任何組織或集體的維系都離不開規則,“規則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礎,維系著自治單元的穩定”。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規則在城邦自治中起到重要作用。孟德斯鳩認為,人是有感知的生物,受到無數沖動的激情控制,“因此立法者用政治和民事法律敦促他們要盡自己的義務”。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從成功解決公共池塘資源使用困境的案例中發現,長期積累延續下來的習俗、慣例等規則對自主治理至關重要。我國傳統時期的鄉村自治也表明,規則與自治緊密相關。費孝通指出,鄉土社會的自治無需外力維持,而是靠“禮”,“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秦暉則提出了“國權不下縣,縣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的著名論斷,強調倫理規則對自治的重要作用。因此,規則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規則是自治行動的制度保障,是村民自治的行動基礎。

(二)利益相關、規則內生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關聯性

既然利益、規則與村民自治緊密相關,那么,二者與自治基本單元有何關聯?可以從利益相關度與規則內生性這兩個變量來分析。

1.利益相關度影響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形成

利益相關度是指個體利益之間的關聯程度。個體利益之間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異性,個體利益的一致性越強,利益相關度越高。首先,利益相關是驅動集體行動的根本動因,人們之間的利益一致性越強,自治的驅動力越足。其次,利益相關度決定人們之間的緊密程度。在利益相關度高的地方,人們結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以共同體的形式開展自治,自治單元的行動能力強。正如鄧大才所言,“利益相關度決定利益共同體的緊密程度,以利益相關度為核心的利益共同體決定成員的自治程度”。最后,利益相關度決定集體行動的一致性。利益相關度越高,越容易產生行動一致的自治,自治的效果越好。因此,在利益相關度高的地方,農民更容易圍繞共同利益自發地組織起來,進而形成自治的基本單元。

2.規則內生性影響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形成

在村莊場域中,有多種不同的規則,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內生規則,包括家法、族規、村規民約以及各種習俗、慣例等是人們在長期社會交往中形成的,其產生的基礎是人們的利益一致性,是經人們相互協商、相互妥協而達成的一種利益均衡;另一類是外生規則,包括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兩類規則對農民的行為均具有約束力。村民自治是自治的運轉主要依靠村民的行動自覺,因此,對于村民自治而言,內生規則是第一性的。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指出,集體行動者的自我組織主要依靠成員自我達成的內在規范,那些外部強加的規則,監督和實施成本極高。

規則內生性體現為內生規則產生的難易程度,規則內生性高的地方,容易產生內生規則。村民自治是農民自愿聯合的集體行動,行動收益具有公共性,存在“搭便車”問題。在集體行動中,內生規則能夠較好地約束個體行為,解決“搭便車”問題,使自治走出集體行動困境。曼瑟爾·奧爾森認為,熟人之間的社會激勵、社會監督等內生規則可以解決“搭便車”問題。道格拉斯·諾思認為,通過“道德習俗規范”可以影響人們的意識形態,使人們不再按照收益成本計算行事。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也認為,集體中的習俗、慣例等社會資本是解決“搭便車”問題的關鍵因素,這些實用中的規則不僅解決了制度供給問題,而且為承諾提供制度保障。故而,在規則內生性強的地方,更容易產生內生規則,農民更容易圍繞公共事務組織起集體行動,進而形成自治的基本單元。

從以上兩個變量的分析來看,在利益相關度越高、規則內生性越強的地方,村民越容易圍繞共同利益自發組織起來,共同參與公共事務治理,進而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單元(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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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相關、規則內生與自治單元類型

利益相關、規則內生決定村民自治基本單元存在四種類型,即協作型自治單元、制度型自治單元、強制型自治單元和松散型自治單元。協作型自治單元具有利益相關度高、規則內生性強的特點,這種自治單元具有共同體的特征,人們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容易產生自治。制度型自治單元具有利益相關度高、規則內生性弱的特點,在這種自治單元內,人們因共同利益聚在一起,但由于缺乏內生規則的約束,人們各行其是,自治單元的維系主要依靠外在的制度安排。強制型自治單元具有利益相關度低、規則內生性強的特點,這類自治單元在實際生活中不存在,因為,利益一致是內生規則產生的前提,利益相關度低的地方,很難產生內生規則。松散型自治單元具有利益相關度低、規則內生性弱的特點,在這種自治單元內,人們參與自治的意愿不強,內生規則缺乏,“搭便車”普遍存在。

二、利益相關、規則內生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的歷史演變

我國農村地區有著悠久的自治傳統,傳統時期的鄉土社會便是“無官員的自治地區”,新中國成立之后,國家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形勢,對自治單元進行了相應調整。從時間來看,自治基本單元的演變大致經歷了四個時期。

(一)以自然村落為自治基本單元的傳統時期

傳統中國,鄉土社會處于政治的邊緣,皇權“在人民實際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掛名的,是無為的”。由國家政權建立的鄉里或保甲制度雖已深入鄉土社會,但主要負責賦稅、徭役以及防衛事務等,村莊其他公共事務主要依靠自治。傳統時期的自然村落主要基于血緣、地緣形成,村民很少流動,人們“生于斯、死于斯”。在那些單姓為主的宗族型村落內,“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各個世系)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血緣關系將村民凝聚在一起。此外,由于戰爭、遷徙、租佃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形成了雜姓村落,村民長期居住在一起,形成穩定的地緣關系,地緣關系將村民凝聚在一起。

在傳統的自然村落內,修路建橋、安全防衛、社會救濟等公共需求使村民們形成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傳統時期,自然村落在提供公共物品時,主要依靠公產。在宗族型村落,公產即族產,公產由祖先購置,族人共有,主要包括族田、族山、祠堂等,這些財產由族長等人負責經營,用于族內公共事業。而在雜姓村落,公產最早由紳士捐款或村民共同出資購置,為村民共有,主要包括橋會田、廟田、寺田、社田等,這些公產的經營所得主要用于村莊公共事業。普遍存在的宗族或村落公產為利益共同體的維系及運轉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傳統時期,自然村落的公共事務由宗族長老或紳士出面組織,他們依據家法、族規、倫理、慣習等內生規則管理“眾人之事”。傳統時期的自然村落是一個“無訟”社會,內生規則對人們行為的約束力強,“打官司也成了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夠”。內生規則在傳統鄉村社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在長期的生活實踐中,這些規則早已內化為人們的思想觀念,指導人們的行為。

傳統時期,自然村落具有協作型自治單元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一是自治建立在以血緣、地緣為紐帶的社會之上,村民之間關系緊密;二是村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高,宗族或自然村落的公產普遍存在,這些公產為族人或村民共有,公產的經營所得用于宗族或村落公共事務,這些公產增進了村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三是規則內生性強,家法、族規、倫理、慣習等對村民的約束力較強,規則內化為村民的思想觀念,即便是“目不識丁”的村民也熟知這些規則;四是村民之間相互熟知,人人參與規則的監督,“搭便車”的成本較高;五是對于“違規者”由宗族長老、紳士等社會權威出面懲罰,無需國家權力介入。

(二)以生產小隊為自治基本單元的人民公社時期

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權力全面深入鄉土社會,20世紀5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化運動拉開序幕。在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小隊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單元,也是自治的基本單元,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所有制,1960年11月,《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指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這里所說的“隊”是指生產小隊而非生產大隊;其次是生產經營,人民公社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勞動和統一分配的體制,生產經營權在生產小隊,農業生產計劃的制定、生產活動的組織開展以及勞動成果的分配均是在生產小隊內進行;最后是基本核算單位,1962年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中指出,“生產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年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中全會又把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載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實現了生產單位和基本核算單位的統一。

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體制,社員的利益被“捆綁”在一起,生產資料為集體所有,勞動成果歸集體所有,社員之間的利益高度相關。人民公社時期,集體高于個人,個人利益絕對地服從集體利益,社員個體利益高度一致,這一時期,生產小隊的集體行動能力極強。生產小隊的治理主要體現為國家政策的執行與落實,彭真指出,“建國以后,我們有了全國性的政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在國家政策的執行與落實中,鄉村社會的內生規則依然發揮著主導作用,生產隊干部以及社員的行為依然受禮俗的約束,生產小隊依然是一個“熟人社會”,“傳統的東西往往形改而神不改,看重人情往來依然是農村潛在的行事邏輯”。因此,在生產隊的治理中,傳統時期遺留下來的慣習以及“熟人社會”中的“面子”“關系”等內生規則依然有效。

人民公社時期,生產小隊具有協作型自治單元的特點:一是社員之間的利益相關度高,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生產與分配均在生產小隊內進行,集體利益與社員息息相關;二是規則內生性強,自治單元貼近社員的生活交往單元,傳統時期的家規、族規、鄉規民約等雖然被毀,但內生于“熟人社會”的各種隱性規則,依然在發揮作用;三是生產小隊的治理主要體現為國家政策的執行與落實,在政策的落實中,生產隊干部以及社員的行為依然受到內生規則的約束。

(三)以行政村為自治基本單元的建制村時期

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社會經歷了一系列變革,人民公社制度逐漸瓦倌,“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逐漸形成。1982年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國絕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開始施行。198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確立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根據《村組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組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行政村成為自治的基本單元。

土地承包到戶之后,千千萬萬的農戶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農民在經濟上更加獨立,農民個體之間的利益連接變得松散。此外,在土地承包到戶之后,村莊公共財產大多被私人承包,隨后逐漸淪為私人財產,行政村逐漸失去共有財產的基礎,原本由村莊公產維系的共同利益也隨之消失。2000年前后,我國村級行政區劃又經歷了一次大變革——“合村并組”,行政村下轄的自然村數急劇增多,同一行政村內的自然村之間也存在較大的利益差異,難以組織起有效的集體行動。內生規則產生于人們之間的社會交往,而隨著行政村規模的不斷擴張,自治單元規模遠遠大于農民的社會交往范圍,有些村民甚至一年也見不上幾次村干部。此外,內生規則只有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才能起到約束個體行為的作用,由于行政村的規模不斷擴張,鄉村社會所具有的“熟人社會”特性逐漸弱化,內生規則的作用難以發揮。正如徐勇所言,“村組規模擴大,導致直接參與性的自治更難”。

建制村時期,行政村具有松散型自治單元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一是村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低,土地所有權大多在村民小組,行政村的共有產權基礎薄弱,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公共事務主要發生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層面,農民與行政村缺乏利益連接;二是行政村下轄的各自然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低,各自然村的利益需求不同,存在較大差異,行政村難以有效整合,村民“同村不同心”;三是規則內生性弱,行政村范圍遠遠大于農民社會交往的范圍,在行政村層面,難以產生內生規則,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不高,“搭便車”普遍存在。

(四)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自治基本單元的探索時期

近幾年,在自治單元規模不斷擴大,自治有效性難以實現的背景下,廣東佛岡、廣西河池等地結合自身實際,開始將自治單元下移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讓村民自治制度重新煥發出生機與活力。隨著地方改革步伐的不斷加快,近幾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明確提出要引導、鼓勵廣大農民在實踐中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

廣東省佛岡縣面臨村委會組織主體錯位、自治單元過大、利益紐帶缺失等問題。為了重塑村民自治體系,佛岡縣將鄉鎮劃分為若干片區,在每個片區建立黨政公共服務站,其主要職能是承辦上級交辦的各項行政事務,片區之下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則是開展村民自治的基本單位,自然村(或村民小組)設有村民理事會、黨支部和農民合作組織,其中,村民理事會負責日常自治事務。佛岡縣的改革是將自治的重心下移到自然村,進一步挖掘自然村這一傳統資源,建立起村民之間的橫向聯系。

廣西河池市面臨行政村人口過多協調困難以及地勢阻隔交往不便等問題,村民參與渠道不暢,主體能動性難以發揮。在改革實踐中,河池市探索出了一條“黨領民辦、群眾自治”工作模式,具體做法是通過在村屯建設“一組三會”既駐屯聯合黨小組、屯黨群理事會、戶主大會、產業協會,實現村民參與和村莊管理的有機統一,其實質是以自然屯為治理單元,把治理權歸還給群眾。

探索時期,村民小組、自然屯或自然村等具有協作型自治單元的特點,自治單元下沉對村民自治產生了許多積極影響,主要表現為:一是村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提高了,自治單元回歸到村民小組、自然屯或自然村等共有產權單元,村民在公共事務中與自治單元的聯系更為緊密;二是規則內生性提高了,村民小組、自然屯或自然村一直是農民生活和交往的單元,在自治單元內,內生規則容易產生;三是自治的傳統得以發揮,村民小組、自然屯或自然村有著良好的自治傳統,這些傳統有些傳承至今,對村民的行為依然具有較強的影響力。

三、結論與討論

自治基本單元的有效性決定了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以利益與規則為切入點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較強的現實操作性。

(一)利益相關度高、規則內生性強的單元即是有效的自治基本單元

從我國農村治理的歷史實踐來看,利益相關、規則內生與村民自治基本單元密切相關。在利益相關度高、規則內生性強的地方有利于形成自治,也更容易形成較為有效的自治基本單元。在“皇權不下縣”的情況下,傳統時期的自然村落依靠自治實現了村落社會秩序的穩定以及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自治的有效性較高。人民公社時期,國家通過政策影響鄉村治理,生產小隊在政策落地中依靠內生規則較好地解決了“搭便車”問題,集體行動能力強,自治的有效性高。建制村時期,行政村的規模空前擴大,村民之間、自然村之間的利益相關度降低,村民參與自治的意愿降低,此外,在行政村層面難以形成內生規則,“搭便車”普遍存在,自治難以有效運轉。探索時期,在廣東、廣西等地的實踐中,將自治單元下沉至村民小組或自然村,自治的有效性較高。

因此,“利益相關度”和“規則內生性”是探索自治基本單位的兩個關鍵變量,在利益相關度高、規則內生性強的地方,容易形成自治行動,即為有效的自治單元。

(二)以利益相關、規則內生為依歸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

以利益相關、規則內生為基礎,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在具體實踐中,要考慮現實因素,要因地探索、因地制宜。首先,要考慮農民利益的多元化,以與村民高度關聯的共同利益探索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在實際生活中,農民的利益是多元的、分散的,有些利益在鄉鎮、有些利益在行政村、有些利益則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利益繁多,關聯度各不相同。因此,在實踐探索中,既要考慮共同利益,又要考慮利益的關聯度。其次,讓村民自治基本單元更加貼近農民的生活,可以考慮農民經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屯”“寨”“莊”等生活單元,但也要根據社會現實,尊重歷史傳統,不能“一刀切”。最后,在對傳統內生規則的挖掘中,要因時而異,注重規則產生的社會基礎以及實際效用,構建具有當代特色的村規民約。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簡介:晏俊杰,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籌)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南學術》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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