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徹底鏟除封建剝削制度的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作為一場社會性的革命,民眾參與是基本要求。因此,如何動員農民群眾,把他們引導到社會革命的道路上來,就成為土地改革運動中非常關鍵的一環。關于這個問題,研究者們給予了廣泛的關注。然而,筆者通過檔案資料分析和調查研究發現,相關研究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仍然有必要對土地改革時期的動員機制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土改中動員邏輯的研究及不足
土地改革中,動員群眾是前提。這里的動員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把地主與普通農民分開,把地主視為普通農民的對立面,以確立二者之間的矛盾與對立關系;二是動員普通農民起來斗爭地主。基于此,土地改革也就具有了雙重意義:一是社會沖突意義上的,強調社會結構和階級關系的對立;二是社會革命意義上的,是一個零和博弈的過程。
這對傳統鄉村社會和土改干部而言,均是一個難題。其一是,由于傳統文化和鄉村道德倫理的制約與約束,鄉村社會往往是有地主但是本家,普通民眾雖然被剝削但無階級意識,致使農村社會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劇烈的社會沖突。其二是,社會革命與零和博弈的實質是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即貧苦農民所得即為地主富農之失。這在傳統小農意識和鄉村道德范疇里不具有合法性。正由于此,一方面,政治動員被認為是土地革命的前提基礎;另一方面,政治動員又被認為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道難題。有學者認為:“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極無奈的農民動員起來,使其成為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這是近代中國政治舞臺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確實做到了這一點,政治動員也就成了20世紀中國農村土地改革最為重要的內容。關于這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多,在此不一一贅述。通觀來看,這些研究有一些共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動員本位,把政治動員作為土地改革研究的起點;二是注重動員策略與技術,即為了完成土地改革和政治動員的任務,面對陌生復雜且困難重重的農村狀況,共產黨人和土改工作隊非常講究動員技術與策略,特別是“訴苦”等;三是突出土地改革動員前后農民和農村的變化,特別是農民階級意識的覺醒、建構、形成和農村階級狀況的變化。
這些研究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和學術意義。然而,也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和進一步探討的地方,相應地也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動員本位出發,必然強調動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建構、塑造是關注的主要內容,必然會忽視被動員者具體的反應及反饋。二是強調動員的技術與策略,與動員和革命的主題結合在一起,必然會忽略動員技術與策略生成的前提或基礎。三是突出動員前后農民和農村變化,但農民和農村的變化是一個相對性的東西,是相對于不變而言的。在土地改革過程中,雖然農民被動員起來了,但在他們身上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變的東西。
正是基于這些考慮,筆者認為,對土地改革動員邏輯的研究雖然是土地改革研究中重要且核心的內容,但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需要針對這種不足作進一步的研究,即需要對動員的生成前提或基礎進行探討,建立起動員生成前提基礎與動員及動員效果之間的有機聯系,才能夠完整且深入地探討土地改革及20世紀中國農村社會革命的深層邏輯。這樣做的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完善土地改革中的“動員——反饋”機制,建立起完整的“前提(基礎)——動員(及策略技術)——反饋(及后果)”機制。這一點不僅是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馬克思主義理論方法論的現實體現。二是可以深度認識中國農民。雖然經歷了土地改革,農民的階級意識被喚醒、激發或塑造,但深層次的農民行為邏輯仍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一直在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基于此,我們先把關注點轉到傳統時期農民的行為邏輯上。
二、傳統農民的行為邏輯及在土地改革中的表現
傳統中國農民的行為邏輯是他們生存狀況和社會形態的現實反映。在這里,完全有必要對土地改革前中國農村狀況有一個符合歷史的精確把握,至少包括兩點:一是中國幅員遼闊,土地改革前各地農村階級關系的對立程度不盡相同;另外一個普遍性的情況是,一般農民的生存狀況大致差不多,處于一個相對貧困的邊緣上。前者是由當時的社會狀況決定的,特別是地主與普通農民的關系多是本家或是熟悉的,租佃關系的核心是市場化的,甚至還加上人情優惠。后者是由小農的經濟狀況決定的,他們一般處于貧困的邊緣,甚至如托尼對1931年中國農村狀況的描述:“有些地區農村人口的境況,就像一個人長久地站在齊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來一陣細浪,就會陷入滅頂之災。”由此決定了傳統農民的兩大行為邏輯基礎:一是生存安全,二是經濟獲利。后者與小農經濟特點結合在一起,是傳統農民行為邏輯的前提或出發點;前者是后者短缺困境下的本能反應。
關于傳統農民行為邏輯的這兩個特點,研究者多有關注,在學術界也以兩種對立性的觀點表現出來:一是理性小農論,強調農民個體的經濟理性和利益算計;二是道義農民論,強調社區集體的生存倫理。這兩個行為邏輯基礎或曰行為特點也同樣適用于傳統中國農民。在這兩大行為邏輯的支配下,傳統中國農民有其自身的行為選擇,呈現出相應的特點,如傳統的算計特點,對利益的斤斤計較等;地主與佃農之間良好的市場與合作關系,自然免不了人情與鄉土倫理的規范作用;還有災荒困難時期的救濟之舉,地主和富裕階層對地方公益事業的襄助和支持等。
正如學術界對傳統農民行為特點的對立性分析,農民的兩大行為邏輯之間存在著緊張關系。原因在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農業產出是個常數,如果地主過度主張財產權利,農民所得必然減少,生存安全就會受到威脅。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又會形成對經濟利益的過度渴求。當然,經濟獲利的最終目的本身也是為了生存安全,不過這個時候,作為農民行為直接動因的經濟獲利,與作為最終目的的生存安全之間,就會發生矛盾或沖突。一般情況是,生存安全理所當然地居于基礎性位置。美國學者斯科特論證傳統農民時說:對于瀕臨生存邊緣的農民而言,安全第一是農民的生存經濟學,它遠遠優于經濟利益。不過,在生存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經濟獲利動機會越過生存安全,處于優先考慮的位置。
這一行為邏輯的先后次序也反映在了土地改革過程中。對于即將到來的土地改革,農民多是半知半解;但是不久,日趨明晰化的農村形勢使他們明白,土地改革最為簡單明白的含義是平分地產,特別是要將地主階級的財產平均分配給窮苦農民。對于這一點,他們中的一些人當然非常高興,因為這本來就是他們夢寐以求的東西。不僅如此,還有相應的一些問題,哪些人有資格得到被分配的地產呢?如何才能得到他們夢寐以求的東西?要通過怎么樣的方式才能得到呢?在這里,經濟獲利與政治安全之間建立了有機聯系,特別是他們的政治身份——階級成分,將是決定他們命運的重要籌碼。在這種情況下,人人都希望自己被定為貧農,因為這樣不但可以免于被斗爭,而且還能分到地主的一部分財產或土地。這個時候,生存安全優先于經濟獲利動機。
當農民的生存安全得到保障之后,經濟獲利動機就上升到了優先考慮的位置。即在階級成分劃定之后,普通民眾考慮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才能獲得地主的土地或財產了。如江蘇無錫梅村鎮貧農說:“早點分田,我們好種麥,明年收麥子,過好日子,真翻身。”但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雖然確定了地主,但如何獲得地主的土地仍然需要通過努力;二是在確定斗爭對象后,要發動農民主動起來與之斗爭卻并非易事。接下來,動員者將面臨著繼續動員群眾起來投入到斗爭地主運動中的任務。
三、以農民經濟獲利動機推動土改
實際上,斗爭地主同樣是土地改革的必修課。隨著土地改革的進程,斗地主被提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全國全面開始了土地改革。與此同時,中央還表示,不能和平地搞恩賜,要組織農民通過斗爭奪回土地,要與地主階級進行面對面的斗爭。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動員或者說是遵循農民的經濟獲利邏輯、滿足農民的利益需求就成了動員農民起來斗爭地主最為重要的手段。毛澤東曾說:“要給被領導者以物質福利和政治教育”,“一切空話都是無用的,必須給人民以看得見的物質福利”。
在土地改革的經濟動員中,最主要的方式便是平分土地。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十條規定: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這一點是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平均分配政策的延續(還可以追溯到1928年《井岡山土地法》的規定,更遠的還可以追溯到歷史上的均田政策和平均主義傳統)。這一點滿足了農民對平分土地的要求,在土地改革過程中也得到了普通民眾的一致公認。《翻身》中張莊土地改革宣傳中,“最重要的,給人們印象最深的一點早已說過了:有功勞的分一份,沒功勞的也分一份。樣樣東西都要分,每人都有同樣的一份”。
然而,僅僅如此還不夠。平分土地政策能夠激發農民參與土地改革,但不是充分條件,因為它容易導致土地改革中的“搭便車”行為,更談不上把農民動員起來與地主進行面對面的斗爭了。正如江蘇省溧陽縣許莊鄉一位農民的說法:“政府趕快下命令,把田分給我就行了,要斗爭,我也不會說話。”江蘇無錫也有農民說:“分田我是要分的,但是我不好意思,都是熟人,我們哪好向人家要田?”前者揭示了農民的從眾心理,后者則表明農民的行為服從于鄉土社會的倫理道德,阻礙了普通農民直接面對面地斗爭地主。這是土改工作隊員面臨的現實問題,也是土地改革運動遭遇到小農特性的結果。怎么辦?解決辦法是直接與農民的行為邏輯掛鉤,在農民的斗爭行為與獲利動機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以此激發農民固有的行為邏輯。
在這里,完全有必要對土地改革的分配政策作一比較分析。根據1947年《土地法大綱》規定,這一時期的分配政策可以細化為兩條:可分配的對象包括征收來的土地(第二條)、生產資料如牲畜農具、生活資料如房屋糧食,以及其他財產(含富農上述財產的多余部分)(第八條);分配辦法有兩種:一是平均分配,主要是指土地;二是缺什么補什么(亦可稱“填坑補缺”),主要是指第八條所列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其他財產。根據1950年《土地改革法》的規定,此一時期分配政策亦可以對應地分為兩條:可分配的對象包括沒收的地主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第二條);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第十條)。比較1947年《土地法大綱》和1950年《土地改革法》,一個明顯的不同是,在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中,平均分配的對象中沒有了“生活資料和其他財產”,而且明確規定“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對這種情況應該具體分析。1950年《土地改革法》規定“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是因為當時黨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都不同了。這樣做,可以維持地主的生活,并使地主的其他財產能投入農業生產或投資工商業,對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生產有利。而1947年《土地法大綱》對“生活資料和其他財產”如何獲得和分配有明確規定,是當時革命斗爭和徹底動員群眾的需要,首先表現在一些老區,特別是東北區的土改中。《土改學——挖浮財》一文中描述:“當年的東北局曾通過文件指示,地主除土地外,尚藏有大量的金銀珠寶、布匹、衣服、糧食,這部分財物,常常比地主全部土地的價值還要大幾倍,如果只分配土地,對地主的經濟基礎并未給予徹底的摧毀。因此要‘大膽滿足基本群眾的要求’,挖出地主的一切財物,分給群眾用之生產、買馬、造房、安家立業。”“挖浮財”由此成為土地改革特別是斗爭地主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至于挖得的“浮財”如何分配,各地有一些相應的處置辦法。在遼寧岫巖,土改工作隊就曾明確要求“窮人中最窮的人”在斗爭對象家門口布上警戒線,凡肯前往監視的人有權擁有這些人家的浮財。山東莒南縣的分配原則更為明確:“積極的多分,落后的不分,誰靠前分得多,誰不靠前分得少。”村干部們往往是“和誰近即分給誰”,甚至認為“人都是俺給得罪了,應當多分點”,自己分得的浮財比別人會多出一大截。這個時候,土地改革中的動員邏輯尋找到了農民斗爭地主的動力基礎——經濟獲利邏輯,在“經濟獲利——斗爭參與”之間建立起了直接聯系,由此促進了土地改革和斗爭地主運動向縱深發展。農民究竟怎么才能“挖得”浮財?很明顯,就是不斷地加大和擴大斗爭的程度和力度;農民究竟憑什么才能分得“浮財”,很明顯,就是看你在斗爭地主中是否積極及貢獻如何。而且,經濟獲利邏輯作為農民一貫的行為動力,不僅僅存在于“挖浮財”過程中,在一些地區被運用到整個土地改革過程中。
首先,經濟獲利邏輯激發了農民參與土地改革組織的積極性。在土地改革過程中,動員建立起來的組織被賦予了權力和革命正義的合法性,特別是農會、民兵、青年團等組織。貧苦農民要想分得土地,參加各種類型的組織是最為有效的方式。實際上,為了鼓動農民參加到土地改革組織之中,一些地區已經開始嘗試著運用經濟獲利邏輯。如冀中區以多分果實來“影響啟發群眾參加組織”,“參加組織的多分點,不參加組織的少分點”,并稱之為“論功行賞”。無極縣大郭莊村采取“記工”的辦法,參加一個人記一個工,“按工分配”,所以參加群眾組織的人數迅速增加。
其次,經濟獲利邏輯激發了農民參與斗爭運動的積極性。本來不想參加斗爭地主的,卻因能夠分到東西而參與其中。如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新建村貧農袁某回憶說:“斗地主也都是很盲目地就開始了,那個時候人們的心理也都是圖東西,斗個地主自己能分點兒糧食分點兒東西什么的。那個年代,我們正趕上吃樹皮吃菜,家里面窮得不行沒有飯吃,所以一想到斗地主能分到東西吃就跟著一塊兒瞎起哄。”在斗爭地主的運動特別是“訴苦”中,那些沒有土地的農民,一聽說斗爭地主能夠分到土地,就積極地參與其中。山東省肥城市儀陽鎮儀陽村貧農呂某回憶說:“老百姓一開始就敢于批斗地主,沒什么顧慮,都很積極,都要分地了怎么不參加!”嶧城區古邵鎮孝莊村中農張某回憶說:“訴苦大會上那些窮的、沒有地的人都很積極地發言,他本來就沒有地也就沒什么擔憂,說了就能分到地。”湖北省竹溪縣十八里長峽管理局雙坪村貧農夏某回憶說:“要分東西,大家好高興咯,能去的都去了,也不要錢,能分個么子是個么子,肯定要去。”從這里可以看出,農民參與斗爭地主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也正因為有利益分配的預期,他們才積極地參與到斗爭地主的運動之中。
當然,農民的經濟獲利邏輯也確實得到了回報,并體現在實實在在的分配成果中,積極者有優先權。在黃趙村,“分配果實是以訴苦多少為原則,訴苦多即多分,訴苦少即少分”。在張莊,“積極參加大會,大膽傾訴苦水的人都分到了東西。那些沒有說話的人,得到的就少些,或者什么也沒得到”。張莊在進行第一次財產分配時,根據的原則并不是實際需要,而是斗爭會上的訴苦表現。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鎮焦家屯村中農焦某回憶說:“沒收來的地主土地和財產是要分給窮人家的,但也不是每個窮人家都能夠分到,就是分給那些比較積極的人。誰積極誰家就分得比較多,誰落后誰家就分得比較少。”不僅如此,有的地方還實行現場分配的原則,誰斗爭誰就現場受益。山東省的情況比較典型。淄博市淄川區寨里鎮寨里村中農成某回憶說:“當時是直接在這分,分不下去的那種再弄翻身委員會去,再掌握著分給別人。”在有些地區,經濟利益分配還會無原則地擴大。如山東省單縣高韋莊鎮高韋莊村貧農苗某回憶說:“分配土地和財產沒有什么標準,不管是哪個莊上的人,只要過來的話,都可以分到東西。只要你過來,就可以分到地主家的那些嫁妝、柜子、門等等,只要你人來了可以隨便拉。”這種現場現象有直接的示范效應,能夠快速把農民動員起來,積極參與到“挖浮財”的運動之中。湖北省建始縣高坪村中農沈某回憶說:“貧雇團最喜歡在這個時候去地主家,最喜歡去搬東西,敲著鑼打著鼓,熱情非常高,像是過什么喜事一樣,地主的鋪蓋、耕牛、器具、家用品等等都沒收。”
當農民參與土地改革或斗爭地主運動的積極性及程度與經濟獲利之間的關系建立起來后,反過來又會促進土地改革和斗爭運動的繼續發展。這一點在土地改革過程中表現得特別明顯。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鎮申家崗村中農申某的回憶有一定代表性:“那會兒群眾沒有莊稼地,直到群眾把地主的地分完才結束,沒分完以前就一直斗爭地主。”張莊的經驗表明,“只要積極參加斗爭,就可以實實在在地分到土地、房屋、衣服和糧食。大伙一旦看清了這個事實,就都相繼投入到以后的運動中去”。王老太在斗爭干部大會上討要財物的勁頭也讓人印象深刻:“‘兩三件衣服?這不夠!’她哼著鼻子說,一心要繼續進行戰斗。”群眾老堆金不同意,說:“我們要的不是東西,我們的目的是要他承認錯誤,講真話”。這說明了兩點:一是農民的行為邏輯已經超越了原初的經濟利益,開始具有了社會革命和政治的屬性;二是農民的行為邏輯與動員邏輯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改變,由之前的動員邏輯契合農民的行為邏輯變成了農民的行為邏輯促進了動員邏輯的進一步發展。這對土地改革和斗爭地主運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當然,經濟獲利邏輯的運用也帶來了一些不好的后果。其一是斗爭形式的過度和擴大化。如早在土改運動序幕階段,安康專區平利縣有些鄉、村把舊社會一般不合理的社會問題,都拉出來算老賬,“普遍地要工資、要奶費,個別上門女婿也要工資,有的過去伙喂耕牛也要工資,社會習慣上打鑼鼓種地(不要工資)也算老賬”。有的農民則渾水摸魚,如雙河鄉貧農柯某曾借富農陳某的糧,本利均已還清,但他看到陳某屬于清算對象,便和其余十幾個農民一起去陳某家清算了30石糧。陜北楊家溝1948年斗爭地主馬某時,村民劉某為了“掏元寶”“挖地財”,一口氣提了72條意見。而山東莒南何崖頭村的一些積極分子想得東西,則不管斗誰都提意見。很顯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盡可能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但導致了斗爭形式的過度和擴大化。其二是暴力手段的使用。斗地主時,為了讓地主吐出更多的財產,經常以暴力相加,而且,暴力使用的程度與預期獲得的浮財成正比。挖“底財”時,為了多挖出“斗爭果實”,使用一些逼供手段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山東省肥城市儀陽鎮儀陽村貧農宋某回憶說:“我知道就是青年團把他吊起來,吊在房梁然后就打他,問他的余財都放在哪里了,趕緊都交代出來。他說出來也就算完了。”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鎮申家崗村貧農申某回憶說:“那個時候就是問地主家還有沒有財產了,地主實說的話就不會挨打,不實說的話就會挨打。”
允許農民“挖浮財”是農民經濟獲利行為邏輯的真實體現,而把“挖浮財”與參加斗地主的積極程度聯系起來,更是激發了農民參與斗爭地主的動力,促進了土地改革和斗爭地主運動的發展。盡管經濟獲利邏輯在一些地區農村有負面效應,但在其刺激作用下,農村土地改革如期進行,農民也如期分得了一份土地。與此同時,斗爭地主也取得了如期的效果,農村社會的結構被重構,惡霸地主被普遍打倒,鄉村土地主和小地主有的被打倒,有的言行受到約束和監督,他們都退出了農村的歷史舞臺。而土地改革和斗爭地主中的積極分子,則成為其后農村社會的干部或精英人物。這不能不歸功于政策導向下的動員邏輯與農民行為邏輯的契合。最重要的是,中共發動農民開展的土地改革,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鏟除了封建制度的經濟基礎。
四、結論:為什么能夠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不僅僅是平分土地,它有宏大的社會目標和政治目標;與之相應,土地改革的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意義高于經濟革命特別是平均土地的意義。然而,傳統中國農民并不懷有革命目標和政治理想。雖然歷史上農民曾多次揭竿而起,但每次起義或農民革命的目標都是為了生存,動因都是他們的經濟利益被過度汲取,導致他們的生存安全受到了損害。這一點正如恩格斯對歐洲中世紀農民運動或革命的分析:只有經濟利益,沒有政治利益。由此也決定了農民的保守特性。馬克思也論述道:農民“不是革命的,而是保守的。不僅如此,他們甚至是反動的”。列寧也持同樣的觀點。在巴林頓·摩爾眼中,農民是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保守力量。然而,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農民又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基于這兩種狀況,把農民群眾納入到現代化和社會主義革命之中的路徑只有一條,即在革命的名義下,把他們動員起來,參與到土地改革之中。正因如此,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改革中,動員就成了最為核心的革命機制。
土地改革中的動員首先是指政治動員和社會動員(有的稱為群眾動員),但目的只有一個,即發動農民群眾投身于土地改革之中。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具有現代屬性的政權和政黨“下鄉”,二是具有社會主義革命屬性的“階級”和“階級斗爭”等下鄉。對于前者,農民可以且不得不接受;對于后者,則明顯超出了農民的經驗范疇。而且,如前文所述,農民的行為邏輯與共產黨的革命目標和政治理想之間有一定差距,所以,在土地改革的群眾動員中,特別注意動員對象的選擇、動員技術與策略的使用等,這才有了“訪貧問窮”“背靠背”“挖苦”“引苦”和“訴苦”等具有農民特質的動員機制。
要使動員機制發揮真正有效且持久的作用,必須激發農民行為的內在邏輯。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農民的經濟獲利邏輯,特別是要滿足貧苦農民基于生存安全需要的土地要求。亨廷頓有言:“農民究竟會扮演什么角色,這完全要看現有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他們的想法去滿足他們切近的經濟和物質利益而定。”這些要求都集中在土地問題上。正因如此,20世紀中國農村革命的核心問題是土地問題,《土地法大綱》和《土地改革法》的核心也在于此。于是,農民的經濟獲利邏輯正式登場,并與土地革命的動員邏輯相結合,以農民的行為邏輯推動著動員邏輯。實際上,還有另外一種行為邏輯,即誰想要獲得土地,就要積極地參與到土地改革之中。這一點是專門針對貧苦農民而言的,他們自然成為運動主力,因為只有他們才有土地財產的平均分享權。相應地,他們也就有了參與土地改革的動力,成為土地改革中的積極分子和中堅力量,一直促使著斗爭地主運動的進展。
還不僅僅如此。因為平分土地政策只能完成土地革命的基本任務,但不是充分條件。這就需要另想他法,即從生產資料標準向生活資料標準轉變。以地主和富農為代表的農村剝削者與勞苦大眾之間的區別不僅僅限于生產資料,還應包括生活資料,并且特別地表現在生活資料的差異上。因此,經濟利益動員應該實現從生產資料動員向生活資料動員的轉變。實際上,毛澤東早在1934年就寫道:“如果我們單單動員人民進行戰爭,一點別的工作也不做,能不能達到戰勝敵人的目的呢?當然不能。我們要勝利,一定還要做很多的工作。領導農民的土地斗爭,分土地給農民……解決群眾的穿衣問題,吃飯問題,住房問題,柴米油鹽問題,疾病衛生問題,婚姻問題。總之,一切群眾的實際生活問題,都是我們應當注意的問題。”歷史也證明,對生活資料的預期分配更能夠調動農民斗爭地主的積極性。河南省禹州市順店鎮順南村一位農民回憶當時的情況是:“分東西時都是搶哩,有哩搶回去了也不用,就是想著分地主家哩東西,自己不要白不要”。
這揭示了農民行為邏輯與動員邏輯之間的相互性:一方面,“分”為行為動機,“斗”為行為目標,這是共產黨期望的行為邏輯;另一方面,“斗”為行為動機,“分”為行為目的,這是農民的行為邏輯。這兩個邏輯不應分開來探討,而應該結合在一起,以“斗”促“分”,以“分”促“斗”,“斗”“分”結合,方能把農民的行為邏輯納入到土地改革的動員邏輯之中,通過對農民的經濟動員促進革命的政治動員和社會動員,通過共產黨領導下的動員邏輯推動著農民的行為邏輯,通過農民的行為邏輯推動著土地改革和斗爭地主運動的發展。
雖然它們之間是相互性的關系,但仍然有一個先后的順序問題,即動員或斗爭邏輯仍然必須以農民的經濟或行為邏輯為前提,啟動機制在于“分”為“斗”之先導。這是因為:傳統農民以保守著稱,想要他們起來參與現代意義的革命,必須先啟動他們的行為邏輯;傳統農民還是現實主義者,經濟利益處于優先地位,要想他們參與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必須先激發他們的行為動機。因此,只有給農民以實在的經濟利益,他們才有參與土地改革的可能性。河北龍則村一位貧農的想法具有代表性:“誤了工,得不上東西,斗爭還不如打短工。”從這里可以看出,土地改革中的“動員——反饋”式分析忽視了動員成為可能的前提和基礎,忽視了農民的行為邏輯,只有在農民行為邏輯的基礎上,動員邏輯及斗爭邏輯才有可能發揮作用。因此,土地改革的動員邏輯應該是“前提(基礎)——動員(及策略技術)——反饋(及后果)”機制。
作為土地改革雙重行為邏輯中的主體,廣大的農民群眾雖然經歷了土地改革,他們的觀念、意識和社會、政治地位等也發生了變化,然而,他們的經濟獲利動機及行為邏輯難以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一點源于人的自然屬性,在傳統中國農民身上表現尤甚。這一點也提醒我們,在對農民特性進行分析的時候,應該有所區別,宏觀層面與微觀行為之間,并不總是貫通一致的,而經常是相互脫節的。對土地改革中動員邏輯與農民行為邏輯關系的分析表明:雖然動員邏輯有強大的權力后盾,但它的實施及有效仍然有賴于動員對象——農民的行為反饋,有賴于動員邏輯與農民行為邏輯之間的契合性和契合度,否則動員邏輯就停留在政策層面,而農民的行為邏輯則會依然如舊。當然,沒有了現代性的動員邏輯,農民的行為邏輯也就會固定于底層,難以實現農村的發展和農民的現代化。這仍然是一個兩難性的問題。土改之后的歷史再次告訴我們,農民的行為邏輯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改變,也很難通過革命的方式改造農民的行為邏輯,而只能依賴于漸進的社會變革,正如20世紀90年代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農民行為的塑造。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共黨史研究》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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