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改革進入深水區,在保持三權分置的基礎上,還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和更多制度創新,從而保障農民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推動農村土地改革進一步深化過程中,應充分解決好農民與土地的問題和土地經營的問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規模經營,建立職業農民制度,從而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使農民生活走向美好富裕。
關鍵詞:土地改革 法規完善 制度創新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當前要借助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農民就業創業,有效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因此,只有通過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規模經營、建立職業農民制度等舉措,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改革,通過加快培育種植大戶、家庭農場、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等經營主體,鼓勵土地流轉、土地入股等形式,推動規模化種植、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形成新型農業,真正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才能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將保障農民利益作為重要內容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永遠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三農問題作為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關系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穩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更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推進的關鍵問題。當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重點做到了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確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強調家庭經營在農業管理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明確家庭承包制和農民所享有的經營權,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了勞動和資本,提升了農村勞動生產率。明確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優化了農民的生產結構,形成了多元化的生產發展規模,同時也保證了農民生產經營權的發展。在我國人多、地少、農業人口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轉移的前提下,為了保證我國的農業土地資源稀缺和人口眾多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需要在滿足農業發展自身規律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的改革。農業生產跟勞動者自身、季節的變化有著一定的關系,因此,明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就可以保證產品的剩余分配。同時,也能夠提高農民的經濟預期,保證農民可以擁有經營自主權和處理權,優化了農業的產業結構。
第二,建立相應的法規政策保障。黨的十九大中明確了要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就目前我國農村的發展情形來看,就是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業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解決好三農問題是黨建工作開展的重中之重。所以,要構建完善的機制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新的農村土地規劃和經營模式,幫助農民增加收入。在新制度建設中,要將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加作為土地改革的核心。因為在農業生產發展過程中,往往會存在農產品市場需求彈性不足的現象,農產品既缺乏市場價格優勢,又容易在與工業產品競爭中處于劣勢。很多時候,國家還會對于糧食價格進行控制,所以農業在發展和生產過程中所創造出來的收益和經濟價值,往往要比一些其他手工業或者是工業產品所創造出來的價值要低,因此,需要出臺相應的法規政策來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民收入。
第三,建立起土地所有權制度,保證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十九大報告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村財政收入的增加,縮小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之間的收入差距。確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功能,就是建立起了相應的集體所有權,能夠不斷壯大集體經濟的發展。為了保持整個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開放之后,有很多農民以集體成員的身份加入到了集體利益的分配中,而隨著城市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一些農村勞動力不斷向城市化轉移,在多元化發展的過程中,建立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制度,就能夠對一些無法在城鎮務工的人員起到基礎保障作用。從近幾年農村農業發展的情況來看,土地所有權制度和集體經濟,在一定程度上難以保證農村公共產品和土地的供給,也難以保證農村土地的增長。因此,國家出臺《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此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順利運行。
新一輪改革中農村土地制度的突破和創新
對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各方面的制度進行完善,目的是為了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平等的權利,保證人民走向富裕生活,并不斷縮小城鄉的差距。黨的十九大報告勾勒出了一幅農村改革的藍圖,明確了通過農村集體的發展和壯大,不斷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個體收入。因此,新時代下農村土地制度的突破和創新應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保證集體經營性的建設,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了集體建設過程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了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增值收入的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機制和分配比例,同時也明確了征收中的補償制度。就權利主體來說,這些明確規定能夠平衡集體和農民之間的關系,使農民應獲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時還能夠增加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實現土地資源的集約化利用。
完善承包地的三權分置制度,給予農民更多實際權益。在土地制度改革過程中明確三權分置制度,能夠保證土地承包關系之間的平穩,而且還將實現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制到期后,還可以再延長三十年。明確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之間的不動產權益和利益分配原則,使得在產生土地權糾紛時,能夠明確雙方權益,獲得合理的分配權。
建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完善相應的補償機制。當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促進了農村土地制度的合理化和完善化。農民通過將暫時不用的土地流轉給當地的合作社,以入股的形式將土地進行租賃和轉讓,可以收取股金,成為債權人。所以,在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運行過程中,可以融入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思路,以入股的形式推進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建設,多元化生產經營模式,增加農民收益。
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促進了現代農業的發展,也促使農村經濟不斷走向現代化,加快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因此,通過對于農村當前土地改革中相關法規和制度創新的深入探究,明確我國社會法律體系的變革,保證農民集體的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確保農業改革不斷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使農民生活更加美好富裕。
作者分別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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