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土地改革——中國和印度的啟示
【內容提要】此文對中國和印度土地關系的沿革略做比較。“土地改革”一詞廣義上既指平分土地,也包括合作化、集體化。兩國對比突顯中國土地革命與集體農業對社會發展的意義。第一、二節分別追述中國以土地再分配和印度以限制大地產及保護佃權為中心的改革軌跡。第三、四節討論中國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印度綠色革命各自的得失。第五節擇要檢視關于饑荒和民主的辯論。最后一節面對兩國共同面臨的、資本主義全球擴張背景下的鄉村解體問題,重述農民(再)組織的必要性及其特定的、非私有化的土地條件。
【關鍵詞】土地改革;集體農業;階級關系;農村組織;反公地危機
近期在《紐約時報》的一則評論中,阿瑪蒂亞?森再次提到他長期關注的中印兩國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存在的巨大落差(Sen,2013)。不平等問題在兩國都很突出,但“在提高國民預期壽命,普及基礎教育和醫療衛生方面,中國比印度做得好得多”;在改善人民,尤其是婦女生活質量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就”(Sen,2013;2000:17)。在印度則相反,許多人苦于“慢性營養不良、混亂的醫療系統和運作不佳的教育體制”(Sen,2013;另參見Dreze and Sen,2002)。據世界銀行測算,43%的印度兒童體重不達標,中國是7%,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也只有28%。①7歲以上的所有印度人,“幾乎五分之一的男性和三分之一的女性是文盲”。中國的識字率兩性都大約達到94.3%(UNDP,2013)。言及兩國勞動力在健康和教育水平上的差別,森指出,“印度若想在制造業的各項能力,即運用提高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在各式產品方面趕上中國,需要在整個社會造就一支有著更好教育和健康狀況的勞動力大軍”(Sen,2013)。
中印兩國可比性很高,因為兩國面積、人口和發展起點都相近。只是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經歷了數十年的戰爭破壞,此后又很快卷入朝鮮戰爭,工業(如鋼鐵、電力和水泥)、基礎設施(如鐵路英里數)以及農業,其實都比印度1947年獨立時落后很多。②當時,按照工業總產值計算,印度已是世界第七大工業國(Desai,2003)。但如諸多社會指標所示,印度的社會經濟很快被中國反超。根據2012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人類發展指數,中國與印度分別為0.699和0.554,在186個國家中分別排在第101位和第136位;中國的多維貧困指數為0.056,印度為0.283;中國的性別不平等指數為0.213,印度為0.610;中國的居民預期壽命為73.7歲,印度為65.8歲(UNDP,2013)。1950—1999年,歷經半個世紀,中國的綜合人類發展指數由0.225增至0.718,而印度同時期從0.247只增加到0.571(Crafts,2002)。中國的這些成就并不是市場化改革后才達到的,反而是改革期間在廉政、平等、教育和醫療的大眾普及等方面發生了倒退。毛澤東時代的中國早已實現重大趕超,同時也為其后的發展奠定了基礎(Saith,2008:730-731)。
中印兩國都有內部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例如,印度的喀拉拉邦因遠高于該國平均發展水平而聞名,甚至不遜于中國的記錄。中國也一樣有發達和落后的省份與地區之差。然而中印整體的差別還是令人矚目。森尚未回答自己提出的問題:“為什么印度落后于中國?”他提及新中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卻沒有視之為一個重要原因。他將印度的落后歸結為“沒有學好亞洲經濟發展的榜樣”,但同樣不把東亞的土地改革看作發展的關鍵步驟。他回避的問題,是為何印度學不到鄰居的經驗。他認為,中國不是民主國家,但中國人“一直在堅定不移地消除饑餓、文盲和缺醫少藥”。如果說東亞通過“改善尤其是社會經濟金字塔底層人群的生存條件”而“快速擴展了人的能力”(Sen,2013),難道中國革命實際上不正是此路的引領者?國民黨拒絕土地改革,以致在內戰中輸給共產黨人以后,才在臺灣實行了土改,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農民土地斗爭為中心的革命十分復雜。已故歷史學家莫里斯?邁斯納指出,“即使對伴隨著這場革命的恐怖乃至罪行保持清醒和痛苦的認識”,真理仍然是“人類歷史上鮮有比它更有成效地改善了更多人生活的事件”(Meisner,1999:1,12)。這一偉大歷史事件的意義和根本正義性,在于它為解放被壓迫和被剝削的階級而改造了社會關系。同理,缺乏“與過去的革命性決裂和向同一目標的強力運動”(Moore,1966:431),或可解釋印度之類的國家為何長期落后且治理困難(Weil,2010)。具體就土改而言,“正當社會主義革命在中國擊敗了地主階級之時,這個階級在印度卻作為獨立運動取勝的階級聯盟的一員,而有效地保持強大。它受到執政黨的保護,并且穩固地滲入其中,能夠阻擋任何進一步的土地再分配或集體化農業改革”(Saith,2008:727)。
下面讓我們對中印兩大古老的農耕社會及其不同的政治、經濟現代化路徑略作比較。學界雖已多有研究,但關注土地問題不足,而土地恰恰可能為森反復提出的問題,提供重要,至少是部分的答案。第一、二節分別追述中印兩國土地改革的軌跡;第三、四節討論中國的集體農業和印度的綠色革命;第五節擇要檢視關于饑荒和民主的爭論;最后一節涉及當前兩國在資本主義全球化背景下的鄉村解體問題,在結論中重述為什么“耕者有其田”而非土地私有化是農民(再)組織的前提條件。
一、中國的土地革命
19世紀的歐洲思想家對亞洲的土地制度了解甚少,最有影響的看法通常建立在一個“無歷史的東方”概念之上。例如,在對非西方世界的歷史和人類學深入研究出現之前,馬克思認定印度和中國這類“亞細亞式國家”的結構,缺少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貴族(Marx,1971:352)③。這樣的國家集地主和君主于一身而壟斷地租。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對“前資本主義經濟形態”的分析中,馬克思進一步指出“自給自足的手工業和農業”,“自身內部包含著再生產和剩余生產的所有條件”。缺少勞動、社會分工以及階級分化不僅標志著,也解釋了他想象中“亞洲”的封閉村社和長期停滯(Marx,1973:486)。這些觀察與此后大量考古和社會經濟史研究發現的經驗材料相左。至少就中國而言,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貴族被證明很早即已大量存在,與土地及財產的社會和代際流動并存。兩千年前即已出現部分商品化的農業和家庭手工業,支持了繁榮的長途或短途貿易。可以說,這種內部和外部的市場交易活動形成了某種類型的商業(相對于工業)資本主義。再加上科技上的輝煌成就,東方經濟曾經是前現代時期最發達的。與此同時,盡管傳統的道德理念一直強調均田,多次自上而下的改革也試圖抑制土地兼并,但強權的官員和地主仍然可以不斷破壞小農經濟的穩定。中國歷史上,農民和無地流民受“均平”或“均田”的鼓舞而起義,顛覆了幾乎每一個主要王朝。新的帝國秩序總是又從相對合理的土地分配狀況,因農民失地、貧困或饑荒而墮入社會生活不堪重負的境地。土地集中的趨勢因此而只能被周期性地阻斷。
17世紀后期,中國經濟開始失去其領先地位,在貨幣化的同時白銀流入減少,導致嚴重的通貨膨脹。天災和瘟疫更是雪上加霜(Wakeman,2009)。到19世紀中葉,英國的骯臟毒品之戰和其他西方及日本帝國主義的強權入侵,造成中國情勢的全面惡化:如果說鴉片戰爭標示著一場空前的“民族”危機,那么鄉村的毀壞則代表了深刻的社會危機。盤根錯節的地主制(包括在村、不在村的地主)與宗族父權制,加上剝削成性的土豪劣紳和官僚的聯盟,還有外國的金融資本、壟斷貿易、正式或非正式的高利貸、軍閥勢力及貪婪的經紀人,使得鄉村的傳統精英邊緣化。這一“政權內卷化”趨勢,是中央及地方腐敗、獨裁統治的結果(Duara,2010)。雖然在中國多數地方,特大地產并不普遍,農民的困苦也不完全源于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權,但民族與社會問題重疊,加深了危機,終于使革命不可避免。
1911年在“文明的歐洲”的反動勢力與“野蠻的亞洲”的進步、民主勢力的沖突中,中國的辛亥革命標志了“亞洲的覺醒”(Lenin,1913:65-66,99-100)。孫中山民族、民權和民生的“三民主義”建國綱領,包含“耕者有其田”、公有管理的土地政策和“節制資本”的工業發展方針。對于孫中山而言,平均地權這一古代的理想,“與作為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大同理念”直接相通(孫中山,1986:355)。然而,辛亥革命只是一場結束帝制的政治革命,并沒有改變社會,也未能成就國家的獨立和統一。共和革命遺留的任務,要由旨在民族解放和勞苦大眾翻身的共產革命來完成。20世紀共產黨人在中國,尤其農村生產關系的變革,可大致分為互相聯系的四個階段:一是城市大革命失敗后,1927—1937年在邊緣農村地區所開展的土地革命;二是在戰勝代表大地主和官僚買辦資產階級的國民黨政權的解放戰爭期間及其后,1947—1951年在新老解放區和全國范圍內先后實行的土地改革;三是1951—1980年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運動;四是80年代以后的非集體化轉型。
共產革命的核心是“土地革命”。它通過農村包圍城市的人民戰爭奪取國家政權,從而結束了中國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狀態④。這一創造性戰略有賴于遠離強大的反革命力量中心的農村動員,而后者要求堅定的、有利于貧苦農民的土地政策。但政策的實施過程根據政治考量而具有彈性。在同時區別于經典的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中,“統一戰線”意味著特定的妥協。例如,為爭取“開明士紳”和富農團結抗敵,減租和分田運動就曾數度緩置。成功地處理土地問題,要求保持黨政軍的一元結構,實現土改、群眾動員與軍事斗爭的相互配合。這一過程,同時是新的國家和政權從底層建設、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為新中國培育人民主人翁意識的過程。
在江西蘇維埃時期(1927年井岡山游擊戰至1934年長征撤離),土地改革是黨的工作重心。通過黨領導下的農會、婦女和青少年草根組織,“喚起工農千百萬”,建立起作為革命基礎的階級隊伍,獲得廣泛的群眾支持。之前,“多數農民有一點土地,但只有極少數人的地足以生存。而大部分土地為少數個人、宗族和會所占有”,它們控制著市鎮和山區(Averill,1993:283)。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通過了兩項關于土地和農民問題的決議,主張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隨后,蘇區將擴大根據地、深入土地革命和擴充紅軍作為中心任務。在閩西,“紅旗越過汀江,直下龍巖上杭,收拾金甌一片,分田分地真忙”(毛澤東,1929)。然而南京指揮的血腥反革命圍剿與地方統治集團的鎮壓,使分田的成果無法鞏固。紅色根據地最終丟失,農民受到還鄉團殘酷的報復。
紅軍長征到陜北根據地后,抗日戰爭期間土地革命因統一戰線的需要而延緩,直至解放戰爭爆發才恢復。1947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⑤,標志著全國范圍內土地所有制和農村關系大變革的開始。這場變革左右了戰爭的勝負。獲得了土地的農民參軍和支援前線,1948—1949年間的淮海戰役即是史詩般的例證:“百萬翻身農民”用手推車將食物運給漫長戰線上的子弟兵。大批國民黨軍隊的俘虜,乃至成建制的部隊就地起義加入解放軍,也是因為來自農村的士兵選擇為土地而戰。面對過江直搗南京的解放大軍,美國國務卿認識到,舊政權正是“被農民大眾和中國人民所推翻”(引自Cullather,2010:72-73)。“東亞病夫”的時代一去不返了。
根據土改的平等原則,所有農民家庭和個人,不論性別,都有平等的地權。其目標是土地依面積、質量、耕作距離遠近等大體上的平等分配和平等稅負。雖然男性家長主導的家庭結構沒有改變,但女性仍在自己名下享有平等分得的土地。土改過程伴隨著階級劃分,“依靠貧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打擊地主階級”。汲取早期在江西斗爭的教訓,避免過激政策傷害中間層。1947年晉綏區暴力土改中的“左傾冒險主義”得到糾正⑥。新中國建立后,在戰爭威脅、穩定政權和恢復經濟的壓力下,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和《關于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出臺了更多穩健的政策。地主所有的工商企業未被取締,富農經濟也予以保留。
至1952年底,除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3億貧苦農民平等地獲得了耕地、農具、牲畜和其他生產資料。部分牧場和林地也實行了類似的改革。全國范圍內,接近農村人口90%的中下層獲得了相應比例的耕地⑦。與過去按收成交過半的重租相比,租稅總額降低了一半以上。例如,1949年的總租稅在19%至21%之間。為此黨的領導人深感歉意,并承諾繼續減少⑧。在平等的土地制度中,合作社隨即發展,農民收入很快提高。據估算,1952年全國投資約有35%來自農業(Lippit,1974)。1950—1957年谷物生產平均年增長5.2%。農村收入平等化(Khan,1977;Griffin,Khan and Ickowitz,2002)。“土地改革及其帶來的一切,都在中國農村受到顯著、廣泛的歡迎”(Bramall,2009:94-95)。
由于預期不同,對土改的直接生產效益是有爭議的,但其社會政治影響卻不容置疑。無論就提高廣大農村人口的生活水平和擴展其生存機會而言,還是著眼于贏得絕大多數農民的信任、支持和參與建設新的社會秩序,皆是如此。亦即土改不單是分配正義的問題,也是在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瓦解舊政權生死攸關的一步⑨。土地革命總體上賦予了共產黨人在國家建設中所亟需的合法性、道義自信和實踐權威。在劃時代革命中誕生的新中國成為民眾解放和民族發展的典范,象征中國被壓迫階級的歷史性崛起。
教條的馬克思主義者視“共產主義的農民革命”為概念上的自相矛盾。他們看不到共產黨領導的決定性作用,以及革命所處的不平衡與疊加或擠壓式發展的時代背景。然而,那種認為中國共產黨因缺少足夠的工人成分而只是一個“小資產階級”政黨的觀點,因其經驗層面的片面和理論上的膚淺,是錯誤的。首先,20世紀初中國的產業工人階級雖然數量很少,卻是革命的先鋒隊,并建立了與農民,包括農業雇工和進城短工在內的工農聯盟。其次,“階級”不是一個實證主義的概念。在共產黨的群眾路線政治中,革命階級的構造和再塑有最優的可能。基于資本主義全球政治經濟中中國作為被壓迫民族的“階級”地位,中國共產黨是以創造性的無產階級政黨組織的面目出現的。由此,新型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本身蘊含著社會主義的雄心和前景(Lin,2013:45-47)。雖然土地問題并非中國革命的唯一起因,但土地的再分配卻決定了革命的成敗。
二、印度的土地改革
歷史上印度這個古老次大陸文明的疆界不斷變換。如果說在中國,民國和人民共和國大體繼承了清王朝的版圖,那么英國殖民者只控制了英屬印度大約三分之二的領土,其余三分之一屬于自治的土邦和部落。1947年血流遍地的印巴分治后,有關印度民族傳統的言說仍然是迷思(Desai,1990;Wallerstein,1991)。當代印度和中國,都是由多元生態文化類型和地區演進構成的超大政治體,但它們的歷史地理條件迥異。由于人地關系更加緊張,中國的農技、管理和土地生產率一般來說更先進。例如,中國的畜力鐵犁比印度至少早500年。中國的水利灌溉也比任何南亞的系統都更大,更精良。大規模的水利工程,或者這類工程所需要的官僚體系,在次大陸不曾廣泛地發展(O’Leary,1989:ch.6)。
今天的北部印度,在古代王朝統治下有著一套復雜的土地關系,包括私人所有、王室所有(例如封給婆羅門出身的官員)、宗教組織專屬和習慣法保護的村社共有。勞動力的從屬或依附關系也是多樣的。社會分層被世代繼承和職業區隔的種姓制度所主導。不過,土地的分配和轉讓比較靈活,不是依據種姓而是因人口的變動、遷移或區域間的勞動力流動而有所變更(Bandyopadhyay,1993:52)。盡管村莊或多或少是自給自足的生產單位,中世紀的印度依靠相對發達的港口和城鎮,成為國際貿易大國。在文化上,1100—1750年古典后期建立的印度教為伊斯蘭教的統治者所寬容,甚至吸收。后者的帝國權力自16世紀中期開始走向頂點。
英國接管了莫臥兒王朝治下的土地關系,同時又把自己的體系強加于印度。英國人一邊征服更多的省份,一邊系統地丈量和登記耕地,詳細記錄作物種類及當地習俗。新的土地稅收制度混合了印度與歐洲元素。1784年的《東印度公司法》要求該公司“調查土地擁有者的不滿,如發現問題屬實,即應矯正。并為殖民和征稅設立永久性規則”(Desai,2011:81-83)。1793年頒布的《永久定居法》引入了新的土地稅。柴明達爾(Zamindar)制得以普及(與萊特瓦爾[Ryotwari]制和馬哈瓦里[Mahalwari]制并存),其代價則是無地農民失去在傳統道義經濟中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迦吉馬尼(jajmani)關系⑩(Sethi,2006)。總之,英國的目標是擴展帝國的殖民汲取系統。因此,印度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權,都以有利于作為殖民者的商人、定居者和企業家能低價買地,以便低成本地經營采礦、農場種植和其他商業活動為目的(Baden-Powell,1892:III,book iv,ch.1)。11
在印度以及其他地方,現代私有財產的制度化瓦解了部落社會的公社所有制。資本主義大轉型是“一種毀滅方式”,威脅著人類社會和自然物質的生存(Polanyi,1957:163,45ff)。全球資本主義擴張在國內外都依賴摧毀其自身財富的兩大源泉:土地和勞動者(Harvey,2006:14)。近現代印度的經驗事實表明,歷史上不同的產權制度導致不同的生產組織和政策選擇,從而影響經濟效益。比起那些習慣法遺留、大量自耕農持有土地的地區,在主要是地主控制地權的地方,農業投資、生產率以及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都傾向于更低(Banerjee and Iyer,2005)。
印度獨立運動有充分的理由,把經濟破產和極端的農村貧困歸咎于殖民主義,尤其因為殖民制度用經濟作物擠壓了糧食生產12。但獨立后的印度繼承了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從未真正轉手。絕大多數分散的小農沒有足以支撐自身生存的土地(Saith,2008:734)。自耕農、佃農和無地雇農又通常陷于命定的種姓地位,幾乎沒有談判權。土地問題進入了新政府的議程,成為艱巨的國家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其緊迫性使印度“在短時期內比任何其他國家都密集地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土地改革的立法”(Besley and Burgess,2000:390)。主要分為四類:一是廢除柴明達爾制及包稅制;13二是規制租佃合同;三是設定土地擁有量上限;四是整頓各自為政的不同租佃制度。頭兩個五年計劃劃撥了大量預算支持改革,地方政府也不同程度地跟進。然而,幾十年過去,只有廢除中間收稅人一項獲得可見的成效,保護了小農和佃農的權利(Besley and Burgess,2000:395)。其他改革措施在不同時期和地方起起落落,主要問題始終沒有解決(Ghatak,2007)。
看來這不僅是政策實施中官僚滯阻的問題,也不僅由于諸如比哈等地歷史上缺少完整的地權記錄。改革設計本身就不注重土地分配,把重點放在設置土地占有上限上,由之而廢除大地產(Besley and Burgess,2000:390,420)。然而,地主被允許獲得補償性存留地,占地上限也常被規避,他們甚至能變相地增加土地14。雖然當時通過的法律對把多余的土地分給無地農民有所準備,但實踐中,由于地主階級充分利用立法中的漏洞,土地再分配被擱置了。大地主們動員利益集團抵制真實的土改,在政治上劫持了改革進程。歷史經驗證明,“直接使用政權力量比通過立法實行土改更容易”,比如美軍占領的日本和韓國都是通過軍管而迅速完成土改的(Cullather,2010:100)。土地改革在根本上取決于政治方針和階級斗爭,阻力大不足為奇。印度的問題是,獨立后無論哪個黨派主政,“許多邦的立法機構都掌握在地主階級手中,凡是危害其階級利益的改革都可能被阻止”(Besley and Burgess,2000:394)。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印度的援助機構也有著對抗土改的綱領。杜魯門的“第四點計劃”和美國新成立的福特基金會,在印度投入了一項一期為5000萬美元(不足對印美援至1962年總數的百分之一)以建設模范村莊的社區發展項目,作為冷戰期間在亞洲征服人心的所謂文化建設的一部分。1952—1956年間,這個項目從25000個村莊發展到123000個。后來,尼赫魯政府推進傳統的自治組織村務會(Panchayat)取代模范村治理,又得到福特追加1000萬美元的支持。然而這些努力都未見多少社會實效,對生產增長更無影響(Cullather,2010:77-91)。村莊自治再生產出的還是原有的等級差別和權力結構。換言之,土改同時也被視為一種激進的意識形態,在印度國內外受到多方抵制。15由此,即使一場溫和的土改,也因脆弱的國家支持而遭到上層土地精英為維持現狀而有組織的反抗。“地主階級的政治意志是對土地再分配過程的挑戰,也是對現有土地制度法律和結構的挑戰”16(Sethi,2006:75)。如喀拉拉邦和西孟加拉邦所示,成功的土地改革有賴于政府的決心。
1957年第一批當選喀拉拉邦議員的共產黨人給自己確定了改造舊有土地關系的任務。他們頒布了激進的法令,又在1969—1970年間出臺了幾個有決定性意義的土地改革法案。以扶助自耕農為目標,改革規定了不容討價還價的土地占有上限,使在上限之外多余的土地上世代耕作的農戶能夠取得所有權。新法還保護佃農,禁止奪佃(Parayil,2000:ch.2-4)。這些地方性的措施在全國的大地主中引起恐慌。1959年因害怕政治反彈和社會不穩定,尼赫魯使用總理特權撤換了喀拉拉邦行政長官納姆布迪里帕德(Namboodiripad)。在西孟加拉邦,共產黨人自1977年始執政三十年,嚴格落實了一系列土改政策。1978年的佃農運動是第一波將1955年后長期架空的租佃法付諸實踐的舉措之一,旨在控制地租,并確保小佃農的佃權(Sengupta,1981)。到80年代,西孟加拉的土改向縱深發展,農民有力量通過硬性法律保障自身權益,并得到各類反貧困項目的扶持。同時展開的,還有政府與社區合作管理公共林地的“社會林業”等實驗(Franco,2008)。然而,90年代后期經濟政策中的新自由主義轉向,導致邦政府為建立所謂發展園區而占用農地,引發農民抗爭。背離農民使左翼陣線失去傳統選票,最終在2011年輸掉了選舉。
顯然,印度的土改從一開始就“半心半意”(Heller,2000:505),缺少全面的國家規劃,參差不齊。中國的進路則是依靠中央權威和因地制宜基礎上全國統一的改革措施和相應的財稅制度。印度在不同的邦和地區有不同的地方法律和政策。復雜的種姓制度、多樣的語言、族群和宗教因素,都造成農業改革和發展進程的不平衡和難度。如果說中國的土改相對直截了當,即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平均地權,那么在印度,土改的歷史就是一個社會經濟、政治、不同地區和階級、等級交錯的迷宮。但總體的比較仍然清晰:在印度,“不曾發生過一場農民革命,而(執政的)國大黨也從來不是一個革命組織”(Desai,2003:7)17。就尼赫魯政府的政績而言,即使是對社會公平與正義最溫和的要求在那里也無果而終。它“未曾嘗試值得一提的土地改革……作為一個政黨,國大黨為富農、商人和城市專業人員的聯盟所控制,其中大地產的分量是最重的。其政策正是反映了此類集團的利益”(Anderson,2012)。尼赫魯身后,英迪拉?甘地曾向貧困宣戰。國大黨自1989年大選后也不再一黨獨大。但更替的政黨和政權在過去幾十年,對印度的土地關系沒有任何全國范圍的、根本性的觸動。
今天的印度,仍然為諸如租佃權無保障或自耕農缺失獲得耕地的渠道從而不能自給所困擾。至2007年,雖然農業占GDP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有約58%的人口靠務農生存。63%的農民只有不到1公頃的土地,擁有10公頃以上土地大戶只占農村人口的2%。43%的農業勞動力可歸類于無地或幾近無地(人均少于0.2公頃),這個數字比1950年還高。最富有的10%的印度人壟斷了大量土地18(Sethi,2006:74-75)。根據2003年一項關于土地與牲畜調查的結果,如果按每戶占有土地一概不得超過20英畝估算,那么至少有1500萬英畝土地是多出來、應該用于再分配的。“這比全國所有的邦土改以來所分配的土地加總,還要多三倍以上”19(Rawal,2008:47)。印度至今大約還有5760萬無地農戶(Lerche,2013:398-399)。一面是在資本、欠薪或高利貸盤剝下為貧困和債務所迫的小農、雇工和流浪的短工,另一面是始終掌握著財富和權力、傳統的或也同時占有大量資本的地主階級。土地之外,這個階級的成員還控制著工業、商業和金融領域的諸多資源,并占據著教育、醫療、法律各界及議會、政府的要害職位(Ramachandran,2011)。
農業增長緩慢之外,其剩余大都用于官僚和軍隊的需要,而不是救助社會底層的人群。缺乏大規模、徹底的土地改革代價之高,反襯出成功實施土改的收益。更公平的資源共享和勞動報酬帶來了積極的社會后果。“設計良好的土地改革通常顯示出巨大的成效,包括自由與和平,也包括經濟增長與降低不平等及貧困的程度”(Lipton,2009:10)。即使是印度的點滴土改,也還是在一些地區因給窮人增加地權而減少了貧困人口,開始培育出一個自耕的小農或中農階級,并提高了無地雇工的工資。這些成績有利于社會和人的發展,在喀拉拉邦尤為顯著20(Parayil,2000)。再次強調,盡管土地改革和產出之間的關系有爭議,但對土改的道義基礎和社會效益,是有廣泛共識的。在印度,就土地契約規則的改進而言,通過改變生產關系,“土改與減貧的聯系特別密切”(Besley and Burgess,2000:391)。
除了經濟表現,土地問題事關社會平等、公平和福利。在政治上,土地改革直接關系到消除落后的、束縛生產力的生產關系和底層人民的枷鎖。后者非此而不能實現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益。21世紀以來,雖然印度有三分之二的農民擁有小片土地,并且卷入選舉動員、參加投票,但在與其生活休戚相關的政策決策中,是被邊緣化和被忽視的,因為“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權依然使大量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力集中在少數大地主和增長著的資本主義農場主手中”(Harriss,2013:359)。鑒于頑固的封建性勢力日益與現代的內外金融資本和公司利益勾結,強化而不是削弱了阻礙農村進步的力量,印度的發展仍然亟待以土改與合作為主的農村變革。
三、中國的集體化
與沒有經過一場社會革命的印度不同,中國的土地革命推翻了地主階級及其結構網絡,壓倒了反動的社會勢力,賦權給貧苦農民。社會改造的過程,也必然是一個農民大眾在政治上社會化的過程,從而拋棄舊的依附觀念,獲得新的主體意識21。再沒有比中印兩國的路徑更好的例證,來說明革命現代與殖民現代的差異了。這是一個底層人民翻身成為社會變革的主力與消極的民眾缺乏參與之間的對比。在整個后殖民世界里,正如典型的中國和印度的軌跡所顯示,土地改革是解釋發展差別的一個重要變量。事實上,在以農業為主的、貧窮、文盲和宗族關系強韌的大國,通過社會革命而完成社會轉型更具優越性,這已成為自由主義者的共識22。中印之間“一個最重要的差別,就在于兩種制度里,作為取得民族獨立的政治力量和斗爭過程產物的國家政權形成的不同路徑”(Saith,2008:727)。
然而,如果革命在平分土地后即止步,便不能與歷史上無數次平均地權的嘗試明確區別開來。要完成革命性的社會改造,下一步的要求是重新組織經濟與社會,從而克服分散、孤立的小農經濟及其連帶的社會結構和政治心理。即土地改革的重大成果,需要合作的形式來鞏固和發展。“土地改革”這一概念廣義上可以包含諸如合作社、集體化等組織化方面的內容23,但集體化也另有其特定的指涉。例如,就推進生產要素及分配管理集中化而言,集體化甚至可能表現為對初始土改的否定。
狹義土改的局限在于,單純的平分土地并不能解決那些缺乏資金、農具、畜力和勞動力的農戶的困難。在許多地方,貧困的農民開始出賣剛剛分到的土地,而富農開始雇工耕作其新購的土地。土改的成果有喪失的危險。面對旱澇災害或家庭中的緊急情況,孤立小農生活的脆弱是顯而易見的。互助組和換工隊在1949年之前的解放區就出現了,隨后幾乎與土改運動同時發展到全國各地24。面對農村兩極分化的跡象,迫于保障農民生活和為工業化積累資金的壓力,又受到基層自發試驗的鼓舞(馬社香,2012:第2、7章),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1953年開始實行過渡時期總路線。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過渡,與對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并行,是中國革命的一部分。對合作化運動的論證,來自此前已經形成的“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理論。對合作化的階段性和進展速度,在黨內曾有公開的爭論(馬社香,2012:第2-5章)。毛澤東試圖說服大家,從半社會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農業,是支撐和發展新中國的關鍵。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橋梁是組織起來,通過合作社取得更大的生產能力,并逐漸克服私有制和不平等(毛澤東,1955;Bramall,2009:216)。通過集中整合農業剩余,農村還要發展小工業,自產農業所需的水泥、鐵制品和化肥。這些舉措能夠有效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產出,增加農戶收入和農村消費能力,并確保國家的糧食自給,支持工業化建設。在政治上,也只有自我組織起來的農民,才能克服一家一戶的小農弱勢,才有安全、互助和希望。農民的安居樂業既是新政權的責任,也是其群眾基礎。
本來準備分階段逐步實施的合作化運動,實際上急速完成。互助組很快被初級社取代,在1953—1955年間又過渡為高級社。1958年并社組織起一大二公、集中管理的人民公社。在集體所有權規模和控制程度上,這些不同的組織形式是層層遞進的。公社化之后,生產資料由集體掌握,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工分制”。工分在集體自治的系統中,經過一起勞動的社員定期公開的民主評議來確定。公社管理包括公積公益金,以便救濟困難戶,是政府支持下道義經濟的一種形式。例如,“五保戶”制度為殘疾和喪失勞動力的家庭提供基本保障25。自留地存在于不同時間和地區。以生產大隊為單位的日常管理在“大躍進”失敗后調整到小隊,即“三級所有,隊為基礎”。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中國的集體化運動有農民的自愿參加,因此“既無暴力,也未見像蘇聯集體化過程中那樣大量的破壞活動”(Selden,1982:85;Nolan,1976)。其“順利實施,是因為與蘇聯不同,中國已經在農村建立起基層國家的機構網絡”(Naughton,1991:230)。更準確地說,這里的中蘇差別源自中國革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者相融的進路。與東歐相比,中共有強大的、深受群眾信任的黨和軍隊。中共在根據地通過基層黨和群眾組織,已經積累了20多年的地方執政經驗。軍隊本身即來自農村,在農民的土地斗爭中成長并補充兵源(毛澤東,1997)。用典型的毛澤東語言來解釋,就是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一方面,為了克服小資產階級的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另一方面,共產黨人確信,作為偉大革命力量主體的“中國農民”(其內部的階級劃分又是制定革命戰略和策略的基礎),已經不再屬于前現代或前政治的范疇。
集體化是否可能如預計的那樣循序漸進?由于“大躍進”的巨大損失,即使是同情中國的批評者也普遍認為,中國的集體化的確是冒進或失誤,但這一批評至少忽略了兩點。
第一,對于持現代化信念的共產黨人來說,集體農業是中國發展和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基石。毛澤東認為,“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高潮”所追求的目標不僅是所有制結構的革命,也是生產力本身的革命26,即通過機械化、技術革新和興修水利而實現農業現代化。共產黨人相信,依據當時中國的條件,只有集體農業能夠充分利用現代的生產資料,如重型機械和先進的農業技術。此外,通過土地整治、興修水利及其他個體小農無力承擔的基本建設,惟有集體可以超越將農村人口陷于永久貧困的傳統小農經濟。合作化先于機械化的觀念,也許違反了正統教條;但改變生產關系正是為了解放生產力(Mao,1977)。雖然因為實踐中的種種困難,機械化最終沒有成為優先的政策選擇,但作為理想它仍然保持著正當性和說服力。第二,考慮當時的國際背景,外部敵對環境迫使內部產生有時表面看來甚至非理性的應對。中國惡劣的地緣政治環境來自以美國為首的經濟封鎖和軍事威脅,包括聯合國的拒不承認、1950—1953年的朝鮮戰爭以及臺海危機,等等。合作化運動不僅是國內社會經濟過渡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且也是中國反抗帝國主義的全球戰略和侵略,贏得戰爭的有機組成部分,事關國家的存亡、獨立和尊嚴27。換言之,新中國沒有一個和平環境,其外部壓力并不允許任何循序漸進的“常規”道路。
盡管有勞動積極性下降和城鄉二元區隔等嚴重問題,集體農業的優點還是無法抹煞的。首先是節約土地,因為它能把占地的田埂、地界、小路及重復浪費的水渠等減少到最低限度。其次,大塊土地有利于提高機械化程度、平整土地、提高地力和土地生產率。第三,集體作業促進了快速推廣新良種,尤其是中國自主開發的優質雜交水稻等,從而提高了產量,使中國成為大米和大豆凈出口國。第四,統一和協調管理,使得與土地利用和種植計劃相關的農業技術得以廣泛應用。“1978年的中國正站在一場農業革命的門檻上,其中有集體農業巨大的功勞”(Bramall,2009:255)28。最后,政社合一的管理形式是一個創舉,它不僅能夠調配、動員勞動力和資源,用于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鄉村工業,并且為實現普通社員的政治參與和基層自治開辟了道路。勞動積累的“群眾動員模式”顯示了中國制度的優越性(Saith,2008:726,736-739)。1978年中國的灌溉面積是1952年的三倍。這意味空前的土地整治和土壤改良,從而增進了谷物及農副業生產效率。社隊工業吸收農業剩余勞動,面向就地工業化,開啟了后來鄉鎮企業繁榮的先河。“在那些非農企業繁榮的地區,農業集體成為農村內部積累的強大工具。顯然這正是發展中世界的其他地方,包括印度農村所缺少的。”(Saith,2008:740)
同時,集體化減少了社員之間的不平等,保障了基本需求。公社的各類幼兒園、食堂等,幫助婦女從家務中解脫出來,參加集體勞動,獲取收入,從而促進了兩性平等。公社診所、學校、掃盲和消除地方流行病的群眾運動,以及群眾文化生活都普及到邊遠農村。中國的“赤腳醫生”為農村公共醫療和衛生防疫做出的杰出貢獻,得到了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的廣泛關注和贊揚(Wang,2010;Ma and Sood,2008:6)。總體而言,可以說中國農村集體化“并非早產;相反,它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要前提”(Bramall,2009:214-219,225-226)。
認識這些重大的成就,不等于否認與集體農業有關的諸多矛盾、問題和失誤。農村的發展畢竟被城市的糧食需求和物價穩定所制約,國家的統購統銷政策不免向工業和城市傾斜。兩大部類之間的交換讓農民和農村收益的設想,未能更好地實現。與第一批工業化國家借助海外殖民實現原始積累完全不同,所謂內部積累的代價之一是農村無法保留更多的農業剩余。即使在中國,財政以及工業對農業各種形式的支持在現有文獻里恐怕是低估的,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多數公社和農戶畢竟長期處于相對低下的收入水平,農村仍有大量的貧困地區和人口。這也是為什么20世紀80年代初的去集體化政策能被合理化的一個原因。
四、印度的綠色革命
如前所述,土改是印度獨立運動的中心任務之一。然而,其初衷淡化,推動無力,進程模糊。修修補補之余,終于在許多地方不了了之。例如,所謂“反佃”或“反租”現象仍很普遍。即小農因無力獲得必要的貸款、種子、技術或水渠,不得不將土地租讓給富有的地主。農民越窮,其耕作成本就越高(Ramachandran,2011)。與中國不同,合作社在印度沒有成為政府認真支持的對策。1949年國大黨的農改委員會曾建議推進農村合作,1959年又通過了一項有關農業組織形式的決議,但每次都因土地精英的反對而放棄。在印度,對無論土地再分配還是農業合作社的考慮,都以民主政治高于社會正義為準。先將兩者隔離,再如此排序,并非沒有爭議。但國內的批評聲音總是被壓制,既是由于對階級斗爭的恐懼,也表現出對作為國際上主導意識形態的形式民主的迷信。.
不過,面對農田水利、技術應用和勞動生產率停滯等問題,印度成功地實現了一場“綠色革命”。60年代,世界銀行與美國國際發展機構合作,最先在旁遮普提倡并資助使用進口化肥、高產和對化肥敏感的種子、農藥和農業機械。“外來知識、本國補貼,加上村莊里私人創新的努力,為印度農村帶來了一場資本主義革命”(Desai,2003:9)。20年間小麥產量增長了一倍,水稻也增產50%,從而緩解了部分地區的饑餓狀況。但是,由于國際援助機構推行的是依賴進口種子的單一農業,綠色革命代價不菲。強調甘蔗、棉花等經濟作物,犧牲的是物種多樣性,包括貧窮的農民用以養活自己的鷹嘴豆、粟類等傳統產品,“穩步侵蝕了小農在糧食鏈上自給的位置”。種子商品化瓦解了眾多自然物種,威脅著小農的自立和生存。此外,作為綠色革命“主要獲益者”的富裕農民,借此把農業補貼政治化,導致更多的土地兼并,加強了資本密集的農業投入(Harriss,2013:355;Sethi,2006:77-79)。由于綠色革命中大面積的水浸或堿化,印度還失去了850萬公頃、約6%的農用地(The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1995:79-81,ch.5,6)。
中國和印度發展路徑的一個明顯對比,是中國在中蘇分裂后不得不自力更生,而印度則同時或交替從東方和西方以及諸多國際機構接受大量援助29。這些援助亦有負面影響。例如,世界銀行迫使印度政府向化肥及相關工業的外國投資提供優惠條件,減少貿易保護,并放開對谷物和牛奶等主要食品供應的價格控制(Kumar,2011;Sethi,2006:78)。與印度不同,中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同時對抗兩個超級大國,在基本上沒有外援的條件下完成了自己的綠色革命,并取得了遠遠超過印度及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的社會、經濟成就。盡管印度與中國相比,擁有很多地緣政治和自然資源稟賦上的優勢,包括更寬松的人地比例30,但到1980年,就主要農產品而言,中國的人均產量還是每一項都高出于印度數倍31。世界銀行和福特基金會視技術進步為解決欠發達的出路,但是技術決定論在現實中并不成功。事實證明,綠色革命技術在集體農業中應用得更好、更有成效。發展經濟學的眾多專家似乎都回避了這一點。
中印間的另一個重要區別,在于中國國策中獨特的“以糧為綱”的發展戰略。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在1956年制訂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又稱中國的“農業憲法”)中,經濟與社會發展相互依賴、不可分割。這份綱要涵蓋了作為整體的農村建設,不僅涉及生產、金融、基礎設施和環境等諸方面,還包括社會保障、公共健康、群眾文藝、婦女解放、兒童保護和工農聯盟及兩大部類彼此支持等內容。相形之下,即使在“尼赫魯社會主義”的鼎盛時期,即使是英迪拉?甘地的激進社會政策,也鮮有任何與中國可資類比的舉措。
看來缺失一場深入的社會關系及社會心理的改造,印度仍然為不同種姓間不可通約的種姓制度所拖累。雖然法律禁止種姓歧視,但它漫延在實際生活中,“是可能想象的不平等形式中最壞的一種”32。即使在穆斯林和基督徒中,也存在類似于種姓的等級差別。比如,無論在公有還是私有部門求職,無論因為少數族裔身份受照顧還是因來自克什米爾而被懷疑,穆斯林都經常發現自己是二等公民33(Roy,2011;Mishra,2007)。不幸的是,印度教即使在理論上也不是一個平等的宗教;而伊斯蘭教至少在印度的實踐中同樣不追求平等(Desai,2003:10)。族群沖突并不能掩蓋或取消“階級”及種姓內的階級分化,后者穿插于族裔、宗教以及性別等劃分。種姓間的藩籬,自印度獨立后至少在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上,甚至村民關系中,都有很大的松動,但徹底的政治變革尚未發生。只要作為身份象征和宿命論意識形態的種姓仍然是“民族的慣性制度”,它就會消溶“任何為矯正人間的不正義而采取廣泛集體行動的可能”。種姓的分量在于它根深蒂固的情感結構,“一面支撐印度的民主,一面又消耗民主重構的能量”(Anderson,2012)。從經濟結構的角度,到處可見貧困人群和低種姓農民對地產精英的依賴,后者控制著從屬于他們的前者的選票(Ramachandran,2011)。一些地方的地主階級因手中有村務會和貸款等機構,大權在握,可以玩弄民主于股掌之間。印度民主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地區化”,低種姓政黨蓬勃興起,甚至被稱為一場挑戰了某些壓迫性結構和習俗的“靜悄悄的革命”(Jaffrelot,2003)。然而這一變化即使能夠激活民主運作,仍然對根深蒂固的土地、社會、族群和兩性關系無所觸動,使民主制度與社會進步保持脫節。
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中,才能理解兩代毛主義的游擊戰。走向叢林是對傳統政治消極主義的反叛。其起源也包括被綠色革命排除在外的山林土著或原住民。他們世代為高種姓的地主務農或打短工,甚至沒有或不使用貨幣交換,依靠家鄉的自然資源生存。在8500萬被歸類為“表列部落”的人群中,7000萬生活在廣闊的山林地帶。依據憲法,國家要“向少數族裔、落后的部落地區,及受壓的其他落后等級提供適當的安全保障”。但實際上,邊緣化的人們在過去20年間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政策的犧牲品。他們的權益和古老生活方式受到侵犯。許多部落成員被剝削,乃至被驅逐;他們的命運“甚至不如賤民和穆斯林”(Guha,2007)。“紅色走廊”中的納薩爾起義,因而成了新德里最頭痛的安全問題。無論在道義上還是行動上,軍事鎮壓或所謂平叛都不是辦法。需要去除的,是引發暴力反抗的社會根源。
理想的農業改革有經濟-技術和社會-政治兩個面向。其中印度最多只完成了一個,即綠色革命。另一個不僅涉及地權平等,也包括農業合作。與中國相似,至少在起步階段,印度的工業化也需要提取農業剩余,實現內部積累。但印度與革命后的中國不同,既無從自主地實現內部積累,不得不大量依賴海外金融和援助來支撐國內的生產資金,更缺少社會進步和民眾福利的政績。誠然,中國也只做到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品,在農村更要依靠公社制度和集體提留,并未能更好地配置資源、更多地照顧農村。但基本平等的集體農業,畢竟支持了國家造就工業化的基礎,并在低水準上,滿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國家人民的基本需要。改革時期生活的改善,如果沒有改革前社會經濟結構及組織方面的根本性成就和準備,包括土地改革,是不可能的。近年來城鄉重現的貧困等問題,也正是廢棄集體經營的結果。
此外,集體化還有助于增強人民群眾的主體性和能動力量。作為“社會主義高潮”,它也是一場政治斗爭,是訓練5億農民的大學校。黨的信念和承諾、群眾路線和“尊嚴政治”,通過廣泛的參與和變革,在政治上提升了下層階級和普通民眾的地位。印度不曾有任何類似的努力,因此而受制于社會保守主義、不平等和歧視,且發展滯后。
以上的經驗比較,顯示出農業的社會主義道路的確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如果說印度從未決心在全國范圍內解決其土地問題,中國則經歷了“進兩步”(平分土地、集體農業)、“退一步”(去集體化)的歷史曲折。雖然回到了缺少組織的家庭農業,但集體土地所有制至少還在名義上正式保留著。值得注意的,是之前“進兩步”之間經濟和政治上的內在聯系;肯定其中的任何一步,都并不要求否定另外一步34。目前中印兩國的決策者,在空前的資本主義全球化浪潮中,面對重新提出的土地和農業問題。
五、饑荒與民主
“大躍進”帶來的災難及1959—1960年的饑荒,是對正面評價中國集體農業最難應對的挑戰。在這場爭論中,既有嚴謹客觀的批評,也有意識形態化的攻擊,甚至還有死人數字方面的攀比。嚴肅的歷史學、經濟學、經濟史和人口學家主張在整體圖景中理解當年發生了什么,是怎么發生的,為什么發生,各地的情況怎樣不同,等等,對可疑的數字游戲持警惕態度。極而言之,統計任憑操作,檔案也會誤導,某些“經驗材料”甚至來自出于政治目的編造(Vukovich,2013:ch.4;王紹光,2014)。同時,對“大躍進”和饑荒,要在中國和世界歷史上大面積饑荒的比較框架中,進行定性分析(Riskin,1998;楊松林,2013;Grada,2014;Wheatcroft,2014)。此外,“大躍進”不等同于集體農業,也不能用前者中任何貌似“非理性”的因素來否定后者的合理性。災荒餓死究竟多少人,有待專家研究。更根本的問題,是追尋當時決策的源起和得失,對中國社會主義摸索過程中的這段彎路做出誠實客觀的評價。
歷史上饑荒頻發。專門挑選共產黨政權之罪無限放大,并不能消解“帝國主義(造成的)饑荒”,或在更大范圍內殖民統治對原住民殺戮和清洗的事實。殖民主義要為天文數字的饑饉和死亡負責。在19世紀的最后25年里,印度經歷著史無前例的饑荒,而同時也出口最大量的糧食,供應了英國幾乎五分之一的小麥消費(Davis,2001:part iv and ch.9)。1896—1900年,超過1000萬印度人死于本可避免的饑荒,而當時的印度人口只有中國1960年人口的三分之一強。1845—1846年,英國統治下的愛爾蘭因饑餓而死的人比例更高。在革命前的舊中國,饑荒也是常見的。列舉這些史實,不是為誰開脫,反而是為了在整體的歷史視野中正視新中國發生過饑荒的事實。“大躍進”餓死人,無論數量多少,都是社會主義的極大污點,用共產黨人自己的標準是不可原諒的。
比較研究的啟示之一,是提問為什么與中國三年困難同一時期的印度,其人均糧食產出低于中國,卻沒有或并不被認為發生了“饑荒”。并且,中國平等的農村結構按理應該遠比印度更能緩解食物短缺的危機(Patnaik,2002:64-65)。誠然,產出不等于可消費。一般來說,地區和階級差別之外,價格、權利及其他政策和市場因素都會直接影響食物供給。還有一些特定的歷史、政治、地緣等時空條件。例如,與印度得到各種外援相反,中國需要償還對蘇聯的債務。最說明問題的是,用計入正常生育率來確定“非正常死亡”的計算方法(即把預期出生而未出生的人口算作“死亡”),“此前從未被人口學家和經濟學家采用,而且從未用于中國以外的任何國家”(Patnaik,2002:53)。即使此后這一方法也被引進其他研究,但在中國的應用還是尤其夸大(楊松林,2013;Benton and Lin,2010:9-10)。
盡管“大躍進”決策中有意氣用事和冒進問題,其追求獨立自主的發展和盡快改善城鄉生活的出發點,卻受到人民的擁護。無論怎樣悖論,仍須看到這場運動內在的理性。即使是大饑荒這樣震撼的災難,也不能掩蓋一個更大的事實,即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政府致力于基本的糧食安全,并且在總體上,在減少極端貧困、饑饉、嬰兒死亡率、性別歧視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早在改革之前,中國人均壽命提高的幅度就超過所有其他發展中國家(Sen,2001)。“大躍進”悲劇收場,但它奮發圖強、平等解放等建設性的一面同樣真實(Gao,2008:ch.5;Vukovich,2013:ch.4;Kueh,2014)。正是在那些激揚歲月里,中國顯著提升了土壤、灌溉、農機和綠色技術的等級,為后續發展鋪就了道路。同時,醫療和教育的專門人才去到廣大和偏遠的鄉村。為民主理想所鼓舞的群眾運動抑制了官僚體制。干部被要求與普通工農打成一片,其特權作為一種“資產階級權利”受到批判和限制。這一切,在印度都是不可想象的。
至于民主國家不會發生饑荒的流行說法,阿瑪蒂亞?森的原創其實更為精細。他指出,食物短缺本身并不導致饑荒;饑荒僅僅意味著無力購買或缺少獲得食物的權利。在一個能夠保持基本公平、合理分配和適當收入的社會里,充分的食物供應是公共服務的底線。以此類推,一個強有力的觀點是,在工業革命之后已經跨越了絕對匱乏門檻的世界里,任何“自然”因素本身已不能導致貧困(Stedman Jones,2004:intro)。貧困和饑饉只能是政策失敗或政治偏差的結果,如戰爭、沖突、封鎖或政府的不作為、負作為。森還強調出版自由的作用,用于解釋為什么饑荒發生在中國,而不是獨立后的印度(Sen,2000:ch.6,7,9)。
對他的論點,學界有很多批評(e.g.Nolan and Sender,1992;Shiva,2002)35。比如,普世的生存權并不屬于市場功能的范疇,不依賴靠不住的市場供應。谷物和食品價格也不能僅由市場決定。在任何“合理的”政權之下(借用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中的概念),非市場的渠道都應該對基本社保體系和危機應對等需要開放。再如,視印度等民主國家的出版自由和公正為理所當然,也過于樂觀。審查制度不僅到處都有,并且經常直接為大資本所控制。在印度,屏蔽互聯網上對政府的抱怨也不斷發生。商業化的主流媒體表現“幼稚”,缺少批判精神,或者津津樂道于瑣碎新聞,更折射出淺薄的中產階級對最迫切社會問題的冷漠(Parekh,2010;Nussbaum,2008:ch.4,6)。
從實證角度,取決于如何定義,宣告獨立后的印度沒有過饑荒其實也很勉強36。1965—1966年的農業歉收造成大量饑民,迫使政府向外國求助。1966—1967年比哈的饑荒雖然是地方性的,但由于當地人口密集,仍然波及甚廣。特別是就饑荒與民主的直接關系而言,該邦因即將到來的選舉而故意拖延公布饑荒信息,從而延遲了緊急的救災工作(Brass,1986;Myhrvold-Hassen,2007)。在這個案例中,不僅民主國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未能阻止饑荒,而且民選的政治家們還以民主本身的名義,讓選票優先于救災。
即使在豐收的年景,并且和平穩定的條件下,數量驚人的低種姓和下層階級,尤其婦女和兒童,也經年為營養不良、饑餓和赤貧所困。“印度沒有出現中國那樣的驚人災難,但因為福利建設缺乏進展,40%的貧困人口靜悄悄地、持續地忍受苦難,走向死亡”(Sorensen,2007:ch.5)。即使是朝鮮90年代中期饑荒最嚴重的幾年,其死亡率也“只不過剛開始接近印度年復一年嬰兒早死和饑餓致死占人口的比例”(Cumings,2000:152)。民主是消除饑荒的良藥嗎?森不曾改變自己的立場,但理智地修正了論題的敘述方式,提出民主不能自動保證平等和安全,后者的獲取有賴于斗爭,“我最初論證民主阻止饑荒是在1979—1980年。我想今天我的說法會稍有不同:人類在良好運行的民主制度中能夠避免饑荒。即靠人的行動,而非制度本身”(Sen and Derbyshire,2013)。當然,在森的批評者中,沒人否定言論自由或公共權力與審議協商的規范價值。重要的是,“爭鳴的印度”(Sen,2006)需要其民主實質化。不與在社會內容上被掏空的形式民主同謀,就要正視和處理嚴峻的社會經濟剝奪和前現代地主權力滲入當代民主運作,從而阻礙民主等問題。
印度的英式議會制不是誰賜予的禮物,而是獨立運動為自由而英勇斗爭的結果。民主的許多成功也值得印度人民驕傲。但即使僅就程序而言,印度政治也時常被其主政階級的無能、腐敗和違法犯罪等行為敗壞。貧苦下層世代不變的命運,更不必提族群沖突、世俗主義衰落等其他問題,使民主的道德承諾落空。中國則不允許多黨競爭,也經歷過災難性的政策失誤,傷及龐大人口。對個人自由的干涉,一方面與不同形式的集體自我實現并存,另一方面也無疑會歪曲或損害后者。市場專制的興起,沒有解決而是以市場自由的名義激化了原有的一些矛盾,又制造出新的、更加嚴重的問題。不過,由于中國革命的路徑依賴,國家至少保持著對民生的社會承諾。中國在比今天窮很多倍的時候,政府曾堅持對人的發展和基礎建設的公共投資,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要。社會主義造就了一個高效的“公共品政權”,提供簡陋然而免費或便宜的,尤其在城市,包括住房、教育、交通和醫療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遠優于印度民主制下的任何社會福利安排。
最明顯的,是雖然經歷重大挫折,中國終究成功地以占世界不足7%的耕地養活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并在人類發展指數的每一類別都取得了飛躍(Lu and Montes,2002:8-9)。“毛澤東時代后期,農業產出與人口增長同步這一事實,是對集體農業成績的肯定”,換言之,中國對土地的利用,曾經“比這個星球上任何其他農業大國,都更有成效”(Bramall,2009:245,231)。37在以上縱向與橫向比較的背景中,不僅有歷史上流民因絕望而揭竿而起,也有當前全球和邊緣資本主義的危機:最根本的現象仍然是一方面人類的近半數苦于饑餓威脅和貧困,另一方面財富和資本空前積累。
六、資本主義、農業危機與耕者有其田
如果說印度從未掙脫資本主義的鎖鏈,那么中國主動加入新自由主義的全球化,就把自己重新套入了鎖鏈。不顧許多地方的抵制,去集體化是作為“一刀切”的國家決策在農村推行的(Unger,2002:ch.5;Xu,2013)。改革初期提高糧食和其他農產品價格的替代效應,加上放開產品市場和增加投入,確實在80年代前半期促進了農業的發展(Griffin et al.,2002:50-51;Griffin and Khan,2000)。但這些收益很快就被鄉村無組織化帶來的問題所抵消。文獻中很少討論的,是家庭承包責任制中“雙層經營”的設計,即保留集體一層的功能,以利于克服小農經濟的脆弱性。這個設計未能實現,農村很快變成基本上是個體單層經營。曾經集體管理的鄉鎮企業也跟著私有化。市場力量使農產品價格下降而務農成本上升。中央政府從許多原有的對農社會責任中退出,一度導致地方政府攤派的稅費負擔加重,激起農民的反抗。
農村出現了多重危機,包括務農虧本、失地與外遷、城鄉收入差距拉大以及公共設施和基層治理垮塌等(溫鐵軍,2005;Day,2013:116-129,ch.6)。特別是取消了傳統上最得人心,并且為任何道義經濟都不可或缺的集體提留機制。婦女的社會地位倒退,宗族關系和迷信習俗復活,有些地方基層富人當權,甚至黑幫化。這些危機證實了去集體化的負面后果,為土地和勞動日益商品化開辟了道路。政府反應滯后且有誤,并逐漸導向土地私有及其他有利于資本而非小農的政策,加劇了農村的階級分化。2006年起取消農業稅,提高農業補貼,并提升了一批支農項目,一些地方還加強了對村民選舉的指導。但方向已定,發展戰略以城鎮化為中心,鼓勵農業公司和大資本。求資若渴的地方政府又與地產商和開發商聯手,為短期利潤而非長遠需要征用或買賣土地38。中國耕地的緊張還導致海外地產交易增多,甚至引發外交摩擦。
中國成就了世界史上最偉大的土地革命,但半個多世紀之后,失地農民在中國再次出現。直接失地之外,還因政策不允許村集體根據人口變動調整地權。第二代農村進城務工的青年,多數因出生晚已沒有土地。既無地權,又為城市生活所吸引,年輕一代的出走更加劇了村莊的空心化。碎化的耕地、外出人員的拋荒地,破敗的基礎設施和空置的房屋散見于許多地方。城市的急劇擴張不斷侵占農地,18億畝耕地的“紅線”幾近虛設。1997—2008年,不算土地荒漠化和濫砍濫伐損失的林地,全國6.2%的農田被工廠、建筑工地以及因拋荒而蔓生的荊棘所吞沒。土地、水和空氣污染惡化39,城市擴張更會使人均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倍增。
中國2001年加入WTO之后,豆農大量破產,其他農產品的市場地位也被大大削弱。WTO規則對農業的影響持續升級。最初承諾的進口關稅配額以外的高關稅壁壘,已因國內農產品價格不斷上漲而可能被逐步打破。“一旦國內農產品價格頂到高關稅的‘天花板’,國際農產品還將更大規模地進入國內市場”,沖擊中國的糧食安全和經濟安全。40同時,孟山都、杜邦等控制的實力雄厚的食品和種子公司,在中國找到無限商機。跨國農業資本同時侵入了中國農業生產的上、下游及供銷渠道,在玉米、小麥、水稻、大豆和蔬菜市場中的份額穩步上升。此外,世界上很少見到像中國那樣寬松對待轉基因作物的政策。一些轉基因種子和產品,未經最低限度的保護農民、國內市場和自然物種多樣性的嚴格審查,即可得到認證。今天,中國的糧食自給率已跌到87%,全部農產品自給率只有70%左右。41艱難贏得的“人民食物主權”受到真實的威脅(嚴海蓉、陳義媛,2013),自力更生已成遙遠的記憶。
印度人地比例和生態方面的壓力小于中國,但農業中有不少類似的問題,包括濫用化肥和農藥導致土壤退化、對煤等石化燃料的依賴,特別是務農無利可圖等等。在過去二十年里,窮困小農的耕種成本急劇上升。在疲憊的土地上,越是投入效用降低,越不得不持續增加投入。地下水位下落也降低了現有的灌溉能力(Lerche,2013:390;Harriss,2013:357)。中印兩國都有去谷物化的問題,農業生態條件都在惡化,印度的總體食物供應和生活水平始終落后于中國。90年代初開始的市場化改革,帶來了明顯的經濟增長和一個壯大著的中產階級。但“印度崛起”的樂觀局面尚未惠及農村。新自由主義模式要把印度變成全球商貿的一個樞紐,對農業極為不利。農村情勢之差,在某些區域,整村整村的人還在挨餓。在大額訂單農業里,許多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民在激烈競爭的世界市場上,或者被廉價的進口農產品擠壓,或者受種子、農藥等成本上升之苦,終因債務而自殺(Deshpande and Arora,2010:ch.6,12)。“據估計,過去16年以來(1994—2010年),超過25萬印度農民自殺,是人類歷史記載中最大的自殺浪潮”42。庶民或可卷入區域性下層的政黨政治,但在可見的將來,并沒有根本性改善生活的希望。只要地主與官僚有利益勾結,“國家機器就會縱容地主階級對窮人的剝削和壓迫”,繼續阻擋社會變革(Mehra,2000:39)。
然而印度也有真正重要的、超過中國的地方。比如,從中國不成功的公共醫療市場化改革來看,印度國家的基本制度不會允許重大政策變動由少數人決定,而必須經過下議院辯論,包括反對意見的挑戰。盡管迫切的社會問題經常被忽視,取決于動態政治中“哪個議題能語出驚人和政治化”(Sen,2013),但民主程序的確可以避免中國式的、動輒影響數億人生活的決策機制。又如,印度一向接受大量外援,但至今也沒有像中國的開放經濟那樣嚴重依賴出口和外資,從而對本土工業和市場有更多的保護。近年來,選舉壓力還促使上屆國大黨聯盟政府推出了幾項呼聲很高的法規,加強對婦女的保護、提高反腐力度。2013年出臺的《食物安全法案》,本著基本食物供給是基本人權的原則,要求以補貼價格向70%的農民和50%的市民提供面粉和大米43。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法案遭到來自左右兩方面、基于反對國家主義的批評,與中國民眾對國家履行提供公共品責任的期望形成對比。
90年代以來,亞洲農村的資本主義高潮使得土地問題重新顯現,且日趨尖銳。在印度,以現代化的名義,對耕地、牧場和森林的圈地橫行。由于農牧民日益被迫與其生產資料和生存資料相分離,種植糧食作物又虧損,耕地有效利用下滑,谷物生產持續萎縮,直接損害了生計。從小生產者奪取的生產性財富包括自然資源,“作為大宗財產賣給私人公司,這個野蠻剝奪過程的規模是前所未有的”(Roy,2001:60)。在政策鼓勵下,大型礦產和水源項目,可以不經過任何有關移民安置和生態復蘇等問題的協商而展開,由此引發了別無出路的抗爭。中國的土地糾紛與此不同之處在于,非農化與財政上被公有土地支持的城鎮化進程相關。私有的房地產和工業園區開發商占地,甚至強制拆遷,是賭在能靠一個短期、過熱市場中的地價上揚償付債務。但無論是印度的侵蝕部落土地,還是中國的侵占集體土地,都是對以各種形式依賴土地生存的共同體社群的剝奪,都是諸如開發投資、大農公司、金融家等私有大資本與國家聯手所為。
一個縱容浪費和污染從而毀壞地力的體系,不可遏止地損耗著全球的環境公地。然而,資本主義的發展主義、全球化和金融化,在大量人口仍要以農為生的大國只能是死胡同。有限的地球和資源,不可能允許無限制的城市化,不可能保障多少億像在印度和中國的農戶外遷后的生存安全。只有為需要而非利潤生產的、不斷恢復和提高有機成分的農業,才是人類持續生存的條件。也就是說,至少在未來數十年里,多數的中印兩國農村居民不可能在城鎮找到穩定的工作,也不可能都靠市場供應獲取食物。其人口數量預先決定了國際市場的局限和國家擁有基本食物主權的必要性。中國和中國人的命運,不能由從事糧食投機的跨國金融資本或間接掌握定價權的國際大糧商來操縱,更不能無視戰爭、沖突等突發事件和經濟危機的風險。44土地和糧食問題的再提出已不可避免。
由于資本依“空間整治”(spatial fix)的邏輯擴張,全球僅存的各類共有土地(和籠統意義上的公地),及其被稱為“最后的農民”的耕作者,正是農業資本化的目標,同時保證全球制造業生產鏈廉價勞工的供給45(Harvey,2001)。由于缺乏農業集約化和多樣化方向上有組織的努力,人為的農村“剩余勞動”被不斷從土地上擠壓出來。在中印兩個世界上最大的農業文明中,尋求城市就業的“自由勞動力”造成空前的人口流動:在中國,官方的數字超過兩億。同年在印度,根據一項非官方估算,有“1億之多”(Harriss,2013:358)。在中印愈發擁擠和兩極化的城市里,在管理不善且經常非正式、臨時化的勞動市場上,新工人在失業、工作無保障、低工資、拖欠工資乃至血汗工廠等條件下掙扎。他們通常缺少組織和無論政府還是工會的保護,很難說已形成有階級意識的無產階級,而被稱為尚未定型和定性的“流動階級”。
與此相連是村莊的困境。在中國,除了土地碎片化和集體治理下滑等問題,農民還深受家庭分離之苦,以及農業勞動的老年化、女性化。這一點與印度情況不同。由于社會主義平等地權和性別平等的遺產,中國婦女較少經歷印度婦女所面臨的諸多在獲得土地、貸款、農業投資、技術培訓等資源方面的障礙(Sethi,2006:89-90)。但是中國的流動人口中也有大量女性,她們的命運同樣堪憂(Pun,2005;Lee,2007:part 3;Yan,2008)。進城務工匯款固然大大增加了農戶收入,但其代價是承受沉重的剝削之外(尤其在出口導向的制造業,中國工人向國際資本提供超級利潤),還往往導致家庭分離、老幼無養,留守老人和兒童得不到正常的家庭照顧。許多孩子的教育也被耽擱,乃至心理受損、生活無著。
在印度,土地“作為生存、社會正義和個人尊嚴的基礎,已在很大程度上喪失”(Sethi,2006:74),土地不平等問題因而再次浮出水面。可是,私有大公司和國際放貸機構所操控的市場改革,只依照他們自己的目標和方式進行。注重于產權明晰,并創立或擴大與金融市場緊密連結的土地市場,這類改革的導向是土地租金、賣地收入和地方政府財政。由于很多部落屬地不曾被地權制度正式記錄在案,私有化的重點是“建立基本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便促進土地和資源交換市場化”(Sethi,2006:76)。真正亟需的旨在改善無地和貧困農民生存狀況的土地改革,反而“在主流政治議題中被長期擱置”(Lerche,2013:399)。
這里中印之間一個最重要的區別,是中國的“家庭責任制”并非向土改后“私有小農”的簡單回歸(Griffin et al.,2002)。公社的解散,至少在正式的法律層面,既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也沒有觸動農戶的平等地權,恢復的僅是人均土地的使用權和以家庭為主的勞動方式。程度不等的階級分化主要源于市場因素。城市擴展還造就了一批寄生于征地款和“城中村”地租的人。但土地、階級關系和階級權力的轉換,仍然已經導致深刻的社會和合法性危機,因為其方向有悖于現存社會主義的憲法和法律。去集體化的許多后果,是“非公地悲劇”的典型案例。只是多數農民畢竟留有土地這最后的防線,特別是集體土地保留著維護農民和農民工生存資料安全的功能。他們進城后,自己的地可以交給家人耕種或在村內“流轉”,養育留守的老人和孩子,也可以在必要時回鄉務農。
這種離鄉與被剝奪土地的分離獨一無二,正是中國的“廉價勞動”在國際市場上成為“比較優勢”的秘密。如此二元結構使得農民工的工資能低于其家庭再生產的成本,同時也幫助中國避免了無地流民動亂或觸目的都市貧民窟(溫鐵軍,2005:第3章;賀雪峰,2007;呂新雨,2011)。國家因有平等地權這樣的社會主義儲備,能部分承載資本升值的成本,并把鄉村當作社會的安全閥,從而放手與資本合作,真是絕大的諷刺(Day,2013:192-193)。中國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中這一剝削與保障并存的兩重性,對資本主義全球擴張隱形而巨大的貢獻,有待理論的概括。如果在全球層面,工業化已不再依賴鄉村積累,那么經典農業問題的資本維度或可認為已被超越(Bernstein,2009),但至少中國例外。即使在印度,資本主義同時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轉型也繼續著資本和勞動商品化的過程(Byres,1996)。如前述,資本主義永遠不可能為這兩個亞洲巨人的龐大農村人口,無論在農業還是工業中,提供足夠的工作和收入,使他們徹底無產階級化。
中國土改的平等主義原則,從集體化到去集體化,一直堅持下來。這一事實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中國的持續發展。近年來,官員和開發商們為了商業利益搶占或強占土地,引發沖突,使得土地私有化表面上呈現合理性。然而,如果土地可以自由買賣,農民就可能被惑或被迫賣地,從而失去生活保障。在全球南方,在對國有、集體、部落及其他類型的公有土地猖狂掠奪的背景中,這種擔憂是很現實的。在印度,債務、破產或傷病等緊急情況都可能導致失地、移民和城市貧民窟蔓延。在中國,與農業的資本化和市場化同步,進一步的私有化會迅速引起分化。一方面是土地向(新)地主、房地產和其他投機商、農業產業化資本家和跨國公司手中集中,另一方面是小生產者和共同體失地、被雇傭、被驅趕、被毀滅。已經受到眾多關注的現象是土地流轉后,會種地的人沒地,有地的人不會種地或圈地囤積;種田補貼給有地而不是種地的人;村民分化,形成新的雇傭剝削關系;受政策扶植,包括資本企業的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強勢壓倒小農;以及由逐利資本控制的、以套取財政補貼為目標的假合作社。
將土地作為商品的觀念,既與傳統亦與社會主義的觀念相抵觸。后者視土地為公共財產,涉及自然權利或社會權利。46認識到發展中國家的農村人口仍然最大比重地承擔著全球主糧種植和食物生產,在任何負責任的政策考慮中,農民都不能是“現代化的犧牲品”(Watts,2009:267)。他們將在反向的轉型運動里,找到自己的主體能動性,追求“對作為永久公共財產的土地的理性利用”(Marx in Bensaid,2002:313-324)。今天,為了應對“人類面臨的兩個最大挑戰”——環境和貧困,唯一的替代方案是保護耕作者及其土地,并對私人大地產實行再分配(Pogge,2011:335)。在中國,以“耕者有其田”為本,才能背靠政府和社會力量,發展新鄉土主義、創造生態農業、健康生活和政治參與三頭并進的新型道義經濟,支持直接生產者通過各種有效的形式,真正組織起來(張路雄,2012;賀雪峰,2013;呂新雨,2010,2012;Lin,2013:ch.7)。
回到“印度為何落后于中國”的話題,土地革命給了中國以怎樣決定性的優勢?失去這個優勢又會有什么惡果?為了印度人民的福祉,重振激進的土地綱領是否必要?阿瑪蒂亞?森的提問十分重要,但唯有直面土地這個根本問題,才能回答。只要印度的社會不公正和等級排斥依然與不平等的地權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再分配式土地改革就仍然具有充分的理由”(Harriss,2013:354,362;Courville and Patel,2006:5-12)。中國改革后國民生活水平有令世人矚目的整體提升,但如果沒有革命和改革前30年經濟結構、社會關系和人力投資的儲備,包括平等地權和集體土地,這樣的成就并無可能。中國現行土地制度仍然是農民和農業安全的最后基礎,也是農村再組織的必要條件。更廣闊范圍內的比較經驗,也大量證實了土改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需要特別澄清的是,所謂產權明晰是為土地金融化市場化開路的,旨在實現土地的“財富效應”,而不是農業增長。因此土地改革在21世紀的規范價值,正在于它拒絕“對社會矛盾個體解決的幻想,即建立和鞏固生產資料的私有制”(Bernstein,2009:253)。孤立分散的私有小農經濟在印度和中國都不是出路,過去不是,今后更不可能。如果說印度終究需要政治決心以推動地權平等,那么面向鄉村建設和農民再組織的政策重構在中國同樣緊迫。惟其如此,這兩個偉大的國家和人民才有可能更新各自的政權和政策定位,沖破資本主義(以及前資本主義)和發展主義的羅網。
(譯/譚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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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Jason Burke,“Indian School Lunch Poisoning,”The Guardian,18 July 2013.
②參見賽爾(Saith,2008:728)提供的比較數據。
③后來馬克思似乎意識到中國歷史上曾經存在土地私有制。不過他“亞細亞生產方式”中的“亞洲”并不是一個地理實體的概念。
④“封建主義”的概念借自歐洲和日本史學,在中國共產黨的話語中很自然地獲得了政治意義,用于指稱農村的社會結構和階級關系。這里中國歷史上是否或何時存在典型的封建制元素無關緊要,這個概念的政治功能在于革命動員,沒有線性社會進化意義上從封建向資本主義過渡的含義。
⑤威廉?韓丁認為它的作用堪比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Hinton,1972:7)。其實考慮到中國土改涉及的人口,美國之例相形見絀。
⑥參見1948年4月中共中央宣傳部的《土改與整黨的典型經驗》,馬克思主義文庫,http://www.marxistsfr.org/chinese/reference-books/chineserevolution/mia-chineserevolution-194804.htm。
⑦當時占農村人口52.37%的貧雇農所有土地從14.28%增加到了47.1%;中農占農村人口的比例從33.13%上升到了39.9%,土地從30.94%增加到了44.3%。(國家統計局,1980)
⑧新中國第一任財政部長薄一波在報告中提到,“十二年以來,農民為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出人出錢,貢獻了最大力量,這是最值得感謝的事。遺憾的是,一九五〇年的預算,政府收入中的農業份額仍占第一位,達到百分之四十一點四……為了戰爭的勝利和恢復經濟,農民負擔一時還無法減輕”。(薄一波,1949)
⑨毛澤東自紅軍創建就明確地指出,“中國的紅軍是一個執行革命的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紅軍決不是單純地打仗的,它除了打仗消滅敵人軍事力量之外,還要負擔宣傳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幫助群眾建立革命政權以至于建立共產黨的組織等項重大任務”。(《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1929年12月])
⑩柴明達爾制,土地屬柴明達爾(法定地主)所有,農民向地主繳納地租,然后由一個或幾個地主聯合負責向政府繳納整個地區估定的稅額。這種形式在印度獨立前主要盛行于西孟加拉邦、比哈邦、阿薩姆邦、泰米爾納德邦及北方邦等地;萊特瓦爾制,土地由個體農民占有和經營,田賦根據每個獨立經營單位估定,個人負責繳納稅收。這些獨立的自耕農和土地所有者通常共同組成萊特瓦爾村,主要盛行于泰米爾納德邦、安得拉邦、卡納塔克邦、中央邦和阿薩姆邦等地;馬哈瓦里制,土地屬村社所有,村社成員負責聯合繳納田賦,曾盛行于中央邦、北方邦和旁遮普邦;迦吉馬尼制,指有實力的地方土地所有者,雇傭婆羅門來執行禮儀,給一定報酬,也給為其服務的其他種姓一定的糧食作為報酬,由此在中古印度以土地占有種姓成員的家庭為核心,由各種服務種姓為其服務并得到保護支持的制度。——譯者注
11在印度征收地稅補充英國的財政收入之外,英國殖民者還建立了一項所謂還債制度。不僅在印度的統治和基建要向倫敦繳納利息和利潤,1857年軍事起義后重新征服北印度的花費也要由印度承擔。換言之,“英帝國迫使被征服者為其被征服而支付費用”(Bagchi,2009:102)。
12同時,英國也要對撤離印度前造成的一些19世紀建成的現代基礎設施、工業的去工業化,以及地方財富的流失負責(Desai,2003)。與中國相似,印度的馬克思主義學者也認為殖民主義在殖民地打斷了本土原生資本主義的自然發展(Bagchi,2009)。
13柴明達爾地主們和塔盧克達爾們(Talukdar,即負責收稅的中間人)的權力在獨立前已有所削弱,1950年的廢除柴明達爾法只是明確了一批高級佃農的土地所有權。“這些受益者在國大黨中力量強大,使后來所有進一步的土地再分配或在合作方向上激進的土地改革都失去動力”(Saith,2008:734)。
14例如,地主們可將其土地登記在親戚或其他人名下,突破限制,或讓佃戶流動于不同的地塊,以至無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佃權(Ghatak,2007)。
15同樣的邏輯,從美國的角度,在戰后的日本、韓國、巴基斯坦等國推動土改(與英國在馬來西亞等地的改革相似)是其應付農民“暴力反叛”的一個工具。
161977年的旁遮普邦事件顯示,富裕的地主如何能收回土地,并幫助第一個非國大黨聯合政府上臺,詳見迪賽(Desai,2011:350-351)。
17尼赫魯,一位“持有社會主義理想的自由個人主義者”,原本傾向于更激進的社會經濟變革,甚至包括徹底改變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度,同時限制私有大資本。但是他那些國大黨的同事卻大多屬于“社會保守派”。他們受甘地非暴力改革方案的影響,期望通過由地主和工業資本家主導的階級妥協來實現減貧(Desai,2011:319)。
182003—2004年的全印抽樣調查數據略有不同(Harris,2013:359)。一些相關地區的資料,參見拉舍(Lerche,2013:395-397)。
19“最不平等的土地所有制存在于泰米爾納德、旁遮普、哈里亞納和安德拉邦”,那里無地農民的比重最高,“每個邦的基尼系數都在0.8以上”(Rawal,2008:47)。
20根據2011年印度人類發展報告,喀拉拉邦的識字率、醫療服務質量和消費支出都位居榜首。例如,喀拉拉邦的教育指數為0.92,而比哈邦只有0.41;喀拉拉邦的健康指數為0.82,而阿薩姆邦只有0.41,http://www.pratirodh.com/pdf/human_development_report2011.pdf。
21在1927年的《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毛澤東寫道:“神明嗎?那是很可敬的。但是不要農民會,只要關圣帝君、觀音大士,能夠打倒土豪劣紳嗎?那些帝君、大士們也可憐,敬了幾百年,一個土豪劣紳不曾替你們打倒!現在你們想減租,我請問你們有什么法子,信神呀,還是信農民會?”(英譯見科恩[Cohen,1993:151])
22西達?斯考切波認為,革命通常“催生了這樣的國家,其力量和自主性都顯著超過革命之前,也優于相近條件下未經革命的其他國家”(Skocpol,1979:3)。這一洞見為不同政見的學者認同,包括薩米爾?亨廷頓這樣有眼光的冷戰理論家(Huntington,1968:266)。
23“土地改革是個多面體。這個詞的用法不僅包括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也可以包括建立農業的集體或公社形式,以及國家資助的邊遠地帶墾荒和土地租賃等……”(Griffin et al.,2002:279)
24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除外。在此類地區,為了在政治上中立少數民族中占有土地的上層階級,直到50年代末才一并完成了土改和集體化。
25這五項內容是食物、衣物、燃料、醫療、喪葬或教育(視個人情況而定)。革命烈士和現役軍人家屬也享受相應的優撫政策。
26早在1944年,毛澤東就寫道:“分散的個體經濟——家庭農業和家庭手工業是封建社會的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區別于民粹主義的地方。簡而言之,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基礎是機器,不是手工。我們現在還沒有獲得機器,所以我們還沒有勝利。如果我們永遠不能獲得機器,我們就永遠不能勝利,我們就要滅亡……由農業基礎到工業基礎,正是我們革命的任務。”(毛澤東,1983:237-239)
27山西省委書記陶魯笳曾回憶:“我們一窮二白,要不投降不妥協,就要靠自己靠人民大眾的力量,提前搞農業合作化,搞社會主義,整合國力,迎難而上。”(馬社香,2012:206)
281957年公社化前夕,作為合作化的結果,中國農村已建有約1.4萬個農技站、1400個種子站和1900個畜牧示范站(Bramall,2009:221)。
29自20世紀50年代起,印度130個大型農業項目從世界銀行獲得了102億美元的融資。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從西方得到了資金和技術的大量援助。“沒有美國的援助,他們的谷物革命很難取得成功”(Bramall,2009:222)。蘇聯對印援助也很可觀。
30直至2011年,即使印度人口持續增長,而中國實施了30年的計劃生育政策,根據世界銀行數據,中國的人均耕地面積仍然只有0.08公頃,大大少于印度的0.13公頃,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AG.LND.ARBL.HA.PC。
31中國的人均產量高于印度的相關比例分別為谷物1.42倍、棉花1.35倍、油料3.75倍、肉類9.38倍、蛋類4.64倍、水產品1.19倍,等等(楊毛,2009:33)。
32阿瑪蒂亞?森2013年7月18日接受Prospect雜志采訪(Sen and Derbyshire,2013)。
33克什米爾,“淚之谷”,被公認為是印度民主之殤。更何況,在一個種姓社會中,國家不可能真正世俗化。例如,印度人民黨的世俗主義基于如下理念:“印度是印度教的,因而是世俗的”(Anderson,2012)。
34例如,布拉莫認為,無論就增長還是公平而言,“土地改革在東亞和中國都不成功”(Bramall,2004:108,130)。不討論東亞,他的這一論斷忽視了土改與集體化兩個步驟之間的邏輯與歷史連續性,從而與他自己為中國集體農業所作的杰出辯護相左。
35參見Vandana Shiva,“The Real Reason for Hunger,”The Guardian,23 June 2002;Michael Massing,“Does Democracy Avert Famine?”New York Times,1 March 2003。
36無論印度獨立前1943年孟加拉的饑荒是否相關,都不影響這里的批評。當時6000萬人口中有300—700萬人餓死。戰時的英國是民主國家,但坐視殖民地的饑荒而無所作為。
37中國著名的農業八字憲法“土、肥、水、種、密、保、管、工”,是農地最優利用的核心方面和方法。
38由于中國特有的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之間的區分,土地征用或流轉過程十分復雜,很多地區還制訂了地方特有的政策細則,參見邢幼田(Hsing,2010)。
39中國約10%的耕地有重金屬污染。化肥使用總量從1978年的884萬噸增加到了2012年的5838萬噸(占世界合成氮肥產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單位面積使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3倍。黃河水源的三分之一被認為已因污染而不適用于灌溉(見Tom Philpott,“6 Mind-boggling Facts about Farms in China,”Atlantic Cities,21 Aug 2013),外加大量的進口污染。
402013年中國進口大豆6500萬噸,基本上覆蓋了大豆國際市場,而國內生產只有1200萬噸。主要由于價格倒掛,中國政府隨后放棄了大豆(以及玉米等)的國家儲備制度,并“改變其農業戰略,用對外投資而不是保護本國的方法,尋求保障農業生產價值鏈的安全”(Tristan Kenderdine,“Why China is Abandoning State Soy Reserves?”Economics,Politics and Public Policy in East Asia and the Pacific,11 Apr 2015,Accessible at http://www.eastasiaforum.org/2015/04/11/why-china-is-abandoning-state-soy-reserves/)。關于中國大豆,參見王紹光(2013)。關于中國農業的整體困境,參見陳錫文:《中國農業發展轉型需要新理念——寫在〈論大國農業轉型〉出版之際》,載《光明日報》2015年2月4日。
41李艷潔:《農業部專家:我國糧食自給率已跌到了87%》,載《中國經營報》,轉新浪網,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607/025619341510.shtml。
42“受到影響的大多是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民,特別是棉農。僅在2009年………就有17638人自殺,即每30分鐘一個”(NYU School of Law,2011:1)。
43這個130億英鎊的計劃是“執政的國大黨旨在贏得次年春天選舉的關鍵策略”(Jason Burke,“India Approves Food Bill to Subsidise Grain for the Poor,”The Guardian,27 Aug 2013)。參見Vandana Shiva,“India’s Food Security Act:Myths and Realities,”Aljazeera,21 Sept 2013和威特曼等人的批評、分析(Wittman et al.,2010:178,182)。
44溫鐵軍:《受威脅的餐桌——世界糧食金融化的警鐘》,人民食物主權論壇,http://www.mzfxw.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15&id=35188。
45資本對自然和人的攻擊采取如下形式:“強力驅出農村人口(如近期在墨西哥和印度);將公共、集體、國家等各種產權形式轉化為排他性私有;抑制對公地的公共權利;勞動力商品化,并壓制(資本主義)生產和消費的替代(本土)形式;推動財富(包括自然資源)占有的殖民、新殖民和帝國主義進程;交易、稅務,尤其土地買賣和稅收的貨幣化”(Harvey,2006:43-44)。
46波蘭尼的論點有現實意義:資本主義法典中土地和勞動的私有權,背離或“脫嵌”其既有社會的文化期望和經濟現實。人和土地的商品化從而是“完全的虛構”,勢必激起作為社會自我保護運動的反抗(Polanyi,1957:72,ch.6;Hann,1998:7,45-46)。
*本文曾于2012年在烏干達Makerere社會研究所主辦的“亞非土地關系”工作坊上討論,感謝馬哈默德?馬姆達尼(Mahmood Mamdani)、亨利?伯恩斯坦(Henry Bernstein)、朱利亞諾?馬丁內洛(Giuliano Martiniello)及其他參會者的批評和建議,尤其感謝中山大學華南農村研究中心譚同學翻譯此文不辭辛苦的志愿勞動。英文見Mahmood Mamdani(ed.),The Land Question:Socialism,Capitalism,and the Market,Kampala:MISR book series,2015。
作者簡介:林春,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政府系(Lin Chun,Department of Government,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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