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在文獻綜述的基礎上,運用有序Probit模型,分析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政府的政策支持對農戶務農收益的影響。結果表明,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對農戶的資金補貼、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農戶家庭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及其務農人數、農戶的固定資產擁有量等對農戶的務農收益具有顯著的正向效應,農戶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與其務農收益具有顯著的負向效應。因此,要進一步增強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
關鍵詞:產權強度政策支持務農收益農地流轉
一、文獻綜述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創造了世界奇跡,然而,農民人均收入尤其是務農收入仍然很低(鐘甫寧,2007),而且隨著農業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來源將會出現多元化的趨勢,從整體來看,農民收入組成部分中來自勞務報酬收入的比重將會進一步上升(陳雪梅、陳雪松,2002)。根據全球消除貧困聯盟———中國(GCAP)2011年7月17日發布的《中國農村外出務工者生存狀況民間報告》顯示,我國大多農村青年因為務農收益低,不愿意務農。我國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特別是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明顯減少,農戶收入增長特別是務農收益增長乏力,已經成為困擾我國農村、農業和農民發展的一個大問題。同時,這些年來,我國農民收入的構成也發生了顯著變化,盡管家庭經營性收入仍然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家庭經營性收入比重下降,占比從2004年的59.5%下降到2011年的46.2%;工資性收入快速增長,占比從2004年的34%上升到2011年的42.5%。面對農業從業人口的大量減少和農業經營性收入占農戶收入比重的逐年下降等問題,從2004年開始至今,中央不斷完善農業政策體系,加大對農業科技發展的政策和資金支持的力度,并明確要保持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的穩定性。圍繞增加農民收入問題,特別是土地流轉對農民收益影響問題,學術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其關注的焦點是農地流轉對農民收益的影響,較為一致的看法是,通過土地流轉擴大單個農戶土地耕種面積可以增加農戶的收入。土地流轉后參與農戶與未參與農戶相比,人均純收入顯著增加,土地流轉后務工和出租土地收入對參與農戶人均純收入增長的貢獻率高達75%,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持續性(薛鳳芯等,2011)。高農業比較收益與低農民收入形成二元悖論,其根本原因在于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特點導致存在大量的“非自愿失業”,家庭農業勞動的收益不能充分兌現。在本質上,是由于家庭土地經營規模過小,導致盡管農業比較收益較高,但土地面積的“乘數過小”,農業絕對收入必然很低(唐茂華,黃少安,2011)。推進農地流轉,進而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化成為提升農業生產效率和農戶務農收益的基本共識。如果土地制度的改革能夠保證種糧農戶順利離開土地,轉移到城市去工作的話,就算不采取任何積極的城市化措施,戶均純收入也能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長(黨國英,2005)。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農業并不是一個存在顯著規模經濟性的產業,特別是在勞動力比較廉價的中國,土地產出率與經營規模沒有必然聯系(羅必良,2000),而且農業經營者的老年化、低知識化致使農地經營效率下降,并嚴重阻礙了農地規模經營的推行。個人務農年收入和農業生產流動資本投入是激勵農民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兩個重要因素(錢文榮、張忠明,2007)??梢?,在農地流轉中,如何通過有效的政策支持,在尊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基礎上,實現農民務農收益的增長,達到政策支持與產權保護有效匹配的科學安排,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化研究。
二、分析思路
作為農村土地的承包人,農民是否選擇農地流轉,必須要考慮的因素是,土地流轉可能獲得的租金及土地流轉后勞動力要素流出的機會收益是否大于其自己耕種土地可能帶來的收益。同樣,作為農村土地的流入方,其選擇流入土地的依據就是在農地上的經營凈收益能否滿足其投資回報期望(張麗萍等,2010)。其中的可選路徑之一,就是減少農地流轉中的交易成本。由此,必然涉及到產權強度與產權保護問題。在一種產權清晰,產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環境下,無論是土地的流出方,還是土地的流入方,其對土地流轉可能存在的成本及其可能帶來的收益的穩定性預期必然提高。對于農戶而言,其對土地的產權強度大小必然會影響其務農收益,進一步對農戶的務農積極性帶來激勵相容或激勵相背的效應;與此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戶的土地產權強度對農戶的權益保護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在中國特定的人文法制背景下,要使農戶的土地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還必須有適應的政策匹配,給予農戶以相應的政策支持。產權強度、政策支持是影響農戶務農收益變化的重要因素。
三、實證檢驗與解釋
(一)數據來源
本研究的數據是通過課題組的問卷調查獲得,調查時間從2010年10月開始一直延續到2011年10月,歷時一年;調查地域包括廣東(59)、福建(30)、甘肅(49)、安徽(19)、廣西(38)、貴州(39)、海南(41)、河北(40)、河南(49)、湖北(24)、湖南(47)、吉林(11)、江蘇(15)、江西(44)、遼寧(40)、內蒙古(22)、寧夏(33)、青海(40)、山東(41)、山西(21)、陜西(22)、四川(42)、新疆(20)、云南(38)、浙江(32)以及重慶(34)等26?。▍^),調查對象是農戶,調查采取隨機方式,由調查員一對一針對被調查對象進行調查并填寫調查問卷,共收回有效問卷890份。調查樣本的基本情況及其家庭收入的描述性統計,農戶的農業經營收入均值為9472.90,務農收入的占比均值為29.9367%。
(二)變量選擇與賦值
本次問卷調查涉及到農村土地產權及農戶經營的許多方面,為了分析農戶在農地產權強度不同的條件下,政策支持對農戶務農收益的影響,我們采取有序Probit進行分析,相關變量選擇如下:
1.因變量。本文將務農收益作為因變量,以農戶2010年農業經營收入作為代理變量。
2.自變量和控制變量。本文將政策支持變量(含5個指標)作為自變量,其中,財政支出中農林水務的平均支出占比是政策支農力度的重要體現,其數據來源則是通過統計年鑒獲得的數據。本文把產權強度變量(包括三個維度即法律賦權、社會認同和行為能力,從9個指標上予以體現)作為控制變量。各個指標的內涵分別是:(1)農戶對農地排他權的認知和法律的偏離度,是指農戶對農地所有權、農地承包權和農地收益權三者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其中,農戶對農地所有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不同意“農地歸行政村或村民小組所有”,就越說明農戶對農地所有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就越大;農戶對農地承包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不同意農戶享有承包成員權或正式契約簽訂的排他方式,就說明農戶對農地承包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越大。(2)農戶
對農地處置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同意農戶可以對農地進行非農處置、農戶在承包地上種養選擇需要政府指標或政府可以強制農戶的種養安排、以及農戶可以拋荒農地時,就說明農戶對農地處置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越大。(3)農戶對農地交易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同意非法的農地所有權交易方式,或者越不同意農地繼承權、出租權、入股權和互換權,就說明農戶對農地交易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越大。(4)農戶對農地排他權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是指農戶對農地所有權、農地承包權和農地收益權三者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5)農戶對農地處置權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認為“可以私自將農地改為宅基地或建廠房”,或越不認為“可以私自在耕地上挖塘養魚、種果樹、種林木”;越不認為“農戶可以由自己決定種養品種”,或越認為“可以閑置或拋荒農地”,農戶對農地處置權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越大。(6)農戶對農地交易權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是指農戶越認為農戶可以將農地用于買賣、贈予,或越不認為“承包期內,兒子、女兒或全部直系親屬可以繼承父母的農地”、“私自將農地作為抵押物”或“私自將農地進行出租、入股或互換”,說明農戶對農地交易權的認知與社會認同的偏離度越大。(7)農地排他能力是指農戶對土地產權權利和收益的排他占有能力,涉及的是農戶間或農戶與其他行為主體間對產權權益的控制和爭奪。(8)農地處置能力是指農戶實施農地用途配置權的能力,主要涉及的是產權主體自身對農地使用用途的處置。(9)農地交易能力是農戶實施土地轉讓交易權的能力,主要涉及的是農戶與其他市場交易主體間土地產權權利的交易和轉讓。農戶個人稟賦是影響農戶務農收益的重要因素,本文主要從人力資本稟賦、社會資本稟賦、物質資本稟賦及農地資源稟賦四個維度選擇了10個指標作為控制變量進入模型加以分析。3.變量賦值。因為務農收益異常值較多,而且農戶收入在調查中存在一定的誤差,為盡量保證數據的可信度,我們將務農收益的原始數據進行離散化處理,離散為5級等距變量。在對上述變量指標進行無量綱處理后,對相關變量指標做描述性統計。
(三)模型檢驗與解釋
由于一次問卷調查難以得到農戶務農收益的連續性數據,本文反映農戶務農收益的數據是以分類數據為主的離散數據,在分析離散選擇問題時采用概率模型(LogitProbit和Tobit)是較為理想的估計方法。對于因變量離散數據大于兩類的,研究時采用有序概率模型,用有序Probit模型處理多類別離散數據是近年來應用較廣的一種方法(郝愛民,2009)。為此,本文運用Stata軟件用有序Probit模型對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從模型估計結果中可見,農戶家庭的政府補貼收入、農戶對農地排他權與法律的偏離度、農戶對農地排他能力對務農收益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務農人數、家庭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固定資產擁有量對務農收益也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對務農收益有顯著的負向影響。
第一,政府的財政支農政策對農戶的務農收益有正向效應。主要表現在農戶家庭的政府補貼收入對農戶的務農收入具有顯著的正向效應,在1%的水平上通過檢驗。說明這些年我國政府出臺的相關的支農政策,尤其是對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采取的直接補貼政策已經產生效果,在某種意義上,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增加農戶的務農收益,既是農業比較效益相對較低的要求,也是強化農地保護的需要。
表1務農收益的有序Probit模型估計結果表
注:(1)*代表變量通過0.1的顯著性檢驗,**代表變
量通過0.05的顯著性檢驗,***代表變量通過0.001的顯著性檢驗。采用“進入法”進行線性回歸,樣本量為890。(2)“Ln固定資產”取對數。
第二,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對其務農收益有正向效應。表現在農戶對農地排他權的認知與法律的偏離度對其務農收益有正向效應,在10%的水平上通過檢驗。
第三,農戶家庭中務農人數及其家庭平均受教育年限對其務農收益有正向效應,也即農戶對農業生產經營投入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將對其務農收益產生直接的影響。首先,農戶家庭中務農人數越多,可能帶來的務農收益也越多,符合投入———產出的一般法則。其次,現代農業生產經營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和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務農同樣需要用“腦”,需要關注農業科技的運用、市場的行情變化、農作物的產量高低以及價格走勢等。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決策需要農戶綜合各種信息后做出理性的選擇,由此,其家庭成員的素質高低,具體表現為受教育年限的長短就顯得特別重要,并將對其務農收益產生正向影響。
第四,農戶固定資產擁有量對其務農收益有正向效應。對于農戶來說,他們所擁有的相當部分固定資產是具有典型的資產專用性特點,一旦不從事農業生產,這些固定資產就可能成為沉沒資產。因此,可以認為,農戶擁有的固定資產量越多,表明其對農業生產經營的前期投入越多,其生產經營路徑被鎖定的可能性越大,自然地,對農業生產經營的人力、財力和物力投入必然增加,期望從農業生產經營中取得的收益也應該增加。事實上,實證結果表明,這部分農戶的務農收益也確實隨之增加,農戶固定資產擁有量與其務農收益之間的相關性在1%的水平上通過檢驗。
第五,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對務農收益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在農戶既有資源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其對農業生產經營和非農業生產經營的資源分配與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越多,表明家庭中用于非農就業的勞動力投入越多,在勞動生產率水平及單位勞動力獲得的收益一定的情況下,自然就會減少農戶的務農收益。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對務農收益存在顯著負向效應,在1%的水平上通過檢驗。
四、結論與政策含義
1.結論。分析表明,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政府對農業生產的政策支持與農戶的務農收益之間存在相關性。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對農戶的資金補貼、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農戶家庭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及其務農人數、農戶的固定資產擁有量等對農戶的務農收益具有顯著的正向效應,農戶家庭的非農就業工資收入與其務農收益具有顯著的負向效應。即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越高,其對農戶的務農收益提升效應越明顯;政府對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補貼對農戶務農收益的增長具有顯著增長效應;農戶個人的人力資本稟賦、物質資本稟賦及其對農業生產經營的投入量將對其務農收益帶來明顯的提升效應。
2.政策含義。本文的研究結果對完善農地產權制度,進一步健全政府支農政策,提升農戶務農收益,推進“三農”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梢缘玫揭韵抡邌⑹荆?
第一,進一步增強農戶對農地的產權強度。其中的關鍵在于強化農戶的排他性行為能力,使農戶既能獲得法律賦予的農地產權,即名義上的產權,而且還能真正享受和行使其對農地的產權,有效維護其農地的權益,確保農戶對其在農地上的農業生產經營有穩定的收益預期,達到正向激勵效應。
第二,繼續實施政府財政向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行為直接給予補貼的政策。這既是彌補農業生產比較效益相對較低,激勵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切實增加農戶收入的有效手段。第三,加大農村人力資本投資。提升農村勞動力的素質,不僅有利于增強農戶的農地產權行為能力,而且,也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對于增加農戶的務農收益具有積極影響。特別是在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這一不可逆轉的潮流下,就更加需要從未來農業發展的趨勢出發,加大對農村農業勞動力的人力資本投資。第四,支持農戶加大對農業生產固定資產投資。尤其是在農地流轉過程中,在農地經營適度規模化的條件下,政府通過加大對農戶的農業生產固定資產投資的支持力度,增加這些農戶的農業固定資產擁有量,達到孵化效果,有利于激勵這些農戶增加對農業生產的投資,以資產的專用性增強其生產經營的路徑依賴性,增加農戶的務農收益,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升級。
參考文獻:
鐘甫寧,2007:勞動力市場的調節是農民增收的關鍵———評《農村發展與增加農民收入》.《中國農村經濟》第5期。
陳雪梅陳雪松,2002:《農業較發達區域農民純收入的結構構成及其變化趨勢》,《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第5期。
薛鳳芯等,2011:《土地流轉對農民收益的效果評價》,《中國農村觀察》第2期。
唐茂華黃少安,2011:《農業比較收益低嗎?———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核算框架的比較分析及政策含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第4期。
黨國英,2005:《當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現狀與思考》,《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4期。
羅必良,2000:《農地經營規模的效率決定》,《中國農村觀察》第5期。
錢文榮張忠明,2007:《農民土地意愿經營規模影響因素實證研究———基于長江中下游區域的調查分析》,《農業經濟問題》第5期。
張麗萍等,2010:《農村土地流轉的經濟分析》,《安徽農學通報》第3期。
郝愛民,2009:《農戶消費決定因素:基于Probit模型》,《財經科學》第3期。
作者系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動態》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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