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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軼智:現行農地所有權,如何不被虛置

[ 作者:王軼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2-13 錄入:19 ]

——以v市實證調研為例

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憲法賦予的神圣權利。集體土地三權(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更好地協調了農民和土地的關系,對于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持續繁榮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三權分置是土地產權領域的全新探索,只有科學界定好“三權”內涵、權利邊界,妥善處理好“三權”的相互關系,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好制度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化,承包經營關系越來越穩定,相對于經營權、承包權,所有權懸置、弱化、虛化、缺失的情況,更加嚴重。

一是所有權懸置。

產權也就是對財產享有占有、經營、處分、收益的權利。集體所有制,產權歸集體,也就是農村集體享有占有、經營、處分、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實質上是國管村有,集體土地如何承包、由誰承包、經營收入如何分配要在法律法規規定下進行,集體只有執行權。

比如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承包土地的農戶,近年來主張的土地承包權益在現行制度下,農村集體基本上無權也無力解決。特別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上,主要體現在征占地上,決策與操作都是以鄉鎮為代表的政府說了算,村集體或被占地農民除了補償的談判權,對于出不出讓,幾乎不具有決定權。

二是所有權弱化。

在現行制度體系下,農民集體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是集體全部農民的集合。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行使上,法律和制度設計上,尚沒有得到明確界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缺乏法定的歸屬及行使主體,存在由誰代表村民集體來行使的問題。

長期以來,所有權只能由村自治組織代為行使。農村人口的大量外流,代行所有權的村自治組織,既缺乏有效征集民意的途徑,也缺少民意實現的有效監督,在承包、流轉、征用上,極容易出現少數人剝奪多數人權利的現象。

當前,土地確權工作已經全面推開,農民個人的承包權得到明顯強化的同時,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的權力,可能會進一步削弱。

三是所有權虛化。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所有權最終要體現在收益權上,沒有收益權的所有權,是虛化的所有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初期,實行“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就是自己的”的分配機制,集體享有收益權益。

在農業稅費全面取消后,國家稅費全部取消的同時,集體的收益權同時也無故消失,集體只剩下名義上的所有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期限不斷延長,由“30年”到“長期”再到“長久”,承包土地已經近乎承包戶個人私有,收益全部歸承包戶占有,集體在土地經營和流轉中得不到任何收益。

另一方面,農民因承包土地的位置、機遇及宅基地的面積、位置不同,土地流轉價格和出讓金額不同,造成了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甚至導致明顯的貧富分化。

四是所有權缺失。

由于近年的城鎮擴張,大量的農村及農村土地被規劃進城市建設范圍,不管是耕地,還是林地、草地、荒地,都從集體所有轉化為城市國有,但大量的農民,并沒有相應轉入城鎮,形成了大量城中村。城中村居民多數仍然是農民,多數也以村民自治組織的形式在管理,他們的宅基地,從根源上說仍然是集體所有。

但在當前,大多數的城中村農民的住房,已等同于城市住房,出賣或者質換,已經不需要經過集體同意,基本不用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收益也完全歸原占有者所有,擁有所有權的集體被完全漠視。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大批農民向城鎮外移是必然趨勢,部分村莊消失也會是必然現象,將來的行政村,面臨著新一輪撤并,除了原來的行政村村委會決策,不能代表村民意愿的“所有權主體缺失”問題,還會更多地出現因行政村撤消合并后,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消失的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的問題,既有制度安排上的不完備、不到位的問題,也有集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模糊不清的問題。要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置的問題,要從法律法規層面統籌安排,系統性地加以解決。

首先,要依法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表面上看,集體概念是清晰的,實際上在現實操作中是不明確的。所謂農村集體,是現有村民的集體,還是農村集體產生時的村民群體(村級組織產生時,即村民加入農業合作社時)?是當前所有村民組成的群體,還是村集體中擁有選舉權的村民群體(選舉產生村民自治組織)?是本村全部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的村民組成的群體,還是當前正在享有土地承包權的村民群體?這個概念并沒有依法明確,使農村集體所有權起碼在法律、制度層面的權利義務是不清晰的。

比如,法律明確規定“保護農民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如果不依法明確集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就會有各種各樣的不同理解,在實踐操作中也會形成混亂。

比如,土地確權進一步穩定現存的集體土地承包關系,但對二輪土地承包時,未承包土地的農民的承包權利主張如何處理?對二輪土地承包后出生、遷入的農民的承包權利主張如何處理?

對二輪土地承包時多分地、少分地的情況如何調整,就會有不同的處理,勢必形成不同的標準和不同的結果,既會給當前的工作造成困擾,也會給未來發展留下隱患。

農民從農村流向城市,更多的農民變市民,是發展的必然。如果農村集體的概念不依法明確,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農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退出,都會受到影響。

集體土地歸那些人所有,由誰以有效的方式實施管理,是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被虛置的前提。集體的內涵和外延,以法律盡快加以明晰是必要的前提。

另外,以股份制形式,對集體所有土地實施管理,應該是實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有效形式。

其次,要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邊界。

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兼顧效率、公平同樣是兩難問題。保障集體中的農民權益,和實現集體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從本質上是利益統一的,但在現實中也存在相當多的沖突。

總體上說,我國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集體中的農村權利逐步實化的過程,從開始時的“兩權分離”到如今的“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一步一步落到實處,農業效益和農民收入在同步提高,而同時集體所有權則一步步走向虛化,這與改革開放前,只強調集體所有權,忽視農民個人權益的實現,明顯不同。

在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初期,集體不僅享有實實在在的收益權,而且擁有對集體土地調整的權利。但也正因為此,導致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不穩定,引起承包農民生產和土地投入積極性降低。

明確承包年限的法律規定,使土地承包關系趨于穩定,集體在土地調整上的權力,僅限于集體預留地,保護了農民更好地享有土地權益,但給農村土地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增加了難度,也推高了土地流轉、租賃、出讓的交易成本。

當前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原則中,重新重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要充分維護農村集體依法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同時也強調,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

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權確權的背景下,實現農村集體擁有的各項權能,與承包農戶擁有的各項權能協調統一,是比較困難的。農村集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將承包地發包、調整、收回,采取什么方式進行,如何進行,都需要科學精細的制度設計,包括對現行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否則要么落不到實處,要么會妨害到承包農戶的各項承包經營權能。

再次,要依法劃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利益享有。

作為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集體必然應該得到收益,集體所有的土地也不例外。在全部集體成員平等享受集體土地承包權、承包經營權所帶來的收益,基本無差別的情況下,集體土地所有制帶來的收益,可以視為已平均分配給集體成員。

實際情況則遠為復雜:耕地承包是以1997開始的二輪土地承包為基礎的,當時仍處于農業稅費負擔較重的時期,相當部分的農民因逃避稅費,而選擇放棄土地承包。在林地、草地、荒坡地的承包上,很多地區是以拍賣的形式,向村民、甚至向村外發包,村民承包面積的差距則更大。

宅基地的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政策環境改變和村莊土地情況變化,不同時期,集體農民的申請獲批的宅基地面積是不同的,特別是近年來大多數地區,已經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審批,更是形成了“舊人有、新人無”的宅基地占有狀況。

隨著城市擴展和社會資本向農村流動,集體土地的征占、出租、轉讓等行為更為普遍,土地因位置、環境、耕作條件等因素,造成的價值價格出現了巨大差別,承包農民在集體土地的征占、出租上獲利較大。

“誰承包、誰得利”是對土地承包現狀的承認,是當下的普遍作法,也是比較平穩的方法。但這種方法顯失公平,因為補償,不論是征占補償,還是轉讓、出租價款,雖然在土地征占上,包括有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的補償,但更多的是對承包農戶現有承包權的補償,事實上形成了承包農戶完全擁有土地經營收益,獨占土地出租、流轉收益,過多享受集體土地出讓收益的局面,對于農民集體是不公平的,對于其他承包農民,特別是沒有承包地的集體成員,更是不公平的,明顯造成了集體成員權利差距拉大,這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原則是背離的。

當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土地征占方面的法律,只有政策指導性文件,地方也制定了適應本地情況的政策法規,但更多的是對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的明確,明顯缺乏對征地補償,進行比例分配的規范規定。

在土地出租、流轉等經營權轉移收益上,目前各級一般也沒有針對性的規定。以法的形式規范,以政策的形式實化,明確集體的土地收益權和收益份額,是保障集體土地所有制落到實處的關鍵。

最后,要依法設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分配機制。

明確了集體的范圍,得到了集體的收益,必然涉及到集體收益集體共享的問題。當前農村土地糾紛多發、易發,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農村土地的集體收益權被漠視,與此相關的,是集體收益分配的不合理,后者也產生了集體收益被村自治組織成員私分、貪污、隨意揮霍等違法犯罪問題。

近年來暴露出來的“村官大貪”問題,無不與集體土地有關。當前,在農村集體資產分配中,因為沒有較有明確的規范,主要采用三種方式:

一是平均分配。實施的范圍,主要是沒有被承包出去的土地,補償費用或其它集體資產,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均等分配。可能出現的爭議,集中在部分人員,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上。

二是差額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決定部分成員多分,部分成員少分或者不分。差額分配的典型是:“人地兩分”“人地各半”的方法。即將征地補償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全體成員平均分配,一部分在有承包地的人員中,再作第二次分配。差額分配出現的矛盾比較多,也比較尖銳。

三是實行“征誰補誰,占誰補誰”的原則。即由部分被征收的農戶獲得全部補償費用。此種方式實質上變相剝奪了沒有承包地的成員的分配權,往往引起強烈反對。分配方式不同,出現的問題也各不相同,切需在法律方面進行明確規范。另外,這種“分光吃凈”的方式,也不利于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分配給誰,如何分配,由誰分配都應該有明確的規范。

同時,在集體土地資產減少的,適當給予集體留成,增加集體經濟實力和發展的可持續性,也是必須考慮的問題。但由誰管理、如何運營、怎樣監督,同樣需要有提前進行制度設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市縣領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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