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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旭黎:蘇聯村社財權的喪失及其影響

[ 作者:趙旭黎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3-06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公益捐是俄國村社為滿足自身的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公共需求而自主募集的資金。它是俄國村社自古以來的傳統,也是村社財權最穩定、最可靠的保障。1928年初“糧食收購危機”爆發后,在斯大林“貢稅論”的引導下,為給國家工業化建設提供資金,蘇聯政府采取將村社公益捐收歸國有的政策,并借此迫使農民向國家售糧。盡管這一政策遭到廣大農民的激烈抵抗,但在國家機器強力干預下,公益捐被迫變成地方稅,最終導致村社財權喪失。其結果是,動搖了村社自治的經濟基礎,削弱了村社的公共服務功能,增強了村蘇維埃的行政管理能力,加強了蘇聯政府對農村基層的管控,有利于農業全盤集體化的推兮。

關鍵詞:蘇聯 村社 村蘇維埃 公益捐 農業集體化

農村公社(簡稱村社)①是一個世界范圍的現象,它產生于人類歷史發展初期,至今仍在許多國家余存。在世界歷史中,俄國村社占據特殊地位,被稱為“特殊的俄羅斯精神”,更因馬克思的經典論述(村社可以成為“俄國社會新生的支點”)而為世人所矚目。當西歐各國農村公社在中世紀相繼瓦解時,只有俄國村社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歷經千年長盛不衰。1861年農奴制改革后,農村公社雖因資本主義發展出現頹勢,可1917年之后迅速復興,直到全盤集體化時期才被強制消滅。

俄國農村公社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之前很少涉及。改革開放后,學術界在此方面逐漸取得了一定成果。不過,多數研究者都將注意力放在十月革命前的村社問題和馬克思論“村社社會主義”上,對十月革命后村社發展狀況的重視不夠。②雖有學者認識到,20世紀20年代蘇聯農村實際上存在著村蘇維埃與村社的“雙重政權”,但是這種“雙重政權”絕非平行發展,村社在與村蘇維埃的博弈中一直占據優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村社掌握大量資金(主要是公益捐③),具有雄厚物質基礎。國外學者對俄國農村公社歷史的研究,主要精力也集中于十月革命前的俄國階段,對蘇聯村社歷史的研究比較薄弱。20世紀90年代初,尤其是蘇聯解體后,由于大量蘇聯檔案的解密和出版,俄羅斯學者對蘇聯村社歷史的關注明顯增加,研究的廣度和深度都得以拓展。有學者研究了村社與蘇維埃政權之間的關系,有學者探討了集體化前村社的社會心理層面,還有不少學者根據地方檔案,對集體化前的村社進行個案研究。除了俄羅斯學者外,日本和英美學者在關于蘇聯時期村社問題的著述當中,也涉及村社的公益捐問題。④但是,這些研究成果并沒有將“公益捐”國有化與村社喪失財權問題聯系起來進行通盤考察。

鑒于此,本文利用俄羅斯新近出版的解密檔案材料,從村社公益捐問題人手,分析蘇聯集體化前村社的雄厚財政實力,以及村社財權的喪失、農民反抗與村社最終滅亡之間的關系,以加深對新經濟政策時期蘇聯基層農村實際狀況的認知。

一、 十月革命后的公益捐與村社的雄厚財力

俄國村社具有千年歷史,是農民傳統的基層自治組織,有土地分配、生產、稅收、社會保障、文化教育、宗教等多重功能。稅收是村社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主要指為國家、地主和地方自治機構分派和征收貨幣稅、實物稅、勞役等。按照習慣法,村社有權自主收取公益捐,為本村社各種公共需求籌集資金,且數額不受地主和政府機關限制。公益捐幾乎與俄國村社同時產生。聚居在同一村落的農民經常需要解決一些公共問題,如修路、架橋、建校、丈量土地、放牧牛羊等,需要一定資金,主要依靠農民自行解決。村社通過村社大會自行募集一定數額的公共資金,征收原則、方法及數額也都由村社自主決定,公益捐應運而生。可見,公益捐既是俄國農村自古以來的傳統,也是村社作為自治組織的重要標志。

傳統的公益捐有四個特點。一、封閉性。征收對象只針對某地域單位(通常是某個村社)內的居民。二、強制性。只有村社大會才有權通過有關公益捐的決議,確定公益捐的種類、用途、數額和征收方法,決議通過后每位成員都必須執行。三、專用性。盡管公益捐種類五花八門,額度不盡相同,但每種公益捐通常都有專門用途和獨特的征收方法。四、平均性。公益捐有的按戶分攤,有的按人口數分攤,還有的甚至按母牛或馬匹的數量分攤。比如,為牧牛人和種公牛征收的公益捐,通常按母牛數量分攤;為牧馬人征收的公益捐,按馬匹數量分攤;為維修消防器材和草棚征收的公益捐,都按戶分攤;為土地劃分員和干草分配員,為保護地方森林、干草垛、牧場,乃至為渡河征收的公益捐,都按人口分攤。須指出,蘇維埃政權成立后,尤其是20世紀20年代后半期,公益捐的征收方式開始出現變化,某些村社開始用統一的征收方法來代替專門用途的公益捐,比如按照份地數量來進行分攤,兩頭牛可以等同于一塊份地等。

1917年二月革命后,在農民自發進行的徹底重分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過程中,古老的村社得以復興。據統計,1922年在蘇俄主要農業區,村社土地占農民土地的98%-99%;即使在中央工業區,歸村社支配的農民土地所占比重也高達80%-95%⑥擁有自治性質且不斷壯大的村社,不利于新生的蘇維埃政權對基層的統治。為此,蘇維埃政權試圖建立一個嶄新的基層農村政權單位一一村蘇維埃,以取代村社。可是,這一過程并非一蹴而就,1928年之前,在與村社的競爭中,村蘇維埃一直居于劣勢。村社占據優勢的決定性因素是其擁有雄厚的物質基礎,能支配很多公共資金,主要來源有公益捐、土地租金、對租用的國有不動產(采石場、漁場等)的經營開發、出售村社公有財產、村社公有種牛交配收人等。

在村社的公共資金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公益捐和土地租金,其他資金來源不但數額少,而且非常不穩定⑦。就土地租金而言,因蘇維埃法律對出租土地設置了一系列障礙,土地租賃只是在1925年到1928年初這2年才獲得較大發展。然而,即使在土地出租的黃金期,公益捐仍約占村社收人的一半。⑧1928年初,斯大林農村政策徹底轉向,限制土地租賃,禁止富農出租土地,導致村社的土地租金收人銳減。⑨公益捐在村社公共資金來源方面所占比重顯著上升。由是可知,公益捐是村社公共資金中最主要、最穩定的來源,也是村社財權最重要的保障。

十月革命后,農村生活發生巨變,現實生活的迫切需求讓各地農民不得不求助于公益捐,公益捐種類不斷擴展。經歷七年的世界大戰和國內戰爭的浩劫之后,農村學校已千瘡百孔,破舊不堪,而剛剛在內戰中獲勝的蘇維埃國家又面臨大饑荒的考驗,根本沒有足夠資金改善鄉村學校的狀況,不得不借助公益捐解決鄉村教育問題。1921年9月15日,蘇俄人民委員會通過的《關于采取措施改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供應的法令》規定,為給農村地區(饑荒地區除外)的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構教職員工供應糧食,各鄉級代表大會可通過關于實物公益捐的特別決議;鄉執委會可以通過服勞役或公益捐的方式,讓村民參與進來,保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合適的校舍,或建設新校舍。⑩可見,公益捐不限于貨幣資金一種形式,還有實物等多種形式。這一時期,公益捐的征收目的仍是為滿足村民的生活需要:建設村莊的公共設施、橋梁、道路,聘請專家(農藝師、獸醫、教員等)、牧人、保安,給被派“出差”去服勞役(儲備木柴、給鐵路除雪等)的人準備食物,建造消防器材庫、公共倉庫,建設和維修學校、閱覽室等。⑾

新經濟政策時期,公益捐又產生一些適應形勢的新種類。例如,商業的迅速發展使政府不得不利用公益捐來對其進行調節。20世紀20年代初,沙俄時期規模最大的下諾夫哥羅德交易會重新恢復,國企、私企、外企和合作社企業都可在交易會上從事貿易活動。1923年7月25日,蘇俄人民委員會和全俄中央執委會通過了《關于下諾夫哥羅德交易會的法令》。規定:為滿足交易會的各種公共需求,參會商人代表會議可以通過決定向各參會商人和企業征收公益捐資金。⑿到20世紀20年代中期,公益捐的規模已經非常龐大。據統計,俄聯邦全國公益捐總額為1億多盧布,占統一農業稅總額的50%-60%

公益捐之所以被廣泛采用,一是因為村社傳統的強大力量,二是緣于農民不信任以村蘇維埃和鄉蘇維埃為代表的地方政權機關。在整個20年代,村社與村蘇維埃財政實力差距非常巨大。與村社相比,絕大多數村蘇維埃都沒有獨立預算。據蘇聯著名農民史專家維?丹尼洛夫的統計,1926-1927年俄聯邦共和國只有3.2%的村蘇維埃(1815個)擁有獨立預算,預算總額為1560萬盧布,而同期村社預算達七千萬盧布(有材料認為,該數字為八千萬至一億盧布,甚至更多)。⒁解密檔案顯示,在俄聯邦共和國(不包括莫斯科省和列寧格勒州)的總共51,281個村蘇維埃中,1927-1928年共有3,488個村蘇維埃(占全部村蘇維埃總數的7%)建立了村預算;在村蘇維埃規模都非常大的斯大林格勒省和薩拉托夫省,只有5%的村蘇維埃擁有獨立預算;中央黑土州只有4.8%;蘇聯主要農業區(烏克蘭、中央黑土州、伏爾加河下游和中游、列寧格勒州局部地區和北髙加索)的土地公社擁有的公共資金都遠超村蘇維埃。

譬如,梁贊省上貝拉穆特土地公社在1926年10月1日至1927年10月1日的預算總額為2.2萬盧布,而同一地域內的村蘇維埃預算只有1,100盧布,相差近二十倍。⒂在1927年12月召開的聯共(布)十五大上,中央政治局委員莫洛托夫在《關于農村工作的報告》中,提到一份關于村蘇維埃與村社資金情況的表格(詳見表1),顯示了兩者的財政差距。 可以說,集體化前,村社是農村財權的實際掌控者,村蘇維埃只不過是名義上的基層管理機構,不僅影響力微弱,而且村蘇維埃工作人員完全依靠村社公益捐資金來供養。⒃1926年底,對俄聯邦共和國12個省108個村蘇維埃的調査材料證明:“很多村蘇維埃從土地公社獲取資金,以抵償開支”⒄。


趙旭黎:蘇聯村社財權的喪失及其影響(圖1)


綜上可知,十月革命后,公益捐不但保持傳統特征和功能,又與新時代相適應,種類繁多,是村社公共資金最重要、最穩定的來源,也是村社能與村蘇維埃相抗衡并占據絕對優勢的重要原因。顯然,這是蘇聯政府不愿看到的。于是,在允許村社保持運轉的同時,蘇聯政府亦不斷施加限制和打壓,其中的重要一環便是剝奪村社財權。

二、 村社財權的喪失:公益捐被收歸國有

自20世紀20年代中期開始,蘇聯政府開始實施工業化計劃。斯大林的“貢稅論”主張,農民必須為社會主義工業化繳納貢稅,必須為社會主義建設繳納額外稅,這也是斯大林關于工農關系和城鄉關系的基本理論。從前文統計數據可知,村社公益捐數額非常龐大,這自然引起蘇維埃政權重視,試圖將之收歸國有,為工業化建設提供資金。此外,這一時期蘇聯出現糧食收購困難⒅。為從農民手中獲取資金和糧食,蘇聯政府決定采取一箭雙雕的措施:通過行政高壓迫使農民上繳各種捐稅。為此,國家領導人在關于糧食收購運動的指示中,經常向地方政權機關發出必須向欠稅者施壓的指示。⒆也就是說,政府將農民繳納的公益捐和其他稅款視作向農民施壓的重要財政杠桿,促使農民按固定價格向國家售糧。

1924年8月29日,蘇聯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出臺了一部全聯盟的《農村居民公益捐法》,開始用行政法對公益捐進行調控,這標志著公益捐的封閉性被打破,蘇維埃政權開始從國家層面控制村社公益捐。但是,該法律并沒有讓蘇維埃政權成功控制村社,公益捐的自愿性得以保留。因為按照規定,未參加村社大會或對公益捐決議投反對票的村民,沒有義務繳納公益捐,而基層行政機關只負責對村社大會決議進行登記(在實踐中經常得不到有效執行)。

1927年8月24日,蘇聯政府通過《關于居民公益捐的決議》,引入新的公益捐實施方法。首先,盡管該法保留了公益捐的自愿性質,但規定征收公益捐的決議經鄉執委會批準后,本村所有村民必須執行;其次,村社大會保留是否征收和征收多少公益捐的決定權,而分攤、征收、保管、核算和使用公益捐資金的廣泛權利則由村蘇維埃掌握,并且村蘇維埃分攤公益捐時,需考慮農戶的富裕程度。⒇這部法律的實質是將公益捐資金從村社手中剝離出來,轉交給村蘇維埃,以便加強村蘇維埃的物質基礎,進而使村蘇維埃有權干預村社事務。盡管如此,《關于居民公益捐的決議》并沒有讓村社真正喪失對公益捐資金的管理權,因為法令同時規定,除了村社大會決議中規定的專門用途之外,禁止村蘇維埃將公益捐資金用于其他用途。即傳統公益捐的專款專用特點并未喪失。同樣,雖然1927年12月召開的聯共(布)十五大提出,必須將富農排擠出村社領導層,建立國家對村社的領導,但并未提出取消村社。這表明,此時蘇聯政府還愿保留包括村社自治在內的農村傳統。

十五大結束后不久,1928年初為克服“糧食收購危機”而對農民采取的非常措施,突然改變了農村的政治氣候。1928年1月5日,聯共(布)中央向地方各級黨組織發出一封措辭嚴厲的通令,指責后者對中央關于在組織糧食收購工作中進行“決定性轉折”的命令持怠慢態度,命令執行中央以前關于沒收農村存款的所有指示,包括“以公益捐法律為基礎,緊急建立地方補充捐稅”。1月7日,根據斯大林和莫洛托夫的建議,聯共(布)中央政治局要求俄聯邦共和國人民委員會緊急制定、并在1月8日前頒布關于公益捐的法令。④政治局的指令立竿見影,1月7日當天,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決議》。(21)1928年2月13日和10月4日該決議又得到補充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關于公益捐制度的新規定。(22)將這些文件與蘇維埃政權之前有關公益捐的各項法規進行對比可以發現,1928年后的公益捐有如下五個新特點:第一,公益捐具有國家稅收性質。直到1928年初,公益捐一直是村社自治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隨著按比例分攤的“稅收原則”的確定,公益捐由國家政權機關確定和負責征收,并與農業稅掛鉤,財政人民委員部稅務司負責領導公益捐事務,由此村社喪失了計算、分配和征收公益捐的職能。

第二,公益捐具有國家強制性。盡管傳統公益捐也有強制性,但保障強制性的是村社傳統習俗,與國家政權的控制無關。在糧食收購危機高潮期推出的公益捐運動,既可以刺激農民賣糧,又能強制沒收農民“余錢”正因為如此,公益捐與歷次政治經濟運動無異,在運動過程中,各種緊急措施被廣泛運用。

第三,國家機關有權提高公益捐征收額度。盡管1928年1月7日通過的《關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決議》規定,俄聯邦共和國公益捐的額度不應超過該村實際征收的(扣除優惠和折扣后)農業稅總額的35%,但是1月27日,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對該決議進行補充,授權各州、省執委會:應下級執委會請求,可提高公益捐最高額度。(23)這就為國家機關干涉包括公益捐在內的村社內部事務、無限提高公益捐征收比例打開了方便之門。例如,在烏里揚諾夫斯克省、楚瓦什自治共和國、奔薩省、馬里州和韃靼自治共和國,公益捐與農業稅的平均比例分別為50.4%、46.3%、43.7%、37.5%和28.5%。(24)統計結果顯示,公益捐的實際征收額年年增長。自1927-1928稅務年度至1929-1930稅務年度,俄聯邦共和國共征收2.3億盧布公益捐:1927-1928年度為6,520萬盧布,1928-1929年度為6,140萬盧布,因推行全盤集體化,1929-1930年度猛增至10,340萬盧布;1928-1929年度公益捐占統一農業稅的平均比例為26.3%,1929-1930年度則增至49.6%。(25)

第四,降低村社通過公益捐決議的標準。《關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決議》規定,為解決公益捐問題,應有逾半數選民參加村社大會,以參會者簡單多數的方式來決定問題,如參會者不足半數,須重新召開村社大會。可是在實踐中,尤其在大村莊,幾乎從未達到過開會有效人數。對此,1928年10月4日,俄聯邦共和國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對這項決議進行補充,規定至少一天后才可重新召開村社大會,而且只要參會人數不少于選民總數三分之一,重新召開的村社大會就有效。(26)但中央黑土州的材料表明,實際參會人數和決議規定的有效人數仍有差距。1928年11月至1929年2月坦波夫省科茲洛夫區村社大會的會議記錄經常不寫出席會議的村民人數,即使寫了,也未注明他們代表的總人數;有時盡管兩種數字都寫了,但不能被視為選民人數合法。又如,在新赫梅列沃耶村重新召開的村社大會上,751名選民中只有157人(約20%)出席,比法定有效人數少得多。(27)不管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實際情況看,從1928年初開始,村社大會通過公益捐決議的門檻都大大降低。

第五,階級原則被引入公益捐制度。1928年2月13日,俄聯邦共和國全俄中央執委會和人民委員會對《關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決議》的許多條款進行修訂和補充,允許村蘇維埃對特別富裕農戶增加公益捐征收數額,確定對貧農戶的優惠額度。(28)規定:每戶繳納公益捐的數額取決于該戶的富裕程度,不交農業稅的貧農經常免交公益捐。這破壞了村社平均主義的傳統原則,導致農村社會矛盾尖銳化。

總之,《關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決議》及隨后頒布的相關決議,將村社的公益捐資金收歸國有并不斷提高征收額度,使其成為蘇聯政府強制要求農民上交的直接稅。這意味著村社徹底失去傳統的財權,是蘇聯政府為控制村社財權打出的一記重拳,大大削弱了村社力量。此外,蘇聯政府還不斷向農民強征名目繁多的其他款項,包括農業稅、保險費、合作社股金、農民公債等。據統計,1928年,蘇聯政府共征收3.75億盧布農業稅,比1927年征收的農業稅(2.36億盧布)高63%;1928-1931年,共發行1.5億盧布農民公債,銷售債券所得的90%都進人國庫。(29)蘇聯政府以征收苛捐雜稅的方式,強奪農民手里的余錢,激起了農民的普遍憤怒和反抗。

三、 農民和基層黨政工作人員的反抗

為了在田間勞動開始前收齊村社大會確定的全部公益捐數額,聯共(布)中央給各地下達命令,必須加緊征收公益捐,期間不乏行政高壓和強制手段。1928年3月,中央稅務機關就收到600封農民來信,對公益捐提出申訴。從這些申訴信的內容可以看出,各地收取公益捐時,經常采取違反現行法律的措施,如逮捕、威脅、查抄和沒收財產等。(30)強制措施的重新使用,標志著新經濟政策被拋棄,轟轟烈烈的農業全盤集體化運動即將拉開序幕。公益捐運動與其他大規模經濟政治運動一起,導致村社與蘇聯政府的關系復雜化,農村社會緊張程度大增。農民對蘇維埃政權剝奪村社公益捐的非常措施進行了不同形式的反抗。

第一,在村社大會上投票反對實行公益捐。農民將公益捐看作例行的國家稅收,并沒有表現出官方所期待的積極性,而是非常討厭甚至憎恨征收公益捐。1928年1月,在北高加索邊疆區,農民都對公益捐法令投反對票和棄權票,沒人投贊成票;在1月份兩周內,8個州共有73起中農、貧農聯合富農投票反對公益捐事例;同年3月,在烏拉爾地區特羅伊茨克州納加伊巴克區奧斯特羅連斯克村,當村社大會討論公益捐問題時,富農阿尤波夫大喊:“我們交得夠多了,已經被扒了三層皮,大家萬眾一心團結起來,反對公益捐。”(31)可見,農民非常憎恨政府強征公益捐。

對此,蘇維埃政權采取了如下應對措施。首先,簡化村社大會通過公益捐決議過程,反復要求重新召開村社大會。據統計,在坦波夫省莫爾尚斯克縣,63個最初拒絕實行公益捐的村莊再次舉行村社大會;在坦波夫省利佩茨克縣,甚至蘇維埃積極分子也反對推行公益捐,以至于“關于公益捐的會議不得不重新召開,有時召開4”,為達目的,經常對村社大會達不到法定有效人數這一事實視而不見,不斷重新召開大會,直到特派員的提議被接受為止。(32)其次,對投反對票的農民進行恐印。在烏克蘭季諾維也夫州和扎波羅熱州,特派員對投票反對公益捐的農民進行恐嚇,威脅說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和警察局要對他們進行鎮壓。(33)再次,用階級分化手段宣傳、鼓動和說服農民。在村社大會提出征收公益捐問題前,許多地方經常舉行非黨農民積極分子、貧農和婦女代表等參加的會議,目的是形成支持公益捐的輿論。會議期間,一直有人試圖說服村里的貧農和中農相信蘇維埃政權政策的合理性。這些手段通常會產生一定的效果,貧農經常投票支持征稅的階級路線。(34)需要強調的是,在實踐中,村社大會更愿按傳統的平均主義方法(按人、按戶等)分攤應納稅額。最后,對反對實施公益捐者采取鎮壓手段。1928年1月26日,在聯共(布)坦波夫省委會議上,出席會議的聯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員莫洛托夫發言支持“以殘酷兇狠的手段,向富農、向3%-4%的農村富農階層展開猛攻”。(35)烏克蘭沃倫州的某些地區更為激進,大規模逮捕反對征收公益捐的人。(36)

第二,通過書信、請愿代表等方式表達不滿情緒。1928年1-2月,高加索紅旗軍收到許多農村家人的來信,其中來自烏克蘭赫爾松州的一封信提到,“從城市來的報告人讓農民繳納公益捐,農民有不滿情緒。”同年4月2日,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特別部編寫了一份絕密報告,指出因糧食收購、公益捐和分攤農民債券運動導致農民不滿情緒急劇增長。這些不滿情緒或者通過書信,或者由從農村派往部隊的村莊請愿代表不斷傳遞到軍隊內部,導致紅軍戰士群體對蘇維埃政權不滿情緒驟增。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對此十分震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重大事件能在軍隊中有如此大規模的反應,以前能讓戰士們激動不安的所有其他因素(部隊的日常條件、紀律、國際事件等)都退居幕后”。(37)

面對這種局勢,各級政權機關將農民的不滿表現視為“富農”宣傳,進行鎮壓。國家政治保衛局機關收到指令,要求“將農民中最有害和最敵對的分子清除出去”,保障“黨和蘇維埃機關糧食收購工作的正常進行,推行公益捐法律”。(38)

第三,暴力反抗乃至武裝起義。1928年1月1日至2月1日,22個州發生70起暴力恐怖事件,8個州發生24起富農破壞公益捐會議和決議事件,還有少數幾起富農煽動農民起義事件,起因大都是由于強征公益捐。在季諾維也夫州的卡梅卡村,發現反對公益捐的傳單上有號召起義的語句;在烏克蘭敖德薩州的安東紐基村,6名富農聯合起來煽動人們擾亂公益捐會議,毆打村蘇維埃秘書。1928年1-2月,高加索紅旗軍部隊第五團收到許多農村親屬的來信,提到農村因征收糧食和公益捐導致的暴力反抗事件:“我們村發生大暴動,因為政府又給每人增加1盧布30戈比的糧食稅,并且不要錢,只要糧食。他們想把所有糧食都拿走,每人每月只留1普特糧食。但是,沒人同意。大家都說,我們寧可抗爭到死,也不要餓死。因拒絕繳納公益捐,富人的錢都被沒收,抓了15人強迫他們勞動,情況很糟糕。”(39)事實上,農民暴動數量相當大,且逐年遞增。根據國家政治保衛總局的統計數字,1928年蘇聯共爆發709起大規模農民暴動;1929年的農民暴動數增長84%,達1,307起;1930年的農民暴動數量為13,453起,是1929年的10倍。此外,農民反抗的人數也相當驚人。1929年,農村的大規模、集體性反蘇示威的參與人數超過24.4萬人,而1930年的參與人數達246.8萬人,是1929年的10倍多。(40從根本上講,征收公益捐、暴力征糧和強制性全盤集體化措施一起,構成這一時期蘇聯農民暴力反抗運動的主因。

除農民外,基層黨政工作人員也對公益捐運動進行了抵制。大部分基層蘇維埃工作人員都出身農民,在實際工作中能夠直觀感受到,強征公益捐對農村社會的沖擊,因而對這種直接干涉農村生活的物質根基的公益捐運動是抵觸的。1928年5月5日,聯共(布)西伯利亞邊疆區葉爾佐夫卡地區比伊斯克州黨委委員、兼任蘇維埃和商業系統職員工會地方委員會主席薩維欽就地方政權機關工作情況,致信聯共(布)中央監察委員會。他在信中寫道,公益捐的征收比例過高:“我們地區的公益捐按農業稅稅額的61%(即3.2萬盧布)征收。而本地經濟薄弱,有72個居民點,但其中只有5個大村鎮,這5個村鎮共有約1,500戶農民。除這5個村鎮外,其余居民點的經濟都非常薄弱,盡管每家每戶都種地,但從事手工業的人更多。”(41

針對基層蘇維埃工作人員的暗中破壞和抵制態度,國家安全機關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予以應對。

一、采取撤職、開除黨籍等在內的清洗手段。1928年1月23日,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副局長亞戈達向各省分局發出一封電報,要求將“怠工者”清理出基層蘇維埃機關。二、逮捕、審判惡意抵制的基層蘇維埃工作人員。(42

農民和基層黨政工作人員的反抗,顯示了蘇維埃政權獲取村社公益捐的過程的艱難性和復雜性,而且蘇聯各地公益捐征收情況的差異也很大。1927-1928年,北高加索完成了公益捐計劃征收額的61.6%;在烏拉爾地區,有的州已全部繳完,有的州只完成6%;巴什基爾完成公益捐計劃額的71%,而薩馬拉省卻只完成2%。(43村蘇維埃一直謀求實現預算獨立,亦非易事。從1925-1926年度開始,坦波夫省的村蘇維埃開始建立預算,但直到1928-1929年度,937個村蘇維埃中只有160個擁有預算(占17%)。(44)1928年10月,聯共(布)中央農村工作部向中央匯報村預算建立情況,指出村預算的獨立性不夠,許多地方的村蘇維埃實際發揮的只是收支報表的作用。盡管如此,村蘇維埃最終還是憑借上級行政機關的高壓奪走了村社的全部財權。與此同時,聯共(布)中央發出指令:“必須將現歸上級蘇維埃執委會(尤其是鄉蘇維埃)管轄的所有農業財產和農業企業轉交村蘇維埃,同時將全部國家財產、土地和水域的管理權從土地公社轉交村蘇維埃,以此作為村蘇維埃最重要的收人來源之一,加強村蘇維埃的物質基礎。”(45)

全盤集體化期間,蘇聯政府開始將強征公益捐作為向個體農民施壓并迫使富農交出生產資料的手段。按照1930年新的公益捐法,集體農莊莊員被免除繳納公益捐的義務,而個體農民繳納公益捐的最高額度被定為統一農業稅的50%(遠遠高于1928年1月7日決議規定的35%的比例),而且區執委會還有權將該比例提高至100%(46)隨著公益捐上繳額度的大幅提高,個體農戶不得不面臨兩難的選擇:或者加入集體農莊,或者為完成稅收義務拋售財產,從而傾家蕩產。借此,大多數農戶的“閑錢”都被沒收充公。

盡管蘇維埃政權強征公益捐遭到農民和基層黨政工作人員的反抗,甚至引發各地農民暴力相抗,使得蘇維埃政權實現掌控村社財權的過程十分艱難,但是蘇維埃政權最終憑借強大的國家機器幫助村蘇維埃獲得預算獨立,成功剝奪村社財權。

四、村社喪失財權的影響

村社喪失對公益捐資金的管理權,標志著村社財權的喪失。這帶來了一系列影響:首先,村社最終喪失農村基層的公共服務職能;其次,隨著村蘇維埃預算的逐步獨立,各項公共職能轉而由村蘇維埃承擔,加強了村蘇維埃在農村生活中的作用;最后,村蘇維埃獲得對農業企業和其他國家財產的處置權和管理權,壯大了其物質基礎。同時,村社與村蘇維埃的相互關系發生重大轉折。村社財權的喪失觸動了村社自治的經濟基礎,增強了村蘇維埃的行政管理能力,強化了蘇維埃政權對農村基層的管控,有利于推行農業集體化。

從數據上看,蘇聯政府剝奪村社財權以為工業化建設提供資金、利用公益捐為經濟杠桿推動糧食收購的目的都實現了。1927-1930年,農民通過公益捐為國家提供2.3億盧布資金。然而,以公益捐這種變相的直接稅的方式強制剝奪農民資金,使廣大農民的心理受到巨大沖擊,失去了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是一項不得民心的舉措。1928年,國家從農村收購了1,080萬噸糧食,1929年收購了1,600萬噸,在大豐收的1930年糧食收購量猛增到2,220萬噸,是1928年收購量的兩倍。(47)由于歉收,1931年蘇聯糧食總產量比1930年下降16.8(48),然而糧食收購量還是達到創紀錄的2,280萬噸(49)。可是,這些成績的取得,與其說是官方以公益捐為杠桿來推動農民“主動”交糧的結果,不如說是國家機器向農民施加巨大壓力所致。 需要指出的是,剝奪村社財權對村社最終的滅亡只起到有限的作用,因為它只是蘇聯政府為發動全盤集體化采取的一系列準備措施的一部分。1928年初至1929年底,為將村社自治組織納人國家管理體系,在糧食收購危機的背景下,蘇聯政府采取三項關鍵措施:第一,通過合同訂購等方法加大對村社農業生產的干涉力度;第二,從組織上清除村社的“有害”分子,如取消被剝奪蘇維埃選舉權的人(主要是富農)在村社大會上的投票權;第三,通過將村社對公益捐資金的管理權轉給村蘇維埃的方式,減少乃至切斷村社的收人來源。這樣,蘇維埃政權分別從農業生產、村社的領導權和財權三個關鍵領域向村社施加壓力,迫使村社逐漸屈服于蘇維埃政權。1930年7月3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在全盤集體化地區撤銷土地公社的決議》,規定在農業集體化比例“不低于75%”(一年多后下調至68%-70%)的地區撤銷村社。(50)隨著1933年全盤集體化的結束,截至1934年底,具有千年歷史的村社在蘇聯主要農業區基本消亡。

但是,公益捐并未隨著村社的滅亡而消失,反倒在蘇聯農村地區長期存在,仍為地方公用事業和文化建設服務,只不過集體農莊莊員繳納的公益捐稅率比個體農民要低25%。(51)而且,從集體化結束直至蘇聯解體,中央政府對公益捐問題的關切從未間斷,不斷頒布關于公益捐的行政法令。(52)在21世紀初的俄羅斯,公益捐依然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其原則與傳統公益捐基本保持一致,不僅是地方預算的補充來源,還是提高公民積極性的現實手段之一。(53)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世界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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