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新余交警城南大隊為兩位民警頒發委屈獎,表揚他們在執勤中蒙冤受辱但仍強忍委屈規范執法行為。據悉,兩位民警在路面執勤時遭到一女子的無理打罵及誣陷,但民警始終克制不還手不還口,最終以理服人。(江南都市報 5月22日)
執法交警出于責任擔當,規范執法,在與群眾發生沖突時,能夠保持理性執法,不惜讓自己遭遇委屈,此舉值得肯定。而相關部門對民警克制不還手不還口的行為予于表彰頒發“委屈獎”,也顯得合情合理。
然而,從表面上看“委屈獎”似乎能緩解執法上的沖突,讓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保持冷靜,維護公職人員的形象,消除受委屈著的負面情緒,促進社會和諧。但很多時候,卻是在損害執法人員的尊嚴、剝奪公職人員的正當訴求,特別是有些單位在為無故遭受謾罵毆打的執法者發放“委屈獎”后,便放棄了對施暴者的道德譴責和法律追責,由此可見“委屈獎”不僅遮蔽了受傷者的人格尊嚴、職業尊嚴乃至生命尊嚴,同時也遮蔽這些單位應當承擔的維權責任,讓施暴者逍遙法外,造成對暴力和違法行為的縱容,導致一些人無視法紀,為所欲為。這往往成了相關單位在為社會上少數人的違法、不文明行為買單,導致法治精神的缺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說白了,“委屈獎”看似可以促進社會和諧,實際上卻讓人們混淆了是非對錯的判斷,執法者也是人,也有合法的權益,并不能因為其“為民服務”的身份而過分犧牲其維護自己人身、人格的權利。何況利用犧牲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來換取一時的社會和諧必將不長久,也不牢固。
由此可見,幫助相關工作人員依法討回公道,捍衛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尊嚴,引導群眾自覺地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這才是治本之策。說白了,捍衛執法者合法權益,比起“委屈獎”來顯得更為重要。
作者地址:成都市龍泉驛區西河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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