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警方涉嫌濫用職權的案例集中出現,涉事警員振振有詞:“就算我是假的,你也要先配合!”……令人大跌眼鏡,但更令人不安的是,如此出格言論,可能某種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立場。人民日報刊文,要求公民面臨不規范執法行為時,應先配合執法,再依法維權。
如果人人抗拒執法,社會必然陷入混亂——這道理似乎是很強大的,然而“先配合再維權”的前提是什么?——應當是執法者依法依規執法,雙方都要受法律制約,社會才能正常運轉,如果只讓老百姓受制,而“執法者”不受制,會陷入更可怕的混亂。
明確把“面臨不規范執法”作為“先配合”的前置條件,著實令人驚訝——某種程度上,這跟那句“就算我是假的,你也要先配合!”是同一個意思,只是換了種不那么刺眼的說法。
“不規范的執法”其實是客氣話,在法律的授權之外濫用強制手段,其實就是不合法的執法,換了一般人身上就是“暴力違法”——憑什么要求公民配合?要守法者“配合”違法者,聞所未聞。違法者就是違法者,無論他是不是穿了警察制服,面臨任何違法者都一樣,正常人可能選擇暫時忍耐。
在一個幸福安康的社會,在一個政府不過多干預人民勞作、商業行為的社會。現代法律的一個基本邏輯是“無罪推定”,意思就是說,如果沒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既然無罪就不能隨意關押、審問,而應當充分尊重其人權。假如是如此的法治前提,憑什么要求人民“先配合執法再維權”?假如沒有這樣的前提,還談什么法治?還談什么人權?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王毅外長剛剛說了“你知道中國把保護人權寫入憲法了嗎”,廣州公安的微博就有專家出來說“假定執法合法”,執法合法和無罪推定的悖論是不是中國特色人權的象征?
“先配合執法再維權”明顯和國際公約確認的基本人權以及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標準“無罪推定”相違背,竟然會成為中國社會的共識?而且還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中?倘真如此,才是法治的笑話。
解決當前輿情的正道,是盡快開展內部整頓,敦促各地警方依法依規進行執法,盡可能消除所謂的“不規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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