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期,駐水利部紀檢組連續查處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涉及組織公款吃喝、接受下屬單位宴請、多占辦公用房和臨時生活用房等。(人民網 12月7日)
自2012年12月八項規定出臺以來,4年間,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14.6萬余起,處理近19.7萬人。此項工作取得巨大成效,是因為黨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從而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地生根,讓人民群眾看到了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
然而,在反腐倡廉的大形勢下,卻依然還有那么多的違紀違法現象發生。水利部規計司原副司長吳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副局長陳光臨、治淮工程建設管理局局長李玉強等人為何仍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繼續組織公款吃喝、接受下屬單位宴請?在此之前,已查處的多例違紀違法案例,懲處貪污腐敗分子多人,難道對他們就沒有起到一絲警示作用?
事實上,腐敗問題是一個歷史問題。不分國界,不分企業,從古至今,從政府到企業,腐敗始終存在。造成貪污腐敗的原因很多,從個人層面來看,是由于個人的貪欲在作祟。個體欲望是產生內在動因的根本,是人類行為產生的根源,正是由于個體具有貪婪、僥幸、從眾等心理,使得貪污腐敗的現象層出不窮;從外部環境來看,是由于監督機制缺乏。建立制度的是人,而執行制度的也是人,執行制度的人很可能把監督權“商品化”進行腐敗,使監督形同虛設。另外,監督機制本身也存在漏洞,中國現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調整時期,市場經濟制度很不健全,貪污者往往具備一定的權勢,因而總能千方百計地找到漏洞來逃避監督并獲取非法利益。
筆者認為,貪污腐敗案件層出不窮,除以上原因以外,最關鍵的還在于量刑太輕。貪污腐敗案件的最高量刑標準是死刑,然而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后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后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而對于一般的貪官污吏來說,他們的行為只是貪污,并不符合“情節特別嚴重”這個“條件”,因而貪污得再多,最差的結果也不至于“死”。
正是由于量刑太輕,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這些“權貴”們才敢為追求一生的榮華富貴,抱著僥幸心理挑戰權威、謀取私利。試問,如果貪污一塊錢就被判處死刑,還有人會冒著生命危險去貪污嗎?因此,要預防腐敗,最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于加大對貪污腐敗分子的懲處力度,調整量刑標準,加重量刑。
作者單位:云南省安寧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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