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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悅:以城鄉融合維護農村居民主體地位

[ 作者:周悅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5-18 錄入:王惠敏 ]

近些年,“城鄉融合”已成為農村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但在實踐層面上,一些地方關注的往往是城鄉融合中“縮小城鄉差別”的部分。事實上,鄉村現代化不應當只關注實現可測量內容的融合,還應關注社會建設主體等多維度上的融合。對此,吉爾伯特·羅茲曼在《中國的現代化》中強調,現代化不等同于工業化,因為“工業化”的概括“缺乏農業過程的內涵”,實質上現代化過程中農業產量的增加和工業產量的增加具有同等的意義。因此,認識到城市發展和鄉村發展在具體表現上存在差異,是實現城鄉融合的前提。

根據農村社會變遷的趨勢和全面進行城鄉融合的時代要求,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并將“城鄉融合”設定為重要內容之一。2017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總結歸納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的七個方面,其中第一條即要求“必須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這里的“城鄉融合”更為關注豐富的理論內涵,未停留在縮小城鄉差別的層面,而是強調要減少城鄉對立,讓城市與鄉村共同發展建設、共同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最終真正實現城市與鄉村發展的一體化。

城鄉融合的實現不僅能夠改變城鄉關系、促進鄉村發展,而且能夠充分發揮鄉村振興中“人”的作用,尤其是維護農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最終形成以農村居民為主體的鄉村發展良性循環。一方面,城鄉融合的過程能夠發掘鄉村價值,從而吸引農村居民參與鄉村振興建設,激發其對自身主體性的自覺;另一方面,城鄉融合給予鄉村足夠的發展空間,促使農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發揮主觀能動性,維護其對鄉村發展的主導權。城市和鄉村共同發展、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可避免企業家、城市居民單向享用農村資源的發展,可實現鄉村的優惠政策和資源、環境開發有農村居民充分參與的發展。

參與鄉村建設 維護自身權利

城鄉融合的前提是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對于當前形勢而言,城鄉融合能夠提升農村和農村居民地位。單向的城市扶持鄉村、城市兼并鄉村不能被稱為城鄉融合。相比之下,農村居民能夠參與鄉村發展過程,并具備在資本和市場進入農村之后抵御風險的能力,才能被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城鄉融合。總而言之,城鄉融合是打破城市與鄉村對立狀態并實現利益共享的過程。一些企業和個人在鄉村投資或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依憑信息不對稱和農村居民缺位,將經濟風險、環境風險等轉移至鄉村,導致農村居民處于弱勢地位,損害了其利益。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有6.74億農村居民,占總人口數量的50.32%。此外,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農民工總量為2.87億。農村人口對社會發展的總體貢獻是不可忽視的。因此,鄉村振興戰略不斷強調農村居民的主體地位,不僅是從他們的需求出發,也是從國家戰略層面出發激勵并確保農村居民參與鄉村振興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城鄉融合中的共生、共享主題,鼓勵農村居民意識到自己是鄉村振興的主體,從而維護鄉村發展利益,主動參與鄉村振興。城鄉融合能夠給予農業和農村發展契機,并為農村居民的教育、職業、技術等方面提供支持,使得他們具備主導鄉村振興的實力。改善農村居民個人收入和家庭生活條件,同時促使他們在鄉村發展的具體過程中獲得參與和表達意見的途徑,可推進鄉村和城市的制度公平、福利共享。農村居民的弱勢地位主要是經濟地位造成的,也是城鄉差異造成的,他們既沒有收入上的優勢,也沒有掌握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所以,城鄉融合為鄉村發展拓展了道路,為農民提升職業技術、獲得教育資源、維護自身權利創造了平臺,從而全面提升農村居民地位。農村居民意識到他們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具有實質性的主體地位,才能真正參與到鄉村振興中來。

城鄉雙向流動 獲得流動選擇權

城鄉融合作為一個共同發展的動態過程,有別于完全單一的流動過程。它既不是城鄉差距導致的村民迫于生計的外流,也不是城市居民由于自然環境的吸引在鄉村定居造成的流動。農村居民向城市流動,通常源于城市相對于農村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發展途徑。城市居民和投資者向農村流動,則主要關注農村資源帶來的利益,但常常會忽略農村居民和農村的利益,或者以犧牲農村居民利益換取自身利益。

城市與鄉村之間一直存在著流動,城鄉融合是將這個過程從被動“擠壓”轉變為主動選擇,讓城市與鄉村間的單向流動成為互動的動態過程。一方面,城鄉融合在讓農民選擇向城市流動時,能夠共享城市發展成果,使得農民進城務工既有利于城市發展也有利于個人發展;另一方面,城鄉融合能夠促進農村提升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制度公平、福利共享,不僅有條件培養農村人才,而且可以吸引外地人才參與鄉村建設。因此,城鄉融合不僅疏解了因城市資源過于集中帶來的城市問題,更重要的是還給予農民主動選擇就業和居住地的空間,從而減少因勞動力外出務工造成的老人、婦女、兒童的留守問題,將社會發展與農民自身發展緊密聯系。

城鄉雙向流動機制富有彈性,使得城市與鄉村的人與資源得以充分交流,從而使社會資源能夠發揮最大效用。城鄉雙向流動機制既避免了農村居民成為單純的資源“索取者”,也保證了他們充分履行參與社會建設的義務。在這種機制的作用下,其本身的積極意義集中體現為:農村居民無論在城市務工還是建設家鄉,都能夠獲得更多的認同,而且能夠更大程度地從滿足生活需求到滿足自我實現。農村居民從面臨著收入和照顧家庭的兩難選擇過渡到能夠兼顧收入和照顧家庭,并且有機會進一步實現自我價值。

建設新型關系 重塑農民形象

城市和農村在發展過程中,都面臨著社會變遷必然經歷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多方面的問題。就農村的發展而言,農村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不單面臨著外部社會變化對農村的沖擊,也經歷著農村內部社會結構、生產生活、思想觀念等方面的深刻變化。這些變化在解決了一些“老問題”的同時,也會產生一些“新問題”。既有的研究中,有一種觀點將農村問題的原因歸結到居民自身特征。對這種觀點最直接的質疑和批判,集中在其本質上是“以城市視角分析農村問題”。如前所述,現代化不等于城市化、工業化,農村的發展過程同樣是一個現代化的過程,以城市標準評價農村延伸出的“優劣之分”進一步加劇了城鄉對立和對農村居民身份的歧視。

城鄉融合更為關注城市與農村發展的根本問題,剝開對城市與鄉村地位的主觀判斷,客觀看待城鄉發展現狀和城鄉居民身份。20世紀70年代末的改革開放打破了原本由地理位置導致的城鄉對立,但在進一步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收入和社會地位發生的差異卻擴大了市民與農民的身份差異。城鄉融合不只是要在客觀標準上,如經濟收入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達到城市與農村共同發展,還要在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話語建構中重新認識農村居民,只有這樣才能夠從根本上維護他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

總而言之,城鄉融合發展將有助于提升農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地位。首先,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看,城鄉融合將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置于同一個發展框架之中,從人力資本的角度而不是戶籍的角度體現個體的身份地位,從個體貢獻而非居住地判斷個人的價值。其次,從建構新型城鄉關系的角度看,城鄉融合旨在消除對農村居民角色的偏見,從而減少對農村形象“先入為主”而導致的農村發展被邊緣化,重新塑造他們的形象,避免農村居民身份的進一步固化。最后,城鄉融合的進程更注重職業分工而非城鄉邊界,以工作內容差異代替身份差異,真正實現城市與鄉村的合作共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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