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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華超等:保障功能替代與農民對地權穩定性偏好

[ 作者:馮華超?鐘漲寶?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4-08 錄入:王惠敏 ]

——基于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的分析

摘要:文章基于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運用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探討了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因素,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農民對農地調整的偏好較高,有近三成的農民偏好調整;第二,農地就業保障替代程度越高的農民,其對地權穩定的偏好越強:有外出經歷的農民更偏好調整,但是有三個月以上非農工作經歷的農民更偏好地權穩定;第三,農民個人或家庭成員享受養老保險后,其對農地調整的偏好減弱;第四,土地流轉對農地調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轉入土地的農民更偏好地權的穩定;第五,研究還發現,性別、干部經歷、受教育年限、閑暇狀況和年農業勞動時間等個體特征以及糧食收入、人均土地面積大小等家庭特征對地權穩定性偏好也有顯著性影響。因此,提高對農地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可以增強農民對地權穩定的偏好。為真正實現地權穩定,要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非農轉移,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同時推動農地的依法有序流轉。

關鍵詞:保障功能;地權穩定性;農地調整;養老保障;土地流轉

一、引言

地權穩定性是中國農村社會中的一個核心問題[1]。所謂穩定不僅僅是作為基本制度形態的家庭承包制的穩定,而且也是土地經營權限和期限的穩定,甚至包括承包特定的地塊以及面積的穩定[2]。對農民而言,地權穩定不穩定,與土地承包的預期功能高度相關。諸多強調地權穩定的文獻,除了注重地權穩定對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意義之外,大多都將地權穩定歸于有利于增加農戶的預期,激勵農戶改善土地的產出效率,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資,進而獲取更高流轉租金[3]。但是,在農地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依附于所有權的特性使其極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當土地產權本身無法阻擋外界的干擾時,農戶很容易產生土地經營不穩定的預期,這突出地表現在土地周期性調整的經驗事實。

已有研究證實,土地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成為中國農地制度一個突出而又有特色的重要特征[4]。然而,土地的頻繁調整帶來了地權的不穩定,降低了農戶進行長期投資的積極性并帶來生產率的損失[5][6],提高了土地細碎化的程度,不利于規模技術的推廣和規模經營的形成[7],也阻礙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動以及向非農產業的轉移[4]。為了抑制農地調整的負面效應,中央一方面通過延長土地承包期、確權等級等試圖賦予農民更加長久而又穩定的農地產權,另一方面在政策上不斷進行漸進式變遷,逐漸減少村集體農地調整的壓力[8]。檢索農村改革以來政府出臺的農地政策,基本線索始終是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政策規范也始終是圍繞著化解土地經營穩定和調整矛盾展開的[2]。

從中央的努力來看,嚴格限制農地調整的政策顯著地抑制了農地的頻繁調整,農地大調整和小調整的頻率均呈現出由逐漸上升到顯著上升再到迅速下降的變動特性[8]。但是頻繁的調整在許多地方仍然比較普遍,豐雷等[4]對17省份的調查發現,二輪承包以來至2008年和2010年,進行過農地調整的村的比例分別為37.5%和40.1%,從農民對在30年承包期內“不得調地”政策的態度來看,2010年“反對”的比例仍有28.6%,相比2005年23.7%的“反對”比例甚至還有所回升。現實的結果表明,農民對于農地調整似乎有著強烈的偏好。

有研究表明,農民之所以偏好農地調整可能是基于對“平等”的考慮,在非農就業不穩定的情況下調整提供了一種分擔風險的機制,發揮了社會保障的作用[9][10]。但正如上文所言,農地調整雖然可以實現社區內的分配正義,但是卻帶來了效率的損失,如何化解地權穩定與調整的矛盾也成為政府和學界關注的重點。主流的觀點認為,有效克服地權不穩定的治本之策在于開辟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2],通過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來避免土地的頻繁調整,在代替農地調整所提供保障功能的同時,給農民以長久、穩定和安全的土地所有權。那么,我們不禁要問,當農地保障功能被替代后,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是否會增強呢?

本文將利用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分析保障功能替代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本文將具體探討以下三個問題:一,農地的就業功能被替代后,地權穩定性偏好是否會增強?二,農地的養老功能被替代后,地權穩定性偏好是否會增強?三,農地流轉能否發揮替代作用,減弱農民的調整偏好?在文章結構方面,除去引言部分,第二部分梳理相關文獻,分析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機理;第三部分將對本文的估計方法,采用的數據和變量的操作處理進行說明;第四部分將通過計量檢驗土保障功能替代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實際影響;第五部分是結論與討論。

二、文獻回顧

土地的頻繁調整及其帶來的地權不穩定是中國農地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什么原因導致了地權的不穩定呢,這成為學界關注的重點問題。大多數研究從經濟學或法學的視角切入,將地權不穩定歸因于產權的殘缺[11][12]、村干部的利益驅動[13]、市場替代等[3],并從集體成員權[14]和風險分擔等來佐證農地調整的合理性。此外,一些地區地權穩定性程度千差萬別,一些學者從社會學的角度切入用多規則博弈[15]、地方性共識[16]、村級調控[17]等來解釋。種種解釋凸顯出農地調整實踐的復雜性,也表明了村級土地制度的安排與實施并不是國家政策的制度因素可以單方面決定,可能是政府、地方精英與民眾三者的合力使得農地調整得以發生[18]。

在農地調整的影響這一問題上,多數學者認為農地調整帶來了地權的不穩定,進而對農業生產的經濟績效產生了負面效應,但也有學者則對負面效應提出質疑。首先,地權穩定與否其實是一種預期,如果農民預期穩定,地權就會穩定,因此調整也不一定會造成農民投資積極性的下降[19][20]。其次,地權穩定性是否影響投資可能與投資的類型有關,調整并不影響那些為了進行出租或服務的投資,地權穩定性可能只是影響少數幾種特定類型的投資[1][21]。再次,農戶投資主要基于收益——成本分析,相對于地權不穩定的風險,其他因素對投資的決策作用可能更重要[22][23]。僅僅提高地權穩定性,將重點放在“阻礙投資”上,并不能解決農戶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以及農業生產收益少而引發的投資意愿不高的問題。

在農民為什么偏好農地調整一問題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是基于“平等”和保障的考慮[9]。在人均土地資源稟賦極少的小農經濟中,農民的理性原則并不是收入最大化,而是以生存安全為第一位[24],此時,農地向少數人集中的制度無法維持社會穩定。在沒有良好運行的農地租賃市場的前提下,農地調整提供了一種分擔風險的機制[25],迎合了傳統的公平觀念[26],某種程度上發揮了社會保障的作用[10]。當前,雖然農民收入水平在不斷提高,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也在減退,但是即使農民主要的收入并不是來源于土地,由于非農收入的不確定性,對于大部分農民來說,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并沒有轉變。因此,農地調整的邏輯是使擁有較少土地的農民所面臨的風險最小的機制,是社區和農民囿于嚴峻的農業發展環境和社區內部資源約束條件下所作出的理性選擇[2][9]。

循著這樣的邏輯,多數學者認為農地調整是為了實現村莊正義,是村莊的一種福利和保障措施,因此人口變動或基于人口帶動帶來的人均承包土地面積的變化可能是決定農地調整的最主要因素[9][27][28]。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盡管農地調整會導致一定的效率損失,但是這種效率損失是保障平等的必要成本[9]。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提供保障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不能與基本社會保障混同,這會回避政府提供社會保障的義務[29]。此外,用人口變化來分析地權不穩定是受到限制的,即便調整是為了出于公平和保障的考慮,人口變化不一定引起農地調整。實際調查表明,農地調整也不一定嚴格按照人均的標準來進行[3],即便可以引起也僅僅是引起承包地小調整的主要直接原因,但卻不是導致承包地大調整的主要直接原因[27][30]。

雖然農地調整的分配正義性仍有待商榷,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相當長時間內農地確實為村民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保障和可能。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各項惠農政策的實施,農地的保障功能逐漸被其它方式歲替代而有所弱化,那么農地對農民的意義也將發生轉變。從農地承載的養老功能來看,有研究發現,當農民能夠享有醫療和養老風險后,其農地調整的傾向顯著降低[31]。從這個角度來講,養老功能的替代可能會增強農民地權穩定性的偏好。從農地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業功能來看,傳統社會農民對農地的依賴較高,但隨著非農產業的發展,農業外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多,農地的就業功能逐漸弱化。一般而言,非農產業越發達,農民收入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低,農地小調整的需求就越弱,但由于征地或規模經營的可能性變大,大調整反而更容易發生[2][30]。然而,也有可能存在的狀況是在農地市場不健全的情況下,非農產業發展引起了部分農戶的人地關系的不平衡,小調整因能夠滿足農戶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需求從而更容易發生,但大調整更多的是一種平均主義利益訴求,交易費用極大,從而使得發生頻率較小[27]。

從以上關于中國地權穩定性的研究可以看出,大多都基于一手調查資料的實證分析,但是在研究結論上卻有較大的差異,對地權不穩定以及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影響因素的計量分析上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衡量農戶家庭人口特征、土地資源稟賦、家庭收入水平和結構、村莊或地區的社會經濟特征等變量經常進入計量模型,但是在變量的顯著性和影響方向上卻得出不一致的結論。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大多數研究都是基于對一個地區或少數多個地區典型調查分析,得出的結論難以準確反映我國農地再分配的真實情況。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與同類數據相比樣本量比較大,在調查的時間和空間上代表性更足,因而也就更容易得出一般性的結論。

三、估計方法

在國家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情況下,農民為什么偏好調整?根據經濟學的“理性人”假設,農民對調整的選擇偏好是根據效用最大化進行的。在CGSS2006中,農民對地權穩定性偏好有四種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盡量減少調地次數,尤其是打亂重分的次數”“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那么,被選選項j對農民的效用可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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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數據來源與變量描述

(一)數據來源

本文使用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和香港科技大學調查研究中心共同主持的“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CGSS)”數據,此項目通過PPS抽樣方法對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除去青海、寧夏、西藏)進行了調查,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最終獲得樣本10151個,其中農村問卷樣本4138個。由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沒有進行農村樣本調查,樣本最終只包括24個省(市)。問卷訪問的是18~69歲的人口,由于2006年CGSS數據沒有直接提供家庭人口這一變量,但是卻涉及家人情況的調查,本文以此為基礎計算了家庭的人口數量以及與此相關的變量。本文探討的是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及其影響因素,刪去一些主要變量缺失的樣本,最終獲得2085個樣本。樣本基本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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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變量選取及界定

本文在借鑒相關研究基礎上,對各種潛變量進行歸納整理,并將其分為農民個體特征、家庭特征、保障功能替代因素和地區因素四類,分析這些因素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

1.農民個體特征。本文選取性別、年齡、受教育年限、干部經歷、閑暇活動狀況以及年農業勞動時間7個變量來反映農民的個體特征。選取性別、年齡、受教育年限、干部經歷的原因是年齡越大、文化程度越高的女性可能越偏好地權穩定[28],但是也有人發現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是否為干部等對偏好的影響并不顯著[32]。選取閑暇活動狀況以及年農業勞動時間的原因是這兩個變量可以反映農民對于土地的依賴程度,農民個體因素的5個變量在2006年CGSS問卷中都直接涉及,詳情的處理見表2,而閑暇活動狀況處理如下:選取E38選項中“看電視”“閱讀報刊”“讀文學、社會科學或科技類的書”“聽音樂、歌劇”“健身或參加體育鍛煉”“打牌、打麻將”“外出就餐”“做家務”“處理工作上的事”九個指標,主要是因為這九個指標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將九個活動頻率從“從不”“一年一次”“一年幾次”“一月一次”“一月幾次”“一周一次”“一周幾次”“差不多每天”依次賦值0-6分,然后得分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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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特征。本文選取家庭種糧收入和人均土地面積大小兩個變量來反映家庭特征。家庭種糧收入可以間接反映出非農收入對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現有研究對非農收入因素的具體影響有三種結論:一是非農收入低的偏好地權穩定[28],二是非農收入低的偏好調整[33],三是沒有影響[30]。對于人均土地面積大小,多數研究的結論是一致的,即人年均土地越大,越傾向于穩定地權,反之則傾向于調整[30]。曹錦清[34]的田野研究發現,在人均耕地不足1畝的鄉村,各農戶承包農業經濟的主要目的在于糧食自給,而超過1畝在確保糧食自給的情況下則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來增加貨幣收入。我們將人均耕地面積小于1畝賦值為1,大于1畝賦值為0;將有轉入土地賦值為1。

3.保障功能替代因素。本文選取外出經歷、非農活動經歷和家中是否有人享受養老保險和是否有土地轉入四個變量來反映保障功能替代因素。選取外出經歷、非農活動經歷的原因是這兩個變量可以衡量土地的就業功能的替代因素,一般而言,有過外出經歷的,且從事過非農活動的農民,更可能獲得農業外的就業機會,可能會對土地的依賴較低,因而更偏好地權穩定。但是非農工作的不穩定也凸顯了農地調整對于保障村莊成員生存和發展空間的重要意義,因而有可能會更加偏好調整。選取家中是否有人享受養老保險是為了檢驗社會保障的替代效應,有研究發現有了社會保障后,農民的調整偏好會降低[31]。

4.土地轉入變量。選取是否有土地轉入是因為農地使用權市場對農地調整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替代作用,這也正如一些研究發現的,村土地租賃市場的出現將會顯著減小農地調整的發生概率和調整規模,土地租賃市場出現有利于農村土地產權的穩定[35]。由于CGSS2006并沒有直接的變量來測量土地流轉情況,本文的具體操作都是通過計算獲得:將D18中實際耕種土地面積與承包面積相比,實際耕種土地面積大于承包面積的認為有土地轉入行為,反之為沒有轉入。

5、地區變量。選擇地區變量是因為中國中國區域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市場發育越成熟,農民對穩定的地權有較高的認識和切身的需要。地區變量的處理將樣本中的24個省市按照東、中、西三大地區來進行處理。

五、結果與分析

(一)保障性功能替代與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描述性統計分析

從樣本來看,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偏好1)有696人,占樣本的33.4%;選擇“盡量減少調地次數,尤其是打亂重分的次數”(偏好2)有266人,占12.8%;選擇“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偏好3)有496人,占23.8%;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偏好4)的有627人,占總體的30.1%。依據保障性功能替代因素來劃分樣本,本文從四個方面進行了交叉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按照外出經歷來劃分樣本,可以看出,有419名農民有外出經歷,占據總體的20.1%,外出人員中有218人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而未外出群體中也有534人選擇偏好1,分別在各自群體中占據最大比重。交叉分析表明,有沒有外出經歷與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在10%統計水平上有顯著性差異。從非農活動經歷來看,有664名農民從事過三個月以上的非農活動,占據總體的33.85%,但有沒有非農活動經歷在地權穩定性偏好選擇上并沒有顯著性差異。然而,在控制外出經歷后,無論是在外出群體中還是在非外出群體中有沒有非農活動經歷在地權穩定性偏好選擇上存在顯著性差異,其中沒有外出群體中χ2=8.906,p=0.031,外出群體中χ2=9.073,p=0.028。從養老保險狀況來看,有116名享受養老保險,占總體的5.6%,值得提出的是這里的養老保險主要為“老農保”或商業養老保險。交叉分析表明,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對地權穩定性偏好有顯著性影響。從土地轉入行為來看,有146個農民家庭有轉入土地,占樣本總體的7.0%,交叉分析表明是否有土地轉入行為,對地權穩定性偏好有顯著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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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性功能替代與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

本文利用Stata12.0進行模型運算,得到的模型回歸與檢驗的估計結果見表4。從表4可以看出,偽決定系數為0.0226,數值偏小,但一般在樣本過大時偽決定系數都偏小,因而可以認定模型擬合良好。

1.保障功能替代因素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分析

(1)外出經歷和非農活動經歷變量。本文研究發現,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有外出經歷的農民選擇其他三個選項的概率分別是未外出農民的0.493倍、0.580倍和0.667倍。由于三個回歸系數都為負數,表明有過外出務工或經商經歷的農民傾向于調整土地,這與張三峰等[31]的研究并不一致。但就非農活動經歷變量來看,選擇“盡量減少調地次數,尤其是打亂重分的次數”和“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的概率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有外出經歷的農民分別是未外出農民的1.499和1.437倍。由于回歸系數為正值,可以說明有過三個月以上非農活動經歷的人更傾向于地權穩定,這與外出經歷對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是相反的。本文認為,在廣大農村地區,對以耕種為生的農民而言,土地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別是在非農就業不穩定的情況下,農地調整作為一種風險分擔機制提供了農民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可能,但當農民有了相對穩定的非農工作時,他們的調整偏好就會減弱。外出經歷與非農活動經歷都是非農就業保障因素的直接體現,而非農活動經歷變量的保障程度更高,因為有過外出經歷的并不一定有長時間的非農活動經歷。基于此,可以認定農地的就業保障替代程度越高,農民越偏好地權穩定,替代程度越低,農民越偏好調整。

(2)養老保險變量。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影響下,選擇“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和“最好把土地分給農民,永不調地”的概率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受訪者及家庭成員享有養老保險分別是未享受養老保險的1.821和1.769倍,由于回歸系數都為正,可以認定享有養老保險的農民偏好地權穩定。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的影響,農民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土地由此成了正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替代品,而調整某種程度可以實現公平和保障,這也說明了建立與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消除農民為了保障生存而產生調整土地的偏好[31]。

2.農民個體特征因素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分析

(1)性別、年齡和受教育年限變量。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影響下,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相對風險比,男性是女性的1.233倍,可能是因為男性相比女性更容易意識到地權穩定對農業生產的意義,因而更偏向地權穩定。從年齡來看,對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影響較小,且不具備統計上的顯著性,這也與Kung[32]的研究一致。受教育年限變量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有顯著性差異,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影響下,隨著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改變0.938倍。但由于回歸系數為負值,說明影響是負向的,這也與張三峰等[31]的研究一致。

(2)干部經歷變量。在本文中,“是否擔任過村干部”是本研究非常感興趣的一個變量,多數研究都假設鄉村干部為了政治尋租更偏向于調整土地[13]。本文發現,是否擔任過村干部對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有顯著影響,選擇“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概率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擔任過干部的是普通農民的1.481倍。這可能是因為政府一直在強調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特別是規制村級組織對農地調整的壓力,這強化了有村干部的經歷的農民的地權穩定性意識。本文的這一發現再次表明,“干部尋租”假說在農村農地調整中并不存在。

(3)閑暇狀況與農業勞動時間變量。閑暇狀況與農業勞動時間兩個變量可以反映出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從模型來看,兩個變量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都有顯著性的影響。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農民的閑暇得分每增加1分,選擇“在30年承包期限內,最好不要調整土地”概率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改變1.024倍。這可能是因為閑暇活動越多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較低,從而減弱了其對調整的功能需求。而農業勞動時間每增加1天,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改變1.002倍。這可能是因為年農業勞動時間越長的農民,其收入更多的依靠土地,相應地其土地投入也較多,而地權穩定可以確保其投入可以收回。

3.家庭特征和地區因素對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分析

(1)糧食收入變量。在其他自變量不變的情況下,隨著糧食收入每增加1個單位,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改變0.870倍。但由于回歸系數為負值,表明有負面影響。

(2)人均土地面積大小變量。在其他自變量不變的情況下,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人均土地面積大的農民是人均土地面積小的1.510倍。可能是因為人均土地資源越豐富的農民更容易對當前的土地——勞動力感到滿意,而地權穩定有助于維持這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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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轉入變量。從土地轉入行為來看,有土地轉入的農民選擇更偏向于地權穩定,選擇“盡量減少調地次數,尤其是打亂重分的次數”的概率是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的1.610倍。可能的原因是轉入土地的農民更希望通過土地來保障生存和獲得收入,而穩定的地權有助于順利實現預期收益,因此土地轉入增強了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這在某程度上表明,土地流轉對農地調整具有一定的替代功能,中央希冀通過流轉來實現農地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的戰略目標具有現實上的正確性。

(4)地區變量。本文發現,不同地區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有顯著性差異。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選擇“盡量減少調地次數,尤其是打亂重分的次數”的概率相比較于選擇“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中部是西部的0.611倍,但影響是負向的;選擇“最好是把土地分給農民,以后永不調地”的概率相對于“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的概率,東部是西部的0.664倍,但也是負向影響。

六、結論與啟示

本文基于2006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運用多元Logistic回歸模型探討了農民地權穩定性偏好的影響因素,研究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農民對農地調整的偏好較高,有近三成的農民偏好“土地應該按照需要定期調整”;第二,農地就業保障替代程度越高的農民,其對地權穩定的偏好越強:有外出經歷的農民相對未外出的更偏好調整,但是有三個月以上非農工作經歷的農民更偏好地權穩定;第三,農民個人或家庭成員享受養老保險后,其對農地調整的偏好減弱;第四,土地流轉對農地調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轉入土地的農民更偏好地權的穩定;第五,研究還發現,性別、干部經歷、受教育年限、閑暇狀況和年農業勞動時間等個體特征以及糧食收入、人均土地面積大小等家庭特征對地權穩定性偏好也有顯著性影響。

當前,非農就業和非農收入的不平衡使得中國農村社會正經歷著劇烈的分化,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不完善的前提下,這種分化加大了農民的風險。而對農民而言,他可以忍受無法獲得高收入或發展的機會,但是卻忍受不了失去非農工作機會時,卻無法重新獲得經營土地的機會。從這個角度講,土地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這種保障表現為就業和養老兩個方面。而農地調整卻提供了確保村莊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可能,是一種風險分擔的機制,發揮了社會保障的作用。農民之所以偏好農地調整,可以說是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時一種理性的選擇。本文的研究發現,當農地的保障功能被替代時,尤其是就業和養老保障功能被替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的地權穩定性偏好,而農地的轉入由于可以代替農地調整實現公平和效率,也可以減弱減弱農民的再分配偏好。

基于本文的研究結果,為促進地權穩定,實現農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必須提高對農地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第一,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為農民提供更多的非農就業崗位,使其獲得穩定的非農收入來源,同時加強農民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的農業外就業能力;第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增強對農地養老保障功能的替代程度;第三,推動農地依法、有序、自愿流轉,通過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來避免土地的頻繁調整。

參考文獻:略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農地確權、流轉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項目編號:16ASH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資助項目“中部地區農村社會管理問題研究”( 項目編號:2012RW003)、“湖北農村社會管理組織體系研究”( 項目編號:2013RW036)。

    作者簡介:馮華超,華中農業大學博士生,研究方向:農村改革與區域發展;鐘漲寶,博士,華中農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農村社會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新疆農墾經濟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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