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村莊中的“私物”、“他物”和“公物”——從治安狀況談起
我們在河南扶溝縣催橋鎮調查時,農民普遍反映村莊治安不好,典型表現是偷盜現象猖獗,導致村民都不敢養牛喂羊了。而在當地農村,特別是在近幾年肉價上漲的情況下,養牛喂羊的收益相當不錯,并可以在填補農閑之余另獲一份土地之外的收益,所謂“要發種棉花,戶養三頭牛,一年一層樓”。有“一年一層樓”的誘惑,但更有養到他人家里去的擔憂,索性不動那個念頭,不再養牲畜了。村民都深惡痛絕偷盜者的行為,但從來沒有主動組織起來抗擊偷盜現象的行為。即使是在鄰居家失竊,聽到呼救聲時,也是無動于衷,“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最終形成就算是自己被偷,也不吭聲,因為知道根本不會有村民來幫忙。一村村民崔某就告訴我們,有一次,他家兩頭羊被偷,他們一路追到公路邊,發現馬路上有一群趕牛趕羊的經過,沒發現自家的羊,就直接回去了。“因為沒有我家的羊,其他人家的事我也管不了。”
而對比楊華所說的湘南農村的情況,真是天壤之別,從而也不得不感嘆南北村莊的差異。湘南S村,一位青年早起去地里勞作,背著一鋤頭,疾步行走。由于天才蒙蒙亮,另一早起村民誤以為其是小偷,遂開始追趕,最終幾乎是全村青壯勞動力一起將青年趕了幾里地(途中,聽說是追小偷,大家紛紛加入進來),發現是本村下地的農民才都散了。在湘南僅僅只是疑似偷盜者,就能引起幾乎全體村民的集中追捕行為;而在河南催橋即使是正在上演的盜竊行為,也不能引起鄰居的介入,只能眼睜睜看著東西被偷。
我們可以分析為什么在催橋會出現這樣嚴重的偷盜現象。催橋村民關注自家的事情,也就是說注意力和關注點僅僅只在自己的私有財產,而在村莊之中這種私有財產的界限上非常明顯的。歸我自家完全所有,可以隨意使用支配的就是私有財產。其他一切都排除在“私物”之外。各家只需管好自己的“私物”就可以了。鄰居家東西被偷,和自己沒有任何關系,因為鄰居的牲畜于我而言是一種“他物”,而不是歸自己所有的“私物”。“他物”歸自己之外的人支配,于我也不會有任何直接的利益好處,所以“他物”被盜,當然我不會介入,免得引起不必要的報復傷害行為。并且村民個人都認可這種做法,認為“他物”被偷,自己不出面制止是一種正當行為,不會引起村民的非議,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所以也不會批評他人的做法。正是在這種普遍心態之下,形成每家被盜只是各家自己的事情,而偷盜者在暗時時窺視,主人總有忙碌大意的時候,所以偷盜者每每易于得手。偷盜者能輕易得手,而村民沒有任何抵制行為,最終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導致偷盜成風,最后到沒有東西可偷。
當治安嚴重惡化之時,偷盜就不僅僅是村民個人的事情,而上升為整個村莊的公共治理的組成部分,治安問題成為“公物”,“公物”(也指公共物品)是與“私物”和“他物”對應的一個概念,表明它不是全部由某一個村民個體擁有使用并支配,享有其全部收益;同時也不是與個體村民沒有任何關系,每個村民都能從中得到部分的收益,享受到一定的實際利益。正如對于治安問題的解決,村民都可以從中獲得收益,但這個收益并不僅僅只屬于某個個體,村民全體都能分享和諧治安所帶來的好處。當村民僅僅將眼光局限在自家的“私物”中,不顧及任何“他物”的損害行為時,并不必然表明村民不會參與“公物”的維護。因為“公物”的解決能使自己獲益,所以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村民應該有積極性解決整個村莊的治安問題。正由于村莊的治安屬于“公”的問題,所以任何私人不可能牽頭組織進行自覺維護。如果村民自己不能自發組織起來進行抵制,那就必須借助村莊的力量,在村組干部的協調下完成對村組治安的維護。
但是,在目前基層政權的治理邏輯中,特別是免除農業稅之后,村組集體收入銳減,且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情況下。村組干部沒有動力組織村民進行公共品的供給,當然也無暇顧及村莊的治安狀況。也就是說,在催橋,村民雖然不能自發組織起來,就像湘南農村那樣,自發追擊偷盜者。但是,村民還是具有聯合起來抵制偷盜行為的意愿,由于沒有外部的組織力量(同樣區別于南方農村的是,村莊沒有宗族的傳統,所以宗族力量也能充當“私物”之外的外部力量聯合村民集體行動),不能將一盤散沙的村民擰合成一股抗惡力量,“公物”的供給完全處于癱瘓之中,最終受損的只能是村民的“私物”和“他物”。
由于在村莊中,村民只是關注自家的“私物”,而不管其他村民家的任何事情。這種不聞不問并不僅僅限于村莊的偷盜現象,更廣泛涉及到子女是否孝順,家庭關系和睦,鄰里之間糾紛問題等等。所有這些本可以在村莊之中,通過某種共同輿論,某種民間權威解決的事情,都已經不可能通過村莊內部村民之間的協調來解決。村民將所有“私物”之外的“他物”排除在視野之外,最終導致村民之間本來合作可以解決的事情都變成“公物”。“私物”的強化,形成“他物”的虛化,最終村民只能依靠“公物”來保護“私物”。“公物”的增加,以及村民之間各自算計自家生活的加劇,所謂“鼻涕流嘴里,各顧各的”,更加突顯出村組的重要性。因為需要發揮他們的領導力量以及體制所賦予給他們的權威來組織群眾,發揮村民集體的力量解決村莊的“公物”,即公共品供給問題。除了治安之外的,比如村莊的道路建設,水利建設等。此時,如果村組能積極以服務于民的態度治理村莊,則河南農村會出現良好的秩序。
現在的問題是,當“公物”增加的時候,是因為村組干部自身的原因,即他們仍然不愿為村民服務,仍然是“剝削”農民的“惡”,還是有其他原因客觀上使他們消極行政呢?以稅費改革前后,村組干部的行為邏輯的差異來理解這個問題。稅費改革之前,村組干部在壓力型體制下,要承擔的強大壓力是每年的稅費任務,如果任務完不成,則受損的不僅是其看得見的經濟利益,還有自己的政治前途。所以導致村組干部將行為重點放在如何收取稅費之上。為了完成稅費任務,在農民提出合理的服務要求時,也會替農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問題。比如田里的井壞了,組里要負責維修,否則不交稅。但是這種解決是一種附帶行為,附屬于農業稅。免稅之后,村組干部沒有了稅費的壓力,他們完全可以從這種影響經濟收入和政治前途的苦悶中解放出來。而作為村組干部,并不都是“惡”,能被選上或任命為村組干部,在自己利益之外,他們總還有點為村民服務的“公益心”。
也就是說,免稅之后,沒有了收稅交差的壓力,他們可以將心思放在村莊治理之中,重心放在服務村民的生產生活中。可是,正當他們從稅費壓力中解放出來,可以全力服務于民的時候,制度上卻沒有機會使他們可以這樣行為。比如,政策規定要撤掉小組長,而村組一級除了僅剩的少量機動地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雖然有為民服務的心,從人行為的本性而言,還是需要有動力促使其積極作為的。當沒有過多的經濟報酬(河南農村,村主任的工資也才160元/月,以各種方式勉強保留下來的小組長一般是30元/月),村組干部當然寸步難行。
于是形成了下面的反差:當村組干部的行為邏輯發生轉變的時候,國家的邏輯卻沒有發生變化。國家對于村組干部行為的認識,仍然停留在稅費之前,國家認為村組干部就是一種“惡”,是導致中國農村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在免稅之后,既然不用村組在履行收稅的任務,那就弱化其權力,以免再傷害到村莊。國家沒有料到,免稅之后,村組干部的行為邏輯也可以隨之發生變化,可能從之前的“壓榨”于民轉向服務于民。國家在免稅之后弱化村組權力的行為開始將這種服務于民的態度已經慢慢消滅于襁褓中。所以出現了,在河南農村,當需要基層政權強力介入的情況下,出現了村組干部的缺位,導致任何“公物”的供給都成問題。而湘南農村,由于有宗族的存在,在村民眼中,催橋村民的“他物”同樣構成自己的“私物”,只要是村莊本身的事情,都構成所有村民的“私物”,也可以稱其為“共有物”。所謂“共有物”并不表示村民對于所有財產共同所有并支配,它表達的是一種對于村莊他人或集體財產的保護,能夠像對待自家“私物”一樣,保護他人和集體財產,強調的是對于他人和集體財產的認同感。
現在中國農村的發展趨勢是,由于各種現代性因素的影響,像湘南這樣的宗族性村莊已經越來越少,越來越多出現的是像催橋這樣的分裂性村莊。村民只關注“私物”,導致形成大量“公物”的供給問題。村莊越來越需要村組這種基層力量的深入治理,聯合村民力量提供公共品,從而保護“私物”和“他物”,維持村莊的發展。可實際的情況卻是基層政權的力量在一步步削弱。
沒有了村組的領導,中國大部分農村到底要向何處走?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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