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國被抽查的領導干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3902人,調離崗位35人,改任非領導職務17人,免職58人,降職14人;發現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60人;受到批評教育4.16萬人,責令作出檢查1.43萬人,通報批評856人,誡勉5891人,取消后備干部資格698人。(1月26日 人民網)
“三嚴三實”要求領導干部做人要實,就是要對黨、對組織、對人民、對同志忠誠老實,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干老實事,襟懷坦白,公道正派。而領導干部瞞報個人有關事項,明顯違背“三嚴三實”要求。瞞報個人有關事項,不僅是言語和行為上的不嚴不實,更反應出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不僅是思想上“帶病”,更有可能是作風上“帶病”,如果不對領導干部的情況加以核實,任由領導干部“帶病”上崗,甚至“帶病”提拔,將會進一步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因此,筆者認為,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抽查核實顯得十分必要,如果條件允許,組織人事部門還應該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全面的核實。“郡縣治,天下安”,縣一級在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層級,在執政和國家治理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可謂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而縣一級的政權中,副處級以上干部尤其是縣委書記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因此,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實的重點應該在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中進行。
同時,筆者認為,對于核查出來的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也要視其瞞報的具體情形和瞞報內容作出一定的處罰,取消提拔資格應該只是最基本的處罰,如果在進一步檢查領導干部瞞報的信息中,發現一些違紀行為,還應該作出進一步的紀律處分,如果涉及違法,還應該予以嚴肅處理并移交司法機關。
(作者地址:四川省綿陽市梓潼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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