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列入目錄的,村委會就可以開證明、加蓋印章。沒列入目錄的、村委會不了解情況的,以后就不能蓋章了。”8月5日,四川省華鎣市觀音溪鎮跳石溝村村委會主任韓建春說,“有了這個文件,我們村委會蓋章也有章可循了。”
韓建春所說的“這個文件”是華鎣市近日出臺的《規范村級工作事項的通知》,《通知》列出了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加蓋印章事項目錄,明確列出了證明材料名稱、要求出具的單位和用途等項目。
握個“萬能章”真能證明啥
“我們居委會的公章,過去簡直就像個‘萬能章’,不管是居委會掌握情況的事項,還是不掌握情況的事項,都來找我們蓋章用印。”8月5日,華鎣市雙河街道石嶺崗社區黨委書記王南平對筆者說。
據王南平介紹,每年到他們居委會來要求出具證明、蓋章的不下千人次之多,平均每天找上門的就有五六個人,多的時候一天能有近百人次,主要涉及需要證明居民家庭收入、婚姻關系、生活困難以及居民各種證件登記名、地名與實際不一致等方面的事項,但是很多需要證明的事項,是居委會無法證明或者無法了解、掌握的情況,比如市民到金融機構辦理銀行貸款,要求社區出具該居民有償還能力的證明;法院審理婚姻關系案件,要求社區出具雙方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證明。
“社區沒有調查的職能,蓋吧,出了問題呢,擔不起責任;不蓋吧,居民又受影響不能正常辦事。”王南平說,遇到群眾來開這些證明,社區其實頗為無奈。
“很多證明材料吧,其實是為開而開。我們村級組織根本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力去核實相關情況,實際上是一些職能部門規避責任。”華鎣市跳石溝村黨支部書記祝相才說,“很多本該由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的事項,卻把證明責任轉嫁給我們村委會。有時候,為避免村委會和村民之間產生誤會和矛盾,對一些嚴格說來不該用印的情況,村里也不得已只好蓋了章,并在證明的正文中注意措辭表達,注明‘據申請人本人口述’‘村委會無據可查’等類似字樣。實際上,這樣的證明即使蓋了章,又能證明什么呢?啥也證明不了嘛!”
公章做“減法”服務做“加法”
在王南平、祝相才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呼吁下,今年初,華鎣市專門組織工作力量對村(社區)用印工作展開專題調研,經過歷時兩個多月的走訪、調研,該市收集到村(社區)平時需要出具的蓋章證明事項竟然多達120余項。
在此基礎上,該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分類梳理,出臺《規范村級工作事項的通知》,最后保留了18項村(居)委會需要出具證明、加蓋印章的事項。
“此次清理規范后,保留下來的是村(社區)職能職責范圍內應該掌握情況的事項,以及一些群眾辦事必須的證明(蓋章)事項,徹底解決權責不等、用印泛濫、奇葩證明、循環證明等問題。”自今年初以來,一直參與此次規范村級工作事項的華鎣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股負責人劉輝說。
據劉輝介紹,此次清理規范村級事務工作事項,針對村(社區)無法證明的事項全部進行了清理。如涉及到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項的,就該去金融機構調查核實申請人還貸能力;法院審理涉及財產權屬證明的事項,該當事人能提供的就由當事人提供,無法提供的依法申請司法調查取證或者去公證部門辦理公證。
“公章做了‘減法’,服務要做‘加法’,此次清理規范村級工作事項,就是把村委會、居委會從不該干的事情中解放出來,讓村(社區)干部能更好地服務群眾,騰出時間精力真正干好村(社區)自治組織該干的事兒。”華鎣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蔣顯蘭說。
為防止有關部門隨意轉嫁、下派任務,該市要求各級部門(單位)如需調整或新增委托(下放)村委會協助辦理事項,應以方便群眾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為依據,充分考慮基層承接能力,按程序申報,提交市政府審批,經審核公示后方可實施。
同時,該《通知》也列舉了41項屬于相關部門職能職責的工作事項,明確村(居)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助辦理,但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事費配套”原則,為村(居)委會提供必要經費和工作條件等保障措施,確保權責對等。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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