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科長,屢屢貪賄不知收斂,短短幾年時間,伙同他人貪賄所得竟高達1500余萬元,成為“小官大貪”的典型案例。2017年1月4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布消息,2016年11月11日,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指控,時任成都鐵路局職工教育處職工教育科科長駱玲,被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1月9日四川新聞網)
一提到“大貪”,人們往往會與“位高權重”聯系在一起。然而,從十八大以來查處和巡視發現的案例來看,有些貪官,雖然職位不高,但貪腐數額驚人。他們或身居關鍵崗位,以權謀私;或利用工程建設,大肆貪墨;或盯著補貼款項,雁過拔毛。他們因為職務、級別、地位不高,涉案對象大多負責各種款項的代征、代收、代管,或者負責管理具體的工程項目,如農村的小型水利工程、道路鋪設工程等,貪腐的很多都是民生項目的資金。不易引起關注,卻直接損害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不折不扣的“碩鼠”。
腐敗與職務高低、權力大小沒有必然的聯系。俗話說“縣官不如現管”,貪腐的本錢是權力,而非職級。一個小會計、小出納,或者一個小科員、小村官,或多或少都有人、財、物、事權,可以卡人咽喉、權力尋租,可以監守自盜、靠山吃山。縱觀各地爆出的“小官大貪”案件,有個突出特點是貪腐的觸點多、燃點低,可以說,凡有權力之處,不管權大權小,因其崗位地位,都有貪腐可能。
為何頻頻出現“小官大貪”?一是心理不平衡,部分“小官”自認水平很高卻不得升遷,往往用腐敗來“補償”職位不高帶來的“被剝奪感”;二是監督不到位,現有的監管機制對一些小職位、小官員約束力偏弱,一些基層關鍵崗位甚至根本沒有監管機制;三是崗位不流通,一些“小官”長期占據關鍵崗位,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制約情況下,很容易滋生腐敗。
當然,最根本原因還是權力濫用。整治“小官大貪”,需要強化制度建設,加強對權力的制約,比如在基層推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落實,通過制度約束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避免“牛欄關貓”現象。其次,還需提高基層辦案能力,可以嘗試對數額巨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實行提級辦案,減少阻力。
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更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對“小官”如果能及時發現、盡早查處,就不至于讓他們鯨吞近公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針對“小官”的工作生活細節、個人的性格特點,監管人員要有敏銳的“嗅覺”,要多打聽“張家長、李家短”,經常扯扯袖子、咬咬耳朵,采用警示談話等方式,耐心細致地做好預防工作。
作者單位:四川綿陽平武龍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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