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當前在村民自治實踐過程中,一些地方不約而同以村民長期居住形成的自然村為基本單元。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自然村是村民生活地域相近的村落。本文認為,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的重要條件就是地域相近。地域相近是一個地理聯系與社會聯系互構的單位,具有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與傳統。因此,在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過程中,不能否認以“地域相近”的自然村開展村民自治的價值。同時,由于地域單元具有多樣性、多層次性的特征,不同類型和大小的地域具有不同的自治形式,因而也不能因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自治而否定地域較大的行政村村民自治的價值。
【關鍵詞】自然村;地域相近;村民自治;空間基礎
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需要以一定的地域空間為基礎。近年來,在廣東、廣西、湖北以及江西等一些地方紛紛出現了以地域較小的自然村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的新探索。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也明確指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可開展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對此我們要問,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地理空間基礎是什么?為什么更小的地域單元更有利于村民自治?
一、地域相近與自治的有效性
村民自治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的社會治理形式。地域范圍的大小對村民自治的成效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地域相近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礎
自治是指某個人或集體管理其自治事務,并且單獨對其行為和命運負責的一種狀態。由此,自治既包括個人自治,也包括集體自治。而作為集體單位的自治,都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開展的。如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其地域范圍就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
長期以來,一些學者對自治的合理地域進行了探討,并為有效開展自治不斷尋求一個合適的地域范圍。如柏拉圖認為國家共同體應建立在一定的領土范圍內,并從財產分配的角度將最適宜的城邦公民人口數量確定為5040人。亞里士多德主張以“城邦”為單位開展自治,并指出國境不可太小也不求太大,當以觀察所能周遍又足保證公民們寬裕而不失節制的閑暇生活為度。科恩在論述民主的基礎條件時指出,民主要求一定的地理條件。一方面是自然條件,如地形、氣候等。另一方面是人力可以控制的地理環境,如交通等。
較小的地域單元更有利于自治的開展。自治的規模過大,可能意味著民主的效能降低。如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的大小各有它適中的限度,規模過大則難以制定秩序。盧梭指出良好的國家體制在幅員上應該有一個界限,小國在比例上要比大國更堅強得多。在自治的實踐中,被托克維爾所推崇的美國民主其民情基礎在鄉鎮自治,鄉鎮自治的基本單元是兩三千人左右的“鄉鎮”,其面積并未達到使其居民無法實現其共同利益。
從村民自治的形成來看,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就是村落借助自治這一形式來解決個人解決不了的公共事務問題。雖然家族團體能夠滿足正常的貨物和勞動需求,但在一些特別的事務、緊急和危險情況時很重要的一部分需要靠鄰里的幫助。馬克斯·韋伯曾從安全的角度闡述鄉村自治的產生,認為村落在中國的基礎是對安全的需要,鄉村與城市的區別在于,鄉村自己履行這些職能,并自己有這樣的機構。而在實踐過程中,在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合寨村,其村民自治緣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解決人民公社制度失效后的村莊治安問題。因此,村民自治是一種集體自治而非個人自治,是村莊集體事務的一種協調解決機制。
村民自治作為農村居民對村莊內公共事務的一種治理方式,也建立在一定的地域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確指出,村民委員會要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等原則來設立。村民自治作為一種直接民主形式,地域范圍的大小對村民自治的成效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在村民集體行動中,集團越大,有利于集團行動得到的報酬就越少,集體行動越難開展。因此,過大的地域,可能不利于村民自治的開展,不利于集體行動的達成。因此,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就要求村委會的設立需要考慮“便于群眾自治”。
對于中國的村民自治而言,“地域相近”似乎顯得尤為重要。一是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強,在農業技術并不發達的農村,農民的土地生產規模有限,作為農業生產組織單位的村落規模也不可能過大。二是鄉土社會人口的流動率小,社區間的往來疏少。越大的地域范圍意味著越少的社會交往。三是中國鄉土社區的單位是村落,但村落與村落之間呈現出孤立、隔膜的關系。村民之間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
(二)村落類型與地域相近的多樣性
地域相近,有利于村民自治的開展。那么,怎樣才是合理有效的地域范圍?地域相近需要近到何種程度呢?對此,筆者認為村民自治的合理地域是地理條件與人的活動雙重作用的結果。地理條件與人的活動的契合度是“地域相近”的重要衡量標準。從村域形成過程來看,地理條件與人的活動兩種因素組合的多樣性能塑造出多樣化的地域類型,并導致村民自治單元中形成不同類型的“地域相近”。
1.自然型村落與傳統型自治。在農村社會,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業生產的基礎。農民以農為業,形成了對土地的特殊需求與極度依賴。農民依附于土地,土地的固定性則使農民固定在特定的地域上。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某一戶或幾戶農民開始擇一處土地生存下來,隨著世代繁衍,生存在此處土地上的人口越來越多,并在地域上不斷向外擴展。由于傳統中國在分家析產中長期堅持均分制而非西方的長子繼承制,導致村落中人口外流的情況極為少數。因此,剛開始幾戶農民的子子孫孫也往往依附在祖先選定的土地之上,從而使村落里村民之間的血緣關系長期延續,一個村落因而往往是一個家族的延伸。
在一些歷史悠久的村莊,以一個或幾個家族為主體自然繁衍擴展而形成的村莊比比皆是,如“張谷英村”、“劉家村”、“黨家村”等。在這種血緣與地緣重構的自然村落中,自治的形成往往是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天然信任與集體協作,長老權威、宗族力量等傳統因素成為村落治理的主要依靠,其自治“地域相近”的合理地域范圍決定于村民關系親疏程度,村民認同的邊界往往構成“地域相近”的邊界。由于村民的認同取決于與自己的親疏關系,一旦自治單元的地域范圍超過村民的親疏程度和認同邊界,那么在這一自治單元中往往會形成不同的宗族認同、甚至是相互之間的對立。
2.選擇型村落與服務型自治。相對于城市更注重交往的便利而言,地理條件對農村聚落的影響相對更大。如亞里士多德就農村與城市的選址時提出,擇地建置應當注意山川形勢,利于防御。地形、地表的結構、水資源等自然條件有時對農村聚落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這些村落中,村域的范圍受到地理條件的極大影響,往往一個聚落就是村民選擇一塊平地、一塊高地或一處水源而聚集形成。人們依靠自然超過依靠他們自己的主動性。同時,在面對不利的自然環境以及在化解自然條件帶來的風險過程中,形成了村落居民共同的利益和訴求,如共同應對滑坡、應對水資源短缺等。
在農村村落中,我們看到一些村落往往以“井”“灣”“壩”“塘”“橋”等命名,如“高山村”、“韶山沖”等,其體現的就是村落形成過程中對特定環境的依賴。因此,自然條件塑造了村域的范圍,自然風險或自然服務則促進了村落自治的形成。在選擇型村落,村民開展自治所需的“地域相近”范圍往往取決于對某一自然地理條件的依賴程度,或者說某一地理條件的輻射范圍往往構成“地域相近”的邊界。在這些村落中,村民們愿意為維護一口水井、修建維護橋梁等采取集體行動。而倘若要求另一個村落中的村民來維護村落中的水井、橋梁等公共設施,則往往難以實現。
3.組合型村落與建構型自治。在某些時候,村落的形成更多的源于人們經濟社會活動的塑造,是人們因某種經濟社會利益組合聚居而成。如因一些礦業資源的開發而形成的村落,礦產資源的利用成為連接村落村民的“紐帶”。一些村莊,可能由市場交易而形成。對此,施堅雅曾認為,在某些時候,農村的實際社會邊界并不是由農民所居住的村莊地理范圍所決定,而是由他的基層市場區域的邊界所決定。在這些村落中,村落由來源各異、職業殊同的村民組合而成,村民之間的關聯紐帶并不是依靠血緣的緊密聯系或應對自然風險的集體需要。因此,在組合型村落,村民自治的形成可能是基于經濟利益的協調或國家外部的建構。
相較于自然型村莊強烈的血緣認同和地緣認同,組合型其自治所需的“地域相近”范圍往往更富有彈性,更容易建構和變化。其地域的邊界往往是人們經濟社會活動的邊界,如以某一市場活動范圍的“巷”、“路”為界,而新加入到這一“路”或“巷”的居民也可以比較容易的融入村落。在自治過程中,由于缺乏傳統因素的制約與協調,因而更多的需要借助外部的機制來規范,如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民主機制。
二、社會變遷過程中的“地域相近”
在長期歷史上,地域相近是鄉村自治開展的重要單元。這既為村民自治的發展提供了一種路徑,也為當前自然村一級自治的開展提供了空間基礎。
(一)傳統鄉土自發秩序下的地域單元
傳統中國,皇權不下縣、縣下皆自治。國家權力在人民實際生活中作用是松弛和微弱的,是無為的。在鄉土自治過程中,人們通過長期彼此互動,在特定的地理條件下塑造了村落“地域相近”的邊界。這一自發秩序下形成的村落范圍往往就是地理條件和農民活動契合下所能達能的有效范圍,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村落地域邊界源于農民自身行為的塑造而非行政的劃分。在鄉村自治中,村落作為一個自然形成的居住聚集地,并不具有明確的地理邊界。村落的范圍來源于農民日常交往過程中的心理認同邊界而非國家的建構,是一個為人們所公認的事實上的社會單位,是一種“事實體制”。歷史上,這些自然村落作為一個自治單位,幾乎不承擔來自國家的收稅、治安等公共事務。與此相對,傳統國家為實現對基層的控制和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在村落之外建立起另外一套行政系統。如清朝開始建立的保甲制度就規定,10戶為一牌、10牌為一甲、10甲為一保,這種國家力量塑造出來的行政單元,是一種“法定體制”。
其二,村落自治源于農民生產生活的自發秩序而非國家的建構。一是人們從事著同樣的農業生產,遵循著同樣的規律,農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彼此行為可以相互預知。二是人們居住相近,生活圈集中于村落。村莊由一群緊挨在一起居住的家族共同體組成,是典型的鄰里團體。“遠親不如近鄰”,村民互有所需、相互熟悉。由于在“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中人們從事著差別不大的產業、處在大體一致的生活環境中,因此,身處其中的村民遵循著同樣的生產與生活規律,相互間“知根知底”。村、家庭和個人按季節的莊稼收獲規律,按出生、結婚、死亡的規律開展活動。在這樣一個村落社會中不需要過多的外力就能夠實現自我平衡與自我運轉,其自身內部能夠形成一種自發的社會秩序,是一種沒有品官的自治區。
其三,鄉土自治單元具有多樣性與不穩定性。傳統鄉村自治中,村莊并不是一個行政單元,因此其邊界并未得到國家的確定。同時,作為一個地理單元,其界線是不穩定的。一是自治單元中的土地具有不確定性。在傳統社會,土地私有,土地的買賣頻繁,土地的所有者面臨著變動與調整。由于農民對土地的依附,因此,土地的調整往往也導致在土地上生產與生活的人的變動。二是基于“村民認同”的自治邊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親疏遠近關系也隨之變化,村莊范圍也會因此擴大或者裂變成不同的小村落。
(二)國家建構下行政化的地域單元
人民公社時期,在國家建構的作用下,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單元的生產大隊是由若干傳統“自然村落”組合而成,是國家強制作用下的產物。在地域上生產大隊是一級行政化的、擴大的地域單元。
人民公社體制下,公社內部形成了生產小組、生產大隊和公社三個不同層級的地域單元。生產大隊一級是國家行政和社會治理的一個基本單元,是一級政社合一的單位。此時,國家政權下鄉下到的是生產大隊一級。如在生產大隊設立“黨支部”,設立“民兵連”,以生產大隊為基礎設立“小學”。生產大隊工農兵學商俱全,不僅在農業生產計劃的制定和落實上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在公共行政管理上發揮著重要作用。當然,作為一級國家建構起來的行政單元,其面臨的突出問題就是天然社會紐帶的不足,這一單元的維持需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和巨大的行政成本。如農村集體化一開始就受到農民的抵制,出現了農村“生產力暴動”。
相對于國家建構起來的生產大隊,生產小隊就其地理地域而言,往往是傳統自然村落轉變而來,具有地域相近的屬性。在“三級所有”的體制下,國家尤為注重“隊為基礎”的重要性。毛澤東認為,三級所有重點在生產隊所有,“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財”,所有人、土、財都在生產隊。對于生產隊是生產大隊還是生產小隊的爭論,毛澤東還特別指出,“所謂‘隊為基礎’,指的是生產小隊,而不是生產大隊”。可見,在集體化過程中,人民公社系統不得不接受既定的傳統結構,并通過強化生產小隊的作用,使人民公社嫁接在農村生活的古老根基之上。
(三)村民自治中擴大的地域單元
包產到戶后,農村自治向“地域相近”回歸。如廣西宜州合寨村的“中國第一個村委會”就是建立在自然村一級。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七條也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但是作為一種制度,村民自治為什么主要是以“行政村”而非“自然村”為基本單位呢?
1987年,民政部發出《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通知》,將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國各省全面推廣實施。此時的村民自治,在兩個進路上予以推進。一是國家推廣進路上,國家基于行政管理需要將村民委員會設立在生產大隊一級,生產大隊轉化為“行政村”。另一進路是部分地方的進路。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其做法是將村委會設在生產隊一級,在村委會與鄉鎮之間設立一級鄉鎮的派出機構“村公所”。1993年起,廣西壯族自治區在國家減少管理層級、統一行政機構設置的要求下開始將村公所改為村委會。
統一建制的行政村是一個“地域擴大”的社會,這為村民自治的開展帶來諸多困難。一是隨著地域的擴大,村民相互之間社會交往相對不便,行政村內村民日常聯系的緊密度降低。特別是2000年后為降低行政成本而進行的大規模合村并組改革,極大地擴大了行政村的村域范圍,不利于村民之間的相互交往。二是在國家行政需求下,自治讓位于國家行政,難以構建起有效的自治秩序。行政村村委會雖然性質上屬于自治,但功能屬于行政,承擔了大量的法定行政工作,自治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因此,從集體行動的角度而言,在地域擴大的行政村往往難以有效開展其集體行動,村民自治往往變為“村委會自治”。
而之所以以“行政村”而非“自然村”為單位開展村民自治,一方面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因為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生產大隊是一級相對完善的行政組織,因而在生產大隊直接設立村委會,能夠順利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銜接。另一方面是自然村落具有多樣性,作為一項政策制度在全國推廣上難以具有操作性。首先,作為一種自發秩序形成的認同單元,其在地理上的邊界不具有確定性。其次,村落的形式多樣,從居住形式來看,并非所有自然村落都是“小聚居”。一些自然村落可能是單家獨戶,一些自然也可能是人口和面積龐大的村落。因此,從自治角度而言,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具有先天的優勢,但就行政管理而言,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并不適應行政管理的統一性要求。
(四)實踐中合理地域單元的探索
農民的社會生活主要集中在自然村而非行政村,自然村依然是一個地域相近的地域單元。因此,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改革探索中紛紛在“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開展自然村自治,以此解決行政村的“地域過大”難題。
當前,自然村依然是一級有效的“地域相近”單元。一是地域相近的自然村仍然是農民日常交往的最主要區域。如自然村中村民辦理紅白喜事,作為同一自然村的村民往往需要作為“鄰里”參加,而其他自然村的村民一般不必參加。二是地域相近的自然村仍然是農民公共服務的有效組織單位。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村經濟社會制度雖然經歷了深刻變革,農民的宗族血緣關系雖然被沖淡,但村民的社會治安、社會福利、公共設施維護等生產生活的公共性服務需要這些自然村小共同體來共同決定、共同提供。
同時,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村民自治事實上在地域相近的自然村得到延續。由于行政村自治單位過大,行政村往往會難開、事難議。在此情況下,一些地方將“視野向下”,在村民自治過程中通過召開組民大會而非村民大會的形式來解決這一問題,自然村成為了村民真正議事論事的自治單元。在日常管理者,一些地方也往往將地域較大的行政村劃分成地域較小的若干片區或村民小組,實行分片治理。由此來看,當前以地域相近的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探索并非無源之水。
三、結論與進一步的討論
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需要考慮地域的因素。當前一些地方以自然村為單位開展村民自治,其實質是尋求一種合理的地域單元。從當前的村民自治實踐探索來看,“地域相近”仍然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重要空間基礎。
一是“地域相近”具有開展村民自治的傳統。“起點決定路徑,原型規制轉型”。村民自治起源于鄉土社會,傳統鄉土社會的自治是以自然形成的自然村為單位開展的。村民自治誕生之初,其起源也在自然村一級。而在地域擴大的行政村這一單元,村落與村落之間交往較少,村民之間“十里不同音”,形成了相互隔絕的狀態,難以進行有效的社會交往。也正因此,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在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社會中能更有效的實現。
二是“地域相近”具有開展村民自治的有利條件。在地域擴大的行政村,缺乏傳統的社會紐帶,同時也缺乏共同的利益訴求,并沒有形成所謂的“有機團結”,不利于集體行動和自治活動的開展。在地域相近的村落自治中,雖然現代社會紐帶同樣也未能建立起來,但作為一種自發形成的村落形態,其或者有著共同的利益訴求,或者有著血緣等社會紐帶來構成其自治的基礎。
由于村落類型具有多樣性,因此,“地域相近”在地理上也不是單一的。從村落的形成過程來看,其形成的因素既包括人的社會活動,也包括共同的公共服務需求,甚至僅僅是血緣關系的擴展。因此,“地域相近”的地域范圍也不是統一的,甚至不是確定的。如在自然型的村落,村落的范圍可能取決于農民在行為過程中的親密疏遠程度,是差序格局在地理上的投射。而在選擇型村莊,其地域范圍源于人們對某一公共物品或服務的需求依賴程度。
當前的理論界與地方實踐者對“地域相近”形成了不同的認識,也產生了一些不同的實踐做法。一些人認為,以地域相近的自然村為單位開展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的一種倒退,村民自治應該往上走而非往下走。因為中國的自治發展路線是“由村到鄉、由鄉到縣,逐步提升”。而一些地方在實踐過程中將村民自治單位徹底縮小到自然村,并撤銷行政村一級自治,也引起了一定的爭論。對此,我們認為應堅持“兩個不能否認”。
一是不能否認“地域相近”開展自治的價值。自治的開展需要一定的經濟、社會、地理等多方面的條件。行政村村民自治作為國家建構的產物,其自治規則是國家通過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這“四個民主”建構起來的。國家在鄉土社會外部輸入進來的村民自治制度看似很完美,但缺乏運行基礎。一是地域擴大后居民參與不便。二是地域擴大的行政村是國家建構出來的,村民之間缺乏傳統的社會紐帶或共同的利益訴求。而在村落社會中,居民居住相近能夠為村民自治的運行提供利益紐帶或社會關聯。因此,以“地域相近”開展村民自治,能夠為村民自治的開展提供有效的空間基礎,讓村民自治“接地氣”。
二是不能因“地域相近”而否定行政村自治。當前,雖然行政村村民自治面臨一些問題,但以此完全縮小自治單位,甚至是撤銷行政村自治是不可行的。其一,行政村村民自治有其可行性。地域是多層次的,不同的層級可以有不同的自治形式。“地域相近”可以借助其內生的經濟社會紐帶開展村落自治,而“地域擴大”的行政村則可以借助現代民主機制開展行政村自治。其二,行政村村民自治有其必要性。一方面,行政村自治能夠解決自然村自治解決不了的問題,特別是面對跨自然村的公共事務時。如修建不同自然村之間的公路,單個的自然村往往難以協調,需要行政村來協調。另一方面,行政村的公共事務需要以自治形式來實現。如當前國家加強惠農力度,大量經濟資源投入農村,這些資源就需要通過自治方式來管理,否則就容易變為村干部的個人資源。
地域條件的多樣性,也意味著自治形式的多樣性。馬克思在對巴黎公社分析時指出,“公社或部落成員對部落土地的關系這種種的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決于部落是在怎樣的條件下實際以所有者的資格對待土地,而這一點本身又取決于氣候、土壤的物理性質。”對當前村民自治而言,可以根據地理條件在不同的范圍開展多樣化的村民自治,如以山沖的地理范圍為單位開展沖灣自治,以水庫為單位開展庫區自治等。
不同的地域大小需要不同的自治形式。在自治層級上,不同地域層級可以開展不同層次的自治。密爾從民主規模與民主形式上進行了分析,認為在民主規模過大而所有人參與公共事務變為不可能時,代議制民主就成為了理想的選擇。在村民自治過程中,我們認為,可以利用地域相近的自然村作為一級村民自治單元,開展直接民主,管理自然村內部的公共事務,以此優化和充實村民自治。行政村村民自治主要以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形式協調村落之間的公共事務。通過自然村村民自治與行政村村民自治,構建中國農村“兩級自治”的新格局。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教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7月第53卷第4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