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廣大的鄉村,既有了發展的經驗積累與較為扎實的基礎,也面臨著與經濟發展相伴隨的社會變遷所帶來的新矛盾和問題,迫切需要重整鄉村治理秩序,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
目前我國的鄉村治理,有經驗、有典型,有物質基礎,更有村民期盼。鄉村社會的加快變遷,使原有的鄉村管理方式遠不適應鄉村文明進步的需要。具體表現為:鄉村青壯勞力大量向城鎮轉移就業,村民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鄉村養老、文化發展、生態環境、村民民主權利保障、公益事業發展等眾多問題,客觀要求鄉村推進鄉村治理、提升鄉村文明。從鄉村管理的實踐看,隨著“撤鄉并村”的推進,村干部管理范圍擴大了,管理內容增加了,“小村總理”煩惱多了,原有的管理方式、管理能力不適應了,“責任大、權力小”,對村民群眾的經濟與非經濟利益糾紛,缺少有效的調節方式。鄉鎮政府對鄉村管理“單一權力中心”和“權力單向度”運行模式,也不適應鄉村社會組織多樣化發展要求。單純抓經濟增長,用金錢來擺平鄉村矛盾糾紛的治理方式,已經無法有效推進鄉村文明程度的提高。完全靠農民自主探索鄉村治理新機制、新途徑,也面臨一些體制障礙。迫切需要各級政府以改革創新舉措,著力推進鄉村治理的全面提升。錢月寶代表建議:
一是要將鄉村文明治理成效,列入縣、鄉鎮政府的政績考核目標體系。推進鄉村治理科學化,是為實現農村長期持續健康發展打好堅實的社會基礎,是確保農村全面建成并鞏固小康社會的戰略舉措,縣、鄉鎮級政府,要進一步在資源配置、管理規劃、干部配備等方面,切實研究并破解鄉村治理的新矛盾、新問題,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整體目標,注重推進鄉村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是要在鄉村經濟資源確權頒證的基礎上,深化農村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通過試點,逐步推進村里的“政經分設”,村民委員會的社會管理職能,要與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的經營管理職能分開,人員不能交叉任職。
三是要整合鄉村民主治理的組織資源,吸引并引導“多元主體、同心同向”的鄉村民主自治進程。對現在不少村莊試行的“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村委、居委并設”等創新實踐形式,要加以總結規范、實踐推廣。
四是要規范縣、鄉鎮政府對鄉村的管理事權與財權,解決鄉鎮政府對鄉村管理的“越位”與“缺位”問題。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要延展到村里,但又要確保“村民自治”的制度體現。
五是要夯實村民自治的基層體系,扶持網格化治理體系。要推進鄉村信息技術裝備,建立農戶信息檔案。要推行村委會下的“村民小組長”隊伍建設,由村民推薦、民主協商、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民小組長人選,鄉鎮政府組織培訓,村集體每年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對鄉村的各類社會組織,也要建立促進民主治理的責任主體,納入網絡管理體系,發揮其參與鄉村治理、促進文明進步的社會功能。
六是要將村“兩委會”干部的教育培訓,列入鄉鎮政府的重要工作議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產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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